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算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相关教育法规吗

欠债不还.损害别人的名誉.拾得他人遗失物不还等行为.属于 A.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B.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C.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D.违反继承法的行为——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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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损害别人的名誉.拾得他人遗失物不还等行为.属于 A.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B.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C.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D.违反继承法的行为 【】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欠债不还,拾得他人遗失的钱物不还,损害别人的名誉、盗用他人的姓名等违法行为都属于
[&&&& ]A、违宪行为B、民事违法行为C、刑事违法行为D、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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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分析是不对的,在上述分析中,“认真履行”和“努力完成”的定义本就不是绝对的,法律上要求个人要履行,要完成,具体的实行还是要根据不同的人而定的。逃学只是个人的一种行为,最多上升到态度问题,如果说成是违法就有点夸大了。就像是法律要求要尊老爱幼,谁能说自己没有顶撞过长辈?如果按照上述理论,违法的人到处都是。只能说法律的这种规定是为了辅助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其他答案(共4个回答)
时期,逃学应该算违法的。高中时,有自己的价值观了,爱学不学,又不是给别人学的,逃了受损的是自己……
旷课是违反学校管理的行为。如果是未成年人,如是上学中途逃学,校方应及时联系家长。否则,孩子逃学期间出现伤亡事故,学校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的作用:
1. 指引作用 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2. 评价作用 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
3. 教育作用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
可以向上一级纪委乃至中央纪委举报,相信会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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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淮安市纪委网络发言人 于
17:35 编辑
对涟水县教育局对本人处理复核的申请尊敬的教育局人事科负责人您好,现申请人事科对我在几年前被教育局违反国家规定程序处理的事情,给予指示并纠正,不胜感激。本人与---县教育局因编制问题发生分歧,事实如下:
  本人---,男,出生年月:----,原岗位:---校高三英语教师,身份证号----,电话-----,现在----学校高中部工作,---年毕业于---大学英语教育,后分配到----校工作(国干编制),2004年暑假身体不适,到军区医院检查身体,向学校请假,后来提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的证明,有当时领导可以证明,后学校也向教育局上报,我04年九月份工资正常发放。后经检查由于身体无大碍,加之当时我对象没工作,刚有了孩子,经济压力很大,故我进入外县一民办学校,2004年十月份我工资停发。后在本县民办校办学第一年2005年9月进入此校,2005暑假教育局在---县报上说我离岗,要我及时到教育局说明情况,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后我及时去教育局说明了情况,(当时由--科长接待,后由原小学教研室主任----陪同前往) 后没任何消息,总之,没和我有任何接触,但现在2015年在我一再询问下,教育局发邮件告诉我,已经在05年9月26日作自动离职处理,即除名了,(现仍没有收到主管部门告之我本人的正式文件)可以说当时的县教育局做法是不合乎国家法规的,违反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处分规定的手续和程序的,另为什么在本县民办学校的原公办老师可以回编制,如同时期的原--学校2004年刚办时也没有保留编制的说法,按照国家规定他们同样离岗了一年的时间,但老师不仅没被除名,后来反而回编。但我却被处理,这是选择性执法和不公,而教育局所谓在本县内老师保留编制的文件是2005暑期才发出的,我在知道了教育局这份县内保留编制文件后,2005及时返回了县内民办校,我当时尚是编制内老师(还没被所谓的处理)但后来教育局没有经任何调查,在2005年9月份,在知道我已经在本县内工作的情况下,以我本人毫不知道存在的文件开除我编制?---学校老师和我情况一样,第一年都没有在县内保留编制的文件,第二年有了县内保留编制的文件时,我和他们一样都在涟水民办校上班,但处理不同,为什么?另外在没给老师交任何保险,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除名老师对吗?
