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奖金考核方案考核评为优秀没有奖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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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15:28:00 点击:
中 共 牡 丹 江 市 委 组织部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牡人社发〔2015〕301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科: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有效激励和督促其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事业单位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效能。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牡丹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牡人联字〔2009〕8号),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位工作与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对象
牡丹江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外聘用人员需要进行年度考核的单位,须单独计算优秀数额、单独考核、单独备案。
三、考核方式
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按照规定成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组织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四、考核内容
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特点和要求,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以所承担完成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提高业务技术、更新知识、接受教育培训等情况。
  勤,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考核中应根据行业、岗位特点,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五、考核程序与时间安排
  考核工作从2015年12月5日开始至31日结束。12月5日至15日,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核定优秀岗位数额;12月16日至31日,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核准备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制定考核方案。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区人社部门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牡丹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按照此通知要求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二)核定优秀岗位和奖励数额。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区人社局核定所属事业单位优秀人员数额。管理人员优秀比例按照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比例按照参加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工勤人员优秀比例按照参加考核的工勤人员总数的15%确定,各级各类人员优秀数额分别计算,不得互相挤占挪用。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嘉奖与记功的比例为10:1,受到奖励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三)组织实施考核。从2015年12月16日起,各事业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优秀等次数额进行考核,对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各区考核时间确定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将对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四)考核结果备案。市直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区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考核结束后,在12月31日前携带以下材料到市人社局备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勤人员到技工管理科)。
  1.《2015年度事业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数额核定申报表》;
  2.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方案;
  3.2015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情况;
  4.《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核准备案表》(一式3份,认真填报,后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考核结果名册),电子版发邮箱;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卡》;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五)考核结果使用。年度考核结果核准备案后,《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晋升职称、兑现工资待遇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要重视年度考核工作。要加强考核工作领导,认真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牡丹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视情核减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数额,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要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在考核中,对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口和计生委、市信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在2015年度廉政建设、纪律检查、计划生育、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工作方面涉及的有关情况,应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确定的参考依据。
(三)要严格年度考核工作管理。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事业单位,在本年度不得享受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年度不得开展公开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行政管理职务晋升、兑现专业技术新聘人员工资等工作。
(四)县(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1.2015年度事业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数额核定申报表;
2.2015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核准备案表
3.年度考核登记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中共牡丹江市委组织部&&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日
版权所有: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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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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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度全市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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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范围
二、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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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优比例
全市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出本单位在编在岗参加年度考15%20%
201525%20%
四、审核备案
201520162<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130考核登记表》以及《娄底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花名册》、《娄底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年终评奖审核备案统计表》须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4
五、奖励标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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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0
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st1:chsdate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12" w:st="on" year="1230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加入时间: 16:52:00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组[1997]57号
各市地委组织部,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1997年11月27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度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按其工作性质、特点和岗位职责,分别采取相应的形式,以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考核要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注重实效。
&&&&第四条&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五条&&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人员,下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按本条规定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经单位派出,但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经单位同意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回国后进行一次性考核。
&&&&(七)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考核。
&&&&(八)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九)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十)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党纪处分人员,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正常考核。
(十二)担任中层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行政职务为主进行考核。同时,考核其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考核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以聘约为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政策、组织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考核标准要根据岗位职责、聘约内容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职务、不同专业和不同技术层次的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各系统、各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精通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突出。
&&&&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熟悉业务,廉洁自律,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在同行中得到公认,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需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二条&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服务态度好,生产和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无责任事故,服务态度较好,能够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服务态度不好;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第十三条&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切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在不突破规定总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适当拉开优秀比例的档次。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可适当提高优秀比例,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相应减少优秀比例,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
&&&&人数较少的单位,其优秀等次的名额,由主观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优秀等次数额应按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以及不同的职务层次分配使用,原则上不得相互挤占。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各单位应结合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被考核人要如实填写《平时考核手册》,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小结,由主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阅。
&&&&年度考核年末或年初进行,一般于三月底结束。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在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担任主考人,采取上一级考下一级的办法进行。
&&&&省管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省考核委员会派出考核组,进行统一考核。
&&&&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员或分管领导考核。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不搞重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三季度末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单位和部门掌握,考核结果须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是:本年度的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履行岗位职责(聘约)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实现目标的措施。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被考核人按照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述职。述职时,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时,吸收单位中层领导和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民主评议。在述职的上,主管领导组织听取述职的人员,采取口头、书面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或投票测评)。
