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微生物食品的生物是新物种吗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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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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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大家谈
科教科 李欣华
(2015年5月)
&&& 自上世纪90年代首例转基因农作物产业化应用以来,全球转基因技术研究与产业应用快速发展,但围绕转基因生物是否安全,监管是否到位的争议也一直没有停止。为了进一步让大家了解我国在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知识,我在参考一些国内文献资料和网络媒体资料的基础上,整理总结了国内外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现汇报如下。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出现、发展及现状&
(一)介绍几个概念:转基因、转基因技术、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农业转基因生物
1、转基因。简单说就是运用科学手段从某种生物中提取所需要的基因,将其转入另一种生物中,使与另一种生物的基因进行重组,从而产生特定的具有变异遗传性状的物质。
2、转基因技术。指通过分子生物学手段将一生物体的基因“嫁接”到另一生物体,从而导致生物的遗传特性发生所需变化的技术。这一技术的主要过程包括外源基因的克隆、表达载体构建、遗传转化体系的建立、遗传转化体的筛选、遗传稳定性分析和回交转育等。
3、转基因产品。转基因产品是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事物。通常认为,转基因产品是“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包括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人工设计的基因)改良生物品种及其新性状,甚至生成新物种的制成品”。转移因产品涉及的领域很多,包括转基因生物、药物、食品等。&
,通常用英文缩写GMO来表示。转基因生物还被称为基因工程生物、现代生物技术生物、遗传改良生物体、遗传工程生物体、具有新性状的生物体、改性活生物体等。
(二)转基因生物的出现和发展
年奥地利科学家孟德尔揭示了生物性状是由遗传因子控制的规律,1910年美国科学家摩尔根建立了基因学说,1953年美国科学家沃森和英国科学家克里克提出DNA双螺旋结构模型。国际上研究转基因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3年基因克隆技术诞生,1982年利用转基因技术重组了世界上第一个转基因大肠杆菌,用于生产胰岛素,同年诞生了全球首例转基因烟草。1996年起转基因作物开始大规模商业化种植。1997年我国开始商业化种植转基因棉花。美国是最早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转基因抗虫玉米和抗除草剂大豆的种植面积已分别超过玉米、大豆面积的90%。美国市场上70%的加工食品都含有转基因成分。欧洲转基因的研发水平曾一度领先于美国,但之后态度趋于谨慎,目前已大大落后于美国。如今,欧盟部分成员国也在积极推动政策调整,2013年西班牙、葡萄牙、罗马尼亚、捷克和斯洛伐克等5个欧盟国家抗虫玉米的种植面积已达到14.8万公顷,其中西班牙种植面积最大,占其种植面积的94%。2014年2月11日,欧盟部长会议还通过了对杜邦先锋良种公司培育的一种新型转基因抗虫玉米TC1507的种植许可。
个国家超过1800万农民种植转基因作物1.815亿公顷。首个具有耐旱性状的转基因玉米杂交品种于2013年在美国开始商业化。排名前十位的国家种植转基因作物的面积均超过100万公顷,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中,20个为发展中国家,8个为发达国家。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于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19年中增加了100多倍,从1996年的170万公顷增加到2014年的1.815亿公顷。其中美国仍是全球转基因作物的领先生产者,种植面积达到7310万公顷,占全球种植面积的40%,主要转基因作物的平均采用率约为90%。巴西连续六年成为转基因作物第二大种植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4220万公顷。阿根廷继续成为全球转基因作物第三大种植国,种植面积达2430万公顷。印度成为第四大种植国,绝大部分是棉花,Bt棉花种植面积创历史新高,达到1100多万公顷,采用率为95%。加拿大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为1160万公顷,为第五大种植国。虽然该国农民们减少了油菜种植面积,但采用率保持96%的高水平。
(三)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进行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主要有棉花和番木瓜。自2004年以来,农业部已先后批准了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等作物的进口安全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最近一次审批在2012年5月8日),作为加工原料。
我国共批准发放了7种转基因植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其有效期为5年,部分转基因品类此后继续获批安全证书),包括1997年发放的耐储存番茄、抗虫棉花安全证书,1999年发放的改变花色矮牵牛和抗病辣椒安全证书,2006年发放的转基因抗病番木瓜安全证书,以及2009年发放的转基因抗虫水稻和转植酸酶玉米安全证书。但除了抗虫棉花和抗病木瓜之外,其余已发放安全证书的转基因植物均未大面积应用,其中,转基因水稻、玉米作为主粮更没有被允许进行商业化种植。
番茄。早期没有延熟番茄,转基因的延熟番茄储藏期长是个优势。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育种家们获得了非转基因的延熟番茄,转基因番茄在储藏方面的优势不再,产量低就成为很大一个问题,又因皮厚口感差,直接被市场淘汰。自从1998年以来,全世界已经没有新的转基因番茄获准商品化种植。在我国,转基因番茄已经退出市场。
甜椒。我国曾经批准过抗病毒甜椒的商业化种植,但与常规甜椒相比,转基因甜椒并没有明显优势,因此被市场自然淘汰。
大豆。我国从1995年开始进口大豆,当时基本为非转基因大豆。美国从1996年开始批准种植转基因大豆,我国1997年批准进口转基因大豆,当年进口大豆288万吨,其中从美国进口237万吨,其余从巴西进口。从2000年开始大量进口大豆,至2013年进口大豆达6338万吨,大部分为转基因大豆。由于市场需求旺盛,截至2014年底,我国进口大豆已达到7100万吨。目前,批发市场销售的大豆油中,转基因大豆油大约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一桶5升装的转基因大豆油,相比非转基因大豆油的价格大约便宜10元,在批发环节上,非转基因大豆油因为贵,不仅没人买,也不好卖。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食用油市场的状况是,大豆油、菜籽油、棕榈油和花生油等4个主要品种产量达1984.8万吨,占食用植物油总产量的88.5%,其中大豆油产量为1160.2万吨,占总产量的51.7%。
二、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全程安全管理。农业部、原卫生部和质检总局制定了多个配套规章,发布了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建立了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许可审批和标识管理制度。中国于2000年8月8日签署了《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国务院于2005年4月27日批准了该议定书,中国正式成为缔约方。议定书的目标是保证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尽量减少其潜在的对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在缺乏足够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可对他国试图入境的转基因生物及产品采取严格的限制与禁入措施。该公约的第23条规定,对转基因生物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应在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向公众通报结果。