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伤人宁波一动物园老虎伤人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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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应忽视动物园在老虎伤人事件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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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报·新民网】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致1死1伤。近几天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热议,其中关于游客“无知”、“冲动是魔鬼”等类似评论不绝于耳。有律师认为,当游客用生命、健康为其无知和冲动付出代价的同时,不应忽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也应对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有律师认为,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及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等,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动物园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也有律师持相反意见。首先,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园方的法定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提供园区内自驾游服务的同时,应尽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加上此前该园发生过多起猛兽伤人事件,园方未能充分认识其服务中存在缺陷,停止提供此类服务,这恐怕与园区自驾游的刺激感更能吸引消费者,为园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无关系。
  延庆区园林绿化局新闻发言人王淑琴介绍,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这是否会成为动物园的免责条款?
  律师认为,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新民晚报驻京记者于明山 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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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评论员 温琼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仍在舆论场持续发酵。7 月 23 日,一家四口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自驾游,其中两名女子突然先后从车上走下,被躲藏在附近的
深圳晚报评论员 温琼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仍在舆论场持续发酵。7 月 23 日,一家四口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自驾游,其中两名女子突然先后从车上走下,被躲藏在附近的老虎袭击,造成 1 死 1 伤。相较于以往此类事件舆论第一时间指责院方的管理问题,纵观此次舆论,近乎一致性对年轻女子声讨,纷纷指责其不守规矩,不仅让母亲付出生命代价,还给年幼的孩子留下难以愈合的人生阴影。观看事发视频监控,该女子一些举止确实令人匪夷所思,甚至可以称得上是在拿生命开玩笑。无视野生动物园不允许下车的 " 三令五申 ",私自打开车门,从副驾驶走到驾驶位置行动缓慢,中间竟然还有着片刻的犹豫。而针对女子下车的具体原因,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游客系发生口角而下车导致悲剧发生。但最新消息显示,涉事游客亲友表示事发时,游客并非因口角下车,只是自己误认为已经出了虎园,下车后才出了意外。对此,舆论纷纷作出相应猜测和解读。其实,如果将这起事件发生逻辑简单归纳:女子无视野生动物园规定,擅自下车,终牵连母亲死亡。如果这样看,这起惨剧的根由在于该女子将动物园内的安全警告置若罔闻,暴露着其缺乏理性和规则意识,或许,在该女子潜意识中,禁止下车与禁止插队,禁止吐痰的标识并无什么大的差别。对此,网友纷纷讲出 " 要作死,圆方管理得再严都没有用 "" no zuo no die" 还有网友喊出 " 园方被勒令整业实在太委屈了 "&&那么,园方真的没有责任吗?或者说,对于这起惨剧,园方和游客究竟谁应负责,相应的担责比例又该怎样分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具体于此事例看,虽然该野生动物园已有广播提醒、标示等宣传措施,不过,对于这种具备高度危险性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是单纯的警示和宣传行为。更不能以游客签订责任安全保障承诺书未有,就可以对放松安保责任的履行,以及对不可控情况的风险防范。不过,野生动物园有相应安保不当之责,并不意味着它负主要责任。无独有偶,2012 年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刘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游,内急下车小解,被虎咬伤。刘女士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013 年,北京延庆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中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告承担不低于 70% 的主要责任。