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方法与唯物辩证法方法论的异同和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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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毕业论文网
  辩证法作为1种科学的逻辑方法,无疑可以成为1切科学认识的重要工具之1。从内容上看,早在中国先秦哲学中就包含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只是没有形式化,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辩证法逻辑方法。在西方思想史中,辩证法也是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但它并不是西方文化主要的逻辑思维工具。本文之所以要专门探讨辩证法的局限性以及其适用范围问题,主要是为了阐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多种思维方法的关系,同时使我们进1步明确任何1种思维方法都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在这个限度内才是有效的,这也是1切科学方法的基本标志。没有绝对普适的方法和逻辑,辩证法也不例外。在不同的认识领域和不同的条件下,各种思维方法或者逻辑规则都有其独到的作用,它们可以互相补充,但不能完全相互取代。另外,人的认识过程是有阶段性的,科学的发展需要发现新的思维方法,辩证法也可以发展,所以辩证法才可以称为科学的方法。这也是科学与1般意义上的宗教文化的本质区别,宗教需要继承,宗教精神是不朽的,科学却永远要发展。哲学的1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认识的基本方法问题,以成为科学认识的有效工具。我们对1般辩证法思想进行了基本的批判。它认为辩证法不是普世的、绝对的思维方法,因为世界不是简单的矛盾世界,还存在非矛盾世界和无矛盾世界。这就是世界3分说的思想。辩证法也只能适用于矛盾世界;即使在矛盾世界,也没有绝对的3大客观规律,它们也只是有适用条件、范围的宏观物质世界的思维规律。这样,黑格尔创立的辩证法哲学理论也必然需要以及可以进1步发展。
  1 西方辩证法思想演化简介
  辩证法思想在西方有着比较明显的发展脉络,从时间角度看,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表现出1种继承的连续性。但从内容上看,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思想是最完整的,黑格尔、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都没有超越他,而只是从不同的侧面丰富了辩证法思想理论。从科学角度看,后人的局限性更大,可以说都没有达到辩证法的精髓思想所在。
  1、亚里士多德的潜能说
  亚里士多德用现实和潜能这对范畴从总体上描述事物的运动变化。他认为在事物自身内部就包含运动变化的可能性,这是潜能;当事物的运动变化1经展开,就由潜能变为现实。他说潜能是1切动变之源。他还指出:1切自然事物都明显地在自身内在有1个运动和静止(有的是空间方面的,有的是量的增减方面的,有的是性质方面的)的根源。亚里士多德不仅从这里深入地把握着事物的内在矛盾,把握着由潜能向现实的不断转化,这种转化使动变表现为1个前进运动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涉及1系列对反概念:原因和结果、质料和形式、可能与现实,必然与偶然,等等。这些范畴都是成对出现,是作为既对立又统1的矛盾双方而被把握的。它显示出亚里士多德思维的真正辩证性。亚里士多德在确认对立的多样时不仅只停留于现象的思考,而且深入事物的本质,把它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确认对立的普遍性。他说:实体(或本体)最突出的1个标志是当它保持着自己同1性的时候,却同时能容受相反的性质。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这里统1性是建立在1种真实的同1性基础上之的。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的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实际上都有新的发展观,但都不是真正的潜能变为现实,而是外在的发展观,绝对运动的发展观。具体来说,亚里士多德的潜能说的发展方向,1是黑格尔是无限的客观必然性,2是马克思是无限的主观能动性。我们认为,潜能是1个非常重要的哲学的基本范畴。潜能在马克思那里是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人定胜天、征服自然和1切敌人),在黑格尔那里是他人强行推动,靠外力作用(君主、上帝等无限力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折中道路,不走极端。但是两极的确认本身就是差别的,折中不1定就是适宜的,最多只是偶然的中庸的形式化,并不是形式与内容的真实同1性。