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国内法”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条例,六个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588号)进行了修正。)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3月20日生效,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3月20日生效,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3月20日生效,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04年5月24日起施行。)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建立了由农业、科技、卫生、商务、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12个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作为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田间试验、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和产品标识等环节的执法监管,大力开展法规培训和科普宣传,确保各项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
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括安全评价体系、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
(1)安全评价体系。农业部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组建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安委会委员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安委会委员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农业部聘任组建。自《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农业部已相继组建了4届安委会,第四届安委会共有64名委员。
(2)检测体系。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一是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二是承担农业部或申请人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和复查任务;三是出具检测报告,作出科学判断;四是研究检测技术与方法,承担或参与评价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目前,全国已有40个单位通过认证获得检测机构的资质。
(3)标准体系。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技术委员会依法批准成立。标委会主要负责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出口及与安全管理方面相关的国家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对口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政府间特设生物技术食品工作组等技术组织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标准制定工作。现有委员41名。已编制完成《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规划》,研制的104项转基因标准已发布实施。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1、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和进出口活动, 都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评价。安全评价按照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三个类别,根据安全等级 (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尚不存在危害)、(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低度危险)、(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中度危险)、(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高度危险)的不同,以及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安全证书5个不同的阶段进行报告和审批。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只有经过批准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
2、生产许可证制度。所有研发单位在开展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应用时,只有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获得了相应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证书,并申请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
3、经营许可证制度。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过安全性评价获得了相应的生物安全证书后,所有从事这类转基因生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并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应的转基因生物经营活动。
4、进出口管理制度。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研究试验、生产、加工三种类型实施安全管理, 根据不同的类型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规定。例如,境外公司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首先由境外研发商提出申请,经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检测, 并经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在采取一定安全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方可以出口到中国。
5、标识制度。目前,国际上关于转基因标识管理主要分为4类:一是自愿标识,如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二是定量全面强制标识,即对所有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欧盟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0.9%、巴西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1%必须标识;三是定量部分强制性标识,即对特定类别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日本规定对豆腐、玉米小食品、纳豆等24种由大豆或玉米制成的食品需进行转基因标识,设定阈值为5%;四是定性按目录强制标识,即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是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必须标识。目前,我国是唯一采用此种标识方法的国家,也是对转基因产品标识最多的国家,凡是列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标识目录的转基因生物及其直接加工品,都应该按规定进行标识,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国实行转基因标识制度,国家有三部法规和规章管理转基因标识。第一个是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产品,必须在标识上加入中文说明。第二个是国务院的《》,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第三个是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有“5类17种”包括转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五大类的种子及其直接加工制品。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但豆腐、棉籽油、甜椒、木瓜等未列入。