  因现在教育局才发邮件告诉我已经于05年9月26日对本人作自动放弃工作处理(尚没收到任何正式书面通知文件),本人依照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对此提出申请复核。
  第一章& && &&&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 &&&令
  本人对照 第 18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但当时---教育局对本人没有施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都没有做到,处理决定当时没有送达本人,且不公平,没有按规定公示。在县报上的通知只是要求对脱岗作出说明,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当时涟水教育局没有将处分决定告之本人,没有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忽视我法律规定应有的权利,是单方面做出的决定,我拒绝接受。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教育局对本人的处理决定没有按规定在地市级媒体上公示,也无任何正式文件告诉我,本人对当时的处理情况毫不知情。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本人据此规定提出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请求撤销未送达本人的原处理决定,请县教育局作出合法,合规,合适,公正的答复。谢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当时的涟水县教育局违反了国家规定(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据此三条规定,请求县教育局重新作出合法,合规,公正的处理。
  开除,是解除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纪律制裁方式。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而本人显然没有达到上述国家规定的严重程度,应当说我的情况与当年到本县民办校---学校的公办老师情况是一样的,没有达到,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除名的条件。
  法律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返回单位上班和拒不补办辞职手续的,属于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按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规定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可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向县人事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提交拟作自动离职人员的意见函件,并提供该人员的情况材料、向拟作自动离职处理人员发给限期返回单位的书面通知或在地级市以上报刊刊登限期返回单位的公告。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自动离职人员,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个人请假条或旷工记录材料、《限期返岗通知书》及送达通知书证明材料复印件、《自动离职处理决定》、集体会议记录复印件、本人档案。事业编制身份的变动更改,也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文件的明确规定办理,并且应当在变动更改当时要告知当事人,通常应当由主管单位发布相关变动更改的文件。
  而县教育局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按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规定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可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而我显然不是上述情况,在我离开----校后,教育局学校没有和我有任何的联系,更谈不上限期回归及任何的动员(我的岳父---就在此校上班,根本也不是和我没有办法联系的情况。)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向县人事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提交拟作自动离职人员的意见函件,并提供该人员的情况材料、向拟作自动离职处理人员发给限期返回单位的书面通知或在地级市以上报刊刊登限期返回单位的公告。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自动离职人员,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个人请假条或旷工记录材料、《限期返岗通知书》及送达通知书证明材料复印件、《自动离职处理决定》、集体会议记录复印件、本人档案。事业编制身份的变动更改,也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文件的明确规定办理,并且应当在变动更改当时要告知当事人,通常应当由主管单位发布相关变动更改的文件。
  尊敬的领导,在2005年9月份我已经按教育局文件要求回到县内工作,符合保留编制的条件,但还被当时的县教育局违规除名,垦请现县---教育局对我问题做出合法合规的处理和正面答复 。请求县教育局撤销原违规的处理决定,恢复本人编制,安排上岗,恢复本人应当享有的同类教师的待遇,请求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办事。说实在话我也不愿为此事成为访民,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走到和谐社会的反面,如当时领导能依法依规办事,本人即使被除名也绝不反悔,故请现任领导能依法依规的办事,纠正当时教育局违规做法,维护本人合法权利。最近听说某校的朱---与我情况一样,现已经恢复编制,相信同样的事,不会因人不同而有不一样的处理吧。
  最后我也为当时的错误行为,给各位领导及部门带来许多的麻烦表示深深的歉意,在此过程中,我也深深地感受到了县教育局现任主要领导的关怀和他们浓厚的法律意识和按法办事的观念。请求主管部门给我继续返回教育岗位的机会,我也愿意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任教高三,十多年的经验为本县教育事业,做出我应有的付出。谢谢!
  申请人:---县原公办教师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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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这么长时间了,挺复杂的,建议你和涟水报社的万洪勇总编联系和交流一下,他的经历和你很类似,他的锲而不舍的精神值得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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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相信涟水县教育局在现任局长领导下会依法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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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渣,财发到了,又要编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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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渣,财发到了,又要编制了
红眼吗?人渣。以其人之道还之其人之身,有本事依国家规定说出一二三,没本事,别满嘴脏话,积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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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钓叟 于
09:37 编辑
当初,民办学校高工资时,一批人不向公办学校性质的原单位打个招呼,义无反顾地走了!
后来,公办学校工资提高了,待遇和民办学校接近了,走出去的人感觉不合算了,又想着回来了!我同学在盱中工作,当时也走了,到民办学校了,拿了近十年高工资,五年前不干了,他没想着找领导强词夺理,而是搞手机维修。他说,当时是我自己走的,走什么路是自己选择的,我决不会做无理取闹的事,让人瞧不起!你走时没向任何人打个关照,以检查身体为名走了,一年没回单位,你这样做对得起学校?对得起学生?你这样做对谁负责?按你自己说的,一年中你擅自到外县民办学校工作,一年后回到你所在县,却没想着到原公办校申请上班,而是又到民办校工作,说明你根本无意或者说叫在乎你强调的所谓编制,只考虑收入,估计像你这样的,即使给你恢复编制,一、两个月后,如果有单位用更优厚的条件聘用你,你又会抛弃你的学校、你的学生,再次义无反顾地昂首阔步跨出你现在孜孜以求的学校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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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涟水原公办教师 于
10:11 编辑
当初,民办学校高工资时,一批人不向公办学校性质的原单位打个招呼,义无反顾地走了!
后来,公办学校工资 ...
