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医院中国新生儿科杂志有无知讯平台

建议着长袖T恤、衬衫加单裤等服装。年老体弱者宜着针织长袖衬衫、马甲和长裤。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机构设置&&&贵州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单位
贵州省人民医院
贵州省人民医院
  工作职能: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开展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听力科、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针灸科、医学康复科、医学美容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监护科、检验科、生化科、微生物免疫科、中心实验室、病理科、影像科、功能检查科、药剂科等方面的医疗、预防、护理、科研与教学工作。
  邮编:550002
  地址:贵阳市市东路52号
  乘车路线:公交5 , 21, 25, 68, 45, 54路
  电子邮箱:
  网址:
友情链接:
各省市政府
各省直部门
县(市、区)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
&&全国3175家重点医院,303367名专家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
(医生数:1人,专家数:1人)
门诊时间表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门诊时间表
门诊+手术门诊
点击医生姓名,查看详细介绍、门诊详情、出停诊公告、患者就医经验...
患者推荐热度
副主任医师
  新生儿科成立于2010年5 月,属医院临床科室之一。现有医师4 人,其中研究生1 人。(主任医师...
在线咨询专家
输入问题标题,点击提问按钮,立刻咨询万名正规医院实名大夫...
好大夫网站收集整理,未经允许,请勿转载贵州新生儿科医院
科室治疗的疾病陕西省人民医院新生儿科给了我女儿一个最残忍的结局
是不是只要在治病救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名义下,就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而无需得到患者家属的同意,甚至是对抗家属的合理意见强行实施?医院有没有这样的权利?如果医院有这样的权利,是否意味着无论再花多少治疗费,也无论最终治疗结果是什么样,家属都得无条件承担和接受?  医院这种对抗家属意见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除了让孩子多遭了几天罪,受了几天苦,给我们家属造成了更深的心理创伤和更沉重的经济负担外,最终又得到了什么?难道唯一的收获就是医院又因此多赚了一笔治疗费?医院强行这么做有没有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动机和目的?  医院真的救了孩子吗?没错,是暂时保留了孩子的生命,但同时也把她逼向了另一种更残忍形式的死亡。  医院给了孩子一个最残忍的结局,给了家属一个最不可接受的结果。  孩子在入院第二十八天的时候,脑子还是好的,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彻底坏掉了,医院难道不知道这样的结果对于一个刚出生的孩子意味着什么?这就是我们花了近十万元治疗费所应该得到的结果吗?医院应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纠纷发生以后,医院方面为推卸责任寻找各种借口,在其书面回复中,除了孩子的病史描述还算客观以外,其他内容充满了谎言和欺骗,而且还故意隐瞒最关键,最重要的基本事实,这就是一家省级著名三甲医院所应该具有的诚信和素质吗?  一个忠告:和医生谈话一定要录音,一旦发生纠纷,这将很可能成为你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  我是一名患者家属,我妻子于日在陕西省人民医院早产产下一名女婴(胎龄28周,体重1200克),孩子随即送入该院新生进行治疗。在住院期间,某些医生违反法律,违反人员行为规范,粗暴侵犯我们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最终给了孩子一个最残忍的结局,给了我们家属一个最不可接受的结果(事件详情见其后材料)。  在我得知我们的合法权利被医院侵犯以后,我试图采取向医院法务处投诉的方式来解决。因为我有现场录音为证,所以医院方面对整个事实并无异议,但却寻找各种借口百般狡辩,推脱责任,不承认自己有一点问题(详情见其后《医患双方谈话现场录音实况》)。