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经营的猛兽区属于高度危险区域,被告虽然尽到了提示等责任,但对于防范危险发生的措施还不够到位,因此被告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20% 的责任)。结果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而此事例会不会如刘女士那样相同的担责结果,还有待时间验证。这起悲剧以惨痛的事例给我们上了一堂规则意识课。与其说这次网友言论向园方一边倒,还不如说是民众对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公共规范行为的痛恨。该女子的行为反映出她不守规矩、蔑视规则的一面,而这恰恰是我们许多人生活不经意行为的缩影,例如插队、闯红灯、酒驾等。主动遵守公共规则,提升文明自觉意识,这应当成为我们每个人心中的底线,无需他人提醒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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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伤人案伤者:动物园只愿赔偿15% 拒绝承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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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八达岭老虎伤人案伤者称动物园只愿赔偿15% 伤者律师质疑调查报告)
新京报快讯 今天上午,八达岭老虎伤人案中的伤者赵女士称,她之所以选择现在发声,是因为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公布之后,动物园赔偿态度立即转变,只愿意支付定损的15%。动物园方表示,事故认定要听取权威机构意见,愿意从道义上出发给予一定补偿。赵女士表示,目前的手术费已经花了12万左右,动物园在前期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后续费用都是自己出的。“动物园方一直拒绝承认责任。”其父赵先生称,动物园对媒体称“仍在和家属沟通”是谎言。他表示,动物园提出赔偿定损费用的15%之后就杳无音讯。9月底,他和女儿向延庆区政府提交家属质疑意见,但没有收到回复。赵先生表示,对于其妻子周某的死,动物园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他出示了一段与动物园工作人员曹先生的录音,录音中,曹先生表示动物园只愿支付15%的赔偿费用,拒绝给予更多赔偿。记者中午致电园方工作人员曹先生,他认为,事故认定要听取权威机构意见,双方目前仍在谈判过程中,动物园愿意从道义上出发给予一定补偿。赵女士的代理律师杨振忠认为,园方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未经风险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系违法经营,而调查报告对此进行了刻意掩盖。园方对游客的入园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严重缺失且流于形式,报告对此没有客观表述。
杨振忠还认为,报告对事故发生后园方的应急救援处置过程陈述失实,隐瞒了园方应对突发事故救援迟缓的事实。他提到,赵某是下车后才被警示的,报告中也提到巡逻员警示是要求其“上车”,不是警示其“不要下车”,后又称赵某不理会警示而执意下车,系自相矛盾。赵某母亲周某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换言之,周某在被老虎袭击后,并没有造成致命伤,而是因伤口失血过多死亡。
本文来源:新京报即时新闻
责任编辑:孟媛_NN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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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伤人,动物园的责任在哪里
老虎伤人,动物园的责任在哪里
12:03:38栏目:
来源:孙曙峦&
宁波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后,死者张某的亲戚杨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死者)就算是从后面翻进去的,那也是它动物园管理不当,不能给别人翻进去的机会,那别人就不会从那里翻了。你(动物园)既然有漏洞,别人肯定想着(逃票)。这个方面的话动物园应该也有一定责任。”
此言一出,网上骂声如潮:刁民!讹诈!绝不能开此先例……
抛开情绪化的谩骂不谈,在张某身亡之后,追究责任是理所应当的事情。那么,动物园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杨先生认为,动物园的责任在于“给了别人翻进去的机会”,这一说法站得住脚吗?
据动物园的张主任介绍,进入虎山要经过三道隔离,在鄞县大道有一条隔离围墙,沿着山腰还有一道铁丝网,虎山上还有三米多高的围墙,围墙上有“内有猛兽、切勿翻墙”的警示。就此看来,在防范游人翻墙入内方面,动物园已尽到了管理之责;指责动物园在此方面管理不当,分明是强人所难。打个比方吧,有个小偷撬开别人家的门锁后进了别人的家里,被抓后却指责别人家的门锁不合格给了他撬开的机会。这样的指责,根本就是强词夺理。
在防范措施上并无过失,那么动物园在其这方面做得怎样呢?
还是先来还原一下事发过程吧。
下面这段文字,转自一个自称在现场的游客的朋友圈(有人加了标点):
那是一个湖北外来同胞,过完年41岁了,大年初二,他带着两个孩子老婆和朋友夫妻一起到雅戈尔动物园玩。的确是逃票进入园内的,但是他给女人孩子都买了,就他跟他朋友逃票的,进入园内。离他们最近的就是老虎散放区,他朋友估计胆子小,不敢进去,但是当事人,就是被咬死的张某,他进去了,因为他看见一个全副武装的饲养员在喂老虎,老虎很温顺,乖乖的吃东西。他是爬墙进入的,那个墙大概四米高,反正老虎不借助别的东西不可能跳的出去。从这个时候开始,死者正式进入我们游客的眼中,有些胆小的女游客开始尖叫,但是大多数人还是看着他想干嘛?
