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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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竣工验收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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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消防安全在乡镇
&&&&&& 近年来,各种大型龙头企业陆续入驻余杭区百丈镇,使百丈镇的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同时,在生活、生产中处处存在各种安全隐患,作为山区百丈镇,竹制品加工覆盖了全镇,注重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历来是该镇的首要职责,只有在安全生产的同时,才能更好的致富。
&&&&&& 政府每年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各种安全消防培训和演练。近日,为了提升消防安全最基本的&四个能力&,百丈镇特邀了杭州消防辅导中心的教官为全镇机关干部、村(社区)三套班子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余人进行了一堂生动、具有实质性的培训。此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的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马教官还向大家介绍如何识别灭火器的种类和正确使用灭火器的方法,一边讲解一边示范,为大家呈现了一堂精彩而生动的消防知识讲座。还通过PPT演示向我们播放了近期几个较为典型的失火案例,并且详细地分析了失火原因以及逃生时如何避免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同时具体讲解了家庭消防安全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如何选购家庭消防设备以及使用和保管。
&&&&&& 通过举办培训班活动,强化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主体意识,提高自我管理水平,打牢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基础,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是必须引起重视的大事。培养消防安全意识,时时、处处、事事注意行为安全和保障环境安全,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来源:余杭区安全监管局
备案证号:浙ICP备号-2
公开(监督)电话:2消防验收要注意的70个问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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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要注意的7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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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要注意的7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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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分类:
&各县区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颁布单位:
&余杭区人民政府&
杭府法备告〔2014〕19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府上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4〕18号)已收悉。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府法〔2012〕19号)的规定,予以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余政办〔2014〕18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我区城乡火灾防控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号)、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消〔2013〕3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装备齐全、设施配套、队伍健全、管理正规、机制完善、保障有力”的要求,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我区专职消防队的战斗力,实现“营房设施完善、器材装备齐全、人员实力强大、队伍管理正规、经费保障有力、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的建设目标。
二、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类型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结合实际,依托社会资源,充分整合力量,采取镇(街道)组建、政企联建、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村(社区)自建等多种模式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一)镇(街道)组建专职消防队
余杭区内城市公安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达到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标准或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镇(街道)等其中条件之一的,如瓶窑镇、塘栖镇、乔司街道、崇贤街道、仁和街道、径山镇、闲林街道、中泰街道、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当独立建立政府专职队。余杭区经济欠发达、偏远山区的镇(街道)如百丈、黄湖、鸬鸟等可联合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分别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要求见《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见附件5),建设及运行费用由各有关镇(街道)共同承担。各镇(街道)落实资金保障、人员招聘;日常工作由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管理;业务工作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纳入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体系。区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建成具有“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三大职能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杭州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建企(事)业消防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自建专职消防队必须向区政府及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申请,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有的建队资金及人员装备,并由企业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业务工作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纳入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体系。企业事业单位自建专职消防队,经杭州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村(社区)自建志愿消防队
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村(社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靠社会力量组建“村级”志愿消防队,到2015年底完成不少于50%的建设任务。建队及日常运行的所有资金都由村(社区)自筹,其中建队购车(泵)与维护费用由镇(街道)负责。“村级”志愿消防队纳入村(社区)自行管理,配合镇(街道)开展义务消防宣传,承担农村、社区防火巡查和初起居民火灾扑救的职能,业务工作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
三、明确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队标准
专职消防队(站)按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全国重点镇(瓶窑镇、塘栖镇)执行一级标准;省级重点镇、中心镇或建成区面积较大或常住人口较多的镇街(乔司街道、崇贤街道、仁和街道、径山镇、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二级标准,其他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和符合建志愿消防队的村、社区执行三级标准。原则上一级、二级专职消防队(站)采取镇(街道)单建模式,三级专职消防队(站)可采取镇(街道)单建、镇(街道)合建、政企联建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模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在城市公安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镇(街道),可不建专职消防队(站)。
专职消防队人员由队长、指导员、副队长、副指导员和队员(包括班长、驾驶员、战斗员和通信员,下同)组成,在队长、指导员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一级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2车15人,二级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车10人,三级专职消防队(包括“村级”志愿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车(含消防摩托车)8人。
(二)人员聘用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指导员,副队长、副指导员由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担任,可在现有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中挑选或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向社会公开招录,可以兼任政府其他职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专职事业队长或指导员;队员为镇街编外用工性质,从原有人员中择优录用,采取“本地化”招录,招录应当按照规定员额,采取随缺随补的方式进行。队员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入队手续。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调配。“村级”志愿消防队作为专职消防队的补充力量,人员主要以农村、社区消防志愿者(应为本地常住人口)构成。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及消防队员个人信息档案,应当及时报区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三)业务培训