  那么,实现矛盾转化的基本途径或内在依据是什么?是否定之否定还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前者是归纳的、形式的,后者是缺乏形式的、直观的,上帝观的方式实现统1的。所以,只有认识到对立双方的内在同1性,也就是潜能的存在,才使矛盾转化得到最内在的支持力量。
  总之,我们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思想是西方辩证法思想的精神的原种,只有它才是完整的,是人化的、世界的,是本体-认识整体论,超意识的精神之光。
  2、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观
  黑格尔在确立对立统1是事物前进运动的根源时,却用否定之否定的形式来实现发展。因此在黑格尔对立统1的学说中,否定之否定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逻辑学》所描述的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从纯有开始的,纯有就是纯粹的无规定和无内容的概念,因此它在自身中就潜藏着自身的否定,必然向它的对立面无转化。无虽然是没有内容的概念,但也是1种存在,这种存在使无与有相互过渡、相互转化――这就是否定的否定。这后1次否定产生1个新概念即变易。因此,黑格尔特别重视否定性范畴,认为引导概念自己向前的就是这个否定的东西,它是概念自身所具有的;这个否定的东西构成了真正辩证的东西。
  我们认为,黑格尔从主观性角度发展为精神辩证法,是绝对意识的。属于纯粹认识论。
  3、马克思的主观能动的发展观
  马克思认为,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用潜能和现实的观点来说明事物发展,还是黑格尔用否定之否定来说明事物发展,他们的发展观都是不彻底的、半途而废的。因为亚里士多德关于潜能和现实的理论还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杂质,这就是亚里士多德企图用纯粹现实的终极因来说明1切事物发展,因而也就把潜能和现实的关系形而上学的割裂开来,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黑格尔的对立统1学说只是纯概念的自身发展、自身认识的思辩体系。纯概念是1种脱离自然和社会历史的无身的理性。马克思指出这种理性在自身之外既没有可以安置自己的地盘,又没有可以和自己对置的客体,也没有自己可与之结合的主体,所以它只得把自己颠来倒去;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对置起来,自己跟自己结合――安置、对置、结合。用希腊语来说,这就是:正题、反题、合题。这里面有多少主观随意性是可想而知的。1句话,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虚构的精神运动,没有客观物质性的支持,只是1种逻辑方法。
  我们认为,马克思从客观性角度发展为物质辩证法,属于反意识的,是非纯粹认识论。
  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曾经宣布,唯物辩证法是唯1科学的认识论,方法论,那么我们而况仪说辩证法理性就此结束了吗?是开辟全新的道路还是可以继续向前继承性发展?我们知道,胡塞尔从非意识角度,实现了辩证法的主体同1,是认识-本体论。老子从无意识角度实现了辩证法的客体同1,是本体-认识论。但是,他们都不够明确、清晰,也都缺乏必要的形式化的环节。另外,辩证法的1分为2的对立观是平面化的思维方式,这才我们应该注意的其最要害的地方。我们认为,胡塞尔和老子实际上都自觉或者不自觉的超越了这种平面化的思维方式。有关论述可以参看拙著《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和《4维法学论纲》。下面我们就从1个新的角度对辩证理性(因为黑格尔是辩证法的集大成者,所以,我们这里主要以他的精神辩证法思想做摹本予以集中考察和批判)再做1番基本的考察。
  2 辩证运动的相对性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唯1科学的思维方法,与传统机械的形而上学相比辩证法具有更高的科学性,这1点是可以肯定的,但是辩证法的科学性是绝对的吗?这还是需要回答的问题。实际上几乎大多数学术型哲学家都认为自己的方法或者理论观点是科学的,都认为自己的理论代表着1种真理。而且西方从亚里士多德时代起就认为真理是概念和实际的符合,并且他也同样认为自己的哲学是科学的真理。但是历史在肯定这些西方伟大先哲的方法和思想的同时,也不断发现着他们的学说的许多历史局限性和重大偏见。可是中国先哲似乎就没有这种困惑,因为在他们眼里真理从来不是不变的教条,他们只要求每个人自己去发现生活和自然的相对真理,只是在把他们的思维方法留给后人,就是中国古人所谓的授之以渔而已。所以,我们认为辩证法实际上也只是这样的1种科学思维方法罢了。在机械形而上学的视阈中,完全不能包容任何意义的无限精神,而辩证法就是要企图把握精神或者客观物质世界的无限性。事实上,这种意向并没有在辩证法中变成现实。1切无限和有限都是相对的,人不是万能的神,任何认识都离不开主体的有限能力的制约。即使在天人合1的境界里,人也只是短暂的达到1定程度的自由,感觉那所谓的无限风光(神性)而已,也不可能抓住完全绝对的无限(就是把无限作为客体),因为所谓无限实质上也是有限的,或者无限就是“大无”本身。辩证法相对全面的认识方法,看到事物的未来发展趋向之维度,不局限于现在、当下之局部,这种方法和传统形而上学比较无疑有较大的进步。但是存在场的真质从来就是相对的(等于那无限的虚无,因为万有同1),首先,它是离不开主体的;其次,主体认识的差异不可消失;第3,存在场的发展是3维的,现在于过去和将来的制约之下,事物可以发展也可能倒退,不是只能前进(循环性是不可改变的)。另外,在空间维度上看,存在-存在者场在关系是整体性3维化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第1、第2性的关系,就是说精神与身体、万物、宇宙(天)的关系不是线形的决定关系。辩证法可以看到存在场的对立统1性,但这不同于事物的真质场。其实,可以认为事物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抽象本质等待我们去发现,假定的本质都是实践中创生的,是场在。这是现象学的观点,也是道学的思维结果。
