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个赵大咪11岁的弟弟,他因为玩手机,从语文教学考试92分和85分变成56分65分,谁能告诉我该怎么

【来这必读】我是谁?我怎么来的?我要干什么? - 简书
【来这必读】我是谁?我怎么来的?我要干什么?
一个人的公示板
一句话介绍:只给自己人看的TMT评说盘点
slogan:我只和我的二重人格头脑风暴
通过给TMT行业从业少于3年的菜鸟梳理的的文章,从中结识一起努力的好友
(根据目标,结构化为“吸引人群”与“筛选人群”两部分)
1.吸引人群
目标用户:
TMT行业从业少于3年的初级用户:
对科技资讯感兴趣但自身思考能力有限,常只关注新闻,而忽视总结分析的评说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内容
同时由于分辨能力较低所以对信息筛选能力有限,常浪费过多时间在无意义的信息上
资源优势:
对于互联网热点事件的分析梳理一直是我本人自行在做的工作,总结各位大咖的观点评说就是学习他们的思想,所以同样身为一个基层小员工更了解行业菜鸟的痛点与需求。
热点事件的发生一般分为多个阶段,比如百度魏则西事件的发酵,讨论扯皮,监管进组,整改等一系列过程,但是一般自媒体只针对某一过程或行为报道评论,用户想要了解来龙去脉还需多方搜索自行梳理,而且还不一定拼凑齐全。
热门产品或事件,往往有许多自媒体发文讨论,但其中存在观点雷同,内容价值不大,公关稿等无意义的内容,用户想要弄清一个产品或事件需多方阅读会造成时间与精力的极大浪费,同时依然没有整体印象。
实现的思路:
针对热点事件的各个过程节点,按照时间线的顺序进行详细梳理,在同一页面进行完全展示
针对热门产品与事件的各方评说文章,摘要有价值的主要观点与论据,同时将这些观点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提供的价值:
用户了解一个事件只许阅读timeline梳理即可,无需自行多个自媒体查找,避免了时间的浪费与过程的缺失,同时条理十分清晰
用户学习一个产品或事件的分析思路,只许阅读观点盘点文即可,避免了阅读许多篇文章全文的精力浪费,同时观点分类梳理可以形成整体观感,拥有全局观
向同处于初级阶段的新人群(QQ群,微信群)进行文章分享与物料推送,通过有价值的盘点文章与打动人的文案吸引种子用户
以下为文案:
·一个热点 百种评论 不用万般搜罗 看我就够
·事件好复杂 一条线捋清 timeline的精妙利用 就在这里
·信息那么多 时间如此少 只摘精华 赠你时间 过来看我
文案物料(其实是3个)
2.筛选人群
目标人群:
同为TMT菜鸟的,有共同目标的伙伴,最主要的是合拍
实现方式:
通过博客吸引到的是菜鸟,而判断是否有共同目标与合拍就是通过带有我本人性格与情感的文案,以是否认同文案中的性格特点确认是否气质相符,认同者可以加本人个人微信号,进一步接触
提供的价值:
一个人的努力多少有些悲壮的色彩,但合拍的人共同进步就是最好的成功催化剂,于他于我这都是价值。
在博客中插入有情怀的文案物料,将有共鸣的人导向微信,这个过程宁缺毋滥,所以不强力倾斜资源
以下为文案:
身边都是叫得出名字的陌生人 但我只想有一个不说话的知己
为了合拍,我只和我的二重人格头脑风暴
这世界 那有什么缘分 无非是与你相遇时的心情,状态还有天气
启程之前我们独自披荆 上路之后请让我们共同斩棘
我只和我的二重人格头脑风暴
哈喽,各位家人们,大家晚上好,我是养森商学院的院长,孙茂林。非常高兴,今天晚上在社群当中和我们全中国所有的养生家人以及我们海外的养生侨胞。一起去分享我们的线上课程。我本人特别高兴,因为很久没有做这样的全体养生家人的聚会和分享。大部分的时间在今年的课程线上课程的都是由我们的每...
-- 发自我的网易邮箱平板适配版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163 To: &秦丕兴& Sent: Fri, 15 Sep :27 -0700 Subject: 大营、二营勤俭持家发家、到成为企业家
1.容易影响心情。因为西藏行,有点精神恍惚,而且真的有点追求完美,不做完就不想放下,即使明天有很多事要做。
1.室友丢钱,急于摆脱自己的嫌疑,反而显得很有嫌疑。 2.情绪化。精神恍惚,影响打工,影响学习,影响工作。 3.要想成为朋...
记叙文写作指导 1、记叙文的文体特点及其分类 记叙文是通过记述人物、事件来表明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文体。一般说来,记叙文分简单记叙文和复杂记叙文两种。前者只记一人一事,篇幅比较短小; 后者所记的人物或事件不限于一个或一件,写作方法也比较复杂。记叙文是包含面很广的文体,童话、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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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痴情盼,今留妾所铭。 一朝清朗月,千古寂寥星。 皆叹男儿骨,谁怜女子情。 灯台垂秀发,俯首画眉清。 翻译: 谁能说得清那些痴情女子到底盼望的是什么呢,他们在历史上留下了无数让人印象深刻的名字。她们在当时别具一格,犹如一轮皎皎的明月,在如今的人看来,也是一颗颗璀璨而又寂寞...
路线一:徐家汇—建国西路—建国中路—建国东路—西藏南路 时间:日(周天)上午10:00--12:00 集合地点:徐家汇地铁站18号口 线路亮点:建国西路 这条路上,可看的东西太多:太原路的别墅,天平路的建筑,从陕西南路拐个弯,是最具书香气质的绍兴路。虽然是...
四个收获: 1、我知道第一页的双轮圆图,是告诉我如何简单高效的聚焦一个目标,如何衡量一个目标的重要性、真实性?那就是正面描述第一轮的8点内容 2、我知道涂鸦的好处,如第一页下方的画图,教我从理性进入感性的赶脚,简单的涂鸦出来,形象化你的目标,比如我画了一个盖章的注册证书,一...
