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一个村条件一个样大龄补贴需要什么条件差别就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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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14号.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
乡镇提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答复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篇一
乡镇提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答复
1、服兵役时间不计算到乡镇工作年限。
2、原在乡镇企业、农村幼儿园等工作人员,招录到教育后,若已经计算工龄,可计算到乡镇工作年限;若未计算工龄,则不计算到乡镇工作年限。
3、待业不计算到乡镇工作年限。
4、三支一扶人员,若原服务单位为农村的,可计算乡镇工作年限,否则不计算乡镇工作年限。
5、移交人员,若原工作单位在农村、工作年限已经计入工龄的,可计算入乡镇工作年限。
6、病休或借调到建成区、已返岗上班人员,在计算乡镇工作年限时,要扣除病休或借调时间。
7、原在新城工作,后调入到乡镇教育的,在新城工作年限不计入到乡镇工作年限。
8、原在厂矿企业工作,工作单位为非城区的,工作年限已经计算入工龄的,可计算为乡镇工作年限。
9、脱产、已经计入工龄的,可计入乡镇工作年限。
10、新城调整到各乡镇、编制关系尚未调整人员,暂不列入本次津贴补贴高速范围,待编制关系调整后,可在调整下月起审核审批本津贴补贴项。
11、停薪留职,虽单位交纳保险、计算工龄,但应扣除相应工作年限。
12、下乡知青应在本次津贴补贴调整范围。 工龄津贴计算办法:
2013年参工
2012年参工
2011年参工
2010年参工
……以此类推,每年加10元。(不符合计入工龄的要扣除年限)支边人员的退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篇二
支边人员的退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编辑同志:
我是1953年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支援边疆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这些年来我从没有享受到支边的相关待遇。我想问问支边人员有什么待遇,请回复。
退休干部 孙交谦
孙交谦同志:
关于支边人员待遇的问题,自治区曾于1995年和1998年先后出台文件,作出对支援边疆来内蒙古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增加10%退休费的规定。2006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时,对退休费的计算办法也作了调整,包括上述两个文件在内的8个增加退休费待遇的政策从日起停止执行,那么,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就不再享受支边知识分子的相关待遇,但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执行,具体文件内容摘登如下:
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加发支边知识分子退休费规定的通知》(内人险字〔1995〕8号)规定,经国家分配、组织调动或人才交流等方式从区外来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支边中高级知识分子,在我区的工作年限满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后加发10%退休费:(1)来我区时已有1966年底以前的中专以上学历,日以后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1995年5月底以前来我区工作,来时已有助理工程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且退休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老知青——被人们遗忘的芳草地
上个世纪五十年的“支边支内”,六十年代的“上山下乡”,让我国城市无数的热血青年享受着美好的光荣称号,他们是听毛主席的话,跟共产党走的坚强卫士,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排头兵,是响应党的号召,到最艰苦的地方炼红心的积极分子。他们来到遥远的地方,魂牵梦萦着爹娘,白手起家做自己从来没有做过的事。他们在最艰苦的地方,与“天斗极乐无穷,与地斗极乐无穷”。他们在“抢晴天,干雨天,毛风细雨是好天;夜里当白天,白天一天当两天”的口号声中,将青春无私地贡献给了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随着岁月的流逝,他们老了,许多人已经离别了人世。他们那往日“壮丽而光荣”的光环也随之暗淡,昔日的辉煌不可再现。他们没有高山,没有大树。慢慢地,他们成了一块被人们遗忘的芳草地。