  我们知道,形而上学要认识绝对静止的、不变的事物,以求1劳永逸地发现绝对真理。辩证法反其道而行之,正如黑格尔说,精神是知自己本身的现实的理念。他认为精神是绝对不静止的东西,认为事物只有在绝对运动中存在,只有在无止息的历史的辨证运动中人才能把握无限,认识绝对理念。而实际上不仅静止具有相对性,运动也同样具有相对性。1般来说,我们找不到绝对静止或者绝对运动的客观存在,只能选择参照系之后才能谈运动或者静止。现象学选定主体之后,在主体的现象学还原法之下,可以达到1种本质的直观(本质就是现象)。道学要求主体忘我达到静极(不是绝对截止)生动(也是相对运动),看到世界的真质图象(现象就是真本质)。在这些方法中,都是先有存在(现象),后有本质,相信自然的第1性,本质是相对的,是虚无化。实际上,存在和本质都是相对的,只有存有场域(真质)是绝对的(也是1种假定,不过这种假定更加简约)。因此,人类精神的运动就没有绝对性,只是在主体的选择中才发生作用,不是在绝对运动中把握精神的绝对理念,恰是在相对静止中看到精神场在的绝对真质。
  在黑格尔那里精神高于自然,不仅如此,甚至可以说,没有精神就没有自然。这曾经是西方思想史上1种最大胆的假设。中国先哲有过吾心即是宇宙,宇宙即是吾心的学说,但是只是将自然与精神等价。那么,黑格尔的这种假说依据何在?在我们看来,这是为其假定的绝对精神概念而奠定基础的,因为没有这种假设在先,就不可能产生绝对理念的思想。这种绝对精神不依赖与任何存在,自己创生自己,自然只有是绝对精神的产物才是合理的。自然没有自由性,不是自主的,所以精神本质上不同于自然。精神的本质是自由,自然是不自由的。精神可以在矛盾中保存自己,自然是无矛盾可言的,自然只是单纯性、有限性。这样,黑格尔将传统形而上学的主观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思想彻底加以改造,认为由绝对精神中的绝对理念创造并主宰着我们的世界。我们认为,其实质仍然不过是为上帝的合理性、合法化在论说而已,这也是西方文化将基督教科学化的最初尝试。在现象学中,存在-存在者整体场没有本质与现象的真正区别,真正的现象就是本质,所以主体可以直观本质(真质),世界是单纯的、简单的、相对绝对的。在道学中,自然(不是机械自然而是大道自然,下同)是第1性的,是最高的存有场,所谓的本质的存有场就是现象的存有场,也就是大道,道法自然,自然有道,天人合1是最真实的无矛盾的和谐完美的思想境界。这样,精神与自然已无法区分,达到高度的、相对绝对的同1场态。因此,黑格尔的精神是第1性的思想假设只是1种认识事物的方法,完全不具有所谓本质上的绝对性和真理性。
  在黑格尔那里,精神的存在就是无限性的,自然也是精神发展的1个环节,精神可以从1切限制中走出来,达到1种绝对的无限性。传统形而上学无疑只能把握有限,这是黑格尔不能满意的。而唯心主义的主观无限性也是不够客观的,所以黑格尔也不同意。黑格尔认为,只有不依人的意志转移的绝对精神的无限性,才是真正的无限性。马克思却将这种无限性赋予了客观物质世界,假定了物质的绝对第1性和不可改变性。这是对辩证运动的1种不同的解释。同样没有绝对的真理性。因为物质或者精神都不过是辩证运动的不同载体,都是存在者或者存在现象,不是真质或者存在-存在者整体场。胡塞尔的现象学相信本质(真质)的存在场在,但本质(真质)是离不开主体的把握的,不是绝对客观的,也不是主观随意的,具有相对的现实性。中国道学思维则完全打破了主观限制,也打破了客观限制,无视人为划分的主、客观之间的区别,在相对绝对的同1中把握本质(真质),使精神与自然在本质(真质)上合1,达到知道的最高认识境界(意识-无意识-身体-天合1,精神完全自由了)。我们认为这种场在的自由才是最高的自由,这种自由精神才具有更高的和更加不朽的无限性,而它是只用辩证法思维的人无法理解的。
  实际上,人的想象力也是有限的,即使上帝神仙也不是万能的,怎么能够假定绝对无限的事物?中国人(也许还有古希腊人)发现了万物有道,这是非逻辑的世界,这里是万物无殊。另外,西方的现象学使意识现象化,本质(真质)直观化,也是1种非逻辑思维。正是在此人类实现了对辩证理性的实质性突破,因为统1必须有同1性的支持,对立-同1才有统1,对立是表象,同1是本质(真质),2者不可偏废或趋于1个极端。辩证法的创始人从反对同1律创立了辩证法,但是同1性仍然是世界的真质。这是他们忘记了的问题,需要加以纠正,使辩证法得到发展。
  3 辩证法的实质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人类思维的绝对的、普遍的规律。实质上,辩证法只是在处理矛盾的存在现象时才是有效的。这是作者的观点。3点基本理由如下:
  1、辨证法是道的1种表达形式。
