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方案修复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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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是当前一段时期环境保护的热点问题之一,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强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加快土壤重金属治理。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牟广丰介绍,土壤治理、污染场地修复是环保产业新生力量。目前还存在着科技支撑相对薄弱,资金过多依赖于政府,标准尚未健全,商业模式还不清晰等问题制约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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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在致辞中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是当前一段时期环境保护的热点问题之一,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强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加快土壤重金属治理。要以改善大气、水、污染环境为重点,对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彻底整改,实施土壤修复工程,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严格环境风险管控,同时统筹保护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下决心走出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双赢之路。节能: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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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污染修复过程的风险管控问题分析
污染场地的风险由众多因素组成,包括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含量、地下水污染程度、地下水污染扩散分布、周边居民分布、当地气候条件、选用的修复技术和修复工程操作以及场地未来开发规划等。因此,风险管控的思路应贯穿整个场地修复过程。
  OFweek网讯 污染场地修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交叉理论知识和工程经验。污染场地的风险由众多因素组成,包括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含量、地下水污染程度、地下水污染扩散分布、周边居民分布、当地气候条件、选用的修复技术和修复工程操作以及场地未来开发规划等。因此,风险管控的思路应贯穿整个场地修复过程。  风险管控需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做好污染场地修复风险管控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识别污染物对人群的影响及暴露的途径。要弄清楚场地污染物的理化性质、毒理学性质,结合周边居民分布和当地气象条件,初步建立场地概念模型,识别出污染物对周边人群的健康影响及暴露途径。  如场地污染物具有易挥发、疏水特性,大气扩散途径可能对周边人群造成影响的风险很大,可采用密闭封盖、负压运行等方式阻隔控制。如污染物具有难挥发、疏水特性,当地气象条件显示大风扬尘天气较多,可吸入颗粒物就可能是影响周边人群风险需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土壤挖掘、破碎、筛分等施工过程选择在小风和静风的天气进行扰动操作能有效控制风险。如污染物水溶性强,易经土壤淋溶进入地下水发生迁移扩散,地下水影响到周边人群的风险就会很大,需综合考虑污染源位置、迁移扩散途径及地下水污染范围。此时地下水抽出&处理、帷幕灌浆、禁止周边居民使用地下水等措施控制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此外,如果当地降雨量较大,地表径流可能也是污染物迁移、扩散导致环境风险所需考虑的暴露途径,可采取雨水导排、水平阻隔等措施降低风险。  二是对场地修复每个操作单元进行污染物扩散模拟和风险评估。要细化场地概念模型,并提出控制措施。土壤挖掘转运后湿法治理技术涉及挖掘、筛分、转运、土壤暂存、固液分离、废等环节,需要分别加以分析。  挖掘筛分过程需模拟不同气象条件下扬尘和气体污染物对周边人群的影响,并分析大棚覆盖、负压运行等措施对大气污染控制的影响,提出有效的措施,同时还需考虑噪声的影响。转运过程需对运输路线进行分析与敏感点筛选,对不同气象条件以及运输车辆采取不同措施条件下运输过程对敏感点的环境影响,要进行充分预测和论证,最终从选取运输路线、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天气选择等角度提出控制对策。土壤暂存过程需对暂存地的合理性、暂存过程是否存在地表水、地下水和扬尘影响等进行分析论证。固液分离废水需考虑废水去向、废、污泥去向等,选择污染控制方法。土壤原位注入药剂治理技术需模拟研究不同注入方式对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扩散的影响,对存在污染扩散的情况提出帷幕灌浆、渗透反应墙等控制措施。土壤原位注入技术还需论证注入压力、注入频率、注入药剂等工艺对地基安全性的影响。  如果修复区域周边是想保留再利用的厂房、住宅区、交通要道、公园等公共设施,原位修复的目标除了消除环境隐患,还要恢复周边设施的再利用功能。此时原位注入技术则需要研究分析不同工艺条件对区域地下水位和压力强度的影响,以防出现道路坍塌等安全性事故。  三是对选用的修复药剂进行评估分析。修复药剂在兼顾经济可行的原则基础上,需考虑无害化、减量化、公众可接受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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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证 码: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市场当前现状、存在问题及未来需求
本文是两个月前应某项目的外方合作单位要求,对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市场的现状、问题和未来需求所做的一个简略的分析,观点可能与当前某些媒体对本行业的热度报导有所不符。另外,本文是基于不同国情和管理制度下项目实施经验的总结与对比,可能含有部分“不恰当”言论(not
politically right),引用请慎重。
1.&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市场现状及存在问题