我在夜晚的街道上走着,周围人行色匆匆。 我路过一家面馆里面播放着生日歌,我路过隔壁巷子老人面对着纸堆与火烛。生日歌暖洋洋的,火焰也暖洋洋的。我路过他们跟前,就好像……路过了两界一样。 然后就回到人间。合同教学案例-共享资料网
合同教学案例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 同 合同关系1、摩托车医院丢失(案例教程 36) 、摩托车医院丢失 案例教程 1999 年 6 月晚 7、8 点,重庆市郑小强骑价值 10000 多元 的摩托车到医院看住院的妻子。 值班门卫让原告停放在该院某 处。按该院停车规定,外单位车辆进入医院,须经值勤人员允 许并由值勤人员指定停车地点, 按停放时间收取停车费。 但由 于当时忙,加之停车时间长短无法确定,原告未交费。9 点左 右,当原告出来时,摩托车不见。随报告门卫,并一同到公安 报安,未破案。(保管合同)2、职工车辆在单位车库丢失谁负责(好意施惠) 职工车辆在单位车库丢失谁负责(好意施惠) 张海良系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 2004 年 7 月 19 日, 他以 2930 元的价格购得洪都牌电动车 1 辆。 2005 年 6 月 2 日早 8 时许,张海良骑该电动车上班并将车放在公司单位南 门车库, 当班的公司车库管理员为宋某。 中午当张海良下班去取车时, 发现电动车丢失,随即向派出所报案。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张海良于 2005 年 8 月 3 日,以公司看管失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为由,将公司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 令被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2930 元、交通费 200 元。1 法院认为,合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并且权利义务 应明确、对等。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中并不 包含被告应为员工提供车辆保管的义务。如果将被告开放车库、派专 人管理视为对不特定人提出的要约,将原告放车入车库的行为作为一 种事实上的承诺,那么在这样一种“保管合同”中,原告的义务又是 什么呢?原告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将车停放于被告处。同时由于停放车 辆的场所是对所有员工开放的,为了方便存取,不会设置专门的手续 或要求。 被告对原告车辆的管理只是一种单方面提供的、 无偿的服务, 其目的只在于为员工的交通工具提供停放的方便;这种服务在客观上 可能会降低员工车辆丢失的风险,从而带来与保管合同类似的效果, 但这并不构成一种法律上的保管义务,更不能因此而成为要求被告承 担车辆丢失责任的理由。3、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 、 某甲去外地县城出差,迷路在乡间小道,迎面开来一辆新桑塔纳轿车(车窗上贴着“新车新手磨 合期,感谢关照”字样) ,某甲拦下轿车,问四乙能否将其带往某县城,乙说: “我是新手新车,你不怕 出事就上来。 ”甲二话不说便上了车。距目的地 3 千米处,乙因打错方向,撞到路边树上,导致甲右臂折 断,花去医药费 1 万元,其他损失 1 万元。现甲向法院诉称:我请求乙拉我,乙同意我乘车,我们二人 之间便成立合同,今乙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我受伤,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损失 2 万元。乙辩称:我 与甲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我的车窗上贴有“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字样,我已告诉甲,我是新手 新车,你不害怕出事就上来,而甲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愿意承担出车祸的风险,从而构成风险自负。因 此,我不应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 :乙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二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案例 草签意向是否有效2 1999 年,在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成果的洽谈会上,上海市金冠物产公司与上海市天娜药物研究所签 署了一份《合资合作协定》,想共同组建一家生产“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的公司。双方约定:金冠以 货币 2450 万方式出资,占公司总股份的 49%;药物研究所以技术作价 2550 万元出资,占总股份的 51%。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朱光华和张国强签字了。但协议签订后,金冠物产公司未履行该协议, 药物研究所将金冠物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金冠物产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 金冠物产公司的老总朱光华解释说,当时签的不是正式合同,只是草签的一份意向书,也没有盖章, 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金冠完全可以自主决定继不继续和天娜合作。双方围绕合资合作协定是否是草 签,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问题: 问题: 草签《合资合作协定》是否为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节 合同分类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原告张某为庆祝第三人李某的生日,向被告刘某订做一件玉器,该玉器为独山玉,造型为两匹奔马。 在订货单上,被告应原告的要求特别注明,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第三人李某。在订货 当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 1 000 元,预付款 1 000 元,在玉器制作完成后,被告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 交给第三人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第三人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赵某重做。原告得知 该情况以后,与被告协商赔偿和双倍返还订金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和李某,被告应 为刘某和赵某;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李某应该定为第三人,被告应为刘某;第三种观 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张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 (属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即只有合同的当事 人才享有合同的权利,承担合同的义务,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的权利。合同当 事人也不能以合同内容对抗第三人。 《合同法》第 121 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 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解决。 ”第三节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法收养协议 1995 年 3 月,原告李民与被告张林达达成协议,被告张林收养原告 6 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一次3 性支付 5 万元费用。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办理收养登记。小孩入学后淘气,经常打架。其 中将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支付医疗费近 10 万元。被告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考虑到孩子已无法共 同生活,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被告退换 5 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0 万元) 。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 孩支付了 10 万元,不但不再退换 5 万元,还要偿付所支付的 10 万元。公平原则 原告 李萍、龚念 被告 五月花餐厅1999 年 10 月 24 日晚 6 时左右,原告李萍、龚念带领 8 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 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 成儿子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 身伤亡。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1、41、42 条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1) 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 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 403 万元;(2)负担本案 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 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 事件。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 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 100 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 者。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已经对前来就餐的顾客尽到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原告只能向真 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 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萍、龚念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 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龚念的人身安全。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 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 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 无法预见此次爆炸, 其已经尽到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萍、 龚念的诉讼请求。 李萍、龚念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五月 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 30 万元。4 违反公序良俗的承诺法律不予保护 张先生与魏女士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双方均有配偶。在工作中,二人的关系非常密切。2003年 3月4日,魏女士为张先生书写了“爱情承诺”,内容为:魏女士因购房从张先生那儿拿走3万元人民币, 保证爱他一生一世永不背叛,3万元人民币作为我们的爱情信物,无需归还,保证相亲相爱。如果提出 离开他,需偿还3万元。双方最后还是产生了矛盾。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魏女士返还3万元。魏女 士否认拿过钱。她认为张先生要求她写承诺书是为了长期控制她。如果分手,也能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诉讼中,张先生提交了他与魏女士对话的录音。魏女士在录音中同意将3万元给付张先生。 海淀法院认为,录音可证明魏女士拿过钱。张先生与魏女士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往过密,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因此,魏女士的“爱情承诺”不应保护。但在本案中,考虑到事实和公平原则,魏女士 应归还欠款。安徽黄山“红头文件” 万强行向干部职工借款(自愿原则) 安徽黄山“红头文件”3000 万强行向干部职工借款(自愿原则) 黄山市徽州区区委和区政府办公室 2005 年 8 月初联合下发《徽州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借款暂行办 法》,强行向干部职工“借款”。该文件中明确要求,该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岗人员中, 处级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者每人借款 2 万元;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者每人借款 1.5 万元;一般干部 和初级职称者每人借款 1 万元。按照规定,徽州区的所有干部职工必须在 8 月 31 日之前,到所在单位的 财务处领取区财政局统一使用的专用交款书,并到徽州区信用联社营业厅交款。借款的目的是为区域内 的公路改建和改善工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向该区各乡镇、街道、单位的干部职工借款 2332.5 万元,涉 及人员 1898 人。借款期限暂时定为 6 年,第 4 年开始归还,分 3 年还清,每年按照借款数的 6%给予借款 者补助。