老虎区是一个半岛,周围一圈都是河,跟农村里的河差不多宽吧,不知道老虎能不能跳过去但是看上去很宽,很有安全感。因为是半岛,所以河的头那里大概有小半米跟老虎区连接的地方,人可以靠着墙走过去。上面说过,他看见饲养员在喂老虎,估计他想逗逗老虎,就正式进入了老虎区。
这个时候有动物园工作人员看见开始呵斥他警告他马上出来。因为人命关天工作人员是直接呵斥的,周围的游客越来越多,显然很多人看见了老虎区里面出现了两个人,一个是饲养员,另一个,明显是游客,也就是死者。因为周围围观的人的惊呼声,工作人员的呵斥,多多少少惊扰了老虎,周围瞬间多了几百个手机的闪光灯。
老虎开始有点反应了,开始有两只老虎,但是就一只老虎在吃东西,这只老虎虎啸了一声,死者明显吓了一跳,想逃跑,老虎有站起来的趋势,饲养员放弃饲养,但是有明显的危险防范措施,把肉往老虎头上晃了几下,就开始慢慢往后退。老虎被安抚住了,开始慢慢趴下来吃东西工作人员示意让他赶快出来。周围人群也没有刚开始那么紧张。所有人都以为没了危险,都松了一口气,因为死者已经到了河的对面。老虎这个时候就算想吃他,也得跨过河才扑的到他。但是这个时候,所有人都看不懂的一幕出现了,死者停在了原地,手在身上摸了起来,头往回看了看,似乎再找什么东西。后来证实了确实在找手机,为了一个红米,他丢了性命。
他看见了他的手机丢在了里面,直接返回了虎区,考虑都没有考虑,直接冲了进去。这个时候人群都开始惊叫,惊叫你妹啊,直接惊扰了老虎,老虎又开始躁动,两只老虎开始往他走去,他有点不敢往前走了,老虎停下来看着他,不动了。他一看老虎不动了,可能觉得动物园的老虎没有血性吧,可能很多人都是这么想的。
他快步跑向了手机,红米的背面是白色的,我们都看见了他的手机。他捡到了手机快速回头跑,这个时候老虎开始追他,人群又开始尖叫,这一声尖叫开始,就一直没有消失了。那男的没跑两步,不知因为腿软还是绊了一下,摔倒了。老虎直接跑过来咬住了他的头,就是这个时候,很多人开始用手机录像,开始了边视频边解说,毫无人性的人类。
之后的过程你们都可以在网上找到视频,被老虎咬过程非常痛苦,死者后来挣扎了几下,用手使劲敲地上,后来他的家人来了,有工作人员安慰他们,不过根本没用,撕心裂肺的哭喊,令人心酸。特勤跟警察也来了,放鞭炮,喷水什么的,对老虎有用吗……
对于张某的行为,本人不想再作评论,但从现场的游客的文字中,可以看出动物园存在明显的失误。
据园方介绍,在张某进入虎区之后,饲养员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施救——发现猛兽区出现这类情况:一是食物诱导;二是通过鞭炮驱赶;三是用高压水枪把人和动物隔离。饲养员发现男子遭受老虎攻击后,采用了三种方式试图营救。据了解,从男子入虎园,到最终被救出,时间长达一个半小时。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园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这种高风险就要求园方对各种意外有充分的预料并且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但在张某闯入虎区后,除了饲养员,并未见其它工作人员进入现场施救。
试想一下,若是在张某闯入虎区之后,能够有全副武装(如饲养员那样让老虎无法近身)的工作人员立刻入场,将张某拖出虎区,惨剧就不会发生。或者,在张某擅闯虎区之后,园立立刻用麻醉松将老虎射倒,惨剧也不会发生。但可惜的是,这些必要的措施,园方都未采取。最后,警察打死了老虎,而张某也送了性命。
事实上,在此事发生之后,我周围所有人都在问:麻醉松哪去了?麻醉松哪去了?麻醉松哪去了?而野生动物园,就是该有麻醉枪的啊。1996年7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的《枪支管理法》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
而用麻醉松对付大型猛兽,恰是野生动物园的必要举措。2015年2月,青岛森林野生动物园举行“猛兽出逃应急救援演练”,公园负责人说,“我们有专门对付狮子、老虎、狗熊等大型猛兽的麻醉枪,但药效只有30到40分钟……不会伤害它们。”对于拯救生命来说,“药效只有30到40分钟”就已足够了。
也许有人会说,张某自作自受,为逃票落得如此下场。但在我们这个社会,除了理智的正常人以外,还有另外一精神不正常的人;比如说,精神病人。一个精神病人,也有可能误闯虎区的,果真如此,难道还能骂他自作自受吗?对野生动物园来说,无论是谁、无论因为何种原因闯入虎园后,园方都应当及时出手,将其拯救出来。这既是道义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责任。但遗憾的是,园方并未做到这一点。
由此可见,在老虎吃人一事中,园方的责任并不在于给了张某翻墙入园的机会,而在于张某进入虎园之后,园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及时赶出虎园。在老虎伤人一事上,园方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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