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签证不通过,游客业务员被强制承担损失失费用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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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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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七章 &协议条款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 时;共 & 天,饭店住宿 & 夜。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成人 & & & &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 &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 & &元/人;旅游费用合计 : & & & & & & & & & 元。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 & & & & &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 &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 & & & & & & &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自行购买;□放弃购买。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成团的最低人数: & & & & &人。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 & &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 & & & 出境社履行合同;2. & &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3. & &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4. & &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旅游者 & &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 & & & 出境社成团。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 &种方式解决:1.提交 & & & & & & &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 & &份,双方各持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 & & &出境社盖章: & & & & & & & & & & & & &证件号码: & & & & & & & & & &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 & & & & & &住 & &址: & & & & & & & & & & &营业地址: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传 & &真: & & & & & & & & & & &传 & &真: & & & & & & & & & & & & &&邮 & &编: & & & & & & & & & & &邮 & &编: & & & & & & & & & & & & &&电子信箱: & & & & & & & & & & &电子信箱: & & & & & & & & & &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 & & & & & &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 & & & & & & & && & &省 &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 & & & &&电子邮箱: & & & & &地 & &址: & & & & &&邮 & &编: & & & & &&&附件1:出境旅游报名表旅游线路及编号      &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 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国籍出境证件号身体状况(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 & 与 & & & 同住, & & & 与 & & &同住, & & 与 & & & 同住,& & & 与 & & & 同住, & & & 与 & & &同住, & & &与 & & & 同住,& & & &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 & & & & 不占床位,& & & & & & & & & & & &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其他补充约定:&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 & & & & & & & 年 & &月 & &日备 &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服务网点名称出境社经办人&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 & & & 出境社:(盖章)& & & & & & & & & & & & & & & 经办人:(签字)& & & & & & & & & & & & & & & &年 & 月 & 日&附件3: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说明旅游者签名同意年 &月 日 时签名:年 &月 日 时签名:年 &月 日 时签名:&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 & & & & &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其他说明旅游者签名同意年 &月 日 时签名:年 &月 日 时签名:年 &月 日 时签名:&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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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的 ,请说下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
出境游如何降低外汇兑换损失
由于目前一直处于升值通道,因此还是不要提前太长时间就把人民币换成港元。由于旅游购物主要以刷卡为主,现金主要用来支出交通,使用银联卡消费连1,再购回人民币,买进卖出这一过程会造成近4%的损失。支招2:刷卡消费可能更实惠其实,与其兑换大量外汇。合理的换汇时间主要依据的是所换外币的汇率涨跌趋势。以人民币兑换港元为例,但借记卡内的外币仅限在开户地使用,也就是说:借记卡内外币境外不能用不少游客出境游玩。目前有不少银行都推出了人民币和美元双币种信用卡,而在信用卡还款单显示为美元记账,刷卡则以当地货币来结算,当选择非美元结算国家旅游时,如果大额度购汇没有使用完的现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借记卡内可以存储外币,不如选择刷卡消费,这样可以减少手续费用,这样支付的手续费在3%左右、小吃、手信购买等费用。出国之前.5%的手续费都不用付,比信用卡还要实惠,再从美元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在欧洲使用信用卡消费,所消费的欧元金额会首先折算成美元金额,随身携带的并非信用卡,而是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支招3。而在欧洲如果要用美元兑换欧元,一般都会加收9%左右的手续费,如果在欧洲使用信用卡消费,将会经历两次换汇。此外,随着银联体系在全球的逐步铺开,回国后可用美元或去开户银行用人民币兑汇偿还账单支招1:选择合理的换汇时间对于大量换汇的消费者,选择合理的换汇时间是一门学问出境游如何降低外汇兑换损失支招1:选择合理的换汇时间对于大量换汇的消费者,选择合理的换汇时间是一门学问。合理的换汇时间主要依据的是所换外币的汇率涨跌趋势。以人民币兑换港元为例,由于目前一直处于升值通道
知道的 ,请说下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是出国前先去性行兑换 还是下飞机当地兑换? 如果在机场兑换价格上是否...1、多余的外币换回人民币或者存入银行是最直接也是最普遍的方法。但如果兑换成人民币可能就要考虑相应的汇率损失,为此,一方面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直接兑换,但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兑换给有需求的熟人朋友,。 2、对于经常出境的消...在中国银行~这个外币兑换流程为:预约、提取两个部分, 预约需要提前大概3天携带证件到附近银行进行登记预约(个别国家的币种不一定有),提取时需要像取款一样在银行排队等待。去爱汇网吧,在线就能预约,还有客服帮助,提取时候还不用排队。望采纳!技巧1能在国内银行换就不到别处换 外币兑换第一原则:能在国内银行换就提前换。因为在国内的银行换,汇率是最划算的!在国内国外机尝兑换点、或是ATM机换取外币,都会有多多少少汇率差!所以说如果时间充分,就先提前在银行换好。 技巧2外币兑换...如果要兑换外币 可以去中国银行兑换外币 或者在出发的机场以及目的地机场兑换外币 但是在机场兑换外币会收相对高一点的手续费 如果可以 其实办个可以境外消费的信用卡会更方便 刷卡消费时会按当日的汇率结算 毕竟大额现金带在身上会不安全相对于国内旅游来说,出国旅游需要准备的时间长、过程复杂,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兑换货币的问题。除现金外,你还可以使用国际信用卡、银行汇票和旅行支票等方式携带外汇。现金优点:简单直接,没有手续费。 1、缺点:不安全、不方便、兑换有损...我国关于银行各项外汇业务限额的规定 目前百姓对外币的需求量在不断加大,使得各银行的外汇业务越来越繁忙。一方面外管局在积极的应对居民外币的强大需求,另一方面又制定有效措施预防热钱流动。对银行办理各项外币业务也有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出国旅游如何选择信用卡,能让境外消费更划算,还真是有些讲究。信用卡专家表示,选择使用哪家银行的信用卡区别并不大,最重要的是要区分双币卡和外币卡。 双币卡和银联卡省钱有PK 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双币信用卡进行消费时,要一次性支付交易总额1...出国旅游可以在各外汇银行把人民币兑换成外币。 1、各外汇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均是外汇经营银行; 2、汇率是每天变化(根据市场需求在不断变化之中,与股票一样),同一银行在各地的汇率都是一样的,不同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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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签证不通过 游客承担损失费用合理吗?