  我们认为,1切存在场域都可以分阴、阳、中3态,用辩证法术语说也就是正、反、中3个方面。其中,中道是理性的,辩证法的统1性(合题)不是中道,只是1种外在的、形式化的虚拟的整体的不同方面之间的相对协调关系,表达了对立双方的跳跃式的相互转化关系。而在存在-存在者场在整体的转化过程中,中道是具有独立性的状态,是存在场的单独1个维度。如理性与反理性是对立,还有中道的非理性场,非理性存有中的人性内容是人道的、真实的状态,我们绝不可忽视。也就是说,它不是理性,也不是反理性,却同样是真实的真正客观的(主、客体同1)存在-存在者整体之场态的表现。道学的中庸态,或者现象学的本质直观的存在场就是非理性直觉、是存在之大象。所以,在这里辨证法方法还是空洞的形式,而不是实质存在场在形式。这种实质场在是由个体不断发现、实践的,所以我们也可以用存在主义的说法,存在先于本质;或者道学的说法,德是道的形式的观点来表达这种思想。
  2、辩证法是1种形式逻辑。
  黑格尔表达的辩证法是关于人的精神内在矛盾运动的逻辑规律。显然矛盾运动不单纯是精神运动的局部规律,也是所谓客观物质或者普遍的存存运动的有限规律。马克思发展了物质运动的辩证法,这个问题后面我们再讨论。黑格尔的这种辩证形式逻辑企图实现存在之本质与现象的强制统1,而实际上真正的本质就是现象,真正的现象也是本质,2者是同1的。它们也就是中国古代道学所谓的中德之象。在道学思维中,任何两极都不是存在,而是虚无化,存在的就是本质(不是通常所说的抽象的本质),就是中道,即真现实性。只有真现实性才能实现法关系的情理交融。所以,我们说辩证法是纯形式理性、表象理性,无人道、人性内容。而没有人道性,辩证法就丧失其最实质的意义,会成为任何主体的自我精神被强暴的帮凶。
  3、矛盾现象不是人-世界整体存有场域的普遍现象。
  有人认为,黑格尔认为1切事物都自在地是矛盾的这个命题比其它命题更加能表述事物的真理和本质。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矛盾则是1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动力和活动。黑格尔从矛盾的普遍性和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的角度把矛盾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根本最普遍的范畴。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思想是科学的逻辑方法而加以改造,并且提出了唯物辩证法学说。在这里,与黑格尔的精神辩证法完全相反,辩证法绝对被限制在物质世界,绝对的客观物质世界中的矛盾律成为最基本的、最核心的、普遍的事物运动方式。我们认为,矛盾现象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存在的,不是人-世界的任何层次都存在的现象,不是精神世界的绝对运动规律,也不是物质世界的绝对运动规律,因为无论是自然科学的实践还是人类心灵的体验,都说明在人-世界领域还有非矛盾现象和无矛盾场态,在这些范围内矛盾律是不成立的,或者是无效的。
  3 辩证法的局限性
  真理永远属于少数人,这是不变的真理。所有辩证法思想家认为辩证法是表达精神真理的必然形式而放弃了真理的真实内容,使其成为纯粹逻辑方法,导致与真理整体本身无缘的结果。生活中每个人都可以使用辩证逻辑看问题,但这种方法也同样使每个人都丧失了亲历真理的能力或机会。最终大家都丧失了创新、以及自身独立发展的潜在素质。虽然人们可以都说同样的话语,都做同样的事情,但是智慧、真理却与大家无缘了。结果势必会造成这样1种局面――就是1些或者某个国家统治者就可以真理的占有者自居,要求全体民众服从其倡导的主义,否则,国家就将以法律制裁反对国家权力的掌握者代表国家意志宣布的所谓普遍真理。在这种逻辑下的单1人格化的人治国家里,只有1个最高统治者,只需要1个真理掌握者、发布者,民众都是微不足道的可有可无的1分子,要服从国家机器这个整体的意志,实质就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
  我们认为,辩证法与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各有1定的适用范围,在1定程度上都具有真理性。但我们的思维能力决不局限于此,还要继续前进。
  我们不能满足辨证理性的机械性、强制性、非实存性和纯粹形式化。因为1切生活逻辑都是有实质内容的真理化表达,是赋有生命力的活的逻辑。辩证法思想企图在主、客观对立中实现精神的或者实践的统1,即认识绝对精神理念或者绝对客观真理,而道是天人合1,这种真正的绝对精神或者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在才是自然的或者说人-世界的最高存有境界。即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仍然是人类的主观性,没有达到对同1世界的直接认识,在这里世界仍然是人与自然分裂中的世界,仍然是人的精神的绝对性空洞形式,缺乏存在者的支持,是相对的人类精神的绝对性,不是存在场的绝对(即主、客观同1不分的独立自由状态)。也就是说,即使是黑格尔辩证法产生的绝对精神也只是1种纯粹主观精神现象,决不是真正的客观本质现象的直观。在区别、对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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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唯物辩证法:事物发展的逻辑
来源:  8:34:20 【】 