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要约、 第一节 要约、承诺 *例 (析解 41) 例案例: 案例: 要约与承诺 当时由 案例 1: 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 1999 年 11 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筑公司向河北省的两家钢材公司 ――前进 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 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 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通知, 在通知中说明: 前进 内蒙古5 “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的钢材 1000 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 ” )建筑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建筑公司需要的钢材, 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筑公司。 (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 200 吨钢材送往建筑公司。 前进 ( ) 建筑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 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 1000 吨钢材,请其速 备货。 ( ) )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筑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筑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的复函的第二天, 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筑公 司,并要求建筑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筑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 800 吨钢材到河北。 (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 l 000 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 。 )建筑公司收到大成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 100 吨钢材 ( ) ,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筑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筑公司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 900 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 如因大成公司多运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由大成自行负责。 ( )第三天,内蒙古大成公司的钢材 1000 吨运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 900 吨,剩余的 100 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 要约 李民诉朱晋华拾得物( 李民诉朱晋华拾得物(析解 53) ) 朱晋华与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3 月 30 日中午,朱晋华在 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 80 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 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期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 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原系李岷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进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 以保管;同年 4 月 4 日、5 日和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 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 月 12 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 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 1.5 万元” 。当晚,李岷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6 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 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 1.5 万元。朱晋 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 李岷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岷的诉讼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 替李岷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测》第 79 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该条并没有提及酬 金问题。既然在本案中原告不愿意支付酬金,则被告不能以原告未支付酬金为由,拒绝交付拾得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民法通则》第 79 条对是否应向遗失物拾得者支付酬金问题未作规定,但是 原告播发的寻物启事中曾经明确表示要向拾得者支付 1.5 万元酬金。 被告拾得钱物, 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 原告后来出尔反尔,拒不遵守诺言,显然违反了合同规定。据此,被告拒绝交付钱物是合理的。二 承诺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是否生效? 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是否生效? 服装厂业务员与贸易公司业务员受双方公司的书面委托,签订了一份布料 供应合同,总金额 5 万 4 千元,由于服装厂业务员未带合同专用章,因此,合 同上只有双方业务员的签名和贸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贸易公司答应服装厂业 务员将合同带回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快件寄回,收到寄回的合同即发货。 贸易公司在约定的时间未收到服装厂寄回的合同,去函催办。服装厂收到 贸易公司催办函后,要求贸易公司按所签订合同的要求“发货” 。贸易公司于是 应约发货。然而,在贸易公司办完托运手续后,却收到服装厂“请勿发货”的 电函。但是布料已寄出。 布料到站后,服装厂拒收并向贸易公司发出“退货”电函。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服装厂催要货款,遭服装厂拒绝,协商解决不成,贸易公司将服装厂告到人 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服装厂支付货款 5 万 4 千元、运费 2200 元、滞港费 300 元、及违约金 10800 元。7 *例 悬赏万元不兑现 村委主任状告公安局 例 2000 年 9 月 10 日,安徽某镇发生一起杀人凶案,犯罪嫌疑人徐高平作案后即逃之夭夭。警方分析, 徐高平很可能要来红星村找工头要钱逃命或隐匿于此做小工。于是,警方及时赶赴博望红星村展开布控。 2000 年 9 月 13 日, 溧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志亮等人来红星村找到村委主任李发平。 汤副 队长跟村委主任 “如果徐高平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给 5000 元,抓到人给 10000 元。真要搞不住他, 村委主任讲: 村委主任 打断他一条腿和胳膊都没有事! ” 就在第二天,即 9 月 14 日下午,李发平刚从自然村检查工作回来,顺便在村部边的一个小店坐下休 息。发现路边一个人头顶一件黑衣服鬼鬼祟祟,李发平追上了此人。在村部,男青年交待了他叫徐高平, 此后溧水县公安局只是通过博望派出所向他支付 1000 元奖金,李发平拒绝了,他要求兑现当初承诺 的 10000 元奖金,然而多次讨要无果。李发平孤身擒凶的消息传开后,无论他走到哪里,人们问他最多 的一句话便是: “拿了 1 万元奖金怎么也不请客?”无论李发平如何解释,大家总说: “骗谁呀, ‘报案给 5000,抓到人给 10000 元’的事,博望人谁不知道呀! ” 刑警大队长汤称说,说这话完全是开玩笑的,谁知“说者无意,听者有心” 。并对李发平说: “你是 共产党员,我也是共产党员,共产党员只讲政治、不讲金钱!,我们还把李发平的材料报到了南京市, ” 申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如果批下来,大概还有 2000 元奖金。 ” 于是, 2001 年 2 月 9 日, 李发平终于将一纸诉状递到溧水县人民法院, 状告溧水县公安局违约侵权。 诉状中,他要求判令溧水县公安局支付悬赏奖金 10000 元及 2000 元违约损失。合同形式与内容 第二节 合同形式与内容一、 形式(析解 72 ) (10 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例 报社印刷合同:无书面合同,法院以此为由移交西城法院。其次,价格无法认定。 例 *例 1998 年,温州商人张永康欲承包华南大厦经营服装。由于缺乏资金,经人介绍,由老乡刘雪芳、 例 施某出资 280 万元,并约定待张与华南大厦签订承包协议后正式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但事后一直未签订 正式协议。 (都怪对方不签。事实上,张的想法是,赢利了可以把两人摔掉,二人的想法是,亏损按借款) 一年后,亏损 1000 多万元。双方要出 500 万元。刘施认为是借款,应返还 280 万元。张不同意是借款, 认为是合作经营。一审认为是借款,张上诉至温州中院,发回重申。经调查,刘某确实参与经营管理,8 主管财务并在财务单证上由签字。解散时参与清算。 一审认为无书面合同,不认为是合作。二、主要条款 某些条款无须列入合同。如 房子有门,即 默示条款广告承诺没有兑现 法院判决必须履行 宁静花园是富城集团公司在市郊投资兴建的花园式住宅区。由于住宅区远离闹市,环境幽雅,旁边有 宽敞的 318 国道通过,房型结构精致实用,价格又比较低,大部分房子很快就销售出去了。住户也都怀 着高兴的心情住进了新房。尽管这里一切都好,但三个月后,住户还是联名将富城集团公司诉至法院。 原因是该住宅区离市区比较远,居民上下班极不方便,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影响,而公司当初在售房广 告中写了这么一条“公司将提供免费班车”,现在免费班车未兑现,因而发生纠纷。 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双方在买房合同中并未约定提供免费班车的义务。法院审理后认 为,富城集团公司售房广告中的“公司将提供免费班车”应视为买房合同的缔约条件,该条件是买房合 同中的默示条款,尽管双方没有将其写进合同,但住户正是以该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而单个住户 不可能将属于公共物业管理的“提供免费班车”这一项作为买房合同的一般条款写进合同,因此,这些 缔约条件(或者说合同的默示条款)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富城集团公司 在居民入住后拒绝提供免费班车,已构成违约行为。法院因此判决该公司立即为住宅区的居民提供免费 班车。 合同中的默示条款在现代市场交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默示条款可以包括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以及当 事人作为缔约的前提条件的条款。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固然属于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默示条款,在当事 人没有约定时自然适用,而当事人作为缔约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也 应当引起注意。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前后名称要一致。四 质量 *例 2003 年 11 月 10 日,饭店老板吴某与加工铁皮的工匠张某商定,张某为吴某加工一件锅盖, 例 双方约定了加工价格、锅盖的尺寸、加工锅盖所使用的铁皮材料、交货时间等。之后,吴某给了张某 10 元定金。同年 11 月 15 日,张某如期加工好锅盖并交给了吴某。吴某付清剩余的 10 元加工费。2 天之后, 吴某又带者锅盖找到张某,原因是锅盖盖上锅后,锅盖两边总是上翘,无法将锅盖严,必须在上面压上 两块砖或别的物件,因此,要求张某重新加工。张某认为,加工锅盖所使用的铁皮经过了吴某的同意, 锅盖上翘是铁皮的原因,与加工没有关系,所以拒绝重新加工。9 *例 管理软件开发合同,其中质量条款约定为“委托方满意” 例 例 集邮册质量纠纷(验收条款 157、158 条) 1999 年 6 月,北京礼品公司与北京阳光公司签订了“万国邮联纪念册”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礼品 公司购买阳光公司“万国邮联纪念册”3000 册,每册 1200 元。礼品公司自行到阳光公司分期分批提货, 最后一批时间是 2000 年 3 月。2001 年 5 月,礼品公司提出,有 35 册纪念册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 阳光公司拒绝。2001 年 8 月,礼品公司将阳光公司告到法院。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六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62 条) *例 图书代销合同 例 1999 年 10 月, 刘某与某书店签订了图书代销合同, 书店为刘某销售图书 2000 册, 每册定价 18.3 元。 并约定“2000 年 3 月付一次款” 。余款待图书销完后付清。 ” *例 水泥购销合同(条款不明) 例 河北省某建筑公司为确保施工用料,于 1985 年 12 月 5 日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批量供应水泥合同: 1986 年度,由水泥厂供应建筑公司水泥 1000 吨,分 4 批供货,每批发运 250 吨;货物由供方负责发运, 运费和货款在每批交付后 5 日内由需方付清。合同签订后,水泥厂于 1986 年 2 月 10 日向建筑公司发运 水泥 250 吨,建筑公司于当月 14 日结清了这次的运费和货款。1986 年 3 月至 10 月是水泥的销售旺季, 水泥厂的产品供不应求,故这一期间未向建筑公司发货,建筑公司发函催告无效,只好在别处购买了水 泥枷吨,因当时水泥供应紧张,建筑公司购买的这 400 吨水泥,每吨比原订货价高 100 元。