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阑尾炎一定要做手术吗手术后不是属医疗过错吗

女孩阑尾炎手术丧命谁之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原标题:女孩阑尾炎做手术 引流管断体内再手术丧命
小手术也不能疏忽大意。南阳一19岁女孩因患阑尾炎住院。本来一个普通手术可以治好的病,医院用微创手术却越治越麻烦,并将一根医用塑料导管断在患者腹腔内,在取管无望后,医院只好再做二次手术取断在腹腔的塑料管。女孩最终因这起小手术命丧手术台。2月24日,南阳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现场法官和旁听人员为这起小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唏嘘不已。庭审现场,医生不培训就上手术台,也引发原告方质疑。
  阑尾炎手术后,引流管断在体内
  漂亮、懂事,这是家人对19岁女孩鲍晓林的评价。去年5月28日下午,鲍晓林突觉肚疼,被家人带到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诊疗。医院初步诊断鲍晓林所患病情为阑尾炎、腹膜炎。医院于第二天下午,用微创手术对鲍晓林的阑尾进行了切除。
  但手术过后,医生在她肚子上安了一个排异物的引流管。到日,医生试图将鲍晓林体内的引流管拔出,但几经努力无法拔出。鲍晓林则疼得大叫。次日,医生用镊子将引流管拔出。之后发现,引流管被拔断,其中有4厘米左右的引流管断在鲍晓林腹腔内。医生试图用镊子插进创口内,夹出断掉的引流管,但一直没成功。
  取断管再做手术,19岁女孩死亡
  尚未从手术中恢复过来的鲍晓林,在拔引流管过程中几经折磨,身体开始发烧。之后,医生决定再次做手术,取出断在鲍晓林肚子内的引流管。同年6月9日下午4时25分,鲍晓林再次被送进手术室,将体内遗留的引流管取出。术后,鲍晓林开始浑身发烧、发抖、说胡话,并出现呼吸暂停等症状,鲍晓林随后被紧急送往重症监护室抢救。次日上午,鲍晓林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一个简单的阑尾炎手术,竟能夺去女儿的命!在和医院讨要说法无果后,鲍晓林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院。
 法医认为医院有多种过错,应承担70%责任
  原告认为,医院对鲍晓林的诊治严重不负责任,在入院诊断、手术方式、术后观察处理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违规和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93.9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上海一家司法鉴定部门对鲍的死亡进行鉴定。经检测,鲍晓林系阑尾炎引发的腹膜炎,继发全身多器官感染导致休克性死亡。法医认为:医院在救治鲍晓林过程中存在多种不足。一是手术方式和手术操作不足。根据患者病情,院方应采用开腹式阑尾探查和切除。而医生用微创切除术,丧失了发现其他病灶的机会及控制腹部感染症状的可能。而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未对盆腔引流物进行细菌培养及相应药敏试验,缺乏针对性抗感染治疗,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医生术后观察不仔细,造成引流管拔管困难、断裂,导致二次手术,加重了患者病情。最终认定,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对鲍晓林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与鲍晓林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院为鲍晓林的死承担70%的责任。
 医生是否经过培训,引发争议
  庭审现场,原告律师询问俩涉事医生是否经过腹腔镜培训。对此,涉事医生很意外,不知道当医生还需要这项培训,表示需要询问单位。经长时间询问后涉事医生答复称,医院对其中一医生授有可做三类手术的权利。对此,原告律师表示,国家对手术医生有相当严格的管理规定,按照医院腔镜诊疗技术管理办法,申请腔镜手术权限医师的资格,需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作为助手参与腔镜诊疗技术操作每年至少30例;做手术者需完成相应手术累积100例以上。经过卫生部认定的腔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取得证书。
  庭审现场,原告还提出对涉事医院进行行政处罚,追究责任医生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请求。面对原告诉讼请求,医院方则认为,其诊疗行为符合相关操作规范。原告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但双方都表示,愿接受法院调解。
  法院当庭没有判决。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共2页: & 1阑尾手术术后腹壁血肿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诉讼赢面几何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患者因确诊阑尾炎入院手术,术后每天医生查房时,患者均有向医生提出伤口右下方有疼痛感,躺床上翻身时及下床行走时胀痛加剧,面朝上平躺无感。初期医生认为切口边缘疼痛属正常,后期认为患者自诉的疼痛处与切口无关,从未引起重视。直至术后7天要求患者出院,病人仍坚称伤口下方疼痛时,才建议做B超检查。
经B超检查显示:右下腹切口处见一低回声团,大小约95*44*20,边界清,形态尚规则,向腹腔内突出,嘱患者深呼吸后,低回声团与肠道呈相对运动,低回声团内未见明显血流信号。超声提示:考虑血肿。
请问,此类情况,是否属于手术医生术中处理不当、止血不彻底所致,能否算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诉讼赢面为几何?期待您的解答,万分感谢!