1.1土地公有制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个人不允许拥有土地,只允许政府和集体组织等公有团体拥有土地,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中国,任何土地的所有权不允许买卖,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发生转移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且这种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因此,虽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和转让,但实质上相当于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出租,并且一次性缴清租金。个体土地所有权的缺失和土地所有权禁止买卖意味着各级政府是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领域最大的客户,同时也意味着个体无法也不愿意对土地的污染状况负有实质性的责任。
1.2& 污染者付费原则在中国的实施情况
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申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1989年制定并实施至今的《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规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及噪音、震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一批国有老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原来就没有净化设备,这批企业污染的治理,需要加大投资,如果全部治理责任由企业承担,在某些情况下是行不通的。
2008年,中国国家环保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该文件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具体到上述条文在现实中的执行,由于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实现“污染者付费原则”。现实情况是,由于城市的扩张或产业升级的需要,迫使多数国有老企业关闭或向城市外围人口较少处搬迁,而部分企业经营不善已经频临破产或已经破产,因此无法支付企业关闭或搬迁后的场地修复费用。政府希望通过重新开发利用这些地块,也即,通过转让地块使用权,来支付土地修复的费用。但现实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费用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的修复费用。
1.3 中国现阶段实施场地修复的主要动力
土地性质变更,主要是工业用地变成住宅用地,也即,污染场地的重新开发利用,是启动现阶段中国场地修复的动力。中国目前还没有特定用于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的法律和法规,现存的两个关于污染场地的政策性文件是:《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而这两个文件之所以出台,直接原因是由于前些年,企业搬迁后遗留的场地不经过调查修复便直接开发利用,在此过程中,遗留在场地上的污染物造成了一些环境污染事故,引起了中国环保部门的重视。
1.4 非开放的环境咨询市场
上述提及的47号文件中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
因此,大多数场地企业主,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直接去咨询当地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部门。而这些环境监测部门在此之前以监测大气和地表水为主,对污染场地和污染在地下运移的知识储备还没有达到进行规范的污染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的要求。因此,出具的污染场地调查报告缺少很多必要信息和参数,往往无法据此提出修复方案。
1.5 客户对污染场地的相关知识有限
这一点有两层含义。其一,由于历史信息记录不全或其它不能说明的原因,在第一阶段场地调查(资料搜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期间,客户能够提供的有用信息非常有限;其二,客户为了节省费用或对污染场地修复过程不了解,往往要求做完第二阶段的初步调查后就进行场地修复,而这个阶段的调查报告缺失包括污染深度、污染范围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在内的很多必要信息和参数,这导致后期的修复存在很大风险。
1.6 没有正式颁布的国家级技术导则
目前,除了北京市颁布了地方性的污染场地调查评价导则外,国家污染场地调查和修复的相关导则还没有正式颁布,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这些导则包括《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场地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技术导则的缺失导致了各地场地调查评估和修复验收工作的随意性。
1.7 仅仅修复土壤而忽略地下水
场地上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包括各类储池储罐内的废水)和河流底泥是污染场地上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然而,由于没有正式颁布的技术导则,在实际污染场地调查和修复过程中,为了节省费用,客户仅仅强调土壤污染而故意忽略其它介质尤其是地下水污染调查和修复。为此,对于中国南方地下水埋深较浅的地区,土壤修复后由污染地下水造成的二次污染不可避免。
1.8 土壤修复完毕后需要批复文件才能重新进行场地开发
前文提到的47号文件还规定: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污染土壤修复完毕后,业主或开发商需要根据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验收合格结果,向环保局申请场地修复合格、可以进行开发的批复文件。然而,针对场地修复之后的监测验收目前也同样缺乏技术导则。
1.9 批复文件获取后场地的环境责任仍不明确
当业主或开发商获得修复合格的批复文件后,如果场地在开发建设的开挖过程中发现了调查和修复阶段没有发现的污染(比如由地下水二次污染造成),则责任主体尚不明确。此外,场地修复完毕后,长期监测和后续维护的责任主体也并不明确。
1.10 场地污染信息保密
中国在污染场地监管方面还缺少透明化管理,污染场地的调查报告和修复验收报告属于保密文件,社区公众没有渠道获悉关于场地污染程度的信息,业主也不希望参与场地调查和修复的相关方向外披露有关场地的任何信息。
1.11 建筑垃圾和外来堆土管理不规范
目前由于中国对于污染场地的监管还不完善,导致企业搬迁设施拆除后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场地上。无论场地调查是在拆迁之前还是之后所做,场地上堆放的建筑垃圾都给后续的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除此之外,有些拆迁后的场地管理不善,导致大量质量不明的外来堆土进入,也给后续的调查和修复造成了困难。
1.12 目前异位修复方法占修复技术的主导地位
异位修复方法是中国现阶段污染场地修复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异位异地(开挖后将土壤运出场外),或者异位原地(开挖后在现场处理)。原地原位修复方法很少采用,原因有两个:其一,由于后续场地开发需要,客户要求的修复工期非常短,导致修复企业可选择的修复技术非常有限,不得不采用高耗能、高成本的异位修复技术。耗能低但耗时长的修复技术,根本就没有市场;其二,修复企业本身缺少原地原位修复技术的实施经验。