一位耄耋老人在弥留之际,断断续续地,对守在床前、满脸皱纹的老伴说:“老伴,你再,再打个电话,问问看,我的医药费,怎么还没有报销?今天,已经是,三个月,零,两天了,,,,”
这对老夫妻都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去外地支边支内的退休职工。如今虽然已经退休回城,“颐享天年”,但现实的生活处境不得不使他们为住房、医疗、金钱所困惑;生病了,单位上也没有领导和同事前来看望;领养老金,还要到邮电局排长时间的队。最令人愤慨的是在已经少得可怜的养老金中,被这种费那种费东扣西扣,扣得所剩无几。为了养老金,每年还要照相寄到单位去,以证明自己没有死,还活着;为了养老金照相,自己为自己忍受着毫无人道、伤害人格的痛苦;因为社保部门不相信他们的户口证明。为了治病,他们日夜在等待着单位给予药费报销的钱款周转;许多老人因钱款未到便撒手人间。这些当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响应政府号召“支边支内”和“上山下乡”的“积极分子”,日子过得如此艰难,无不令人寒心。这只是如今诸多老知青生活的一个缩影。
改革开放以来,他们虽然感谢党和政府给他们享受儿女们回城、他们退休后也能回城的好政策,但他们回城后又面对临着另一个现实困境。他们不得不常常柱着拐杖坐在一起,回忆当年艰难的岁月,畅叙今日的情怀;释放心中的苦闷,发泄内心的不平。越说越茫然,越说越气愤。不得不在日的那一天联名给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写了信(见附后“吃苦在前,遭罪在后吗?”)。结果,这些信全都“转”到了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的回答是:“因涉及到国家、政府的政策,作为工会拟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转告并呼吁,,,,”
至今快两年了,好像还没见到任何消息。现将这篇稿子发给我亲爱的博友们看看。希望这些老人们能够在这里寻求到一丝安慰——
想当年,积极响应市府号召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热烈欢送
到如今,可怜成了下等市民忙里忙外求爹求娘冷落人间
遭罪在后吗 ?
——政府不应该忘记当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响应政府号召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的“积极分子”
××××:你好。
40多年前,我们为了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拜别父母,积极报名支边支内,上山下乡。蹉跎岁月,历经了无数欲哭无泪的艰难困苦,饱尝了人生难言的酸甜苦辣,义无反顾地将美好的青春贡献给了党和人民的事业。我们抱着一个信念: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人民会永远记住我们这个群体,会永远承认和记载我们这一代的历史功绩。如今我们白发苍苍、疾病缠身,感谢党和政府给我们享受儿女们回城、我们退休后也能回城、颐养天年的好政策。
然而,由于历史和地方差别等原因,使我们退休回城后遇到了许多问题——
一是养老金低,生活费用高,白手重建家园,日子过得清苦。在外地,我们利用微薄的工资除日常生活开支外,年年岁岁要携儿带女回城探望长辈,把钱花在铁路上。如今退休金也只有七八百元,还不够上医院治一次感冒。我们要面对白手起家。可异地安置费只有一万多元,要说买房只是天方夜谭。加上邮政取款的手续费,各种邮寄费、房租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费、交通人情费用等,常常寅吃卯粮,生活十分清贫。
二是看病难,受条款限制,报批手续繁多,许多药费不能报销。我们看病要自己掏钱,再把发票寄到外地报销,还要电话催问。何时能够报销,报销多少,都无定数(有些只报销30~40%)。难免款项未到,病人已散手人间。例如:中国核工业有一位当年为“两弹一星”而奋斗,“献了青春献子孙”退休回城的老人得了直肠癌,在城里治疗许多费用不能报销,只好回原单位化疗,,,,
三是生存照片,证明我们没有死,还活着,严重伤害了我们的人格尊严。我们退休回城的老人,单位无人前来探望,反之,每年还要自费照一次生存照片寄去。照片的当事人手里必须拿着当日出版的官方报纸,以此来证明我们没有死,还活着。否则就得亲自回单位给领导看看。同样,有时要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开具证明,以证明我们“没有死,还活着”。可是,他们也不相信户口本“还健在”的依据,那怕是生病住院也要本人亲自去才能办理。
看看当初留守的市民。他们每月的养老金在千元以上,平均都有三千多元,他们可以衣食无忧,吃鱼吃肉,饱尝人世间的山珍海味,漫游世界名胜古迹;生老病死有领导和同事前来慰问。他们每增加一次收入就等于降低了我们的生活水平。我们同饮一江水,我们本是同根生,我们为什么有两种不同的命运?好的好一辈子,苦的苦一辈子,是命运注定我们应该吃苦在前、遭罪在后吗?