李涛 陈韶隽 李丹萍
每逢节假日,不少游客都会选择出国旅游,一来可以体验异域风情,二来可以避开国内旅游高峰,防止心情添“堵”。出国游与国内游相比,有一项前期准备工作必不可少,那就是旅游签证。那么,如果出国旅游签证过程中出现签证不通过的问题,责任该如何划分呢?作为游客是否需要承担损失费用呢? 案情回顾 无法出签风险游客承担,协商不成不欢而散 家住广州的陈先生“十一”长假期间准备参加广州某旅行社组织的日本七天游。当陈先生到旅行社准备签订旅游合同时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写有一项条款:游客赴日本旅游签证只能在出国前最后一天才能出签,如果游客通过旅行社提交的签证申请未能被日本大使馆通过,则游客需支付“机位占用费”1000元。
陈先生认为,旅行社的这款约定不合理。如果赴日本旅游签证只能在出国前最后一天才能出签,旅行社可以提前告知游客出签大概需要多长时间,以便游客早作准备提交相关资料,旅行社自己可以控制好时间提交申请,而不应该是在出行前一天才知道结果。而且,旅行社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审核签证通过,如果签证申请不能通过,如同做生意过程中出现风险差错一样,该风险和所谓的“占位费”应该由旅行社承担。
陈先生与旅行社就此条款进行协商,旅行社称,一直以来都是按这样的合同条款操作,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大使馆方面有这样的要求,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方面对此无能为力。陈先生表示不满,双方不欢而散。陈先生又先后咨询另外几家旅行社,发现旅行社口径大同小异,都要求游客承担签证不出的风险。陈先生遂向旅游监管部门反映,要求旅游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现象和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监督和审查。 以案说法 签合同遭遇不合理条款,游客该如何维权? 该案涉及到的焦点问题是: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游客如果在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发现不合理条款,那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事先并没有与合同另一方协商制订条款,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在旅游行业中,格式合同的使用非常广泛,由此也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旅行社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避免自身风险,较为容易拟定出不平等的条款,客观上侵犯了合同另一方游客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例中,陈先生便遭遇了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很显然,旅行社制订的出国签证不通过则由游客承担损失费用的合同条款并不合理。首先,申请签证的时间应当由旅行社自己合理预留,并确保通过审批,只要接受游客委托就必须做到,这是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如果申请签证中出现问题,旅行社可以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如及时通知游客,建议改报后面的团期,如果游客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并不存在所谓的出团前一天签证才出的问题,也不属于旅游合同中常提到的台风、海啸、地震等“不可抗力”;再次,如果游客与旅行社对签证不通过的责任划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约定并写入合同。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和行业惯例,有合同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旅行社已经接受了游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4条的规定,即使“机位占用费”等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也应由旅行社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旅行社的过错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如出签未成给游客行程安排造成影响,以及由此带来了经济损失,旅行社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切记擦亮双眼 旅游格式合同在让旅行社和游客方便交易的同时,其中暗中夹杂的不平等条款可能侵害到游客的合法权益。如果游客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极有可能莫名其妙地签下“不平等”合同。从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如果不是陈先生注意到签证不过的责任及可能产生的费用问题,极有可能遭受签证不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旅行社在订立格式条款的过程中,基于趋利避害的思想,大都倾向于减轻自身责任和风险。根据旅游监管部门、“旅游保”等机构提供的资料和接受日常投诉的情况,旅行社较为容易订立的不平等条款有以下这些。 ?转嫁风险之“移花接木”。有的旅行社善于把所有责任都转移给保险公司,将自己的赔偿金额限定在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内,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游客损失超过保险最高赔付金,超出部分旅行社不赔偿。但事实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不能约定免除自己因侵权或者违约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减轻责任之“金蝉脱壳”。有的旅行社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在合同中约定在给游客提供交通运输、酒店、购物点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对所提供的旅游服务有审查注意的义务,如果旅行社所指定服务存在问题,基于自身过错,旅行社应该对游客承担赔偿责任。
?故弄玄虚之“瞒天过海”。有的旅行社喜欢用“不可抗力”来推脱责任,如在合同中约定遇到塞车、天气恶劣、车辆故障等情况时,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旅行社免除自身责任。但实际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仅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塞车、一般的天气恶劣、车辆问题等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单方约定之“反客为主”。有的旅行社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故意设计出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旅行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变更旅游合同内容。但根据我国合同法、旅游法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只要旅行社方面存在过错,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一般而言,游客不可能也难以与旅行社就每一条款进行磋商、交涉和讨价还价,但至少可以对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当然可以选择不签。但如果认为格式合同侵犯到消费者权益时,可以向旅游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旅游保”等官方、民间机构进行旅游投诉,申请上述机构或调解组织调解解决纠纷。旅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对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依法督促旅行社及时进行整改,强化旅游格式合同监督工作力度,不断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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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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