进入 11 月份 以后,工程量减少,水泥开始滞销,水泥厂于 11 月 10 日向建筑公司发货 250 吨,11 月 30 日又向建筑公 司发货 250 吨。建筑公司收到 11 月份的第二次发货后,立即电告水泥厂“停止发货,来人协商” 。在协 商中,建筑公司提出, “公司仓库只能存 300 吨货,当时言明全年分 4 批发货 1 000 吨,应按季度每批发 250 吨,水泥厂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未发货,已经造成我公司 4 万元损失,现在补发必然造成积压,我方 无法存放,肯定又要造成重大损失” 。水泥厂则认为, “当时合同中只是规定全年要分 4 批发货 1 000 吨, 并未写明每季度发一次,我们按照合同每批发 250 吨,分 4 批发货没有错误” 。于是又在 12 月 20 日向建 筑公司发运水泥 250 吨。至此,水泥厂认为自己完全按规定履行了合同,建筑公司拒不支付贷款属于单 方违约,便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付款。建筑公司则以水泥厂迟延履行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水泥厂承 担违约责任并终止合同。*例 租赁合同 例 1996 年,北京某房屋管理所与某饭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用途租金。但在租赁期限中10 约定“长期” 。若干年以后,该房屋所处位置,租赁费大副增长及其他原因,房管所欲收回自用。但乘租 人认为是“长期租赁” ,不同意解除,最后支付 30 万元。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无效或撤销,不影响合同争议条款 57 条) 合同无效或撤销, 保铃球设备销售合同(仲裁) 2001 年 3 月 10 日,北京翠英得公司与福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龄球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翠英 得向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供应保龄球球道 5 道,价款每道 42 万元,共计 210 万元。由供方负责运送到娱乐 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付 20 万元,货到当日付 150 万元,安 装调试并验收后 2 日内 20 万元,其余 20 万元自安装调试并验收后 6 个月内付清。另约定,合同履行中 发生的一切争议,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提交国家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01 年 4 月 20 日,保龄球设备安装调试成功,双方签字验收,并投入运营。但是,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剩余的 20 万元 仅付 4 万元,直到 2002 年 4 月,其余 16 万元以种种理由拒不偿付。旅游卡销售纠纷(仲裁) 附 随 义 务 原告:兰州某食品公司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原告与被告于 1999 年 9 月 21 日订立了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底商 500 平方米,单价为 9800 元,共计 房款 490 万元,合同约定于 1999 年 12 月 31 日交房。付款方式为 1998 年 12 月 15 日定金 50000 元,199 8 年 12 月 25 日交纳房款 147 万元,1999 年 9 月 20 日交纳房款 147 万元。工程结构封顶时交纳 98 万元, 房屋交付时交纳房款 73.5 万元,办理产权手续时交纳房款 19.5 万元。原告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 方式支付了前 3 期的房款共计 299 万元。被告于 2001 年 1 月 14 日以原告第四期房款逾期未付 10 个月为 由向原告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了与原告的合同。并于 2001 年 1 月 22 日将合同项下的房屋以 12000 元/平 方米的售与北京市某银行。并为该行办理了入住手续。原告认为工程封顶被告应当赋有通知义务,被告 单方解约属于违约行为,且该房已为善意第三人占有使用,实际履行已不可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对于工程封顶知晓,且在付款条件成就时两次书面通知原告付款但原告拒 不履行义务,致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告依据合同中关于解约的约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并无不 当。不够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并依法作 出了裁判。11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中约定的第四期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工程封顶时, 被告在此应当赋有通知义务,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是造成合同不能够 履行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购房款,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 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照被告出售给银行与合同约定的价格差价计算。故判决被告返还已收的工程款 299 万元,并一次性赔偿原告 100 万元。第六节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析解 93 )*例 刘某购买一辆二手奔驰轿车,车价 33 万元。后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按 33 万元的价值投报保险 例 金额并交纳保险金。时间不长,该车被盗,随向公安报案,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偿 8 万元。保 险公司说该车按年限折价(投报时)为 10 万元,现 80%赔偿。 *例 王青云诉美洋达 例 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丢失其送扩的父母生前照片赔偿案 美洋达 原告:王青云,男,24岁,唐山市邮电局工人。 被告: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 原告王青云的父母亲在 1976 年唐山地震中双亡,原告就此成为孤儿,当时原告仅3岁。原告长大以 后经多年苦心寻找,才找到其父母免冠照片各一张。1996 年 11 月 13 日,原告持该两张照片到被告唐山 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进行翻版放大,被告收取了原告加工放大费 14.8 元,并开据了取相凭证。原告取相 时,照片原版遗失,未能为其翻版放大。由于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损失,故原告王青云 起诉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特定物损失及精神损失10万元。 被告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答辩承认丢失了原告父母亲的两张照片,表示愿以翻版放大费用的 100 倍赔 偿原告;对原告要求赔偿 10 万元无法接受。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青云到被告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对其父母亲照片进行翻版 放大,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加工制作法律关系。被告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工作上严重失误,将照片 丢失,给原告王青云造成部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被告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理应赔偿 原告特定物损失和补偿原告的精神损害。但原告王青云要求赔偿 10 万元的数额过高,被告应适当予以赔 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 条、第 106 条、第 107 条、第 120 条之规定,该院于 1997 年 9 月 8 日判决如下:一、 被告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青云特定物损失和精神损害补偿费 8000 元。 二、被告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退给原告王青云加工放大费 14.8 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2 *例 肖 xx、刘 xx 诉国营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案 例 原告:肖 xx,女,南京市某校教师。 刘 xx,男,江苏省某单位职员。 被告:某彩色扩印服务部。 1992年9月3日,原告肖 xx 将一卷拍有原告肖 xx、刘 xx 举行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 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1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冲印单一张交给 肖 xx。第二天,肖 xx 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之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 后肖 xx 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 还预收费。肖 xx、刘 xx 遂于1993年4月4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 活动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 0元。 彩扩部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要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 元不能接受,应按照南京摄影行业协会宁服协字(92)149号第3条“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 同类同号胶卷”之规定,退赔原告富士牌彩色胶卷一盒和预收的18元冲印费。 【审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冲扩胶卷并预付费用18元,被告 应按约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被告因过失将胶卷遗失,应赔偿原告同类胶卷或相应的价款,退还冲扩预 收费用。因原告胶卷所拍摄的内容系结婚纪念活动,胶卷的遗失确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按摄 影行业协会规定,只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有悖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 显失公平。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卷胶卷的价款及补偿原告共482元,退还原告冲扩预付费18元。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法律依据,有行业标准,照行业标准赔偿。因此,对遗失胶片的赔偿, 应按南京市摄影协会规定办理,并且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业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 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显而易见,南京市摄影协会的规定,从经营者的利 益出发,单方面作出的丢失已拍胶卷照价赔偿的行业规定,恰恰回避了一个关键事实,即载有肖像内容 恰恰回避了一个关键事实, 恰恰回避了一个关键事实 的已拍胶卷不同于一般空白胶卷,从而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不 的已拍胶卷不同于一般空白胶卷, 公平的。因此,这种行业规定的赔偿内容,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本 案中,原告人拍摄的婚礼活动胶卷,记录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人 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真实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的,其精神上的意义即纪念意义是13 首要的。被告人遗失胶卷,主观上存在着重大过失,不仅直接造成了原告人的财产损失,而且也对原告 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痛苦,构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原告人除要求照价赔偿胶卷和退还预付的冲洗费外, 还要求被告对其精神损害的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乎情理的。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例 100 万捐款捐出诉讼 例 被告崔某为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2000 年 5 月初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本村小学)教室年久 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意捐款 100 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 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 5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 其捐款将在 9 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 7 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 5 间平房拆除, 并于 7 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 50 万元, 期限为 1 年。 