三、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现状
基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考虑,世界许多国家都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国际上也有关于转基因生物制品的国际条约。
(一)国际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86年采用蓝皮书《重组DNA安全性考虑》,作为转基因生物总体指南;1992年,根据《生物技术安全性考虑?1992》,明确生物安全的概念和原则,根据《生物技术作物田间试验安全考虑》确定了分阶段原则和个案原则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管理;1993年,根据《现代生物技术加工食品风险评估概念和原理》,采用实质等同原则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的原则。1995年以来,风险评估信息共享,已出版65个生物安全共识文件。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最早提出应用风险分析原则进行食品安全管理,1999年建立生物技术食品政府间特别工作组(TFFDB),在转基因领域制定风险分析原则和指南。2000年发布了《关于转基因植物性食物的健康安全性问题》的文件。2003年7月1日,在罗马召开的国际食品法典大会上,通过了3项有关生物技术食品的原则和准则,即现代生物技术食品风险分析原则、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估准则、重组DNA微生物食品安全评估准则。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第一个关于改性活生物体越境转移的全球性政府间协定,有125个缔约国,2003年9月生效,我国2000年签署,并于2005年经国务院核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1997年,成立了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ICPM),负责评估全球植物保护现状,并向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提出工作建议。2004年6月1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制定《植物生物风险防范纲要》,主要用于判断改性活生物体是否含有对植物有害的物质,以决定是否出口或进口,该纲要的标准还适用于其他对植物有潜在危害的转基因生物体,如昆虫、真菌和细菌等。
(二)美国
美国转基因安全管理以产品的特性和用途为基础,未单独立法。美国政府于1986年颁布了《生物技术法规协调框架》。《生物技术法规协调框架》将基因工程工作纳入现有法规进行管理,即在原有《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联邦植物病虫害法》、《植物检疫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转基因产品有关条款。《生物技术法规协调框架》还规定,美国农业部(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USDA)、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是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主要管理机构,它们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基因工程工作及其产品实施安全性管理。上述3个机构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美国农业部的职责是依照《植物病虫害法》和《植物检疫法》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管理,负责转基因产品的种植安全。美国环境保护署依照《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对杀虫剂(包括植物杀虫剂,即转抗虫、抗病基因产生的蛋白质)进行管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依照《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负责评估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以及标识管理。
(三)欧盟
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以过程为基础进行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的决策权在欧盟委员会和部长级会议。日常管理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及各成员国政府负责。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开展转基因风险评估,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提出科学建议。转基因生物在欧盟范围内开展环境释放主要由各成员国政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欧洲食品安全局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最后由欧盟委员会主管当局和部长级会议决策。《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规定,对转基因成分含量高于0.9%的食品进行标识,对转基因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
四、市县农业部门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中的权责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三)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情况
1、2008年7月8日原市农业局印发了《衡水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农字[2008]35号);
2、制定了衡水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响应程序;
3、成立了衡水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组织了衡水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
5、建立了衡水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应急预案规定:市农业局牵头,市畜牧水产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卫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等九部门负责人组成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总决策、总协调,按照国家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启动实施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2015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安排情况
1、今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科学普及”。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5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5〕5号),该通知从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安排等四个方面,对2015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3、农业部公布的2015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要举措分工第8项第3小项提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和科学普及”。