我们是当年的热血青年,如今我们带着自豪和荣誉回来了。我们老了,人间的日子也不多了。不少人忙碌了一辈子,带着这份愤慨早已离开了人世。我们这些尚还活在世上的老人,难道也要把这份愤慨带进火葬场去吗?
我们建议:
一、专设当年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知青办事机构。让当年的“积极分子”有个说话的地方;有一个政治舞台和生活园地,有个精神生活的依托。
二、发放“老知青光荣证”,并提前享受“上海市七十岁以上老人的优惠政策”。
三、老知青的养老金在上海提取免扣手续费;
四、当年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知青现户籍已经回沪的外地退休市民,享受本市退休市民生活的平均水平,或同工种、同职务、同级别的同等待遇。其养老金和医疗费等,均由政府有关部门发放。外地的退休金和医疗费等,均由市财政每年一次性从外地财政划归。
五、建议改革旧的养老金制度。无论退休前从事什么工作,都属于国家退休人员,由国家统一发放养老金,持卡在全国各地都可取款。月养老金每5年上一个档次。例如:60岁为2000元;65岁为2500元;70岁为3000元;75岁为3500元;80岁以上为4000元。没有达到本年龄段档次的按本年龄段档次发放;已经达到或超出本年龄段标准的,不增减养老金基数。统调时,各年龄段“水涨船高”。此办法可作重大改革提案递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当年响应党的号召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的“积极分子”
此信于日分别已寄给:
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总理
(1)日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已回信:“已将来信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阅处,,,,”
(2)市总工会日回复了一封草稿:“由国家信访局、市信访办转来的,,,,因涉及到国家、政府的政策,作为工会拟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转告并呼吁,,,,”
支边回沪的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如何,和本地的一样吗?{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外地退休回沪人员应参加原工作单位所在省市的医疗保险统筹,享受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本市的城镇职工,在外省市退休回沪定居的人员不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不享受上海的医疗保险待遇。2004年推出的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参保须符合四项条件:1.原来为本市市民,经组织动员支援外省市建设;2.在外省市单位工作现退休回上海定居;3.已取得本市户籍;4.市总工会发放生活补贴。参加该计划者本人缴纳50元,可享受门诊医疗费补贴、门诊和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补助水平有关部门每年将予以确定。其中门诊医疗费补贴每人一年150元,当年用不完的补贴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门诊和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扣除按政策规定已享受的外地及本市医疗待遇后,个人支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标准以上的医疗费部分,可申请补助50%。 属于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对象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事务服务点申请参加。4月1日起参加人员可持卡就诊,高额自负医疗费从1月1日起累计计算。
上海支内职工退休后如何办理上海户口 最近外来人口办公室在调查上海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等到外地的,现在退休后又返沪办理居住证住在上海的没有上海户口的上海人。对此类人员有补助政策出台。望有这种情况的人到当地居委会外口办工作人员那里去报个到,别落下了。万一以后有什么优惠,失去机会就可惜了。
1、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2、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了“上海室居住证”)的人员;
3、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户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和补助范围。
退休待遇何以两重天?
有这么一批人,他们年轻的时候响应党和毛主席的号召,上山下乡,支援边疆,插队落户,回乡务农,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人们称他们为“老三届”。岁月荏苒,如今,他们已经渐渐从工作岗位退下,但是有谁知道,同样是从学校走出来,同样是走到农村去,再同样是从农村抽到工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去的单位不同,退休后的待遇差别有多么大!
