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引导宗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相适应,而不是与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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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  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  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22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作总结讲话。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我国宗教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得到贯彻,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宗教工作法治化明显加强,宗教活动总体平稳有序。实践证明,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  习近平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习近平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习近平指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就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习近平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  习近平指出,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  习近平强调,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既要全面推进,也要重点突破。要结合各宗教情况,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以做好重点工作推进全局工作。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要加强对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使各级干部尽可能多地掌握。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统战部门要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宗教工作部门要担负起依法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要广泛宣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宗教方面宣传舆论引导。党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基层组织,要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习近平指出,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  李克强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希望大家全面理解、深刻领会,深入研讨,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特殊重要性,认真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更好把握宗教自身规律,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增强做好宗教领域重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团结引导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增进社会和谐,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俞正声在总结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深刻阐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关键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坚持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关键所在,深入领会讲话中关于宗教问题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要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善于用群众工作的思路和办法开展工作;深刻理解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深刻理解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不断提高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广度和深度;深刻理解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使宗教关系和谐真正能落到实处;深刻理解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强学习宣传,切实解决问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中央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教育部、公安部、河北省、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负责同志作会议发言。  在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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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条件。2001年12月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贯彻落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基本方针,对于正确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做好新世纪初的宗教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丰富和发展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发展和理论创新。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在同宗教界人士谈话时就提出:我们要把眼光放大,要把中国和世界搞好,佛教教义就是这个思想,它还要追求彼岸的幸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主张普度众生,代表当时印度受压迫人们的愿望,为了免除众生的痛苦,不当王子,出家创立佛教,因此幸福的人可以与共产党合作,在为众生、为人民群众解除压迫的痛苦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周恩来同志也曾对基督教界提出,要研究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使基督教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这里涵盖着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中共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通知中,明确指出:“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些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它体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思想和内涵,也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论断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命题。1993年11月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对宗教工作讲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以唯物主义观点对这三句话进行了阐述,即: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就形成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一论断的提出对于进一步提高全党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切实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要不断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某些不适应的部分,才能使上层建筑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客观要求,才能充分发挥上层建筑的积极作用。在这一庞大的上层建筑体系中,宗教这一意识形态,虽然远离经济基础,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神秘主义形式,但也不能摆脱受经济基础决定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它也必须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而不断调整自己,使之适应社会的需要。只有这样宗教才能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处理好与整个社会的关系,才能在社会中稳定自己的地位并发挥自身的作用。
&&&&翻开宗教的发展史,无论是原始宗教,还是具体到某一宗教都是以一种不断适应的形式,求生存,求发展。纵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宗教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中,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将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广大信教群众根本利益的保证,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证,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宗教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受益者,他们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在政治上、经济上翻身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宗教方面,他们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操纵、控制,推翻了宗教封建压迫制度,在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指导下,不断改变自己原来的面貌,使宗教成为中国信徒自办的事业,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了一些成绩。新中国宗教面貌的改变,与宗教自身的不断进步,证明了宗教是完全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
&&&&二、全面正确地理解“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的科学内涵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在谈到“相适应”时,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江总书记的讲话,十分精辟地概括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涵。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所谓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指宗教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与唯物主义思想体系相适应,而是指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毛泽东同志说:“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整个思想体系,同时也是一种新的社会制度。”从思想体系上说,宗教与社会主义当然不可能相适应,但从社会制度上来说,宗教是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这种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界放弃自身的信仰,放弃有神论的思想体系,而是在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要求各宗教组织及有信仰的中国公民,要在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着眼于求同存异,求政治之同存信仰之异,这个“同”就是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尽管他们有各自的信仰,但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祖国、振兴中华,同样也是他们的愿望。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基础。这就决定了宗教是完全可以而且必须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因此,我们要充分鼓励广大宗教界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行为,自觉维护稳定,坚决抵制渗透,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积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宗教界在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公民的义务,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整体利益,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政治上和行为上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正如李瑞环同志讲过的,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祖国的统一,维护民族的团结。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如果背离了这个原则就会影响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政教关系,也会影响宗教与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要求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扬各宗教的优良文化传统,弘扬各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提高全民族文化、思想水平和培养全民族良好的道德素质做贡献。我国现存的五大宗教与中国主体文化相融合,不论对历史、哲学、伦理学、心理学、逻辑学等学科还是在文学、戏剧、小说、音乐、美术、建筑等领域,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在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应当保护和弘扬宗教中的优秀文化成果,摒弃那些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不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消极因素,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为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做出贡献。当然,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多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服务。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在积极引导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是直线式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必然是一个充满矛盾而不断解决矛盾的发展过程,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主流,是主要方面,但不能否认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仍存在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这既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也有国内和国际的原因,既有宗教本身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实践证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发展过程,是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坚定不移地在“积极引导”上下功夫。
&&&&江总书记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要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原则,把握方向,抓住重点,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我们决不能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促进任何事物发展,都需要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党和政府,特别是各级政府宗教部门的干部,肩负着做好这项工作的重任。
&&&&“积极引导”就是要不断巩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共同的政治基础,巩固这一政治基础,必须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不适应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将在社会主义阶段长期存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是符合规律的现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将是一个长期的研究课题,也是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中的一项长期任务。另一方面,要坚持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积极帮助宗教界树立长期引导适应的思想,协助爱国宗教团体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团结广大爱国的信教群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力量,切实解决好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其自身的进步。
&&&&积极引导,主要是通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来实现。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绝非权宜之计,要长期坚持、深入贯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邓小平同志一贯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科学的态度去认识宗教及发展规律,时刻勿忘我们面对的是亿万信教群众,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才能有利于宗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有效最积极的手段。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宗教工作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和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求宗教界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积极引导”就是要在满足广大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同时,诚挚热心地帮助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使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一支积极力量,同时要努力引导宗教界在爱国爱教的前提下,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我国宗教界在宗教思想建设上作了很多努力,在宣传和解释各自的宗教思想中,增加了不少有利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内容,如伊斯兰教提出“爱国是伊玛目的一部分”,佛教倡导建立“人间佛教”,天主教提出“民主办教”,基督教提出“神学思想建设”,这些思想和观点的提出,是宗教界在新的历史时期为进一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出的新的努力。□
&&&&(作者分别为:市宗教局助理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市宗教局宗教一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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