剖腹产术后3天出现积液,经医生诊断是阑尾炎,手术过程中说必须立即切除子宫否则有生命危险,属于医疗事故吗?
您好: 我姐最近做剖腹产手术,当天术前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剖腹产术后母子平安.
术后前两天,产妇情况稳定.
第三天出现高烧39度,向医生反映,医生说是正常现象.当时医生输点滴,经询问为子宫收缩液体.
第四天中午做B超,产妇自己走至B超室,医生说各项指标正常.回病房后继续输液体,输液过程中产妇出现高烧不退并伴有腹部疼痛和腹胀,医生说让去...
我一年前鼻中隔偏曲手术失败,属于医疗事故吗?
肚子疼去医院手术前诊断为卵巢囊肿,开刀后发现不是后在开刀处缝合后,转院到另一家医院后,顺利做了小肠坏死的切除手术 要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而且明显诊断失误,导致肚子上开了一刀,却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同时医院也不具备应急方案就随意开刀手术了。 这样的行为也需要做鉴定?
家里人手指被锯到,医生在手术时把血管碰破了,已经几个月啦,手一直在肿,请问属于医疗事故吗,
如果起诉的话都需要什么证件
今年四月份在医院做结肠息肉无痛电切术,当日造成结肠穿孔后在该院进行开腹手术,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过错
我妈妈是2009年7月份不小心摔碎左锁骨,并在我们县的中医院进行了手术,当时医生说手术是比较成功的,但是7个月过去了,我妈妈一直感觉疼痛,后去别的医院进行检查,发现手术不成功,需要进行二次手术,而且需要截取腰骨上的骨头对锁骨进行修补,请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应该怎么处置?
我母亲因腹痛入院彩超示卵巢囊腺瘤随后进行手术,术中快速病理示卵巢癌,主任找家属谈话说要扩大手术范围切除大网膜,淋巴结,阑尾子宫,但术后主任又说淋巴结没有摸到就没切除,出院后我们去大医院进行咨询,说淋巴结必须要切除,现在我母亲要进行第二次手术,请问这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我母亲因腹痛入院彩超示卵巢囊腺瘤随后进行手术,术中快速病理示卵巢癌,主任找家属谈话说要扩大手术范围切除大网膜,淋巴结,阑尾,子宫,但术后主任又说淋巴结没有摸到就没切除,出院后我们去大医院进行咨询,那里的医生说淋巴结必须要切除,我又返回当初做手术的地方进行咨询,那里的主任也承认淋巴结是应切除,借口说当时手术搭挡技术不行故当时没有切除淋巴结,现在我母亲要进行第二次手术,请问这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各位大师好!
我父亲因住院手术超时等原因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医院现在每天除了给我父亲几片药没有其他治疗。可以肯定手术超出家属签字范围。请问大师这是不是医疗事故?我们不懂司法程序怎么和医院解决这个问题?敬请大师们帮忙!
谢谢各位大师!