老三届去农村的青年大致分为这样三类:支边的、插队的、回乡务农的。支边和插队的被抽到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以后,他们被派到农村的时间都可以算成工龄。而回乡务农的就不一样了,同样是回乡务农,如果被抽到到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工作的时间可以算作工龄,如果不幸被抽到到企业单位,在农村工作的时间就不算工龄了,退休金也要比抽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少很多。
比如我们北京第二毛纺厂,当年被抽到北京第二毛纺厂技工学校的,属于事业单位,现在退休金一个月能拿将近2000块,而被抽到北京第二毛纺厂里的企业职工,退休金最多拿到800块!同样是一个毛纺厂,论贡献,我们不比他们小,论辛苦,我们奋战在企业第一线,辛苦比他们更多,只因去的部门不同,差别就这么大,天理何在?!
同样是老三届,同样是回乡务农的青年,只因为后来抽到的单位不同,就有这么大的差别,为什么?在职讲贡献,退休讲公平,但这种现象公平何在?和谐何在?
“老三届”们为国家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却不能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的幸福果实;他们很多人不懂电脑不会上网,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是,共和国不会忘记那一代热血青年的贡献!趁着党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英明政策,国家有义务让他们公平地分享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不然,他们如何能安心?社会如何能和谐?国家以后的号召还有谁会服从?党的威信又如何才能保证?知青回沪政策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篇三
知青回沪最新政策备份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所需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投靠子女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居住证的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对退休人员来说,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受理部门】
到上海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投靠子女的上海居住证。
知青回沪新政策
现在知青户口要回上海,只要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所谓政策放宽,只是不需要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另外有二个子女的只要有一个户口在上海就可以投靠这个子女了。以前非要退休后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并且投靠的还必须是独生子女。
审批时间大约为:派出所15个工作日、分局40个工作日、市局6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个人情况越简单批准时间越短。总的来说是个好消息。派出所的同志也说最好抓紧时间,说不定以后政策又变回去也难说。请大家速速办理!
请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及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2、在沪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本市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意见书(入农业户口)
4、单位证明:
(1)基本情况(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2)子女情况(无业人员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生部门的两级证明,独生子女证及独生子女审批表)
5、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全家户籍证明及所有子女在何处的全家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身份证编号)及身份证复印件
6、原从上海迁出时全户户籍资料摘录或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
7、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复印件(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8、离、退休证及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9、结婚证、离婚证(含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及目前婚姻状况证明
10、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
11、在沪子女参加工作时第一份人事档案(干部履历表)及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
12、子女回沪审批材料及在沪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及迁移项目)
13、在沪居住的暂住凭证
(1)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行政或组织人事或劳动保卫部门的公章
(2)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必须送派出所验收复核,必要时出具原件
生活帮困补助
【适应人群】
原上海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一)节日补助:发放节日补助月工资不足2000元的“春节”每人每次300元,“国庆节”每人每次100元,“五一国际劳动节”每人每次100元;
(二)生活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
(三)帮困补助: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
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退休证及复印件、
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
现本市户口簿、房产证及复印件,
养老收入证明(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及复印件。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
【适应人群】
本市户籍的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在外省市退休和领取养老金,现退休回沪定居并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参加该计划者本人缴纳50元,门诊医疗费补贴每人一年150元,当年用不完的补贴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
1.外省市医保机构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2.外省市医保机构不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门
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700元降低到13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
1.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维持2006年度标准及比例不变。
2.外省市医保机构未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事务服务点申请
【所需材料】
养老金高于相关标准、不属于总工会生活困难补贴范围的人员,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原户籍迁出证明、养老金领取证明或档案履历等材料,向上山下乡前原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核定表,由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经认定后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办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应人群】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30%,门诊急诊个人支付50%;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40%,门诊急诊支付50%;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
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支付50%;{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个人支付40%。 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街道医保服务点
【所需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在外省市未参加医疗保险(待咨询)
2.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上海的老知青男60周岁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篇四
上海的老知青男60周岁,女55周岁,提供失业证明或退休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办理回沪定居。
具体是针对子女已经回沪的知青。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需三投靠,一靠在沪父母,二靠在沪配偶,三靠在沪子女)。
在上海居住满3年,可以将户口迁回上海(需要外地的退休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上海原迁出派出所证明)
新出台的政策 :
外来人口办公室在调查上海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等到外地的,现在退休后又返沪办理居住证住在上海的没有上海户口的上海人。可能对此类人员有补助政策出台。
今年开始登记办理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里没有办理的,或失业、协保等无单位退休人员可以前去居委会办理。
一、帮困补助对象
1、 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2、 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了“上海室居住证”)的人员;
3、 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户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和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分类