4、农业部科教司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科(执法)函〔2015〕第18号)要求“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工商、食药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涉及转基因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5、农业部科教司2015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农科(综合)函〔2015〕第41号)第13项提出“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加快法规、规章修订,推动建设职能明确、权责统一、齐抓共管、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
六、我国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亟待完善。我国现行的关于转基因生物管理的法律主要为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颁布的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立法位阶较低,没有专门的人大立法。而且很多内容需要修改和完善。比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第2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其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列举了 5类17种转基因生物,没有包括在我国种植面积达3万多亩的转基因番木瓜“华农一号”,转基因大豆制成的豆腐等豆制品也不在目录里,按规定可不标识。
(二)审批程序缺乏透明性,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在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实验以及生产、进口环节实行审批制度,颁发安全许可证书,但到目前为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并未公开,对实际大众安全的转基因生物进口和生产许可的审批的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消费者很难获得相关的信息,只知道审批结果,对审批过程和安全性的论证缺乏了解,这难免会导致一些不准确的信息流传,造成百姓误解。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一是我国目前市场上存在某些转基因食品未加标识;或者虽有标识但不够明显或过于隐蔽,消费者不仔细查找根本无法发现;再有就是某些食品的辅料含有转基因成分但未注明,进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机构改革后,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归农业部门管理,市场上转基因作物加工食品归食药部门管理,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监管,还有待两部门协调。从过去农业部门的监管经验来看,转基因标识目录内的产品不标识有处罚,但处罚金额少,企业违法成本较低。二是部分地区违规商业化种植、加工和销售转基因作物(包括玉米、水稻等)。据有些媒体报道,湖北等地早已经进行水稻的商业化种植。
七、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思考&  转基因农作物的大量进口和商业化种植的趋势日益明显,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必要性日趋重要。&
(一)完善转基因农作物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立法。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产品立法层次较低,建议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增加转基因产品(食品)管理的规定,对转基因产品(食品)的标准、市场准入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转基因产品的以及推广方面,应允许地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选择,以保障地方对传统农产品的保护和发展。&  (二)建立公正透明的安全评估机制。自从转基因食品市场化和进入大众日常生活以来,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争议就未停止过,由于信息公开程度的欠缺,加上社会关于转基因生物的传言较多,导致老百姓对转基因生物缺乏信任。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建立和健全公正、客观、科学和透明的转基因生物风险安全评估体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人员的组成应公开和实行回避制度,定期发布安全评估报告,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近几年出现的“黄金大米”和“崔永元方舟子转基因论战”等事件反映出我国在转基因生物管理方面的漏洞。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卫生、食药监等部门对转基因生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 八、领导谈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
(一)陈锡文、韩俊谈转基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3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解读《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1、谈现状。中国现在已经批准进行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主要是棉花和木瓜,现在棉花基本都是转基因的。批准进口了一些国外的转基因的农产品,包括大豆、油菜籽、棉花、玉米,主要是大豆。去年进口的大豆超过7100万吨,大部分都是转基因的大豆。
2、谈研究方向。转基因可以说是大有发展前途的新技术、新的产业。可以说中国在转基因的研究领域,我们起步还是比较早,我们有很好的一支科学家队伍,虽然我们总体上跟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在研究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但是在有些领域我们可以说是处在世界领先的水平。特别是关于转基因水稻和玉米的研究,可以说是处于领先的水平。我们是支持科学家要抢占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制高点,中国作为13亿人的大国,人多地少,农业发展面临的环境资源约束越来越强,在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方面我们不能够落伍,这一点是明确的。
3、谈监管。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这一点也是中国一贯的政策。中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可以说已经建立了跟国际接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技术规程体系和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这一套体系覆盖了转基因从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进口许可到产品标识的各个环节,可以说在中国所有的活动、所有的行为都是有法可依的,都是有章可循的。如果没有经过批准,私自来制作、私自种植,这肯定是违法的。我们的行政主管部门只要一发现,肯定是要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置,这是毫无疑问的。
4、谈科学普及。转基因安全首先应该承认它是一个科学问题,我们不搞研究的,可能就知道一点皮毛,也只能去看一些科学家的文章,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我们未见得对它的来龙去脉了解得这么准确,但是转基因确实是非常敏感的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它是老百姓在日常生活当中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科学问题有时候会变成一个社会问题,你看像媒体报道,甚至到菜市场、食品店里问一个消费者,一问转基因,有的人会谈转基因色变。为什么要强调加强转基因技术的科学普及呢?就是希望我们要让社会公众也包括媒体要全面客观、原原本本的对转基因的技术来龙去脉、发展的历史现状以及它的特性和安全性、存在的风险,包括对我们现在中国的这一套安全管理体系,也包括其他国家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管理体系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比较全面的了解。要揭开转基因技术神秘的面纱,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理性的看待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的产品。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有一点是明确的,我们中国的农业转基因产品的市场不能都让外国的产品占领。
