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关于养殖方面土地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三方面”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15:44:07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杨春东 周桂平 袁春华
现在农村土地管理越来越规范,尤其是在耕地保护、规划控制、宅基地管理等方面比以往有了很大进步,但在临时用地上依然存在一些难题和误区。&临时用地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一些地方临时用地管理存在缺位现象,范围不清、程序不明、期限不定;有的地方&重重点项目建设,轻临时用地管理&,只要确保了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临时用地则置之不理;部分地方以票代证,收费了之,没有或很少发放临时土地使用权证。笔者在基层从事临时用地管理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科学界定范围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仅规定为材料堆场,从实际来看,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用地等都应规范用地行为,建议办理临时用地为宜。
对于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只要未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建永久性建筑,未对土地造成破坏,也以办理临时用地为宜。有人认为,农民发展养殖、畜牧业,是进行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仍然属于农用地范畴,不必办理任何手续。在这一指导思想下,有些地方一度出现了农民大量占用耕地,甚至占用基本农田发展养鸡场、养猪场现象,造成了大量土地破坏,是不可取的。
要严格限制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防止&临时用地&的滥用,扰乱土地市场秩序。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以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经营性、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有偿使用,须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临时用地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限制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笔者认为除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外,其他性质的用地一律实行市场化配置,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而保护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审批管理
一方面,严格规划管理。临时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以及国道、省道和县、乡级公路两侧土地的,应附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别是对临时用地办养殖业的,建议设立规模化养殖规划区,规划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引导农民将养殖业向养殖规划区集中。
另一方面,严格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临时用地必须经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原则上不超过3年。要严格执行期限规定,对建设工期超过临时用地限期的,必须办理土地征用或续用手续。
规范使用行为
临时用地应严格执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为防止期满使用者不履行复垦义务,建议改收复垦费为设立复垦保证金制度。占用耕地的须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保证金基本收取标准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耕地开垦费和相应农用地地类的复垦成本为依据。临时用地申请人在提出用地申请时,使用者必须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在使用合同中约定复垦义务,签订复垦保证书。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自主复垦并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验收不合格的,视复垦程度,部分或全部转为土地复垦金,专项用于土地复垦,耕地占用税不予退还。临时使用耕地的要严格保护土壤耕作层,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同时,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临时使用其他(含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联合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或临时使用国有土地从事营利性养殖等项目的,建议参照同类地段的工业或经营性用地基准地价,折算临时用地租金,采取有偿使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大桥国土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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