1、 节日补助:春节(200元)、国庆节(100元)、五一节(100元),分别发放一定金额的补助。
2、 生活补助:每月按新规定发放补助金,07年增加到每人每月60元。
三、帮困补助的发放
1、 对2007年二季度已经享受补助的在册人员,将在五一节之前,按新规定标准补发节日补助和生活补助差额。
2、 对已享受补助人员中符合分档帮困补助条件的人员和新申请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相关补助。
四、申请受理说明
1、 已享受补助人员中符合分档帮困补助条件的人员和新申请人员,5月起向现户籍(居住登记)所的街道(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物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原本市户口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或上海市居证)、养老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护理补贴标准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篇五
护理补贴范围: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 补贴标准:
(一)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二)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居(村)委会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关于政策的衔接:
(一)《暂行办法》规定:本暂行办法补贴与其他护
理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不得重复享受人员包括:
1. 持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残疾人及集中供养的抚恤优待对象。
2. 按规定享受离休干部护理费、残疾军人护理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见义勇为人员护理费等相关待遇的残疾人。
3. 按规定享受《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京民福〔号)、《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京残发〔2012〕77号)相关待遇的残疾人。
(二)根据市、区(县)有关部门工作安排,享受寄宿制托管服务补贴1个月以上的残疾人(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入住托养机构的残疾人、由政府部门提供管护服务的精神残疾人),在享受托管服务补贴期间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
(三)享受本《暂行办法》补贴的残疾人,符合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的继续执行该制度。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篇六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
一、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
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
②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干部的工作年限与其连续工龄是一致的。
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一定都是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办学校任教,当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后他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当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连续工龄则可以从一九四六年算起。
③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是首先确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并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有起点。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一致的。应当注意的是,参加工作时间有时与连续工龄又不是一致的。比如,一个职工在参加工作以后,中途被精减回家,以后又再次参加工作。按照规定,精减前的工作年限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该职工连续工龄就不能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计算。又如:某职工原在集体或私营企业工作,后因转、并、调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该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与转、并、调入人与所有制单位之日计算。
二、工龄的作用
工龄规定是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衡量职工工作时间长短的标志,是确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重要条件和依
据。具体说来,工龄具有以下作用:
①工龄是指职工退休的条件之一。一九七八年国务院以国发
[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职工退休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退休的条件,一是年龄,二是连续工龄,三是因工致残。除因工致残职工退休以外,其余正常退休和非正常退休,其连续工龄均须达到十年,否则即认为符合退休条件,而只能按退职处理。
②工龄的长短决定保险福利待遇的高低。连续工龄越长,保险福利待遇越高。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疾病、非因工负伤的劳保待遇就是按工龄来计算的。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的六个月以内的病伤假期工资为便,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为本人工资60%;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本人工资70%;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本人工资80%;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八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100%。职工退休待遇的高低也取决于连续工龄的长短。例如,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伤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
③工龄是国家处理职工工资和工资性津贴问题的依据之一。由于工龄是衡量职工为社会劳动和所作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准之
一。所以国家在处理职工工资和某些工资性津贴问题时,往往对职工的工龄作了充分考虑,并给予适当的规定。例如:规定一定年限杠杆内职工标准工资应当达到的最低水平,低于或等于最低水平的可以升级。又如: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结构工资制,工龄津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工龄津贴的设臵,就是对工龄长的职工的一种激励。
三、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建国以来,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的工龄问题,以适应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制度的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一是一九五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二是一九五五年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三是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四是一九五七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的《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的基本计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龄计算的基本文件,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的主要依据。现行的很多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
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情况相当复杂,具体规定很多,为了便于大家研究,现就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分类予以介绍。
1、关于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和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民办(代课)教师被招用录用后的工龄计算
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家在 同时期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日,教育部对此作了综合答复,规定在职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分为三个阶段:
①一九七O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后省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篇七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 08:42:53)
分类: 工龄认定规定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
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
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8]组通字10号
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号、劳薪字[1978]3号
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劳人险函[1986]4号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