基于前文的分析,中国形成一个规范的污染场地修复市场的前提条件或基本需求如下:
针对场地评价、风险评估和场地修复方面的专有法律、法规
针对外来土清运、倾倒和再利用的法规
对各地客户(主要是各级政府和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污染场地管理和再开发利用流程的培训
在污染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提升环境咨询顾问的地位
建立和颁布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验收操作导则,尤其是在地下水调查和修复领域
基于实质性风险评价的场地修复
提升污染场地管理流程中的公众参与意识
建立场地调查和修复信息对公众开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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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探讨工业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
日 15:37:3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记者 钟兆盈
第五届土壤污染与修复国际会议日前在浙江省杭州召开,工业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论坛同期举办。
当前,土壤污染是全球性环境问题,如何安全、可持续利用土壤和管理污染土壤已经成为政府、学术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工业污染场地修复一直是环境修复的重要领域,论坛为科技工作者、工程师、咨询顾问、政府管理人员、学生等提供了一个国际化交流平台。
此次工业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论坛内容分四大板块,分别围绕工业污染场地修复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发展和模式探讨,场地调查与风险损害评估及修复标准,工业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地下水修复等行业热点议题设置了24场报告。
论坛期间,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等和来自中国台湾、美国等地的专家及行业资深人士分别做专题报告。论坛同期还举办了环境修复主题会展。
据了解,土壤污染与修复国际会议每4年举行一届,旨在展示最新的研究成果,交流有关污染土壤、沉积物、地下水和工业场地可持续利用、管理和修复的最新进展。
会议由中国科学院主办,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浙江大学、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办。
土壤污染治理起步较晚
林玉锁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国内对于大气、水以及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均有较大进展,但对土壤污染的治理起步较晚。
迄今为止对土壤污染治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国内针对农田土壤和国土环境进行了背景值的调查以及环境容量的研究,那时土壤污染情况相对良好,学者和专家将主要精力放在矿山、污水灌溉以及农药污染领域。第二个阶段从2000年至今,随着土壤污染情况的加剧,政府与社会开始逐渐重视。土壤污染治理和大气治理、水体治理一起被提到了新高度,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壤污染治理体系也在逐渐建立与完善。
未来发展关注科研与产业
骆永明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研究员
过去十几年,我国土壤环境保护与修复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的过程与机制研究、对人身和环境影响的研究、土壤环境治理标准的研究、用于土壤修复高新技术的研发五大方向取得诸多成果。
与此同时,修复行业内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公司、科研院所以及实验室与研究中心等,为提升科研实力、培养专业人才、引领创新奠定了基础。
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修复技术体系日渐完善,环境管理与产业化进展效果显著。但是,在土壤环境的分析与监控、原位快速修复技术与设备的探索以及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建立和信息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未来,国内土壤环境保护的发展,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二是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相关产业的支持。
有机类污染影响农业生产
朱利中 浙江大学教授
土壤的有机类污染问题深深影响着国内农业生产以及居民健康。针对有机污染土壤主要采取缓解和修复两种处理手段,污染程度较轻的农业用地一般用缓解污染的技术手段,而污染程度较重的场地则采用修复的技术手段。
针对污染程度较轻的农业用地,确定污染物的生物利用率是关键,比如现有的连续超声波萃取技术,通过测定植物萃取液中各种形态有机污染物的含量来确定污染土壤的生物利用率。另外还有技术是利用生物炭和表面活化剂来吸附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研究表明经过处理过的土壤长出的作物PAHs浓度降低了2/3以上。针对污染程度较重的场地,主要采用一种表面活化剂强化的生物修复技术(SEBR),对PAHs的去除率可以达到45%~70%。
提升修复行业综合能力
高胜达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
随着“土十条”的发布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制订的加快,修复产业也从萌芽期进入了发展期,这一时期正是新老企业交织、产业生态格局再造的阶段。
推动修复产业发展的工作也应该审时度势、顺应发展,将重点从萌芽期的宣传、呼吁和粗放治理,逐步转移到提升修复企业综合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实现项目精细化管理等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新进入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将担当冲锋主力军,原有中小企业的核心价值会逐步显现,这两类企业将在未来3年的格局重塑中大显身手。资本和金融会成为资源重新配置、商业模式创新的新动力,资深人才会成为稀缺资源。
“土十条”发布后,修复产业的车轮滚滚向前,不会再有试错的机会,只有制定出合适的战略,并以此为纲,将项目、技术、人才、资本有机结合,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在未来的格局中争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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