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开条例 哪些事项可以武林外传不公开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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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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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17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
  1、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2、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一致后才能发布。(&)
  3、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政府信息的产生应仅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
  6、政府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所以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一律不需要批准。(&)
  7、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8、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
  9、行政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10、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不需要公开。(&)
  11、乡(镇)政府的债权债务情况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不宜公开。(&)
  12、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13、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对个人隐私作出明确界定。(&)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15、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公开,让群众了解。(&)
  17、行政机关对企业提供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8、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方式。(&)
  19、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20、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公开。(&)
  二、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
  1、行政主体将行政过程和相关的因素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从而有利于行政相对方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过程叫做(A)。
  A.行政公开 B.行政公布
  C.信息公开 D.信息公布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的是(B)。
  A.有关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B.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信息
  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C)。
  ①公开原则 ②平等原则 ③服务原则 ④便民原则 ⑤法治原则 ⑥安全原则
  A. ①②③ B. ③④⑤
  C. ①②③④⑤⑥ D. ②③⑤⑥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A)机制。
  A.协调 B.和谐
  C.统一 D.规范
  5、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不偏私、不歧视,充分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这体现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B)。
  A. 公平原则 B. 公正原则
  C. 便民原则 D. 平等原则
  6、对政府信息内容要求做到的是(D)。
  A. 公正性 B. 公平性
  C. 及时性 D. 准确性
  7、下列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A)。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C.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D.个人财产、名誉或其他利益的情况、资料
  8、下列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应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A)。
  A.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B.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C.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D. 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9、下列不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B)。
  A.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B.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适用的审核情况
  C.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D.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属于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的是(C)。
  A. 有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B.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C. 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D. 有关个人财产、名誉或者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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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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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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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核心提示: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晨雾/转帖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
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晨雾 / 转帖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教育部将在部门户网站集中添加教育部直属高校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统一入口。
  五、加强公开监督检查。要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监察部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机构及师生员工代表,对清单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于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将引入第三方对教育部直属高校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适时组织督查,评估和督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制定落实细化方案,明确清单各事项的公开时间、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地方高校和有关部门所属高校根据各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求做好清单落实工作。
  附件: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xls
信息来源: 教育部网站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01_zcwj/0.html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共10大类50条)
别公开事项有关文件指导司局1基本信息(6项)(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办公厅政法司(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政法司(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规划司(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年度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3〕48号)办公厅2招生考试信息(8项)(7)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学生司规划司(8)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9)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10)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11)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2号)(12)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13)拟录取研究生名单(14)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3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7项)(15)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财务司(16)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17)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18)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19)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20)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21)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4人事师资信息(5项)(22)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39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人事司教师司(23)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2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5)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26)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5教学质量信息(9项)(27)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FONT&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高教司(28)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29)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30)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31)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学生司(32)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33)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34)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13号)《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体卫艺司(35)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FONT&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高教司6学生管理服务信息(4项)(36)学籍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学生司财务司(37)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38)学生奖励处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39)学生申诉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7学风建设信息(3项)(40)学风建设机构《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社科司科技司(41)学术规范制度(42)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8学位、学科信息(4项)(43)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关于委托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通知》(学位〔2010〕18号)《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号)研究生司(44)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45)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46)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9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2项)(47)中外合作办学情况《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国际司(48)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10其他(2项)(49)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9〕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教党〔2013〕3号)巡视办(5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办公厅
推进高校信息公开 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
——教育部办公厅负责人就《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日前,教育部办公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教育部为什么要制定《清单》?
  答:一是推进教育系统信息公开、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国务院有关会议多次要求要切实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国办《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公开。近年来,教育部大力推进全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发布《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系列制度,要求重大政策出台都要配套信息公开,特别要细化高校招生和财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监督。制定《清单》,是推进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教育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清单》的发布实施,充分体现教育部党组把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上升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充分发挥信息公开作为高校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作用。
  三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高校招生、财务、人事等信息都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制定《清单》,有利于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发挥社会支持和监督作用。
  问:《清单》是基于什么制定的,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是什么关系?
  答:教育部围绕“公开什么最有效、以什么方式公开最有效、怎样监督最有效”三个方面研究制定了《清单》。
  《清单》内容的制定,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内容覆盖全面。清单事项基本覆盖了高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是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主动公开内容的细化和深化。同时,根据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征求意见情况,增加了许多新的事项。二是突出师生和群众关切。就高校招生、财务、人事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信息,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范围,细化到具体条目。三是有政策法规依据。清单各事项均注明了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依据,做到于法有据、于规有循。四是可操作可监督。50条清单均是具体指标,既可以按条督查高校是否做到公开,又可以清单为基础设计指标体系开展测评,便于公开、便于评测、便于督查。
  问:《清单》规定了哪些事项高校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答:《清单》是高校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事项,包括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和其他信息10个大类50条具体项目。一是基本信息(6项)。主要是学校基本办学情况、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计划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等方面信息。二是招生考试信息(8项)。主要是本科和研究生招生考试由高校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公开的没有纳入)。三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7项)。主要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采购招投标信息、财务预决算信息和收费信息。四是人事师资信息(5项)。主要是校级领导干部兼职、出国信息,学校人事方面的制度和人员任免信息。五是教学质量信息(9项)。主要是反映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这也是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报告中一些关键性指标。六是学生管理服务(4项)。主要是学生以及家长比较关心的制度规定。七是学风建设信息(3项)。主要是加强学风建设三公开。八是学位、学科信息(4项)。主要是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资格审查及学位点申报和审核方面的规定。九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2项)。主要是加强国际交流的内容。十是其他(2项)。主要是高校巡视方面的信息、突发事件和一些重大事件处理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清单》只是一个底限要求,我们鼓励高校在《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公开的范围、加大公开的力度。今后,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问:《清单》的实施范围是什么,教育部是如何部署的?
  答:教育部要求部直属高校今年10月底前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公布清单各项内容。地方高校和其他部门所属高校要按照各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求参照执行。
  4月份,教育部专门举办信息公开培训班,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直属高校和有关部门传达学习了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和2014年国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重要文件,并对《清单》征求意见,讨论下一步实施具体事项。6月份,在全国教育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上又对《清单》实施工作专门进行部署。
  问:关于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清单》是如何要求的?
  答:清单突出师生员工和社会关切,就高校招生、财务、人事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信息,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范围,细化到具体条目。主要以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人事信息公开力度为重点,积极推进高校招生“十公开”、高校财务预决算报表、校内人事任免、引进和招聘人员等信息公开进程。如专门把高校招生10公开中应该由高校公开的8项列入清单,分别是: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试资格及测试结果;考生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研究生招生简章、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招生人数;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拟录取研究生名单及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把高校财务预算和决算8张表列入清单,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同时要求公开学校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校办企业资产信息、招投标信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人事信息方面,主要是校级领导干部兼职、出国信息,学校人事方面的制度和人员任免信息的公开。
  问:《清单》公布后,各高校应该做的工作有哪些?
  答:各高校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要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要建立即时公开制度,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即时公开。三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四要构建统一公开平台。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
  问:对于高校落实《清单》,如何监督?
  答:高校监察部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机构及师生员工代表,对清单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于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教育部将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平台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高校做好《清单》实施工作。一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教育部将改革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各校和第三方研究机构积极性,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照《清单》50条,对所有部直属高校公开情况开展评估,并适时组织督查,评估和督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布。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平台监督。教育部将在部门户网站集中添加教育部直属高校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统一入口。三是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清单》50条均是具体指标,社会公众可按条监督高校是否做到公开,能否及时、便捷、有效地获取到这些信息。
信息来源: 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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