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进项税抵扣后哪些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有哪些情况?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有哪些情况?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有哪些情况?( 15:31:58)
& & & &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新闻通报会,通报了税务部门将继续推进营改增扩围,2015年力争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这些行业将增加800万户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目前的两倍。
& & &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就是价外计税和差额征税,而差额征税的前提是企业的购进项目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里的进项抵扣是指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那么增值税进项税低扣的范围以及时限,是房地产业、建筑业在营改增到来之前需要充分考虑的重点。
& & & &&首先,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 & &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全行业营改增后此项目会不存在)、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低扣进项税额;
& && &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 &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 &&(5)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 & & &&以上情形即使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过进项税额也要将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因此,提醒企业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区分该购进项目的后续用途或变化等来看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 & & &&其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 & & &&(1)向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
& & & &&(2)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 &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 & & &&(4)销售免税货物;
& & &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
& & & &&以上情形企业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 & &&再次,针对符合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处罚
& & & &&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最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申报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未按有关规定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房地产业、建筑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之一就是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的核算能力,尤其在增值税的发票管理方面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取得、取得的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要求、取得后是否及时认证和申报抵扣、有无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等围绕增值税发票的各个环节,都是可能影响企业在营改增以后的税负变化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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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十六种情形
为了进一步熟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特就“营改增”相关抵扣政策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归纳和全面梳理。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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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要点解读
日起,成都市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成都城乡房管局最新消息:制定政策应对“营改增”实施前的房屋登记问题
日,为应对税务局5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房屋登记受理出现的问题,我中心对即日起受理的涉税的房屋登记事项,及时告知申请人“营改增”后带来的核税、缴税方式上的变化,提醒在5月1日前已经核税的申请人及时缴纳税款。
更多请点击5月1日起成都全行业覆盖试点营改增 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要点解读:
第一点:40大免征政策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十八)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更多请点击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盘点
图解营改增:
第二点:跨境零税率及免税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情形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点:重点税率通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
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会计们要做好的四件事:
第一,做好发票清点。马上要全面“营改增”了,到时候发票也得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既使是小规模纳税人,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得使用国税的普通发票。发票的换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作为会计人员,从现在开始就得做好清点造册工作,尤其是在地税申请印制了一大批有单位名称的衔头自印发票,量大点多,更是要提点盘点,控制用量,做好缴销查验准备。当然,地税发票咱还得至少用到5月1日,没有发票了,还得到地税局去领用,不然,影响了业务,老板又要发飙了。除了发票清点外,咱还得时时关注国税的相关信息,参加国税的发票管理培训。