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的副队长、副指导员、班长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其他队员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要及时参加培训并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其余人员要及时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的训练考核
专职消防队是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灭火、应急救援、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任务。要建立正规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各项管理制度,统一内务设置和队员着装,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确保队伍的安全稳定。
(一)执勤战备
专职消防队要严格执行执勤制度,实行队长负责制,单独编队执勤,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队员总数70%;落实24小时执勤制度,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2天。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车、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组织指挥。
(二)训练考核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单位和个人的训练档案,制定严格的业务训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上级要求,每年择优选拔1—2支辖区专职消防队参加市消防局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区公安消防大队对专职消防队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训练考评。志愿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和队员数量编制班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三)防火巡查
专职消防队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工作,每季度对所属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形势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向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消防宣传
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实行消防站(队)对公众开放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大力宣传消防常识,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其逃生自救技能。
五、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保障措施
(一)营房装备
1.营房设施。专职消防队应有供执勤训练使用的营房,选址应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营房设置应满足执勤、训练、工作、生活需要,统一设置门牌标志。营房可与派出所用房合用,也可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房合用,但必须满足营房设施标准。
2.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的器材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常规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专职消防队均要配备消防车并确保性能良好,随车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要配置齐全,特种防护、侦检、警戒、破拆、救生等装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志愿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有关规定,具备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等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场地,并结合当地火灾特点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适用的消防装备和基本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满足灭火救援及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检查的需要。
3.车辆管理。根据上级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专职、志愿消防队的车辆购置附加税费。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消防车应当按照特种车上牌、管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执勤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将消防车辆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专职、志愿消防队执勤车辆牌照的上牌、通行证的统计、申报办理和登记备案,同时还要加强对消防车辆的使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车报停使用审批、维护保养和对消防车驾驶人的管理教育,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号)和《浙江省贯彻〈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89号)要求,保障相关经费,确保规范运行。
1.运营经费。日常运行支出费用由各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单位根据财力及时足额保障,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站)所需营房建设、装备配备纳入全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扶持“村级”志愿消防队建设。
2.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规定进行保障,确保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匹配,职业高危补助300-500元∕人·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专职消防队员要按规定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
3.伤残抚恤。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的规定报批,落实各项优抚待遇。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前期,区政府对辖区专职消防队的现状进行了排查摸底(排摸情况见附件1),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责任。已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但未达到建队标准的,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附件5)进行对照,升级完善;塘栖、瓶窑两地要根据全区消防建设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建设公安消防站,全面完成多种形式消防队新建、升级任务,升级任务力争在2014年底完成主体建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专职消防队要尽快办理建队审批、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通行证等手续,落实119接处警平台建设任务,质监、公安部门做好配合,按照杭州市统一部署完成试点工作,区政府适时组织推广。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专职消防队升级建设计划及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计划(计划表见附件4,于日前报区消安委办公室,联系电话:),稳步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建设,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合力。各消防力量要发挥火灾防控的主力军作用,不断提升火灾防控水平。
(三)加强指导,提升素质
区公安消防大队要立足本职,在严格队伍管理教育、规范队伍秩序、提升业务素质等方面加大指导力度。要通过组织开展全员执勤岗位练兵、参加岗位练兵比武、战术研讨、实战实装演练等工作,强化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素质建设,提升专职消防队实战能力、协同作战能力、辅助检查宣传和服务能力,有效发挥专职消防队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余杭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摸底情况汇总表
2.多种形式消防队分级标准
3.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基本标准和内容
4.余杭区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计划表
5.《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
余杭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摸底情况汇总表
负责人编制性质
队员编制性质
人员数量(应有)
车辆数量及牌型
营房情况(建筑面积)
运营经费数量(每年)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人均年收入)
伤残抚恤情况
瓶窑专职队
1辆,东风140
常规器材配比不足;紧缺个人防护和救援装备
非独立,500 ㎡
按实际支出
4.5万元,购买五险一金和意外伤害险
塘栖专职队
1辆,东风140
常规器材配比不足;紧缺个人防护和救援装备
独立,占地250 ㎡
按实际支出
4.5万元,五险一金
开发区专职队
1辆,五十铃水罐
常规器材配比不足;紧缺个人防护和救援装备
独立, 1334 ㎡
按实际支出
4万元,五险一金
乔司专职队
常规器材配比不足;紧缺个人防护和救援装备
非独立,200㎡
按实际支出
3.6万元,五险一金
崇贤专职队
1辆,东风141
常规器材配比不足;紧缺个人防护和救援装备
非独立,200㎡
4.5万元,五险一金
仁和专职队