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1982]国科干五字084号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
9.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
[1982]34号
10.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或工龄。——计劳业字[1972]43号
11.工作人员原系学生或在业人员,解放后参加军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如已取得军龄,应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国人办字[号
1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13.关于文化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教计字[号
14.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教计资字[1982]05号
15.1961年、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原59级、60级学生休学,直到1963年(或1964年)学校复办,部分学生返校复学,后又因“文化大 革命”推迟了学生毕业分配的时间,对这部分学生的毕业时间,,,,可按入学时规定的学制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分配工作时领取工资起计算。——教职字 [1983]02号
16.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计字[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8.在1957年至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指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质的问题为依据或主要依据错 被处理出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各年因政治问题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也不包括各地区办的专科学校在1960年至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八字方针而精简、压缩、处理回家、安置支农的学生),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0]50号
19.凡在原北京俄语学院留学预备部学习,准备派往苏联及东欧各国的留学生,后因改变计划未被派出国而插入国内各高等学校学习的,他们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大学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为实际学习年限。——[1983]教外派字706号{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
20.职工被组织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部劳人险函[1986]4号
2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国发[号
23.凡参加革命工作前在各类中、小学学习的学生,包括在延安中学、延安保育小学学习的,均不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组通字[1986]27号
24.经组织同意,职工在工农速成中学、文化补习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号
25.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⑴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国发[号
⑵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 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国发[号、教高[1990]01号{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⑶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高教[1990]01号
27.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 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学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 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教计字
28.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教字[1990]01号
29.乡村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人薪司函[1990]7号
30.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1990]01号
31.“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4年)。{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
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凡符合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算起。——人薪发[1992]11号
32.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人[1992]33号
35.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教人[1992]33号
36.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中劳薪便字
37.民航院校的学员是无军籍人员,其性质与地方技工学校相似,因此,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应计算工龄。——供财字[号
38.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 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
43.城镇青等上山下乡,主要采取在城镇郊区发展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办法。,,,,留场(厂)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计算工龄。——中发[1980]64号
44.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进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劳人培[1985]23号
45.凡在“文革”期间(或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 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以上单位(含县 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劳人培[1985]23号
46.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发[1979]51号
㈡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插队知识青年系指“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办理了下乡插队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集体插队、插场知识青年和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的知识青年。知识青年不合农村返乡青年。
50.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8]劳薪字43号函、劳险便字[1980]39号
51.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如当民办教师或到公社企业、大队医疗站(所)工作的,只要保留知青身份,仍然按知青对待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52.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服险发[号
53.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被推荐(或自己报考),年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下乡插队的时间、上学期间、毕业后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
54.已安排到工矿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工作的农场插队知青及文革前支边青年,他们采取退职办法返回城市后参加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1982]劳险字22号日
㈢教师的工龄计算
58.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956]内人工字50号
59.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
60.农业中学和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预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1981]劳险字5号、[1981]劳险便字30号
62.民办(代课)教师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 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 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1986]教计字179号、 [1987]教计165号
63.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
[1981]30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下乡知青补贴政策出台篇八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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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
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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