第二,抓紧清算税款。营业税要走了,咱得把账算算清楚,该结的得结了,欠的得还了,别让营业税带着遗憾走得别别扭扭的。另外,咱的税款清算,千万别只算营业税,其他的税种也得算,像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建税等附加税。国家最近又有一些很给力的新优惠,咱得算好账才能拿到手。另外,到5月1日,全国税务系统全部都要使用“金税三期”优化版软件了,国税、地税的软件是一样一样的,咱得配合税务局做好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申报的事儿,为咱的税收信用添砖加瓦。
第三,重点关注时间跨度较长的业务。这些业务既要经历营业税时代,更要经历增值税时代。咱得先把业务理理顺当,合同整整明白,账目算算清楚,千万不能糊里糊涂的。该结的账抓紧结,该修订的合同抓紧修订,并结合公司业务类型做好相关政策了解和核算转换工作,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核算。
第四,做好现在的账。全面“营改增”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不管怎么样,营改增之前这段时间的账还是要做好,该缴营业税的还是要依法缴纳,增值税毕竟是5月1日后事儿了,只有做好现在才能拥有未来。
当然,营改增可不止这些事儿,会计们应尽早和老板做好沟通,并及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动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营改增。
另外,“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它会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一、对产品定价的影响
税负是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保险产品定价中考虑了营业税因素。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情况有所变化,对企业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保险企业需调整产品定价机制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
二、对渠道管理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后保险企业收取的价款所含流转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核算上入账的保费收入金额可能出现下降。目前,对渠道手续费的监管要求是按照营业税制下的含税保费收入为基数计算,“营改增”后对手续费计算基数的监管要求存在不确定性;若以不含增值税的保费收入计算手续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中介需要就手续费支付比例进一步协商确定。
其次,一般计税方法下,保险企业将更加倾向与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合作,减少向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支付手续费金额,保证更多的进项税抵扣以降低税收成本。这将影响保险企业对保险中介的选择及合作。
再次,目前保险企业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合作开展的一些总对总业务,实行总对总的结算和开具发票,但保费收入体现在具体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总部由于业务较少,其销项税额也较小,但总对总的手续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体现在总部,可能会造成总部进项税无税可抵的情况,增加资金占用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将会要求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将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列支手续费支出并进行进项税抵扣。
三、对承保管理的影响
目前,保险企业联共保业务的资金结算一般由主承保方统一收取保费资金,然后按照承保份额将保费资金向各从承保方支付相应的保费资金,发票则由联共保各机构按照份额向被保险人分别开具或由主承保方统一向被保险人开具;在赔付环节,一般是由主承保方统一支付赔款,然后按照风险承保责任向各从承保方收取赔款资金。从上述资金结算方式看,主承保方在联共保业务中扮演着代收代付资金的角色,且发票开具金额与其保费份额不一定匹配。“营改增”后税收上如何确定联共保业务纳税方式,将会对该类业务模式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争取税务机关对目前联共保及发票开具方式的理解,以及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总对总承保业务方面,与上述总对总代理经纪业务类似,“营改增”后,保险企业可能需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调整该类业务模式。
四、对理赔管理的影响
目前,“营改增”政策已明确保险公司购入赔款所用的货物或服务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赔款作为保险企业最主要的成本项目,在目前以现金为主要赔付方式的情况下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要尽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改变赔付方式,尽量选择对保险标的修复或重置的赔付方式,这些改变也受到保险监管要求和被保险人接受程度的影响。因此,“营改增”会对保险企业理赔管理产生较大影响,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进项税抵扣;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考虑是否在保险理算方法和赔款金额方面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避免增加保险企业税收负担。
五、对再保险业务的影响
营业税税制下,营业税和手续费统一由初保方按照100%业务份额缴纳,然后以摊回费用的方式向再保险人收取其份额内应承担的营业税和手续费。但“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是征税抑或免税、免税情况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征税方式下如何确定计税基础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保险企业需根据最终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再保险业务模式。
六、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和财务数据。
由于核算内容的变化,保险企业需增设专门的增值税核算科目,正确核算增值税相关数据。另外,会计核算还需根据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会计核算维度,准确核算各项减免税业务收入、成本相关数据,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七、对预算与考核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保险企业几乎所有财务指标的内涵将发生变化:增值税体系下实行“价税分离”,收入将从营业额变为不含税销售额;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的情况下,也从总价变为不含税净额计量。保险企业在运营管理、财务核算、分析决策、预算考核、信息披露等方面,要统一将管理语言调整为不含税净额,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和调整,做好相关数据的归集、统计、衔接和比较分析工作。因此,保险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经营决策时,需重新审视其相关财务指标。相应的,保险企业在开展年度预算与考核工作时,也需要对所有预算考核指标进行重新测算和考量。