常规器材配比不足;紧缺个人防护和救援装备
独立,占地800 ㎡
34万(预算)
3.5万元,五险一金
径山专职队
1辆,东风140
常规器材配比不足;紧缺防护和救援装备个人
非独立, 300 ㎡
按实际支出
3.6万元,五险一金
黄湖专职队
1辆,五十铃水罐
常规器材配比不足;紧缺个人防护和救援装备
非独立,约200㎡
按实际支出
3.6万元,五险一金
中泰专职队
常规器材配比不足;紧缺个人防护和救援装备
独立,200㎡
3.6万元,五险一金
闲林专职队
1辆,东风140
常规器材配比不足;紧缺个人防护和救援装备
非独立,约100㎡
按实际支出
3.9万元,五险一金
多种形式消防队分级标准
消防站级别
车位数(个)
车辆数(辆)
≥1(含消防摩托车)
人员数(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基本标准和内容
村(社区)
志愿消防队
按照专职消防队三级标准组成人员队伍,不少于8人,并落实值班通信制度。
配备1辆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或装载人员、灭火器材装备的其他车辆用于火灾扑救。
人均配备1-2套个人防护装备;1台手抬泵,配足水带、水枪和灭火剂。
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站舍(具有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等)。
建队及日常运营资金由村(社区)自筹,建队购车(泵)与维护费用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
灭火救援、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巡查检查。
镇(街道)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计划表
村(社区)名称
常住人口数
拟建队伍名称
拟建队时间
备注:常住人口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到2015年底完成不少于50%的建设任务,按照年份分别排出具体建队计划。
乡镇消防队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司戈、张国庆、孙宇、翟明松、何宁、章志慰、金继忠、王育琼、王新凯、杨磊、段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积极引导和规范乡镇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就乡镇消防队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以更好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乡镇、农村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乡镇消防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消防队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执勤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立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及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等其他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1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856(所有部分)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乡镇消防队 rural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在乡镇、农村地区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
乡镇专职消防队 rural car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乡镇消防队。
乡镇志愿消防队 rural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志愿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工作、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的乡镇消防队。
乡镇消防员 rural 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包括乡镇专职消防员和乡镇志愿消防员。
乡镇专职消防员 rural career 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乡镇志愿消防员 rural volunteer 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4.1 乡镇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4.2 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和相邻多个乡镇联合建立的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4.3 乡镇消防队应承担以下任务:
a) 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b) 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c) 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d) 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4.4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值班、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5 建队标准
5.1 分类分级
5.1.1 乡镇消防队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两类。
5.1.2 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5.1.3 乡镇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根据需要可增设备用车位。
5.1.4 停车面积应根据乡镇消防队的车辆情况确定,且每个车位的停车面积不宜小于50 m2。
5.2.1 在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应按照5.2.2、5.2.3、5.2.4的规定建立乡镇消防队。
5.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 建成区面积超过5 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乡镇;
b)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c) 全国重点镇。
5.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 建成区面积2 km2~5 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人的乡镇;
b) 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c) 历史文化名镇;
d) 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5.2.4 属于5.2.2和5.2.3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5.3 项目构成
5.3.1 乡镇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等组成。乡镇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5.3.2 乡镇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体能训练室、清洗(烘干)室、训练塔等;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
5.3.3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等组成。
5.3.4 乡镇消防队的场地和房屋建筑,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与其他单位合用。
5.3.5 乡镇消防队应设置技能、体能训练设施和器材。
5.4 建筑面积
5.4.1 乡镇消防队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500 m2~700 m2;
b)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300 m2~500 m2;
c) 乡镇志愿消防队100 m2~300 m2。
5.4.2 乡镇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
5.5 用地面积
5.5.1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5.5.2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00 m2;
b)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800 m2~1200 m2;
c) 乡镇志愿消防队300 m2~800 m2。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乡镇消防队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并按照0.4~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5.6 建筑构造
5.6.1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可独立设置,也可附设在其它单层或多层建筑内。
5.6.2 乡镇消防队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不低于1.0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5.6.3 乡镇消防队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应符合乙类建筑抗震要求。
5.6.4 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等供出动用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 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 m,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 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做防滑处理。楼梯踏步应平缓,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
5.6.5 乡镇消防队的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和维护保养需要,并符合下列条件:
a) 车库宜设修理间和检修地沟。修理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b) 车库应设置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放的设施;
c) 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要求,车库宜设倒车定位、限高装置;