同年 9 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 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 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辨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 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例 村委会应否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例 2002 年 5 月 3 日,被告村委会在村里面贴出公告,其内容是本村集体所有的 5 个采石 场对外承包,凡有能力承包者均可向本村委会投标,投标时间定于 7 月 18 日,每一投标者应向村委会交 纳定金 1 万元。原告王某等 20 余人均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向村委会交纳了定金(但村委会未开具收据)。 然而,原告于 7 月 18 日到投标现场后等了整整一天也未见到村委会人员的影子,原来被告已将采石坊 承包给了他人,于是原告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诉请村委会返还定金,并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给 原告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被告发出招标公告并收取了原告定金,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磋商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 42 条 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 的效力(析解 68)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2002 年 4 月 8 日,某房地产咨询公司与某公交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共同投资 成立欣欣加油站(化名),加油站注册资金人民币 50 万元,公交公司出资 25.5 万元,房地产咨询公司 出资 24.5 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公交公司负责办理协调加油站经营所需的内部手 续及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房地产咨询公司负责办理加油站对外经营的有关审批手续;双方14 合作期限为 15 年;违约方须按对方的出资数额双倍赔偿违约金;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取得加油站营业执 照后生效。 协议签定后,房地产咨询公司在公交公司的协助下,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消防安全许 可证、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通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京市加油 站改建扩建经营资质审批表等一系列审批续。 但双方没有领取欣欣加油站的营业执照。 2002 年 11 月,房地产咨询公司给公交公司发函要求其履行义务,遭到公交公司拒绝。房地产咨询 公司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作协议,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 偿违约金 49 万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取得加油站营业执照 后生效”,该条款是对合同生效设定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虽然 双方此前已办理了一些审批手续,但不能视为双方对合同生效特殊约定的放弃。欣欣加油站未取得营业 执照,合作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合作协议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房地产咨询公司依据该合作协议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违约金的请求,原告无权依据未生效的合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 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房地产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例 郭美兰诉银行(案例教程 70) 例 1994 年 3 月 15 日,郭美兰到海淀某储蓄所存款。郭美兰填好一张 4000 元活期存款凭条后,便将凭 条、现金及存折交储蓄所接柜员。该接柜员接过后,对现金清点了两边(手点、机点个一遍) ,无误之后 发给郭美兰一个铜牌,并把手续交给记帐员。记帐员记帐后,将现金、存折、存款凭条交给复合员。复 合中,提出郭美兰所交现金少 200 员,与凭条所填现金不一致。之后,储蓄所将钱封存。被告以“二人 临柜,复合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现金短少的责任。 *例 康金玲拍卖方巾 (人法案例选 P1240) 例 1995 年 12 月 13 日,深圳福田区法院委托深圳某拍卖公司拍卖一批涉案物品。其中编号为 A2 的方 巾 60 包(每包 200 打) ,低价为 47520 元。同月 27 日,康金玲参加竟拍。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失误,A2 拍卖品,发给康金玲的《拍卖清单》起叫价误印为 475.20 元。康金玲曾 2 次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低价是 否弄错了。工作人员未于重视,拍卖师仍按 475020 元作为起拍价进行拍卖。原告以 475.20 元竟得 A2 拍 品。定棰成交后,被告发给了《成交凭证》 ,原告角落价款几佣金共计 500 元。当日下午,原告按规定去 被告处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提货。被告以低价有无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和交货。15 *例(公证、鉴证,孔 115) 例 ) 原告(乘租人) :薛继辰 被告(出租人) :济南化工研究所1987 年济南化工研究所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济南化工研究所实验厂。性质为集体,注册资金 25 万元,法定代表人隋振祥(研究所所长) 。1988 年 3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企业租赁合同,合同第六条规 定: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 并经鉴证后生效。字 1988 年 2 月 1 日至 1991 年 1 月 31 日止, 租赁期限 3 年” 。 被告法定代表人隋振祥和原告薛继辰在合同书上签字。隋振祥持该合同到双方商定的市化工句企业管理 处进行鉴证。该处负责人口头表示同意鉴证,但由于合同改的较乱,且只有一份,要隋将合同打印一式 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再鉴证。隋打印时将合同条款作了改动,对此改动原告不同意,拒绝在打印的合同 书上签字盖章。主管部门因此未予鉴证。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最后请示最高法院,合同未生效。例325 万保险金该不该赔?(合同是否生效)2000 年 11 月,原告梁俊芳以其丈夫韩彦军的名义为丈夫买一份祥和定期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宜阳支公司两位保险业务员在梁俊芳的同意下填写了一份祥和定期保险的投保单,投保人和被投保人是 韩彦军,受益人是梁俊芳,保险金额为 25 万元。梁俊芳当场就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出具了盖 有保险公司印章的预收收据,双方说好过几天把正式保单送来,但业务员后来一直没有把正式保单交给 梁俊芳。 投保后的第二年,即 2001 年 11 月,梁俊芳的丈夫韩彦军遇车祸身亡。原告梁俊芳向保险公司理赔, 但遭保险公司拒绝。2002 年 9 月,梁俊芳向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 同,支付保险金 25 万元人民币。 原告和被告双方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公司认为,第一,梁俊芳给她丈夫买的这份保险是一种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根据《保 险法》第 55 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 同无效。 ”此保险合同必须有被保人的签字,合同才能成立。而本案保险合同没有被保人的亲笔签名,因 此是无效合同(未生效) 。 第二,在梁俊芳交首期保费的时候,业务员交给她的预收收据上明确地写着本收据只是暂收收据, 如果公司同意承保,将出具正式保单。预收费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原告认为,根据《保险法》中第 12 条和 13 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 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 内容” 第 13 条规定, 。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16 担保险责任。 ” 原告代丈夫韩彦军投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协议,自己交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了收据, 合同已依法成立。由于当时的业务员根本没有告诉自己需要韩彦军的签字,而且在祥和定期保险的宣传 单上,也没有任何地方显示这个险种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对此,保险公司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在将近 一年的时间,被告既没有退还保费,也没有说不同意承包,所以被告是以默示的方式接受承保。 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梁君芳作为韩彦军的配偶以韩彦军名义为其投保,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中,韩 彦军本人并未做出过相反的表示,没有撤销或者变更,就认可这个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投 保人填写了投保单,代被保人在保险费预收收据上签字,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要求被保人作书面同 意的权利。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对保险受益人极不公平。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后近一年的时 间里也没有明确表示合同成立或未成立这些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综合这些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保险 公司应该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2003 年 2 月 12 日,法院终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阳支公司于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向祥和定期保险受益人梁俊芳支付保险金 25 万元。宅基地互换合同纠纷(合同成立未生效) 例 4 宅基地互换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陈某, 汉族, 女, 1960 年 11 月出生, 住澄迈县老城镇。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男,汉族,1962 年 12 月出生,住澄迈县老城镇。 1995 年 5 月 16 日,原告陈某向发展商购买一块位于澄迈县老城镇江南路的宅基地,面积为 128 平方 米,价款为 15 万元。1996 年 3 月 12 日取得了澄迈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9 年 5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冯某签订了《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被告(被告在 1996 年 2 月 15 日也取得了澄迈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双方对换调整宅基地位置, 即原告将位于东边的宅基地与被告位于西边的宅基地互换位置,调换成原告的宅基地位于西边、被告的 宅基地位于东边,双方所持的土地使用证中的尺寸不变。2001 年 9 月 18 日,被告在未依法办理宅基地使 用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在与原告调换位置的宅基地上建起一栋四层、面积为 500 平方米的楼房并搬入 居住。2002 年 1 月 27 日,原告以“被告未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宅基地的位置上建 房,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补偿购地款 15 万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在诉讼中均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上述事实, 在一审、二审、再审的庭审质证中双方均没有异议。 一审判决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订《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将各自合法享有 的宅基地使用权互换,是双方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但原、被告双方未向土地主管 行政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 12 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17被 条例》第 6 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 44 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 号《关于适用〈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9 条的规定,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生效。