本人阑尾炎发作,医生觉得是小手术并未做B超拍片确认阑尾位置,开刀后未找到阑尾划大伤口,手术4个多小时才找到阑尾切除,留下一条近10公分长的疤痕,九个月了疤痕还很红肿,手术前未确认病人请问下这个属于医疗事故吗?谢谢胆囊切除手术过后。下身瘫痪,是医疗过错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手术前是能行走的,做了胆囊切除手术过后。,就走不了路了,后来大小便失禁。现在不能自理;手术到现在已经一年了。院方一直拖着不解决。
患者因确诊阑尾炎入院手术,术后每天医生查房时,患者均有向医生提出伤口右下方有疼痛感,躺床上翻身时及下床行走时胀痛加剧,面朝上平躺无感。初期医生认为切口边缘疼痛属正常,后期认为患者自诉的疼痛处与切口无关,从未引起重视。直至术后7天要求患者出院,病人仍坚称伤口下方疼痛时,才建议做B超检查。
经B超检查显示:右下腹切口处见一低回声团,大小约95*44*20,边界清,形态尚规则,向腹腔内突出,嘱患者深呼吸后,低回声团与肠道呈相对运动,低回声团内未见明显血流信...
号:住院做流产手术,住院第二天吃了两天的药,,22号早上给下身放的药,下午做的无痛人流。3月25号出院回家。一直有少量流血,4月9号复查的结果是没有做干净。请问是医疗过错?
律师您好:我母亲今年55周岁去年的五月七号在医院做微创胆囊切除手术,可是手术中医生没经过家人允许微创没做了就又给做了大手术,当时说只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可是手术进行了4个小时左右,医生说因为胆粘连胆取不下来就做了大手术,当时我们也没想到会有什么问题,可术后进食后疼痛发烧,住了一个月都是采取吃退烧药打杜冷丁来维持,医生检查就说是感冒没问题,后来又转到另个医院说胆管接的有问题,之后9月8日又做了一次大手术,到现在一直都没恢复好,还是经常发烧,每天都受后遗...
我在北医三院做了个心脏手术。当时医生说20万元可以做好。可是手术后一个多月,大夫告诉还要做一次手术,费用10万元。我没有钱了,我怀疑手术有过错,请帮助我?如何和医院协商谈判?急,我是一个打工者,倾家荡产,东凑西借凑了20万元,现在也没有钱了
 根据医患双方《手术志愿协议书》的约定,医方应当为患者全部切除脑内巨大的脑垂体瘤,而经治医生术中改变手术方案未进行肿瘤全切除,只进行不到10%的瘤体切除
腿部骨折后在医院手术,第一次复查后一切正常,回家几日后发现腿部肿胀并疼痛,到医院检查发现钢板断裂。钢板断裂不是个人因素,那是否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是否由患者提出申请鉴定。
我父亲在做了胆肠镜摘除胆囊微创手术,【医生检查说是胆结石】可是在手术前连B超都没做就做手术了,医生说我们在四个月前做的B超就可以,可是做过手术一个礼拜以后,我父亲就开始发热,我们去找院长,他们让做彩超检查,结果发现胆管里有结石,而且肝管扩张,医生说没办法,让去郑州去,直到现在我们在郑大一附院花了18万了一直不见好转,请问这样是不是医疗过错呢
本人于4月8号做了腹腔镜切除胆囊结石手术,2个月后伤口旁发炎红肿,从里面取出一片塑料薄膜片,医生记载在病历上。请问一下光凭这点能说是医院的责任吗?或许说还需要其它的证据了?