(二)韩长赋关于转基因的有关指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上,农业部长韩长赋指出,对转基因“在研究上要积极,坚持自主创新,在推广上要慎重,做到确保安全。”在被媒体问及部长是否吃转基因食品时,他表示,“我也吃转基因原料加工的食品。”2015年2月13日下午,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到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调研,慰问干部职工。强调转基因科普工作要做好,科普宣传小册子要多向社会公众无偿发放,拓展宣传渠道,要本着科学精神进行安全评价,要高度负责,对于安全的要支持。
(三)牛盾谈转基因
3月12日,在参加完政协小组讨论后,全国政协委员、农业部原副部长牛盾接受了新京报等媒体的采访。  
1、谈农业部对转基因问题的态度。转基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会和可能性。我们对转基因技术和农产品研发有三个目标。第一个是为解决粮食安全服务,通过对它的研发和商品化的应用来提升农产品数量;第二个是想通过这种技术的研发,来提高农产品品种的抗逆性,比如说让小麦、水稻遇到低温、干旱、病虫害也不怕。第三,我们也希望通过生物技术研发提升农产品的品质,让这个农产品有更多的营养物质。比如女孩子非常喜欢漂亮,但又挡不住岁月的痕迹,可到了脸上怎么办?我们可以在粮食、植物油里面增加不饱和脂肪酸,(吃了以后)人就会感觉气色、精神都很好。目前取得进展的是,我们提高了农作物的抗性,而产量和品质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现在正朝这个目标努力,还没有更多的成果和数据出来,估计我们这代人还需要努力。
2、谈怎么理解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现在还没有找到一个食品、物品是百分之百零风险的,所以评价转基因安全不安全,要有足够的实验结果和数据。用一代人的努力,还有代际之间的积累才能做出判断。我们无非是想把这样一个先进的东西,把优势发挥到最大,让劣势尽可能不出来。
3、谈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获得安全证书就意味着它是安全的,可以食用,但企业在产品上市时还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为什么要标识?根据你的知识和你的消费偏好,你有知情权,还有选择权。尽管它是安全的,我还是不想吃,没人逼你,你自己定。
4、谈转基因监管。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前面有法律,规定什么样资质的机构可以研发,什么样的可以试验,进行过程中有人可能没太好好学习,就跨界了,这就需要严格监管。
5、谈安全标识制度。标识是法律规定,增加成本是那些生产非转基因的企业自愿的。但现在市场上有个现象叫做“劣币驱逐良币”,非转基因的东西生产出来后,法律规定可以不标识,但是这些企业就要标识,因为他知道有一部分消费者很愿意消费非转基因产品。
6、谈转基因作物推广。现在转基因农产品的商品化销售,全世界也就20多个国家,而这些国家生产的转基因大豆、玉米、油菜,很多种子也基本都是美国的。中国能有实验室的领先水平,这也是竞争力。我有很多的成果研发出来,不商品化,把它储备起来。不都看好美国吗?美国现在很多的转基因研究成果也是不开发的,美国的转基因小麦都研发出来多少年了,你没听说过转基因小麦吧?
(四)余欣荣谈转基因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6日16时举行记者会,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就“推进改革创新,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其中重点提到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
&& &1、谈态度。农业部对待转基因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简单地讲就是突出三条:一是在研究上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占领农业生物科技的制高点。二是推广上慎重,做到确保安全。三是管理上依法。当前,人们对转基因有疑虑和担心,社会上对转基因问题有争论,从人类科技进步史的角度来看,这是正常现象,因为转基因作为一项重要的生物新技术,诞生的时间还不长,社会对这项技术的认识还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目前人们对它的看法存在不同是正常的,属于科学认知的问题。转基因是一项新技术,也是一个新产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也是农产品的消费大国,而又人多地少水缺、水旱灾害频繁,病虫害发生率高,所以为了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长期有效地供给,必须走科技创新之路,包括在转基因这项高新技术上,必须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安全管理和科学普及。我想,随着科普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公众的疑虑是可以逐步减弱的。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好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把这些工作做实,做到位。
2、谈监管。近年来农业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监管,农业转基因的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有序,总体可控。具体来讲,一是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并实施了四个配套的规章。二是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建了由64位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转基因的生物安全评价。组建了由41位专家组成的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发布了108项转基因的生物安全标准。三是建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了由12个部门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四是加强了转基因标识的管理,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标准。依法对转基因的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等五类作物的17种产品实行按目录强制标识。五是加强日常监管。上个月,农业部印发颁布了2015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属地化管理的责任,研发人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坚决杜绝个别单位和个别人违规销售种植转基因作物的现象。
3、谈以后。在这里我们也欢迎包括新闻媒体的朋友,加强对违规违法种植销售转基因作物,特别是对安全标识进行监督。我们一旦发现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我还想借此机会讲一下,我国只批准了转基因的棉花和木瓜的商业化种植,还没有批准任何转基因的主粮商品化生产,今后我们将遵循“非食用??间接食用??食用”的推进步骤,慎重地进行推广应用。同时,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转基因的信息公开透明,凡是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评价标准、审批结果等信息,我们都在农业部的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可以请这位记者朋友到网上去浏览一下。当然,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更好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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