八、对采购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制下,保险企业外购资产无法抵扣增值税,“营改增”后如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符合条件的外购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采购的积极性,并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采购行为。相应的,保险企业需加强供应商涉税信息管理,提高外购资产进项税抵扣的金额。另外,一些保险企业实行总部集中采购,即总部统一采购、统一付费、获取全额发票,并按照分支机构收益情况分摊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该模式下,进项税额集中体现在总部,但总部缺乏足够的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需对集中采购模式进行调整,尽量按照实际收益的分支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分支机构列支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进行进项税抵扣。
九、对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税率为6%,并实行凭票抵扣。赔款和手续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外购资产、咨询、评估等可能取得专票的支出项目金额较小,该模式下,保险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常小,“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税负将略有上升。
十、对信息化系统的影响
“营改增”后,保险企业产品定价可能发生一定变化,手续费、被保险人的纳税人类型、所提供发票种类及税率的不同,也会对进项税抵扣产生不同影响。这就对承保、渠道、再保、理赔、财务核算、供应商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促使保险企业对自身业务系统、佣金系统、销售管理系统、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
比如,在财务系统中,需要根据增值税税制进行一系列升级,包括新设税金科目,重新设计核算规则以实现对保费、成本费用、增值税款的准确核算等;需完善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对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信息进行自动记录、保存和管理等,确保采购环节进项税得以全面、及时、正确抵扣。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完整版下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全文及下载地址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文
第四点:营改增三字经
营改增,马上到
五月一,全改掉
时间紧,没关系
计划好,才重要
定方案,搞计划
提要求,促落实
时间表,有条理
步调齐,信心足
建机构,调人员
搭场地,布网络
调设备,测系统
四月一,全到位
文件发,政策到
紧张学,细归纳
挑新增,找变化
写教案,组培训
纳税人,把类分
一般人,小规模
五百万,是个坎
要达标,必须转
四月份,准备期
不要慌,不要忙
听安排,看通知
微信里,全知道
阅通知,要仔细
知流程,明步骤
到现场,听指挥
排队办,有秩序
税控机,换国税
核发票,购税控
设备钱,可抵税
减负担,很周到
税控装,发票领
保管好,勿丢失
手续全,事办好
五一后,把票开
开发票,要注意
价税分,会计算
价在前,税在后
价税和,总金额
六月份,延征期
办证书,签三方
网上报,真方便
鼠标点,把税交
税制改,就是好
增抵扣,降税负
调结构,促转型
好政策,营改增
第五点:营改增后对合同的影响
1、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其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很大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营业税时代:旅店(一般纳税人)向客户(一般纳税人)收取住宿费10000元,缴纳营业税额为:500元,企业收入为:10000元。客户:费用10000元。
增值税时代:增值税:566元,收入:34元。客户:进项税额566元,费用9434元。
分析:之前甲旅店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客户不能抵扣其增值税,客户通常是不支付营业税款的。营改增之后,客户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就如例子中所述的,虽是和营改增之前一样价格的住宿费,营改增之后对客户而言真实花费比之前打了94折;而旅店收入却减少了566元,不调整价格的话,对旅店业绩打击太大。此时甲旅店就必须要与客户沟通协商或修订合同条款以明确服务收费和增值税款。
2、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的企业信息准确性要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开票要求。吸取之前营改增的发生错误的教训,很多纳税人存在给对方开票时名称写漏了字、纳税人识别号没给销售方业务员不得不再次催问客户等情况。营改增后,财务部工作可能更加繁忙了,为了自己省事,也为了让客户不麻烦,在签订合同时就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就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
3、合同中描述清楚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所有业务都纳入增值税范围了,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免到时候与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率服务的实质内容和金额产生争议,带来税务风险。
4、提前筹划跨期合同
此次营改增来的比较急,营改增之后很多的合同处于执行期,这就造成很多合同跨期。此时企业抓紧找对方沟通营改增后税金承担方式等合同细节。因为按照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是以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来把控的,此时不妨跟对方沟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变动较大,签订补充协议规避因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
5、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这样履约地点、履约方式、履行的地点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企业在合同中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6、修改发票、付款时间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的条款,规避提前款项支付,后来发现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第六点:最新税率表
第七点:建筑业、房地产业七大要点: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适用增值税税率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三、建筑服务概念界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四、建筑服务相关规定
1、简易记税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跨地经营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销售不动产概念界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六、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七、不动产不得抵扣情况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八点:5月1日起这些行为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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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点:面对营改增的态度:
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全文3次提到“房地产”:
1、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6年)
2、因城施策化解房地产库存。(2016年)
3、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2016年)
今天,小编跟大家重点分享那些“营改增”的事儿。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前期营改增试点情况
针对改革试点初期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自身和企业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发生的采购一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推动调整产品结构
营改增后,增加进项税将成为降低税负的重要手段,推动开发商调整产品结构,由简单开发销售转型为精装修、商住并举的差异化销售。
加强企业管控水平提升行业集中度
营改增后,要求企业在管理特别是采购环节提高内控水平,同时精选供应商;
同时随着对企业精细化管理要求的增加,龙头企业凭借其管理能力将获得更大的优势,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加税风险或大于减税机会
税率为“营改增”核心,不同税率对房地产企业的应交税负有不同影响;
建筑行业如材料等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抵扣有限,实际税负增加,将最终专家给房企。
在规定时间内集齐发票难度大
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每一笔采购业务都必须获得增值税发票,对于之前没有相关制度和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来说压力巨大。
政策过渡阶段可能损失较重
房地产企业处于不同销售阶段影响巨大。比如已完工,但销售还没结束,此时进项税抵扣较少,而且销售合同和价格均已无法更改,房企将受重挫。
营改增后房企能否减轻税负,关键在于税率。在不确定抵扣范围之前,无法判断税负增或降。
全面营改增后,短期在政策过渡阶段会遇到一些问题,预计各城市因地制宜将会出台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长期来看,房地产业营改增有利于调整房地产产品结构,同时提升行业集中度。
第十点:说说营改增的那些事儿(一):
第十一点:说说营改增的那些事儿(二):
第十二点:说说营改增的那些事儿(三):
第十三点:说说营改增的那些事儿(四):
第十四点:说说营改增的那些事儿(五):
第十五点: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计算您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首先要明白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额”。您可能会问,销售额?这还不好理解?就是做买卖收了多少钱呗!如果您这么想,那您还真未必明白。因为,从增值税的角度上来讲,“销售额”真不等于收了多少钱!您且听我慢慢道来。
想明白“销售额”,首先要学会区分“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和“价外税”最直接的区别在于税额的计算方式不一样,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营业税的税额是由最终消费的金额直接乘以税率得出的,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者最终支付的价格是“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即:
最终消费金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款
销售额(不含税)=最终消费金额/(1+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或征收率)
最终消费金额=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税率或征收率)
举个例子给您说明一下:
全面实施营改增前,餐饮服务缴纳营业税,我在饭店请朋友吃饭,最终消费100元,那饭店应该交多少营业税呢?(餐饮服务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那就是,我们最终消费的金额同时也是饭店的营业额乘以税率,需缴纳营业税=100*5%=5块钱。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餐饮服务改征增值税,假定饭店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那我消费的100元,饭店的销售额为多少呢?按照前面给出的计算公式:
销售额=最终消费金额/(1+征收率)=100/(1+3%)=97.09元
若饭店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那我消费的100元,饭店的销售额为多少呢?
按照前面给出的计算公式:
销售额=最终消费金额/(1+税率)
=100/(1+6%)=94.34元
说到这里,您可能有点明白了,其实我们平时消费的金额是价税合计。也就是说,增值税的销售额=价税合计/(1+税率或征收率)。在西方很多国家,消费的同时需要另外支付税款,税款在价签中是单独标明的。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纳税人朋友们,以后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时,支付的金额就是“价税合计”款了。今后您在和交易伙伴洽谈生意时,洽谈交易的金额一定说清楚,是“不含税销售额”,还是“价税合计”,避免引起争议。
想知道您要缴多少增值税,只学会了计算“销售额”还不够,还要懂得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敬请关注“济南国税”微信公众号,那我们下一期再见吧。
第十六点: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1、堂食、外卖或税率不同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销售食品(外卖)通常适用17%的税率(个别食品适用13%税率),而餐饮服务则适用6%的税率,也就是说,堂食和外卖今后的税负可能不同。
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有“混合销售”的规定条款,除了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外,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不过,同时为了避免税款流失,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中也有“兼营”条款的规定,若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餐饮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对企业实际经营项目明确核算,避免带来税收风险。
对于这一税率差别,也有税务专家表示,对于既提供堂食又提供外卖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根据餐企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如果餐饮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堂食,那么其提供的外带或外卖服务也适用6%的税率。而业务中外卖占比较大的餐企,则可能适用17%。
2、有望促进餐企分化
目前,餐饮互联网化已经成为趋势之一。对很多快餐企业来说,用餐高峰时,商家约有40%的交易是通过外卖平台进行的。如果堂食、外卖适用不同税率,对餐企来讲影响颇大。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客观上或将促进餐企的专业化分工。目前有不少提供纯互联网订餐的餐企,也有很多堂食外卖兼做但外卖占比较高的餐企。对于后者来说,如果因外卖占比高而牵连堂食部分也按17%纳税,在商铺租金、人工成本压力下,很可能迫使其放弃或者剥离堂食业务。