被告在没有依法取得原 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位置上建楼房,侵害了原告宅基地 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补偿购地款 15 万元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 117 条和第 134 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在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 30 日内补偿购地款 15 万元给原告陈某。案件受理费 7600 元,由被告负担。 《土地管理法》第 12 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 6 条主要意思同上。 二审意见与判决: 二审意见与判决:上诉人冯某对上述判决不服,以一审认定协议书未生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 意见与判决 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陈某的诉讼请求。经二审判决认为:双 方签订《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将各自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属双方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 的行为,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行为未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其行为是有 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应依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 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 54 条、 第 55 条、第 57 条、第 85 条、第 88 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第 12 条、《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上诉人冯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的调换宅基地行为有 效,双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澄迈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各自 128 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 变更手续;三、驳回被上诉人陈某请求上诉人冯某赔偿购地款 15 万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各 7600 元,均由被上诉人陈某负担。 再审意见与判决: 再审意见与判决:再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同:申请再审人陈某对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不 意见与判决 服,以“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申请再审。再审意见与判决同一审 对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争议。一审和再审认为合同未生效。理由是未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12 条和国 务院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6 条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生效与所有权转移生效。 合同生效与所有权转移生效。土地、房屋、机动车等规定登记制度,但仅仅是权属变更登记,不是 合同生效的条件。否则,有一矛盾,即权属登记根据什么。本案合同已经生效,但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发生变更,原宅基地仍归原使用权人。被告擅自在原告的宅基位置上建楼房,侵害了 原告宅基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要分清过错,为什么没有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被告可以反诉,请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8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 15 岁的初三年级学生小赵,2004 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某通讯设备 公司购买了 1 部 手机及配套物品,共花费 1200 元。但是手机在使用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手机无法使 用。小赵父母知道后多次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便将通讯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买卖 无效,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 20 元。通讯设备公司认为,手机可以适用于任何群体, 作为商家,他们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况且,在销售过程中他们无任何不当之处。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前使用手机在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中虽比较多,但手机不是中小学生学习、 生活的必需品。15 岁的小赵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时,他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 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购买手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即维修费用、 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 见。而购买手机花费 1200 元,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数额也过大。因此,海淀区法院认定 小赵与通讯设备公司间的买卖无效,判决小赵将手机及配件返还通讯设备公司,通讯设备公司返还小赵 货款 1200 元。 三 表见代理 *例 原告:工贸公司 例 被告:中山公司 被告:深远公司1988 年 8 月 30 日,中山公司与深远公司签订了《共同筹建中外合作合资企业议向书》 。双方同时约 定,为便于开展筹建工作,中山公司将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和帐号给深远公司使用,对中山公司提供 的公章和帐号,深远公司只能用于办企业款往来,不许用于其他。深远公司拿到公章和帐号后,于 1989 年 3 月 11 日,公司六部业务经理以中山公司的名义,利用中山公司的公章与原告工贸公司签订了《联营 丝绸协议书》 。其中约定,工贸公司负责提供 75 万元资金给中山公司经营,中山公司一个月内把 75 万元 及所得利润 4.5 万元付给工贸公司,如出现亏损由中山公司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工贸公司将 75 万元汇 入中山公司的帐号。深远公司并未经营丝绸,而是将该款归还银行贷款。合同期满,工贸公司要求中山 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润。中山公司以其不知情,该款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工贸公司向罗湖区法院起诉中山 公司,后追加深远公司为共同被告。 一审判决深远公司还款,中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5 万元收缴国库。 中山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该判决,由深远公司承担全部责任。19 工贸公司不服,申诉至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同一审。 1993 年 6 月中山法院不服,申诉至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例 1997 年, 例 北京某公司将其下属的位于丰台区某饭店承包给李某。 合同约定饭店由李某承包经营, 承包期限 3 年,承包期内,李某每年向公司交纳承包金 20 万元,并约定了具体交纳时间等。同时合同 中约定,承包期间的一切债务由李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公司将饭店的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交给了李 某。 1999 年 5 月 10 日, 李某以饭店的名义与前门某银行营业部签订了贷款合同, 即饭店从银行贷款 500 多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等。同时,由另一公司在大兴的楼房作抵押。但是,还款期满,李某未予偿 还。银行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饭店抗辩称:贷款是李某所借,尽管有 饭店的公章,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假的,且承包合同有约定,故拒绝承担责任。*例 (析解 170)李某原为海生公司业务员,1999 年 9 月被公司解聘。1999 年 10 月,李某利用自己配 例 置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份,同月,李某使用该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 公司签订恝置 200 万元的棉纱合同书,约定货到付款。 。三环公司与海生公司联系交货事宜。海生公司答 复未购买棉纱,不要发货。三环公司认为合同已签,不能违约,将发出。海生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 一审认为,李某盗用公章签订合同,期行为违法,合同无效。 二审认为 李某无权代理,海生公司拒绝追认,李某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四 无权处分 *例 报社诉申刚房屋买卖合同 例 1966 年,某报社职工在光华路筒子楼分得一间房(使用权) 。死后其子刘某继续居住。1996 年,刘 某与申某经协商,申某将团结湖一套两居楼房与刘某一间房屋对换,申某另补偿刘某 6 万元。双方另约 定,由刘某向报社办理对换手续。双方换房后,刘某一直未向报社办理换房手续。1998 年,刘某又向报 社申请住房。报社给刘某在丰台某地分配一套两居房屋。刘某向报社写出书面保证,即在 1998 年 12 月 底保证将筒子楼的一间房交回报社。但直到 1999 年 5 月,虽经报社对次催要,刘某也未能交回。刘某此 时将与申某换房的情况告知报社。2000 年 11 月,刘某因犯杀人罪被执行死刑。2001 年 3 月,在与申某 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申某腾退其占用的筒子楼房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 成协议,申某向报社一次性缴纳 8 万元,申某取得该间房屋使用权。20 *例 遗赠协议惹出纠纷 例 1996 年 6 月 25 日,梁福林在外打工帮人拆房,突然从楼上摔了下来,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梁福 林没有妻子儿女,所以办完丧事后,梁家 4 兄弟就把梁福林留下的 3 件家俱、电视机给分了。梁福林的 9 间房子由 4 兄弟共同管理。 1 年以后,一个叫安海仙的女子拿着一份梁福林生前亲笔书写的遗赠扶养协议以受遗赠权遭侵犯为 由,将梁家 4 兄弟告上法庭,要求要求他们退还已分割的家俱、电视机和 9 间房屋,继承梁福林的遗产。 梁福林没有娶妻生子,和老父亲一起居住。父亲去世时,梁福林一共占用了父亲留下的 9 间老房, 并将这些房产出租开旅馆、开饭店。 梁福林与安海仙的父母商量收养 14 岁的安海仙。但因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年龄应相差 40 周 岁以上) ,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因亲戚关系,安海仙和梁福林一起生活了 6 年。1994 年,梁福林写了一 份遗赠扶养协议,在这份协议书中写明安海仙要对梁福林尽生养死葬的义务,梁福林去世后他所有的 9 间房屋及家俱电视等财产将遗赠给安海仙。 可梁家兄弟们看了协议后认为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协议书上只有梁福林的签名,没有 安海仙的签名,而且光有 1994 年,没有具体的月和日。 梁家兄弟认为安海仙对梁福林生未养死未葬。而安海仙则认为自己和梁福林一起生活了 6 年,为梁 福林洗衣做饭,牵扯了许多精力,理应得到梁福林的遗赠。 1997 年 10 月 8 日,山西省寿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梁福林的 9 间房屋及 3 件 家俱、电视机归安海仙所有,同时安海仙补偿梁家 4 兄弟每人 2263 元,对一审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判 决生效后,法院在执行中却发现 9 间房屋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梁某的父亲梁殿基,而不是梁福林。法院 中止了执行。 梁家兄弟认为这 9 间房的所有权是弟兄们的共有财产,不属于梁福林个人,他不能代表弟兄们处理 这个财产。于是向山西省晋中市中院提出申诉。2002 年 8 月,晋中市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2 年 12 月 20 日,寿阳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因为梁福林所写的遗赠扶养协议安海仙没有签名,也没有注明签订 日期,而且梁福林遗赠的房产属于其父梁殿基,梁福林无权处分,所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而安海仙和 梁福林共同生活期间对梁福林的生活也尽过一定的扶助义务,因此梁家 4 兄弟每人补偿安海仙 1200 元, 共计 4800 元。