  在一般意义上,马克思的辩证法即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样都是一种“关于发展的学说”。然而,二者却有根本不同。黑格尔的辩证法以“绝对精神”为本体,在理论实质上是关于作为“非对象性的、唯灵论的存在物”的绝对精神自我“分裂”、自我“回复”的学说。而马克思的辩证法以“现实事物”为本体,因而它在理论实质上是关于作为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的现实事物的自我扬弃、自我发展的学说。概括地讲,唯物辩证法就是关于事物(现实事物)发展的学说,是对事物发展的逻辑的理论表达。   一、黑格尔辩证法的“伟大之处”与本体的虚幻性   从理论来源上看,人们普遍承认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直接的理论渊源关系。黑格尔哲学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能动的辩证法思想。这种能动性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实体即主体”命题中。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中黑格尔指出:“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者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1](P10)实体就是指一个“真实的东西”,主体就是指这个东西的能动性。实体即主体命题,意在强调作为“真实的东西或者真理”的实体不是“僵死”的实体,而是“活的实体”,“而且活的实体,只当它是建立自身的运动时,或者说,只当它是自身转化与其自己之间的中介时,它才真正是个现实的存在,或换个说法也一样,它这个存在才真正是主体”。[1](P11)在黑格尔那里,实体具有“永恒的不安息”性,实体就意味着实体“这种自己变成他物、或变成它自己的对象和扬弃这个他物的运动”。[1](P23)实体的运动就是这样一个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将自己树立为对立面,然后扬弃自身,重建自身的同一性的过程。由于实体的这种自我否定是否定掉低级环节而保留了其中的合理的因素,因此,这种否定具有肯定的意义,它不是在原地打转儿,而是意味着螺旋型的“上升”,意味着“发展”。实体的自我否定、自我回复也就是实体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可见,实体即主体命题集中体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这种能动的辩证法思想的灵魂就是自我否定性。   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命题及其所体现的能动的辩证法思想非常重视。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把实体了解为主体,了解为内部的过程,了解为绝对的人格。这种了解方式就是黑格尔方法的基本特征”。[2](P75)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然而,由于在黑格尔那里,实体并不是客观的物质的东西而是超感性的绝对精神(或称“绝对理念”),因此,黑格尔的实体概念具有典型的客观唯心主义特征。在黑格尔那里,实体的自我运动不过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异化、自我展开、自我扬弃。绝对精神的这种自我运动虽然实现了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在一元论基础上的统一,但却使人与世界的关系“颠倒”化、“神秘”化了。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哲学的贫困》、《资本论》等着作中多次提出批评。总之,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奠基于超感性的绝对精神之上,因此,尽管这种辩证法体现了伟大的能动性思想,但“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为了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3](P112)而要想拯救黑格尔辩证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彻底废黜这种辩证法赖以产生的本体――绝对精神,使它能够奠基于一个坚实的而非虚幻的本体之上。   二、“现实事物”――唯物辩证法的本体   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本体问题不是辩证法的“一个”问题或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事关根本的实质问题。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的本体是绝对精神,他的辩证法与绝对精神是一体的,是不可分开而谈的,他的辩证法就体现在绝对精神的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回复”自己的自我展开的过程中。因此,颠倒这种颠倒了的辩证法的根本办法就在于颠倒这一辩证法的本体。唯物辩证法之所以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唯物辩证法将感性的“现实事物”作为辩证运动的本体,从而做到了将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过程扬弃为现实事物的辩证运动过程。