之后我又向陕西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局投诉,但医管局季老师也只是把材料转给了省医院,让其给我一份书面答复,并给我发信,告知我“关于你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向省人民医院反映,或选择司法诉讼的办法解决”,这样就算处理完毕了。其间,一没有把相关当事人叫到一起进行任何调查,二没有任何结论性的东西。我不禁愕然了,难道作为监管部门的省卫计委处理投诉的职能仅仅就是把投诉材料转交给投诉对象让其自行处理吗?莫非省卫计委信访部门只是一个投诉材料的中转站而已?如果被告都能主动承认自己有罪,那还要法官做什么?如果投诉对象都能主动承认自己有错,那还要监管部门做什么?省卫计委这种既想护短,又不想落下口实授人以柄的意图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  而省医院给我的那份书面答复,则更像是撒在我们伤口上的一把盐。几乎与之前跟我们家属交涉时的说法完全不同,该文换了一套全新的说辞为自己辩解。但却故意隐瞒了一个最关键、最重要的基本事实,并且还有多处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情况。针对这样一份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充满谎言和欺骗的《答复》,我写了一份材料揭露其存在的问题(相关材料见其后)欲递交给省卫计委,但卫计委季老师拒绝接受,并说此事已经处理完毕。我不知道季老师拒绝接受这份材料的行为是否代表他们作为监管部门已经接受并认可省医院提交的这份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充满谎言和欺骗的《答复》?他们这么做是否是在纵容省医院这种为推脱责任,逃避惩处,不惜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行为?最后,我只得把材料放到省卫计委传达室。  我当然也曾经考虑过采用法律手段来讨个公道,但律师告诉我:医院不经过你同意就插管当然是违法的,可是要让法官判你胜诉,还需要进行医疗鉴定,证明医院的违法行为和给孩子造成的伤害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我们当然都很清楚,插管和孩子脑子彻底坏掉这个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但却跟孩子的最终结局和给家属造成的巨大伤害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但你不能因为这个理由去告医院,这是法律的一个漏洞。也正因为这样,医院才有恃无恐不怕你去告。好吧,既然法律途径走不通,那我就选择其他方式来讨个公道,比如向更高级的主管部门投诉,比如媒体,比如网络。  事情已经结束一年多了,我曾希望时间能够抚平伤口,让自己平静下来,但实际上我做不到。相反的,我觉得这个伤口在不断的加深和撕裂。  现在我将这件事公开出来,当然也想到可能会招来某些喜欢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人的指责,我当然尊重你们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我只想请你们扪心自问一下,如果你们遇到这样的事情又会怎么做呢?  全文比较长,分为四个部分(详文在最新进展之后)。  1、事件经过  2、陕西省人民医院的书面答复  3、就医院书面答复中存在的问题,给省卫计委的材料  4、医患双方谈话的现场录音实况  -----------------------------------分
线-----------------------------------  插入一段事件的最新进展:在我表示将在网络上公开此事后,医院方面的态度发生了大转变,从开始的不理不睬随便你告去,到主动约我去医院进行协商。于是在日,双方再次就此事进行协商,王宇娜主任一方面仍不承认医院在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另一方面却又再三问我有什么要求。我提了两个要求,其一,张勤主任必须为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我当众道歉。我所说的当众是指当着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的面,我希望这件事能起到教育警示的意义,让医护人员明白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其二,赔偿我们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医院必须为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付出代价,得到惩罚。但我同时也特别声明,虽然我们没钱,但给孩子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该她的,带她来到世上,却没有给她最基本的健康,为此我们家长这辈子都会心怀愧疚,所以也更不可能把给她花的钱再拿回来。所以我决定如果能拿到这笔钱,将会以孩子的名义全部捐出,一分不留,这也算是孩子留给这个世界的最后痕迹。