21 无效合同 合同(析解 135) 第五节 无效合同 1 欺诈、胁迫 欺诈、2、恶意串通 、 例 1 房屋销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1999 年 12 月 5 日,胡建慧与华虹公司签订了一份《华光花园预售合同》 ,该合同载明房屋基价为每 平方米人民币 3 900 元,房屋总价为 459 225 元。之后,胡建慧支付了全部房款。1999 年 12 月 26 日,在 胡建慧与华虹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将该商品房售价写为 388 575 元。 2000 年 6 月胡建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购房价款应当以其与华虹公司签订的正式的《出售合 同》为准,BP388 575 元。请求华虹公司返还房屋差价。华虹公司辩称:胡建慧购房价为 459 225 元,已 经由胡全部付清。在《出售合同》中记载的 388 575 元价格,是为了少缴税费,双方故意少写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预售合同有效,原告要求不合理。另一种观点认 为,本案就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个合同,只能有一个合同有效,即正式买卖合同有效。所以被告应当返还 原告两合同之差额。 河南一卸任村支书竟然拍卖村委会 浚县屯子镇西张洼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张日堂自称, 他在任职期间, 为村里办了很多公益事业, 如办电、 修路、架桥、打井、修建村室、建学校等,但由于步子迈的较大,为村里欠下一大批债务,久拖不能偿 还。1998 年,张日堂因身体原因离任,村里组建了新的领导班子,但是新的领导班子对张日堂在任所欠 的债务不予接管,使债权人多次找张日堂索要债务,张日堂也曾多次找有关领导反映,但由于种种原因, 事情一直未能得到合理解决。张日堂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在村中张贴公告,召 开广播会,将村委会公开拍卖,后他将村委会办公室及院落以 3.6 万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张好敬,并将 村委会办公室锁住。8 月 18 日,张好敬同张俊杰、张俊宾等人将村委会西院墙推翻,在院内挖地槽准备 盖房,并用砖将村室门口堵住。现任村干部阻止其行为,并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日堂等人告上法庭。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日堂作为一名村民,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以原村委的名义以 3.6 万元的价格将村集体所有房屋及院落拍卖,并将村室门口锁住,已构成对原告村委会集体财产所有权 的侵犯。被告张好敬明知该房产归集体所有,张日堂无权拍卖而竟买,双方所签定的拍卖契约为无效合 同。被告张好敬、张俊杰、张俊宾将村委会西院墙推翻、挖地槽,并用砖将门堵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22 原告村委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并且被告张好敬、张俊杰、张俊宾的侵权行为是在被告张日堂非法拍卖 村集体财产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四被告的行为属共同侵权行为。*案例 案例(析解 135) 案例 1999 年 11 月 2 日,工行支行与华悦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工行贷给华悦公司 800 万元,用途 为购房,期限自 1999 年 11 月 2 日至 2000 年 1 月 2 日,月息千分之十点五。空调公司与工行签订了担保 合同。一审判决,空调公司承担连带偿还本息责任。 事实上,在 1996 年 7 月,华月公司已经欠工行 800 万元。华悦公司一直无力偿还。为挽回损失,工 行与华悦公司串通,采取借新还旧,但对担保人说是贷款用于与其他单位联合建房。担保人信以为真, 同意担保。但华悦公司与工行贷款后,11 月 12 日,以虚假票据和转帐支票,通过银行内部平帐,还了原 800 万元的贷款。二审查明后,驳回了原告工行的一切诉讼请求。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例 2000 年 7 月,原告李桂琴诉被告陈玉润借款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 陈玉润分三次付清原告李桂琴借款 6 万元。2000 年 8 月 30 前付 2 万元,同 10 月 31 前付 2 万元,同年 12 月 31 前付清剩余 2 万元。调解生效后,陈玉润没有按期履行。法院在受理李桂琴申请强制执行期间, 查明陈玉润已在 2000 年 9 月 8 日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价值 5 万 5 千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前妻,并办理了过户 手续,致使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告李桂琴得知情况后,以陈玉润逃避债务, 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将陈玉润及前妻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陈玉润的赠与行为。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陈玉润借原告李桂琴 2 万元,经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事调解书确认。调解生效后, 陈玉润在履行期间将其房产赠与前妻所有,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属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行为,对 债权人造成了损害。2002 年 2 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玉润在法律文书生效履行期间 将自己所属的房产赠与前妻的行为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例 5 “借腹生子”双胞胎起纠纷 原告姓刘在攀枝花开一家美容美发店。被告王某是攀枝花一私营企业主。 1998 年,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由于王妻没有生育能力,王某请刘某“借腹生子”,不管生 男生女,王都付给刘 5 万元酬金。但没想到生下来一对双胞胎,刘借此向王索要 10 万元,王经过多方努23 力,只付了 8.5 万元。原告多次催要,王某拒不支付余下欠款。因此,刘某诉请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余款。 法庭经审理,向刘某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关于“借腹生子”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刘 索要欠款不予支持。 经过法院做工作,刘某撤诉,王某同意再付给刘 2.5 万元作为补偿。案例 符少荣诉廖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案 1994 年 12 月 8 日,被告廖志强与原告符少荣在硫铁矿朋友家参与赌博,被告除将自己所带现金输掉 外另欠原告赌债 2 万元。经中间人李某某周旋,原、被告订下由中间人收取赌债后再交给原告的口头约 定。后经多次追讨无果,原告于 1995 年 9 月 2 目召集数人到被告家追债,打坏被告家里部分物品,迫使 被告立下欠款 2 万元借据。1997 年 5 月 19 目,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2 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 按月利率 2.5%计付利息。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借 2 万元给被告有借据为证,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 告计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月利率 2.5%过高,应更改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被告认为 2 万元是赌债的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还款 2 万元给原告,从 1995 年 12 月 1 日起按月 利率 1%计付利息。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陈述借款的来源与证人的证言互相矛盾,其与被告相识、 借钱的经过,多次诉说前后矛盾。双方都承认赌博的事实,并有证人证实原告以威胁手段迫使被告立下 借据的事实。依法认定该债务是赌博而欠的赌债,不予保护。原审原告请求偿还欠款和偿付利息的请求 不予支持,原审被告认为所欠债务是赌债,请求撤销该项债务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确认债权债务成立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 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符少荣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法院基于相同事实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就判决的最终结果来看,二审法院的结 果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二审法院仅仅以&&赌债不予保护&这一依据作出上述判决,其理由尚不充分。本 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乃是因为原、被告之间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赌博是一种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我国,赌博是一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国 的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明令禁止赌博。不得赌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民和法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本案原、被告因赌博所生之债务,因其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而当然不生债的效力。 其次,赌博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赌博违反善良风俗,有伤风化已成各国公理,各 国的审判实践均将其列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之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24 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例 河南郑州某村民刘某 5000 元买一辆摩托。 例 后被同村靳培然偷去。 刘某一天在摩托车修理部发现, 报告派出所。经对车主询问,是以 500 元从靳培然处购买。靳培然逃跑。靳培然通过刘某亲戚说合,双 方达成协议,靳培然给付 3000 元,刘某不再追究。但靳培然出现后,被民警抓获,靳培然被判 9 个月。 刑满后,要求退回 2500 元,被拒绝。起诉到登封县法院。判决追缴 3000 元,各罚 500 元。 *例 饭店老板诉包工头赠与案 例 2000 年,扬先福在临公路边饭店,生意不错。但是,突然门前对起很高的施工材料,长时间堆在那 里,严重影响起生意。是本地有名的包工头李某因施工堆放的,多次要求李某移走,但未动,李说是乡 政府的工程,让扬先福找乡政府。一天,李某开奥迪车经过,扬先福又和他理论,期间,李某说,如果 你认我干爹,我把奥迪送给你。扬先福又当着在场的众人的面问李某两次,说话是否算数,李某说算。 扬先福便当着众人按当地认干爹的习惯,跪下磕 3 头,连叫 3 声干爹。起来后要求李某兑现诺言,把车 送给他。此时李某否认说过送车之事。扬先福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称李某当众侮辱他,侵犯了 其名誉权,后要求履行合同。三人协议书 三人协议书 福建一个叫陈家林的男人因为自己的妻子不能生育,把另外一个年轻女人带回了家,也签了这么一 个家庭合约,写着丈夫单日陪大老婆,双日陪小老婆,还让两个女人以姐妹相称,和平共处,结果自然 是几败俱伤的。妻子将硫酸泼向二奶之后跳河,幸而被人救起,而始作俑者的丈夫,最后也因重婚罪被 判刑。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违法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为准。 (析解 150) *例 购买二手车 小心陷阱 例 2000 年 7 月,浙江省余姚市的张女士和几个朋友一起到上海市一家旧车交易市场。张女士看中一辆 林肯轿车,价格只有 20 万元,经过与振祥汽车公司讨价还价,最终以 18 万元的价格成交。张女士把车 开回了余姚。 张女士与振祥公司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中规定,如果车辆不能过户,振祥公司退还全部的车款。但 没有明确规定办理过户的时间。过了 3 个月,却一直没有办理辆车过户手续,振祥公司以种种借拖延。25 事实上一个星期就能办理好过户手续。 一年后,张女士从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得知,该车辆在卖给张女士前就被上海市闸北区法 院查封。 原因是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把这辆车判给了叫邱范容。但由于官司尚未完全了结,这 辆车一直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邱范容可以使用这辆车,但不允许买卖。 但邱范容还是以 12.5 万元的 价格将该车卖给了振祥汽车。该公司当时知道这辆车处在被查封状态,但仍以 18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女 士。 现邱范容所在的公司已经撤销了,邱范容不知去向。 张女士提出了退车的要求。2002 年 9 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做出判决,双方签订的汽车(产权)转 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振祥汽车公司返还张女士的购车款以及利息,张女士将车返还给振 祥公司。 被法院查封的汽车属于禁止流通物,所以合同属于无效。判决生效后,振祥汽车公司一直没有履行 判决的内容。张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发现在振祥汽车公司的账户上只剩下 20 元的财产。 购买农民宅基地上的别墅违法被判无效 作者:武春华 发布时间: 13:42:40 中国法院网讯 去城郊置一套幽静的住宅是许多久居都市的人的梦想,但别墅太贵,于是花几十万买 一套农民房就成了最理想的选择。