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编办盛世教育机构办学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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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办理毕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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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学考试毕业的自学考试考生 &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在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即可申请该专业的毕业。&
1、已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毕业生登记表》两份。
2、办理专科毕业证书需提供准考证、身份证。
3、办理本科毕业证书需提供准考证、身份证、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及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无《学历鉴定证明》则提供《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由广东省自考委颁发的自考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无需提交《学历鉴定证明》。
4、申请B030302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专业毕业的考生,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前学历的完整成绩单,如前学历为自考,请提供前学历的毕业生登记表。
5、申请A100701护理学(专科)、A100703中医护理学(专科)、A100704社区护理学(专科)、B100702护理学(独立本科段)、B100705社区护理学(独立本科段)、B100805药学(独立本科段)专业毕业的考生,除规定材料外,需按专业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执业证书(注:证书上必须有&执业&二字)。
6、其他有关毕业申请规定材料。
注:以上所需材料均须出示原件,并提供A4规格复印件。
办理流程 &&
1、考生须凭准考证号和密码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简称&系统&,网址: http://www./selfec)。
2、通过&毕业管理&模块,选择毕业申请,申请前考生必须先确认本人的基本信息,如果有误,可通过 &考籍管理&模块里的&基本信息维护&功能进行修改。
3、确认信息无误后按要求提交申请并选择初审市(县、区),最后打印毕业生登记表,用A4规格的打印纸打印单页双面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注意该表正反面需打印在同一张纸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中背面的&本人简历&(《毕业生登记表》正面不能手写),并由考生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在&考生在单位的思想和工作表现&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已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毕业生登记表》两份及有关材料到初审市(县、区)自考办办理毕业初审。
5、银行缴费(30元/证):由市、县自考办向初审通过的考生开具缴款通知书。考生凭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各网点现金缴纳。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自学考试的毕业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
承诺期限:自学考试的毕业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
清远市教育局一楼大堂办事大厅 & &
工作时间: &
地址: 清远市新城五号区连江路20号市教育局办公大楼一楼大堂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 &
交通指引: 乘坐101路104路105路106路205路208路29路37路7路 到 市工商局 下车步行203米 乘坐106路107路14路205路208路29路6路7路 到 新城客运站 下车步行403米 乘坐101路104路107路14路205路208路29路37路7路 到 市环保局 下车步行442米 附近地标:建北大厦 金洲花园 劳动大厦&
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的规定,自学考试毕业费用30元。
《广东省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有关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五章
(无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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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14]39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
  按本办法设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设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培训等业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行政部门依法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街(镇)社会事务办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及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工作。
  上述各部门依法查处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时可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持证及未经登记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查处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初审申请及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市民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报审批表;
  (二)举办者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规范的名称证明;
  (四)验资证明文件(人民币1万元以上资金);
  (五)机构章程;
  (六)合法的住所使用证明;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参照设置标准,联合街(镇)社会事务办到申请设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并在意见中明确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有效期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举办者,凭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依法向同级民政行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政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核发批准文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申请餐饮卫生许可,获得许可后报民政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招生。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政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第(一)、(四)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取得新的餐饮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第三章 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消防设计要求。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属于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其消防设计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中小学生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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