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房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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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小微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 15:30:34
来源:猎房网 作者:转载不详
责任编辑:林云锋
  为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4〕45号),本期我们将对此项政策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符合什么样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答:市政府决定自日起至日止,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和城镇税。
  通知所称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通知所称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查实征收小微型企业。
  问申请减免税的办理资料有哪些?
  答:符合困难减半征收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申请困难减半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二)表明纳税人所从事行业的资料(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副本复印件);
  (三)表明纳税人从业人数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工资手册或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的复印件);
  (四)表明纳税人资产总额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五)表明纳税人营业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利润表复印件);
  (六)表明所得税汇算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表(主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
  (七)税收缴款书。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缴款书;
  (八)《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九)(土地)权属证明;
  (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可到主管地税机关窗口领取)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否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且符合小微型企业条件的,同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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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地税局税政三处便函税三便函〔2008〕8号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行为,建立内控机制,防范执法风险,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逐步树立依法、透明、廉洁、高效的社会形象,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审批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分别根据下列情形,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审批。&& (一)纳税人因发生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金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二)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企业(或单位)在提出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受灾损失证明材料,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受灾损失额。&&&(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数量较多(安置残疾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一般应超过35%),效能低下,负担较重,可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四)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因投资大,收回投资成本的期限较长,企业短期效益不明显,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五)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企业,因投资较大且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注重社会效益的微利及亏损企业,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六)利用废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做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的企业,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减免审批时,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市(地)级以上经贸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七)现代物流企业,因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保有环节的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80%的幅度以内。&& (八)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场地较大,收入较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九)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场地大,土地保有环节的应税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80―90%的幅度以内。&& (十)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公司、大集团的行政办公用房,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的幅度以内。&& (十一)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因社会认同度低,培植与发展阶段经济效益较差,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十二)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因收入来源有限,运作费用相对较高,且需以一定规模的房产和土地面积才能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按规定纳税会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可酌情减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十三)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因新办期间产品和经营方式的社会认同度低,资金投入大,费用高所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的,自新办之日起,可给予免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含新办当年)的照顾。&& (十四)经省经贸委等6部门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指令性要求,为促进商品流通广设网点而增加房产和土地保有环节税收成本,按规定纳税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可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80%的幅度以内。&& (十五)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因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负债较重,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70%的幅度以内。&& (十六)农产品流通企业,因承担农产品的收购任务,在流通过程中损耗大,附加值低,占用房产和土地的面积又较大,自身消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力较弱的,可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控制在60―80%的幅度以内。&& (十七)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因只承担管理职能收取下属公司管理费以维持本单位正常运作,无其他固定收入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60%的幅度以内。&&& 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的照顾。&& (十八)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因突出社会效益,主业无收入,其“以租养馆”出租房产和土地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或保证主业正常运作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教育发展公司,指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而组建的单独核算企业,因承担学校师生的后勤服务工作,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占用的房产和土地全部或绝大部分用于学校师生的生活保障,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力较低,可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80―100%的幅度以内。&& (二十)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主要用于抵补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拍卖变现前的闲置期间出租,其出租收入主要是为了做好抵债房产保值增值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100%的幅度以内。&& (二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和用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产和土地,如绝大部分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场地,且占用面积较大,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80%的幅度以内。&& (二十二)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因其取得的收入,用于摊消房屋装修成本的周期较长,且购房及装修支出所造成资金的“时间成本”或“机会成本”较大,出租收入难以短期弥补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幅度以内。&&& 二、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除本意见第一条所列情形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减免类型,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幅度由各地比照本意见精神自行确定。 浙江省地税局税政三处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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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单位的公共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第十三条的规定 ' 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 (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 以内的绿化用地 ' 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 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 ' 若属于单位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属于企业厂区内的绿用地 ' 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2请问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 ' 由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文件的规定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 ' 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 ' 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 ' 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请问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用于出租 ' 应如何缴纳房产税?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文件) 第一条的规定 '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 由实际经营 (包括自营和出租) 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 ' 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 ' 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 ' 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出租的 ' 依照租金收入计征.因此 '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用于出租的 ' 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4请问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应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文件的规定 ' 融资租赁的房产 ' 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 ' 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因此 '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产其房产税应由承租人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 5 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地下车库无租给物业公司使用 ' 该地下车库与地上房屋是相连 ' 且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包括地下车库的面积 ' 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如何缴纳?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号) 文件的规定 '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 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 ' 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文件的规定 '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 ' 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 ' 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应由物业公司按照房屋的余值缴纳房产税. 6请问建造在地上建筑物下方的地下车库 ' 是否可以适用财税〔号文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第四条的规定 '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 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 '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 ' 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 ' 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 ' 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 ' 单独立项 ' 且取得土地使用证 ' 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若属于没有单独立项 ' 且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 ' 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7请问公租房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0] 88号) 文件的规定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 '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8请问我公司租用了村上的集体土地 ' 并签订了流转协议及办理了备案手续 ' 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56号) 进一步规定 ' 自日起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 ' 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相关税法精神 ' 所谓实际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9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地下车库无租给物业公司使用 ' 该地下车库与地上房屋是相连 ' 且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包括地下车库的面积 ' 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如何缴纳?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号) 文件的规定 '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 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 ' 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文件的规定 '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 ' 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 ' 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应由物业公司按照房屋的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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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置,纳税确有困难的。(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五)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时限等事项,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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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关于减免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计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1c20,土地使用税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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