马克思指出:“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3](P111-112)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以“物质的东西”即“现实事物”为本体的“唯物辩证法”,而且唯物辩证法与现实事物是一体的,唯物辩证法就体现在现实事物自我否定、自我扬弃的过程中,离开了作为辩证运动本体的现实事物,就既没有唯物辩证法,也没有唯物辩证法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   这就是说,以现实事物为辩证法的本体,首先必须确认“物质的先在性”,确证“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然而,当以劳动为基础、物质世界分化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两大领域时,科学说明社会的物质性,就成为阐释辩证法的物质本体的关键问题了。此是其一。其二,社会是人及人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形式。因而在确定的本体论视域内,现实事物作为一种“物质的东西”无疑是包括人和人类社会的。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现实的人”的概念,认为,“现实的人”具有感性、对象性、活动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等特征。这里,我们可先来分析前三个特征。第一,现实的人首先是感性的人,是“现实的、肉体的、站在坚实的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第二,现实的人是对象性的人。现实的人作为感性的存在物也必然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因为在马克思看来,“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想像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即现实的,就是说,它是感觉的对象,是感性的对象,从而在自身之外有感性的对象,有自己的感性的对象。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感性的存在物必然也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反之亦然。同样,正像感性的存在物必然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一样,现实的人作为感性的人也必然是对象性的人,也就是说,现实的人必然“有自己的感性的对象”;而且,现实的人的“感性的对象”,作为现实的人的对象性“本质力量”的表现,是与现实的人处于密不可分的状态中(正如不能将农民与其所耕种的土地人为地割裂开来一样),二者构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第三,现实的人是活动的人。然而,这种活动不是唯心主义所理解的“想像的主体的想像活动”,也不是“直观的唯物主义”所理解的仅仅作为“感性客体”而存在的活动,而是“对象性的活动”。[4](P73、54)马克思认为,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作为人的活动的实践在本质上又是“物质实践”,所以,尽管现实的人是具有能动性的实践活动着的人,但它依然是物质世界的一个层次、一种客观存在。换言之,在本体论的视域中,无论人作为感性的人、对象性的人乃至活动的人的规定性,都被客观物质化了,都是物质世界的构成部分。只不过,人及人所构成的社会是物质世界能动的运动发展的高级阶段而已。进一步讲,由于现实的人作为对象性的人只能通过改变“自己的感性的对象”的方式去改变自己,因而在逻辑上“感性的对象”的改变优先于现实的人的改变,现实的人的能动性和“本质力量”只有转化为“感性的对象”得以自我改变的能动性和力量时才能展现出来,这样,“感性的对象”的能动性反而成为现实的人的能动性的根据。总之,自然、社会包括现实的人在内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从而构成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客观世界,就是作为唯物辩证法本体的“现实事物”。  三、事物“自生的发展”与人的目的性追求的统一   由于唯物辩证法以现实事物(以下事物指现实事物)为本体,因此,作为一种发展学说的唯物辩证法,具体而言,就是关于事物发展的学说。对于事物的发展,我们可以从外在形式和内在本质两个层面来理解。   从外在形式上看,事物的发展表现为事物自己运动自己、自己生成自己、自己扬弃自己的“自生的发展”。   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对发展概念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在《哲学史讲演录》中他指出:“为了理解发展的意义,我们必须分别开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就是大家所知道的潜能、能力或我所谓的‘潜在’。发展的第二个意义,就是‘自为自在’,亦即真在或‘实在’”。[5](P25)“潜在变成存在,是一个变化的过程,在这个变化的过程里,它仍保持为同一物。它的潜在性支配着全部过程。”