王主任问这五万元如何计算得来的,我说当时在医院强行插管的时候,我花了七万多医疗费,但最终出院的时候总共花了九万多,也就是说这两万多元本来就是我不该花的,在这两万多的基础上翻一倍,就是五万元。王主任说会考虑我的要求,一周后给我打电话说五万元有点高,希望我能降一点,我做了让步,改为四万元。4月5日,我再次打电话询问进展,王主任说医院最多只能拿出两万元来解决此事,我当即就拒绝了。我并不在乎钱多钱少,不管多与少我都会以孩子的名义全部捐出,一分也不留,我在乎的是医院有没有因为此事付出代价,得到惩罚。我觉得两万块对医院而言没有一点损失,因为这两万块本来就是我多花的,对医院起不到任何惩罚作用。至此,谈判破裂了,所以我决定,还是按照原先计划,将此事公之于网络,是非曲直,让广大群众来评论吧。  -----------------------------------分
线-----------------------------------  1、事件经过  本人妻子于日在陕西省人民医院产科早产产下一女(胎龄28周,出生体重1200克),出生后无自主呼吸,经复苏后转入新生儿科进行治疗,住院号:719885。  因之前从未想过这种小概率事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也未对早产儿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过详细了解。事情发生后我们家长的意见是一切以抢救孩子为重,包括同意使用价值六千元一支的注射液。但在之后的几天里,我们广泛了解,才发现其实周围的人里就有两个早产儿的例子,但一个智力低下,一个是聋哑儿。在向一些做医生的亲戚朋友进行咨询后,得到的结论是,28周基本属于晚期流产儿,这种胎龄和体重的孩子很难存活,即便存活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后遗症,尤其是脑部的后遗症,严重的可能会出现脑瘫,使其不能正常生活,严重影响生存质量。我已经四十一岁,妻子三十三岁,对这个孩子我们是很珍惜很期待的,但我们无法接受她今后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如果她脑子有问题,她这辈子就毁了,孩子毁了,家庭也就毁了,这种灾难性后果实在是我们所无法承受的。而且我们的家人以及亲戚朋友全都劝我们放弃,权衡再三,我们决定放弃治疗,停缴住院费,并于10月27日签署了拒绝抢救只输葡萄糖的声明,打算其后接孩子回家。  但到10月29日我们打算接她回家时,却发现孩子在停药两天只输葡萄糖的情况下病情反而好转,连呼吸机也去掉了,各项体征都比较平稳,按医生的话说就是“孩子很争气”。这让我们感到很惊奇,也产生了一丝幻想,是不是孩子体质很好,如果继续治下去,将来也能像正常人一样,不会有任何后遗症呢?毕竟在此刻,除了知道孩子有肝肾损伤外,所有有关后遗症的问题没有一项是被确切证实的。而且在之前两天主治医生康华大夫也曾说过,她觉得现在放弃“可惜了”,综合这些因素,于是我们决定缴费继续治疗。但在重新开始治疗和用药之后,问题就一个接一个的来了,越来越多,越来越重,后遗症的问题也被一一证实。  先是气胸,再是感染,经过一番治疗后到11月15日病情有所稳定,于是拉出去做了脑部的核磁共振,结论是“无明显异常”。我们一直最担心孩子脑子有问题,看到这个结论我们稍稍松了口气。  但之后风云突变,11月18日康大夫叫我过去,告诉我孩子情况非常不好,真菌细菌双重感染,已经上了无创呼吸机,病情加重,这次未必能救过来,让我做好心理准备,按她的原话就是“心里没底”。这次能不能救过来不知道,就算救过来之后是什么样也不知道。而且这次还提到孩子出现了两个新情况,一个是可能会有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导致以后难以离氧,另一个是就是孩子脑脊液不流畅,可能有粘连,出现脑积水。  这个时候我很矛盾,不知道是该继续治疗还是放弃。从决定再次治疗开始问题就一个接着一个,而且一个比一个严重,在这之前已知的可能产生后遗症的问题包括心脏问题(房间隔缺损和主动脉导管未闭合),眼睛问题(玻璃体混浊以及眼底血管细,颜色不正常),听力问题(检测未通过)。但这些我们都接受了,在我看来心脏和眼睛的问题将来都可以通过手术来解决,也许效果不能达到像正常人那样,但也能保证她的基本生活质量。即便她是聋哑儿,只要给她很好的教育,将来总能自食其力。虽然我们接受了这些现实,但其实这其中的每一项都像千斤重担一样压的我们喘不过气来。而现在医生又提到了两个新情况,尤其是连我之前刚刚放心的脑子也出问题了,脑子出问题是我们最无法接受的。而且就算这次抢救过来,之后还会出现什么新问题也是个未知数,医生都“心里没底”,让我们家属如何有信心?这些问题一次次冲击着我们家属的心理底线,我觉得我已经被压垮了。还有经济压力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入院时医生告诉我说共需花费3万至5万元,孩子此时住院整整一个月,但已经花了七万多,接下来还要花多少也是个未知数。我每月工资三千多,妻子更是从怀孕起就没上班,如果没有双方家里的支援根本坚持不了这么久。但让我放弃,我也下不了决心做这个决定,一方面我还心存幻想,希望她挺过这关后一切无恙;另一方面我们也无法接受把处于生死边缘的孩子接回家眼睁睁看着她没了,这对我们家属将是一次巨大的心理冲击,是我们家属完全无法承受的痛。  