可 10 月 25 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做出了否定:宅基 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城镇人口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在建房屋所签的合同违反法 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张某于 2003 年 10 月 31 日与青浦赵巷镇农民陆某一家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陆某一 家愿将金葫芦村的一套别墅使用权转让给张某,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转让总价 38.5 万元,其中包括 宅基地费 21 万元,其余为地上建筑物费用;张某应当于签订协议之时首付定金 5 万元,赵巷城建公司收 取房屋建设费时张某应当交付 17.5 万元并收取收条,同时支付陆某一家房款 5 万元;陆某一家将该房的 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钥匙(除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外)移交给张某时所有余款一并付清。 张某按约履行,并于 2004 年 3 月 4 日支付了建房款 17 万元,同时支付了购房款 7 万元(并非合同约 定中的 5 万元)。但交房时,张某却发现对方已将此房以高出原房价 20 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他人。张某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回购房款p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差价损失六万元。 青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实际包含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且 房屋至今尚未交付。该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 同。造成合同无效是由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因此应当各自承担过错责任。陆某一家所收取购房款 应当退还张某,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对主张差价损失之请求 不予支持。26 免责条款无效( 二 免责条款无效(53 条 40 条) *例 三轮车运送旅客纠纷案 例 原告李某外出做生意,在公路上等候汽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上结冰,极为难行,过往车辆 极少。原告等候多时,未能等到车。之后,拦到一辆个体出租车。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标志。司机 张某准备收车回城休息。原告恳求张某送其进城,张某提出,因路面难行,如有以外,其盖不负责,且 提出加倍收费。原告因急于进城,表示同意。车行至 5 公里后,因前方车辆行驶缓慢,被告张某遂将车 行驶至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在驶入人行道后,因路面极滑,刹车失控,该车挂伤行人陈某后,撞在路 边大树上,原告头部碰伤,花取医疗费 3000 元。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第三人陈某也要求其赔偿。张 某提出,他事先曾与原告有约定,对此事故他不仅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车身的损坏以及第三人的损害都 应由原告负责。第七节 可撤消的合同 重大误解 *例 丁某在某市因重大误解支出的款项可以索回 例 旅游景区筹资开办了一家饭庄。去年夏天一个下午,丁某接待了前来旅游的尚某就餐。就餐时,尚 某要了一些海蟹、虾,鱼等下酒菜。当晚 9 点,尚某离开了饭庄,回到了宾馆。第二天下午,便传来尚 某当晚食物中毒死亡的消息。丁某闻 后,立即赶到医院,向其家人询问实情。由于尚某突然死亡,警方 已经介入,家人也不知道尚某死亡到底是什么原因,为此丁某向其家人表示,只要尚某真的是在他的饭 庄就餐食物中毒所亡,愿意承担―切责任,并给其家人 10000 元处理尚某后事。10 天后,尚某的死因经 法医鉴定,做出了“心肌梗塞死亡”的结论。尚某的死亡并不是食物中毒,死因与丁某无关。此后,丁 某曾先后找尚某的家人,想索回先前支付的 10000 元,可尚某的家人却迟迟不还。丁某要不回借款该怎 么办? 从本案看,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尚某在丁某开办的饭庄就餐后,发生意外死亡, 在没有确定死亡真正原因前,丁某就错误的认为是自己购买的食物变质,导致了尚某中毒死亡,便给尚 某家人 1000 元处理后事,以承担责任。如果当时丁某知道尚某的死因是“心肌梗塞” ,与自己饭庄的食 物无关,丁某就不会做出借钱给尚某家人的行为。由此看来,丁某因重大误解而实施了与自己意思相悖 的行为,并支付 10000 元钱给尚某的家人,无疑给自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例 魔术变出的风波27 国家一级演员,魔术师提曰立 提曰立,和儿子提买 提买开了兰提魔术用品商店。山东烟台的郑紫薇无意中在电 提曰立 提买 视上看到了魔术商店的介绍及效益,投入五万块钱,一个月就收回成本。郑紫薇认为,如果在烟台也开 一家魔术用品商店,销路应该不错。 2002 年 10 月,郑紫薇在上百种商品中选择了 30 多件,货款共计 29810 元。在魔术业进行魔术用品 的交易有个规矩,就是先交钱,然后才能看道具、学习使用方法以及表演技巧。所以,郑紫薇先向提买 付清了全部货款。在付款的同时,郑紫薇和商店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上明确写着:“凡在我兰提 魔术商店零售、批发任何魔术商品,一律当面选好,不退不换” 郑紫薇付完钱, 当看到魔术产品的时候,魔术的神秘感在她眼前骤然消失,魔术表演使用的竟然是 如此简单的道具,原理也如此简单。 郑紫薇对自己的决定经营魔术用品感到后悔。 郑紫薇认为,兰提魔术用品商店在销售商品时,先交钱、后看道具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 付款之前,商店没有将货物的真实情况告诉自己,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从而导致自己对合同 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做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 于是,2003 年 1 月,郑紫薇将魔术用品商店起诉至北京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 商店认为,不可能在没付钱之前,就把秘密全揭露了,如果那样的话,我们这里所有的东西就卖不 出去了,而且,每一个前来购买的顾客,我们都要向他做声明,魔术商品,包教包会,当面选好,概不 退还。 之所以有不退不换的规矩,是因为他们卖的不是魔术用品本身。店里头写得很清楚,教魔术,送 道具。因为你们所购买的任何一个魔术商品,所购买的并不是他道具本身,而是一个技术,有知识产权, 学会的是一套魔术。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原、被告达成的买卖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 2003 年 6 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紫 薇的诉讼请求。*例 北京密云区某村农民孙某 1999 年 5 月与村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约定:孙某以 200 元承包一片荒 例 山,期限为 25 年。荒山范围界定:东至集体杨树林东边,即荒山范围包括该片杨树林。承包期间,发生 争议,村委认为不包括杨树林,孙某对杨树林无处分权, “东边”是笔误,实为“西边” 。孙某认为包括 杨树林,而且对该树林管理近一年,花费近千元。该片树林有 481 棵树,价值近万元。孙某向法院起诉。 (析解 85) )伤情迟发引误解 赔偿协议可撤销 2004 年 1 月 14 日,李某驾驶小货车(自有)时,与陈某所骑自行车发生擦碰,陈某当即跌倒在28 地。事故发生后,经到就近的医院检查,未发现陈某身体明显受伤。当即,李某与陈某就事故赔偿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由李某为陈某修好自行车,补贴其人民币 100 元,以后双方概不对对方负有任何法律责 任。由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交警绘制了事故现场图后,未再处理。 当夜,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次日,陈某到医院做 CT 检查,结论为:右基底节区脑梗,双侧额叶颞叶 硬膜下积液,需要住院治疗。此时,陈某家人仍心存侥幸,希望其伤情尽快好转。谁知,陈某一住院就 是 28 天,花费医疗费 8000 余元,医嘱休息 3 个月。陈某亲友自感损失太大,再次找到交警部门要求处 理,但交警部门以事故已经当事人协议处理为由,表示不再处理。不久,交警部门下发了不再受理告知 书。 2004 年 8 月,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由李某赔偿其 13000 余元的损失。 原告陈某诉称,尽管事故发生后,我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今后无涉的协议,但我并非医生,且医院当 时检查时也未发现明显受伤,因而我不可能预见到伤势加重,故协议是在对事故后果重大误解情况下签 订的,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陈某签订赔偿协议时,并未采取任何威胁强迫手段,协议反映了双方的真 实意思,我不同意撤销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有跌倒的情况,当晚即感到身体不适,次日治疗表明陈某身 体确实受伤,故陈某的伤情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伤情迟发情形。双方当事人当初是在未预见到陈 某身体受伤时签订赔偿协议的,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该协议应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通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被告李某追加赔偿原告陈某 10000 元损失。*例 14 例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 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合同法案例精解 肖伟 79) ) 被告:刘继德、孟宪忠、卓付利。原告:齐彦军。被告孟宪忠与被告卓付利向厦门兴航综合服务公司承租位于厦门市机场路口的七间店面,并委托被 告刘继德负责管理、出租。该店面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厦城管( 号文件规定,只 作办公或仓储之用,特别强调不准作餐饮用地。1999 年 1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刘继德签订了房屋赁协议 一份, 约定将上述七间店面出租给原告使用, 双方约定可以转租, 每间每月租金 500 元, 租赁期限为 2000 年 1 月 10 日至 2001 年 1 月 10 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交纳风险抵 押金 10500 元给被告刘继德。被告将七间店面交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三天后,原告才得知该店面不能 经营餐饮业。但其并未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在 2000 年春节后贴出招租广告进行招租,招租广告上载明了 店面的用途是办公、进行航空售票、航空货运代理、建材、各种配件展销以及仓库等。原告一直未按合 同约定交纳租金。29 原告认为被告刘继德在签订协议时未告知其该店面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协议无效。于 是,原告于 2000 年 3 月 21 日以刘继德为被告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 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风险抵押金 10500 元。孟宪忠\卓付利知道原告与被告 刘继德之间的租赁关系后即要求参加诉讼,法院将他们二人与被告刘继德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被告刘继德辩称。原告与其签订租赁协议时,其已将该店面不能作餐饮业的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交 纳了风险抵押金 10500 元之后,从 2000 年 1 月 10 日起至今,没有交纳房租:被告的行为不存在欺骗。 原告交纳三个月的房租 后,可以解除合同。另外,被告刘继德是代理被告孟宪忠和卓付利管理和出租房 屋。 被告孟宪忠和卓付利均同意被告刘继德的辩称。 一审法院于 2000 年 4 月 16 日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刘继德系被告孟宪忠、卓付利的委托代理人,双方已建立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刘继 德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没有向原告告知其与被告孟宪忠、卓付利之间的委托关系。故原告 选择合同相对人即被告刘继德作为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孟宪忠、卓 付利知道原告与被告刘继德之间的租赁关系后,即要求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认定被告刘继德、 孟宪忠、卓付利均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可参加本案的诉讼。同时认为,被告刘继德具备签订合同 的主体资格,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被告刘继德在签订合同时,未依诚实 信用原则,告知合同标的物即该七间店面的用途只作办公、仓储,特别不能从事餐饮业的情况,致使原 告对标的物的质量用途误解,直接影响到原告使用、收益等重大利益,原告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但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并未行使撤销权,而是继续行使承租权,以自己的行 为表示其放弃撤销权。故认定原告的撤销权消灭。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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