d) 车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加水的水源设施,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6.6 乡镇消防队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外装修应庄重、简洁,宜采用体现消防工作特点的装修风格。内装修应适应乡镇消防员生活和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b) 位于采暖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温度超过25 ℃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备勤室、通信值班室、餐厅、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c) 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5.7 乡镇消防队建筑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应设火灾报警受理电话和电视、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乡镇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b) 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 m;
c)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 m。
7 装备配备
7.1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7.2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3的规定。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 t。
7.3 乡镇消防队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4、表5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其他特种装备。消防摩托车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随车器材。乡镇消防队配备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器材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随车器材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5 乡镇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
7.6 乡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乡镇志愿消防队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配备数量可适当减少,但应保证本队专职消防员和同一时间参加值班备勤的志愿消防员每人一具。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7 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抢险救援器材等,其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8 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7的规定。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9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8 人员配备
8.1 人员数量
乡镇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和志愿消防员配备数量不应低于表8的规定。
8.2 人员构成
8.2.1 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
8.2.2 乡镇消防队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乡镇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
8.2.3 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乡镇志愿消防队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8.3 岗位职责
8.3.1 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b) 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c) 组织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d)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e) 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f)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8.3.2 乡镇消防队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b) 掌握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c) 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
d)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e) 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8.3.3 乡镇消防队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b) 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c) 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8.3.4 乡镇消防队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按照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b) 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c) 掌握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d) 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e) 及时向值班队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8.3.5 乡镇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b) 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
c) 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d) 参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8.4 从业条件和待遇
8.4.1 乡镇消防员应为男性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8.4.2 乡镇消防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GBZ 221的规定方可录用。
8.4.3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8.4.4 地方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确保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9 执勤管理
9.1 日常管理
9.1.1 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9.1.2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岗位管理和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宜参照事业单位管理。
9.1.3 乡镇消防员的上岗培训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和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乡镇志愿消防员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由省或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9.1.4 乡镇消防队应定期对乡镇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9.1.5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9.1.6 乡镇消防队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
9.1.7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9.1.8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按照GA 856的要求统一着装。
9.1.9 乡镇消防队应做好党、团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9.2 执勤训练
9.2.1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 h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队消防车总数。乡镇志愿消防队每班应保证至少2名人员在队值班,包括队长、驾驶员(通信员),其他值班人员可在队外备勤。乡镇专职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
9.2.2 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9.2.3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9.2.4 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后,应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
9.3 标牌标识
9.3.1 门牌标语
乡镇消防队称谓:××(市、县、区)××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
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要求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9.3.2 消防车辆标识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警报器、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GB 8108、GB 13954的规定;车身应按照GB/T 3181的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9.3.3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背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乡镇名称简称)消防"。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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