剖腹产术后3天出现积液,经医生诊断是阑尾炎,手术过程中说必须立即切除子宫否则有生命危险,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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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做鼻炎(内息肉)切除手术,不一定住院的可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吗?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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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珍因阑尾炎手术致死的医疗过错鉴定陈述
案情:患者杜学珍(已死亡),女,日出生,生前住省市兴隆街于楼街,和丈夫开小卖部为生。日上午9:0时因两天前无明显诱因右下腹疼痛,到东风镇卫生院就诊,院方以“急性阑尾炎”收院治疗,并于当日10:20分为患者做了阑尾炎切除手术。手术后当天患者体温高达39.4°切口疼痛但能忍受。术后第二天早上5:50分患者体温38.7°,出现了呼吸急促的症状;上午7:00患者精神萎靡、自觉胸闷气短、呼吸急促,且口唇发绀;9:30除了以上症状之外,还发现患者伤口“有血性渗出”,院方考虑为冠心病、心力衰竭、感染中毒性休克,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治疗。中午12时左右,患者转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7:00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死亡诊断为:急性肺梗塞、肺内感染、腹腔感染、糖尿病酮体、dic,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死者死亡后,杜学珍的家属以医疗损害为由起诉要求院方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24万元。院方答辩意见:
1、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2、患者来院就诊时否认自己有糖尿病;
3、院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申请做医疗过错鉴定。
法院委托永鼎中心对本案做医疗过错鉴定。
本人作为死者家属的诉讼代理人,根据病历和治疗经过在过错鉴定中提出如下陈述理由:
一、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1、对糖尿病患者术前没有进行血糖控制,增大了手术风险,为患者死亡埋下隐患。
患者入院后,院方为患者做了尿常规、血常规、肝功和血糖检测等辅助检查,日上午患者手术前该院院长谢新国拿着血糖检验报告单到病房,对患者的丈夫李德新(即本案的原告)说病人“血糖高,有糖尿病,情况不太好”。说明了医院在手术之前为患者做了血糖检验,患者血凝时间报告单显示bt为1分30秒,远远短于标准时间。作为专业医务人员应当意识到血糖高也是造成患者凝血时间缩短的因素之一。盘锦市第一人民医院号住院病历记录第4页倒数第二行证明了患者杜学珍患有糖尿病;6月22日尿沉渣报告单也显示杜学珍糖14(+)mm1/l。糖尿病虽然不是阑尾炎手术的禁忌症,但由于糖尿病人对手术的耐受力差,易感染,创伤愈合能力差,易出现酮中毒和昏迷症状,使手术的危险性成倍增加,因此对糖尿病人施行手术前,应对病人的血糖作适当的控制:一是改善营养状况,纠正水、电解质代谢紊乱和酸中毒;二是对有感染可能的,术前应用抗生素;对于未控制的糖尿病,应当采用胰岛素控制血糖,使血糖降到理想的范围之内才能实施手术。 可是,院方在明知道患者患有糖尿病、血糖高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的降糖措施和其他准备工作,就为患者做了阑尾炎手术,具有直接过错。
从院方病历看,手术后第二天早上5:00多钟患者就“呼吸急促”,感到“胸闷气短”,查见:“患者急性面容,呼吸急促,口唇发绀”,听诊”双肺呼吸粗,肺下野可闻及散在湿罗音”(见病历) 。患者此时的情况已经符合肺栓塞的症状,糖尿病也可以诱发静脉血栓形成,导致肺栓塞。这些症状都是院方术前没有采取完善的措施而导致的。
2、术后使用了糖尿病人禁忌和慎用的药物。
院方的病历记载显示:患者手术后当日晚上20:00点时感到切口疼痛,院方处置氢化可的松0.1g,维生素c1.0g静脉滴注;
6月22日5:50分,患者体温38.7°,遵医嘱,安痛定2ml肌注10%葡萄糖50mll,氢化可的松0.1g,维生素c2.5g静脉滴注;
6月22日7:00,患者体温38.5,院方又使用了地米塞松等药物。
院方在手术后,多次为患者使用了氢化可的松、地米塞松、维生素c 静滴和葡萄糖,而这些药物恰恰是糖尿病人禁用和慎用的药物。
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为糖尿病人禁忌适用的药物:人民出版社第五版《药理学》第34章“肾上腺皮质激素药物”一章中记载:氢化可的松和地米塞松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该药的生理效应之一就是增加肝糖原、肌糖原含量并升高血糖,不良反应时诱发或加重感染。该药糖尿病患者禁忌使用。
维生素c的说明书提示:该药会干扰人体血糖定量,糖尿病人慎用。
葡萄糖注射液说明书显示:该药主要是补充能量和体液的,对于低血糖和高钾血症等适应症,对未经控制的糖尿病人禁忌使用。