事实上,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堂食与外卖分离是餐企未来趋势之一。黄太吉创始人赫畅日前就公开表态,外卖不是外带,餐饮市场未来一定要成为“一国两制”餐厅归餐厅,餐饮归餐饮。而赫畅所谓的餐饮,指的就是不依附于餐厅的独立外卖生意。盒马外卖CEO张皓明此前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未来餐饮消费场景只分为两种,一种是到店消费,另一种就是外卖。
3、税务纷争可能激增
针对外卖税负可能不同,不少以堂食为主的餐厅经营者均表示,并不会因此放弃外卖。“大部分餐企的外卖比重都相对较小,也只有少数餐厅在店内销售半成品和成品。因此,这一部分相对较高的税率影响并不非常大。但提供外卖,即是给了消费者多一种选择,不论是在消费体验还是在客源拓展上都非常有意义。”
不过,有专家指出,餐饮服务与食品销售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可能带来税务筹划机会,也可能造成税务争议。比如,一家餐馆销售外带葡萄酒,如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餐饮服务,那么销售葡萄酒也可适用6%的税率,而正常酒类销售需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通过餐饮渠道销售食品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其实,无论是餐饮企业还是税务部门,如何区分外卖与堂食也面临挑战。如果通过外卖平台订餐被归于外卖,那么餐馆电话订餐属于外卖还是堂食实际上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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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点: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2、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3、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4、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5、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76号)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6、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
二、印花税减免政策
1、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255号)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2、特定情形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号)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3、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25号)
4、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5、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号)
6、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号)
7、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国税发号)
8、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第十八点:营改增十“最”
营改增最开心的行业
住宿业,营改增的大赢家。
税率6%,进项可以抵扣,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一切都是那么完美。特别是餐饮娱乐个人生活服务等不能抵扣,住宿业有网开一面之感。另外,还有混合销售,哼哼。
目测,住宿业会增加餐饮服务等新项目。
营改增压力最大的行业
建筑业,因为营改增肾上腺素估计会陡然上升。
税率3%陡升至11%,进项可以抵扣,那么多的分包,那么多没有发票,都是多年的积习,一下整改规范,想想都是多么头疼。
营改增最失意
营改增最失意,当然是地税局。
自己的税源送给了国税,多年养大的女儿嫁人了,确实心疼呀。
以后再吃饭得花米啦,哈哈,一句戏言,莫当真。
有人说,营改增税负降低最大的是地税,也是戏言,地税是收税的,没有税负之说。
营改增最得意
营改增最得意,当然是国税局。
衣食住行,统统紧握手中了。
以前饭店不归咱管,看你以前不拿劳资当回事,哈哈,这是一句戏言哈。
政策最复杂的行业
政策中最难归集的是房地产政策了,现在的政策几乎把每一种具体事项都正列举罗列了出来,可以感受到政策制定者的良苦用心。
营改增最需要明确的一件事
应税服务视同销售情形,好像是只字未提。
比如,非金融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收税否?以前这个事情,各地政策不宜,纳税人无所适从,甚至以肖总的回复来执行,人走之后多地又不承认,一片自由裁量之声。
事情不明确,执法不一、滋生腐败,纳税人受折腾。其实,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讲,明确即好,不然怎么做都有问题。
营改增速度之最
总理政府工作中的军令状,5月1日全面营改增。
然后,一个月走完了1年走的路,真是快!
营改增最获益
现在来看,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软件公司、营改增讲师,已经是接不清单子,赚嗨了。
营改增最忙的人
税总制定政策、基层执行政策、中介忙服务、培训师忙培训、企业做准备
大家都很忙!都是最忙的!
对纳税人最振奋人心的一句话
总理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句话最振奋人心!
总理都说了,各行业不增税负,在制定具体政策和政策的解读上,税总肯定是大方向片宽松的,这对纳税人不是利好吗。总理一句 话,那还是有分量,给了实惠,温暖了纳税人的心。
近期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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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按现行规定,出口企业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最迟应于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帮助企业统筹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出口退税信息系统升级等相关工作,根据基层国税机关和部分出口企业的反映,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办理期限:
一是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由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延长至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企业应在7月份按规定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的期限由日延长至6月20日。
三是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期限由日延长至日。
四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日延长至日;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日延长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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