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人力资源三级报考残联对三级听力有什么政策

2016年淄博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淄博残疾人保障金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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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广大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政府拨款;  (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募集的福利基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必须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康 复  第八条 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康复站(点),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第九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服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材、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服务。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在规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而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负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残疾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济补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对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基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凡达到四级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当予以接收。  市、区县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  各类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杂费;对盲人学生实行政府特殊补助。  第十二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教育。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必须招收,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教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增加;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四章 就 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确认后,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条 对国家派遣的各类专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其工作岗位和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  企业在撤销或破产后,其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尽快重新就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动员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新闻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部分电视节目应当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二)&文化、教育、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书籍、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出版,积极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三)&图书馆应当有计划地增加盲人读物,方便盲人阅读;  (四)&文化、体育等部门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并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文化、体育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经常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残疾人参加区县以上组织的文体活动,在集训、演出或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福 利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城市的公共建筑、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二十六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非农业户口的,民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属农业户口的,由乡镇、村兴办的敬老院集中供养,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签订供养合同,实行分散供养。  不符合前款规定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定期补助。  对流浪本市以乞讨为生的残疾人,由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收容遣送;户籍不明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如下优待:  (一)&农村残疾人免交提留,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二)&搭乘火车、飞机、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三)&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轮椅、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存车处免费看管;  (四)&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五)&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双下肢残疾人、盲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三康”对象在康复住院期间的手术费、住院费及医疗费,医院减收20%,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救济补助;  (六)“助残日”期间,电影院、剧院、公园、名胜景点等文化娱乐场所免收门票;  (七)&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八)&盲人和肢残人在迁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楼层、地段上给予照顾。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在经济建设中贡献突出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  (五)&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的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三十一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残疾人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就业等专项经费和物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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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残疾人优惠政策
范文一:残疾人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相关法律知识残疾人优惠政策吉安市残疾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遵义市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 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 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 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 接受教育。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原文地址:残疾人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相关法律知识残疾人优惠政策吉安市残疾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遵义市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 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 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 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 接受教育。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
范文二:残疾人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范文三: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优惠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范文四:企业聘用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不少聘用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其中,部分优惠对申请条件、申请时限均作了具体规定。本篇文章总结了目前聘用残疾人主要适用的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已聘用残疾人的,应予以关注。聘用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具体分析如下:1.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09〕70号文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申请条件根据财税〔2009〕70号文的规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残疾人按月足够缴纳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意事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金额与一般员工税前扣除的口径一致,企业可参照执行;同时,财税〔2009〕70 号文取消了享受该优惠对企业残疾人人数和比例的门槛,即目前只聘用一名残疾人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文的规定,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聘用残疾人达到所在省政府规定比例的,免缴残疾人保证金,各省设定的比例可能不同。其中,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广东省设定为1.5%。因此,企业所在地在广东省的,如果聘用残疾人人数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人数1.5%,可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到要求比例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障金(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注意事项企业需及时办理年审手续,否则视为未聘请残疾人员。以广州市为例,根据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的穗残联[号文规定,企业应在每年6月底前,持《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职工人数统计报表、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年审服务点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审核通过的即可免(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理事项可参考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税局届时联合发布的通告。《关于敦促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供参考,具体办理事项应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网站链接:http://www./fjzl/hd/fggg/1009.htm
http://www./Article/A2/news5/01.html 3.减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穗地税发[号第三条的规定,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按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确定。需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提供一个具体的减征标准,企业应根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以广州为例,其个税减征比例如下:4.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减征根据财税〔2007〕92号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聘用残疾人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营业税减征,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标准。以广州为例,根据穗国税发〔号文规定,聘用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减免营业税)金额为: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申请条件该优惠对企业聘用残疾人的人数和比例要求较高,根据财税〔2007〕92号文的规定,申请该优惠需具备以下条件:1)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2)其余条件与申请“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优惠”所需条件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首先向相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我们以广州为例,可根据穗国税发〔号文的指引,向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资格认定通过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优惠申请。以上各项优惠(或补助)的要求不同,且相互之间独立,企业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条件的,即可准备资料办理申请手续,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回首页
范文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1、流转税(1)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请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主的单位以及提供“服务业”税目劳务(广告业除外)为主的单位,如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并通过民政局或残联资格认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同时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上述所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3)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流转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6、职工花名册和残疾人名册;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首次报送)。2、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3、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享受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1〕3号补充如下意见:一、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以上对安置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的要求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享受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政策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对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免税款全部追缴入库并处以罚款外,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税收优惠1、流转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2、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 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例:全年工资薪金缴纳个税8000元,伤残等级3级。应退个税=00*50%=5000元全年工资薪金缴纳个税8000元,伤残等级5级。应退个税=00*25%=2500元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号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范文六:国家给予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3)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 “四 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含 35%) 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 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 10%未达到 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含 35%) 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 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 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 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 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 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 费按核定标准的 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 ok) 、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 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 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 30%以上(含 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 50% 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 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 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 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 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 体程序相同。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省 政府[1997]第 37 号令)规定:本省行政 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 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 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 (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 号)规定: 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 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 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 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 ,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 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 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 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利用现有的资金、 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 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 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 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 ,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 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 鼓 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 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 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 按摩人员。 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 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 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 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 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 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 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国家给予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3)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 “四 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含 35%) 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 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 10%未达到 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含 35%) 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 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 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 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 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 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 费按核定标准的 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 ok) 、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 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 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 30%以上(含 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 50% 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 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 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 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 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 体程序相同。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省 政府[1997]第 37 号令)规定:本省行政 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 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 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 (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 号)规定: 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 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 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 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 ,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 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 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 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利用现有的资金、 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 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 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 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 ,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 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 鼓 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 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 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 按摩人员。 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 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 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 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 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 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 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
范文七:残疾人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列入了适用范围。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的办法。也就是安置的残疾人员越多,可扣除的税额就越多,比如说,一个企业有200名员工,假设现在已按规定安置总员工人数的25%(即50人)以上的残疾人,即可享受流转税的优惠。如果以每名残疾人员最高一年3.5万元限额,按50名员工算,一年就可以在流转税方面少支出175万元的税金。不过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在“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对一个单位既安置了残疾人就业,又安置了下岗再就业人员,那是否可以一并享受下岗优惠政策和残疾人优惠政策这一问题,税务人员表示,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且还能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果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则不得再扣。可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范文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财政部、 通知字号选择:大 中 小 字号选择 发文字号 有效性 财税[2009]70 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 512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 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 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阅读详情:(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 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 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 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范文九:残疾人享有哪些优惠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范文十:残疾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限额为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但人数在10人以下,5人以上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厦国税函〔号、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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