可是我们遗憾的看到,院方在明知道病人患有糖尿病的情况下,还使用了糖尿病人禁用和慎用的药物,《药理学》第290页糖皮质激素【不良反应】第2项就说明该药可以“诱发或加重感染”。从病历看,患者在6月22日上午9:30分“伤口略有血性渗出”,说明了此时患者腹腔已经发生了感染,盘锦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腹腔感染更加证明这一事实。我方认为:患者病情加重,肺部感染、腹腔感染与院方使用禁忌和慎用药物具有直接的关系。
院方在病历方面存在的错误。
1、销毁了手术前的血糖检测报告。
日上午,院方为患者做手术之前,曾经给患者做了血糖检测,检测结果出现后,该院院长拿着检查单到病房给患者的丈夫李德新看,并说患者的“血糖高,有糖尿病,情况不太好”。患者的丈夫当时对谢院长说“我们也不懂得,你看着办吧。”可是,现在,我方却发现病历里根本没有此份血糖检测报告。立案后,代理人和原告李顺红到大洼县人民法院东风法庭,等谢院长给主审法官送病历。当时,主审法官问谢院长:手术前是否给患者做血糖检测?谢院长回答说:手术前问患者,患者说没有糖尿病,当时因为患者吃饭了,不能测血糖,所以没有做。手术后做了血糖检测。我方当时表示,病历里没有血糖监测报告,该院院长说:回去再找一找,找到了送到法庭。可是,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看到患者的血糖检验报告,并对谢院长的说法表示异议:
首先、院方说患者就诊时吃饭了,不符合事实。患者因为腹痛难忍才到医院的,根本无法吃饭,并且院方的病历第一页就明确记载:“该患者未饮食及睡眠欠佳”,首次病程记录也有相同的记载。退而求次之,即使患者吃饭了,按照医学常规也可以做饭后血糖监测。何况当时患者根本没有吃饭。可见,院方说患者吃饭不能做血糖检测是不真实的。
其次、院方说患者术前自己说没有糖尿病,就不需做血糖检验了。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院方作为专业医务人员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患者进行认真仔细的诊查,不能过分依赖患者的主诉。患者不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对病情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对自身健康的认知和对疾病的耐受性都会导致主诉时出现偏差。作为专业的医务人员,不但要做好对病人的听诊,更要做好各项检查。院方以患者主诉没有糖尿病作为抗辩的理由,是在免除医疗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诊断、注意义务;也是把专业医疗知识的判断义务强加给患者,不但不符合医疗规范,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患者极其不公。
2、院方具有篡改病历的行为。
日手术协议书上面的签字是患者的女儿李小英签署的,根据李小英的辨认,当时她签字时只有5项内容,即麻醉意外;心脑血管意外;术中损失血管、肠壁、神经等,根本没有第6项“肺栓塞等”字样。现在,院方提供的病历中手术协议书中却赫然填上了“肺栓塞等”四个字。但是,此项无论是从字体或墨迹都能明显看出是后添加的,和前5项不是同时书写的。并且,我方也拿出另外一个患者李增芬在大洼县东风镇卫生院同样做阑尾炎手术的手术协议书(需要说明的是该患者也已经死亡),上面也是只有5项内容,斜线和告知内容之间有一行空格。说明了院方在做阑尾炎手术时通常都是告知5项内容的,告知内容和斜线之间通常也都是保留一个空格的。我方认为手术协议书告知内容和斜线之间有一行空格,是医院的有意行为,是为了发生事故之后方便填写特意而留的。但是,事实终归是事实,我方提请各位专家在鉴定时对此处做出甄别。 同时,我方发现手术协议书中谢新国和病历中其他签字不符,说明了手术协议书不是手术者本人书写,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医师王健的签名和医嘱单、出院小结中的签名也不是同一笔迹。
这些事实,都说明了院方具有篡改病历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之规定。
3、麻醉方面的过错。
首先、术前没有对患者进行麻醉术访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而本案没有术前麻醉放视。
其次、麻醉师一人三职。手术应当有专业、专职的麻醉人员,术前对病人访谈、术中监护、术后回访。可是本案麻醉同意书麻醉师一栏签名的却是住院医师王健,在为患者做阑尾炎手术时,王健为助手。王健既是主治医师,又是手术助手,还是麻醉师,一人三职,违反了手术操作规范。
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目前、我国共有五部法律对患者的知情权作出了规定,《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均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可见,知情权首先是针对患者而言的,只有在无法取得患者同意的才可以向家属说明。但是本案医疗机构并没有履行向患者告知的书面义务,没有取得患者本人的书面同意,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此案经过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日该中心作出鲁司鉴登字鉴定结论书认定:院方术前辅助检查不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术后采用激素退烧,存有过错。
盘锦律师:张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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