[5](P27)在黑格尔看来,“发展”是指同一个东西自己否定自己的潜在的状态而把自己实现为“自为自在”的过程,亦即一开始就已存在了的东西慢慢成长、壮大,直至最后显现出来。因此,黑格尔的发展观念实际上隐含着一种“胚胎发育的隐喻”。尽管如此,黑格尔的发展观中所包含的如下原则,即发展是以“内在必然”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同一个东西的自己运动、自我生成、自我更新的原则,却是非常深刻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非常重视这种“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列宁指出:“运动和‘自己运动’(这一点要注意!自生的(独立的)、天然的、内在必然的运动),‘变化’,‘运动和生命力’,‘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运动’和‘活动’的‘冲动’(Trieb)――‘僵死存在’的对立面,――谁会相信这就是‘黑格尔主义’的实质、抽象的和abstrusen(费解的、荒谬的?)黑格尔主义的实质呢?必须揭示、理解、拯救、解脱、澄清这种实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做到了这一点”。[6](P117-118)   与黑格尔的发展观一样,在唯物辩证法那里,发展也是同一个东西即现实事物的自己运动、自我生成、自我更新的过程。具体地说,作为发展本体的现实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失去自己,并不是现实事物本身变成了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另外一个新东西,而是现实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仍保持为同一物”。因此,从形式上看,事物的发展表现为这样的一种矛盾:事物的发展作为旧事物转变为新事物既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同时又表现为连续过程的中断,表现为一种根本性的变革。我们常说,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与旧事物必然有质的不同,否则就谈不上发展;但另一方面,新事物从旧事物中转化而来,它们之间同时又具有“同一序列”关系,否则,当然也就无所谓发展。总之,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看,事物的发展表现为事物的存在状态的自我改变,即事物的自我生成、自我更新、自我扬弃、自我超越,亦即事物“自生的发展”。   从内在本质上看,唯物辩证法作为一种发展的学说,是与人的目的性追求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唯物辩证法那里,发展不是一个中性词,发展与进步一样均具有价值的内涵。当我们说事物“发展”的时候,意味着它趋向一个更“好”的目标或趋向更“高”的形式。换言之,事物的发展不是一个没有方向的运动变化过程,而是如列宁所说的是一种“上升”运动、“前进”运动,这种客观运动过程与人类的进步事业,与先进的人们、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实践活动及其追求是一致的。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的“自觉的目的性”。马克思曾指出人的劳动的特点就在于,在劳动中原因(目的)和结果(实现了的目的)是同一个东西。他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7](P202)恩格斯也曾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人都是“追求某种目的的人”。[8](P247)社会历史领域内的有理想、有目的追求的人总是不满足于自己的现实,总是要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把既有的现实变成自己所要求的理想性现实。质言之,事物的“发展”就是事物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生成。而事物的合目的性生成作为人的目的的实现,也就是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例如,当人们通过植树、种草等实践活动使自己周围的环境朝着人们预期的目的改变的时候,人们可以说环境改善了、发展了;而环境的改善、发展,同时也就意味着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人的现实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升。也就是说,环境的发展也就意味着以环境为对象、与环境处于一体化状态中的人本身的发展。总之,在唯物辩证法那里,事物的发展作为事物的一种自我否定、自我生成的运动,是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的“前进运动”,而事物的这种“前进运动”的前进方向正是对人类进步事业的追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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