请看我的发贴,我是无理取闹吗?还是那句话,如当时教育局一切按国家规定对我进行除名,我绝不反悔,更何况现在也还不错,但事实不是这样,当时的教育局根本是漠视我法律规定的权利。不怕规定,只怕某些人不按规定办事,追求法治政府,人人平等,是我们的中国梦之一。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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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民办学校高工资时,一批人不向公办学校性质的原单位打个招呼,义无反顾地走了!
后来,公办学校工资 ...
盱眙教育局如何处理出去的老师的,当时盱眙教育局是电话通知到每一个老师限期回归,否则除名,是严格按国家规办事的,我为盱眙教育局点赞,而当时涟水教育局是怎么做的,不闻不问,直接除名,国家规定的程序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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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民办学校高工资时,一批人不向公办学校性质的原单位打个招呼,义无反顾地走了!
后来,公办学校工资 ...
我再告诉你一年后我回来时,因为尊严我根本没考虑再到原学校上班,我在等着教育局合规的处理,说实话,如现在我仍然不知道教育局对我的除名,我不会回头找教育局,不安排岗位可以,但违规除名不可以,我也是有脸面的人,但直到现在我才知道处理结果,这不是荒唐吗?除名可以,但要合法合规,否则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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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很快会采取法律措施,维权,我不愿意向他那样,无休止的拖下去,我要看我们的政府到底是不是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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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等待回复。
谢谢,反映超快的网络发言人,希望所有政府人员象您这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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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告诉你一年后我回来时,因为尊严我根本没考虑再到原学校上班,我在等着教育局合规的处理,说实话,如 ...
你一声不响外出到外县民办学校任教一年,一年后回到所在县不向原单位要求上班或者看有无说法,却又跑到民办校工作,那你在原学校的工作不应该算自动放弃?那你没上班那么长时间算不算旷工?旷工那么长时间应该怎么算?《劳动法》给了你旷工那么长时间的自由?如果人人都像你,全县的老师都不上班到外地学校应聘,等教育局以我们盱眙教育局为榜样打电话通知?
如果都像你,擅自外出到民办学校赚大钱,民办学校优势不再的再到公办学校恢复编制,你认为对拿着少于民办学校教师不菲收入的、在公办学校坚守的老师们公平吗?就这一句:民办学校工资高时你去赚钱了,民办学校工资和公办学校工资相关不多了,你恢复编制回来了,公平吗?
作为一个有着“人类灵魂工程师”美誉、担负着“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人民教师,作为师范类学校的校训之一的“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你能不懂你当初作出决定将要承担的后果?难道你上班都是可以擅自不到岗,都要教育局电话催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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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声不响外出到外县民办学校任教一年,一年后回到所在县不向原单位要求上班或者看有无说法,却又跑到民 ...
请以国家规定的文件和我说事,法无禁止,民皆可为,当然我只是小民,素质或许不象你想的那么高尚,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知道吗?李总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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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国家规定的文件和我说事,法无禁止,民皆可为,当然我只是小民,素质或许不象你想的那么高尚,政府法 ...
你所依据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没有任何一个学校领导有权批准你可以任意数年不上班,到别的学校工作吧?据我理解,如果以学校以用人单位名义与你解除合同,也就是除名,就是你认为的合乎规定了?
所谓法无禁止,你是说法律没有禁止你擅自离岗、到别的单位赚大钱,你就可为?你这行为的术语就叫“跳槽”,跳槽后感觉不合算了,再要求回原单位?你的理由说给李总 理,他估计会像去年两会时银行行长自称“弱势群体”时一样笑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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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查了你所说的万先生的事。
个人感觉性质不一样。万先生出去了,那是当时的领导批准的。
这位发帖的老师是没经过任何人批准擅自抛弃工作,跳槽的,我想如果发帖的老师如果不是到外县民办学校任课,而是因为身体不好在家休息,虽达一年之久当地教育局也不会决定除名。问题是这位老师没履行任何手续,精神抖擞、神采飞扬在民办学校辛勤耕耘,说不定还硕果累累,收入惊人。我想任何一个学校都有规章制度吧?可能不止数年不上班要处理,甚至连迟到、早退都要受到一定的处理吧?如果数年不上班到民办校赚大钱,盆满钵满后再恢复编制,学校或者教育局何以再约束别人?
既然做了吃螃蟹的人,就应该有承担吃螃蟹产生副作用后果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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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国家规定的文件和我说事,法无禁止,民皆可为,当然我只是小民,素质或许不象你想的那么高尚,政府法 ...
没本事别下海.请不要再丢教师的颜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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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本事别下海.请不要再丢教师的颜面了.
没本事?自我感觉还行吧,至少不比一般老师差吧,呵呵,相信多数老师有和我一样的本事,中国教育应当有所进步吧。不象你太出色吧了。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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