&&&&(四)综合评价。主管领导根据述职和评议、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核意见。
&&&&(六)确定等次。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根据主管领导提出的初步意见和考核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等次,由主管部门确定。
&&&&(七)反馈。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单位全体人员公布。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进行检查验收,防止走过场,以保证考核的质量。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聘任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五)技术工人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聘任技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予以降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工人予以降低技术等级(以下简称降级),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
&&&&降职、降级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批准机关(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在三个月内作出。专业技术人员低聘或解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职改部门批准报上级职改部门备案。降职、低聘或解聘、降级后,其职务(等级)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档次。
&&&&对于无职、无级可降的人员,给予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处理。其职务(等级)工资为最低档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在领导身边、组织人事,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要调整岗位。
&&&&对降职、低聘或解聘、降级以及降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要填写《不合格人员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的作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束后,《事业单位职员、工人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吸收本单位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工作人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必要时,可吸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方案;
&&&&(二)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四)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五)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政府人事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对不按要求进行考核、搞形式走过场的单位,责令其按照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统一布置、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为保证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全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和统计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省直各单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登记表》、《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和不合格人员处理结果等各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考核任免奖惩处审核(其中考核任免奖惩处将审核后的报表送交职称处1份备案)。凡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领导小组及承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依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市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洛阳市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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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madeq 文号:台人才(号 发表时间: 09:50:20 文字大小:【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评价和激励作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奖[1996]9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若干意见》(台人公[2004]100号)的考核条件和标准,结合几年来事业单位考核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科学合理组织考核
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组织考核。各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一般采用量化测评的形式,也可以依据上级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实行分类分级考核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具体考核标准,使考核工作既具有可操作性,又简便易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同)的年度考核,应注重在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当中对各方面情况和意见要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结果。
二、严格执行考核程序
要保证考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考核搞形式,走过场。考核工作要以《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考核。即先由被考核人总结、述职,再由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或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然后经考核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确定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对凡是在年度考核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主管部门审核应不予通过,并责成重新进行,人事部门也将不予备案登记,不予兑现考核结果。
三、准确把握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操作,正确掌握考核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每个等次的标准是:
(一)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正确贯彻执行和带头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敬岗爱业、责任心强,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二)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正确贯彻执行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差错。
(三)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工作效率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基本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为末1—2位,且量化测评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30次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考核培训班(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离岗培训班)或参加岗位培训补考成绩不合格的;
5、工作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的;
6、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9、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在作风、效能建设中违反规定或被群众投诉2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10、平时考核中被组织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
11、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12、其他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性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分值在59分以下的;
2、作风散漫、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正式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4、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的,或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8、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9、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
10、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1、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12、有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等国家明令禁止行为的;
1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4、违反纪律煸动群众闹事或组织集体上访的;
15、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16、在履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18、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19、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20、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错误性质较重的;
21、当年受行政降级处分的;
22、当年受行政撤职处分的;
23、当年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24、当年受留党察看处分的;
25、当年受开除党籍处分的;
26、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4、经单位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六)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聘)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使用、定级的依据;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的,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其他应不定等次的。
(七)当年流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流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流动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流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当年确定为合格等次;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等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4、挂职锻炼或下派基层工作的人员,在挂职或下派期间由挂职或下派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或下派不足半年的,由挂职或下派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四、严格确定考核等次
各单位在实施考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确定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一定要真正符合优秀的标准。要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各单位要严格把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凡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人事部门将不予以审核备案登记,不兑现考核结果。对于那些德才表现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人员,一定要坚持考核标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能姑息迁就。按考核标准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即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不发给年度考核奖金。对受党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遵照浙组通[1998]3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对已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只填写《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不再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他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需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完善审核备案制度,及时兑现考核结果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相关文件精神,各单位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查,最后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备案的方法是:每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年度考核人员名册》一式三份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考核工作总结,重点审核考核方法、程序、组织实施情况、确定优秀等次的比例和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核备案后,人事部门将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各单位要及时发给被考核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并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方法,仍按台人科[1996]229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其考核标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年度考核工作在第二年的3月底前结束,凡未按要求实施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附件:1、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
3、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
4、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名册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台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考核&通知
台州市人事局办公室&&&&&&&&&&&&&&2007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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