再三权衡,我只跟康大夫提了一个要求,就是我们家属“拒绝在抢救过程中使用有创呼吸机”,其他该怎么治疗还怎么治疗。虽然在此刻,将来会不会用到有创呼吸机谁也不知道。但在我看来,让我做决定很难,我做不了这个决定,那我就定个规矩,划一条治疗的底线。我的想法很简单,如果她能在不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情况下挺过来,说明她身体素质还行,也许之后也不会再出现更多更严重的问题了。但如果她挺不过来,那我认为用机器维持她的体征是没有意义的。很多脑死亡和植物人依靠有创呼吸机也能坚持很多年,但那样的活又有什么意义呢?而且有创呼吸机会给患者带来很大的痛苦,如果孩子留不住,我希望她的最后时刻没有痛苦。  康大夫对我这个意见也很赞同,她说因为孩子有气胸,她也怕再次插管(使用有创呼吸机)会引起气胸的反复(从决定继续治疗后,以气胸为开端,出现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她还说如果我不同意插管就要写个东西。我说曾经给雷大夫写过一个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的声明(在10月23日入院五天后写的,那时第一次决定要放弃治疗,但之后并没有出现需要插管的情况),康大夫说那都是过去时了。我说那我现在就写一个,康大夫说你现在不用写,等到需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让你过来写的(以上意见都是康大夫请示过张勤主任后给我的回复)。到这个时候,我就认为我跟医院达成了一个协议,在没有我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医院不得擅自使用有创呼吸机。和医生谈完,我又给孩子交了一万元住院费。  到第二天(11月19日)下午18时13分,医院打电话告诉我孩子情况很不好,肺部出血,随时可能不在,让我赶快过去,其间丝毫没有提到任何有关插管的事情。当时正是交通高峰,等我和妻子从东郊赶到医院是19时24分。值班医生告诉我孩子之前呼吸不好,但在插管(使用有创呼吸机)以后,目前呼吸还行。我就问她,我之前向医院方面明确表示过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意见,最后为什么还是给插管了。她也承认康大夫交班时给她交代过这一点,但她仍强硬的表示这是医院,不可能不给治疗,如果不这样治疗,孩子就得抱走,并强调这是医院的规定。  到11月20日,我又咨询了数名专业医生,其中包括一名其他医院的新生儿科主任,给我的意见都是放弃,因为以目前这种情况看,孩子就算挺过这一关,将来的情况也不会好。在前一天与王宇娜主任的谈话里,她也明确表示孩子现在是“命在旦夕”,就算救过来,愈后情况也不会好。最后我们下定决心还是放弃,于20日晚签署了一个拒绝使用血制品的声明。但实际上这也没发挥任何作用,从18日至20日,孩子已经输了三天血,按此刻王主任的话说,就是状态平,没有继续恶化。  此后,虽然我仍然继续给孩子交治疗费,但事实上,从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那一刻开始,我感觉更像是被医院绑架着继续接受治疗,不然又能怎样呢?此前值班大夫明确表示,如果不同意插管,孩子就得抱走,这是医院的规定。那么此刻,假如我们要放弃治疗,就必须签字要求拔管并出院,但这样的事情我们绝对不可能做。首先我们家属感情上接受不了,这就如同从溺水的孩子手里把救生圈夺走,再眼睁睁看着她溺死一样,有几个家长能狠下心做这样的决定,又有几个家属能承受这种撕心裂肺地痛,孩子的病情已经无可挽回,难道还要再把大人搭进去吗?其次,这样做还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前几年轰动一时的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他因为拔了妻子的管,被判了三年,罪名是故意杀人。就在不久前,四川也发生了一起儿子拔了脑死亡母亲的管,被刑事拘留的消息。法律上明文规定我们有权拒绝接受特殊治疗,却并没有规定我们可以任意终止特殊治疗。凭什么医院不顾家属反对私自采取的行动,却要让家属来承担一切后果,这道理在哪儿能说得通?  从11月21日开始,孩子病情好转,逐渐脱离生命危险,随后几日也去掉了呼吸机。但我们的心情是复杂的,一方面我们还是抱有一丝侥幸和幻想,希望医院能把她彻底治好,另一方面,也做好了她出现更严重后遗症的思想准备。  我们最大的顾虑,最大的担心,最害怕发生的事情和最不能接受的结果终于还是发生了。  11月27日,脑部B超提示“颅脑积水”。  11月29日,核磁共振结果“脑室积血,交通性脑积水并间质性脑水肿”  11月30日,康大夫跟我谈,现在确定脑子有积水,受压迫的脑细胞已无法恢复,目前的问题省医院解决不了,要求我们转到儿童医院做引流治疗。  12月1日,从医院拿到核磁共振片子和报告。  之后几天,我拿着片子咨询了一些医生,他们都说情况不好,就算孩子以后能成活,大脑也很难恢复正常。我不死心,又找到一个儿童医院的科专家,她很直白的告诉我:“不要抱幻想,赶快放弃,这娃以后就是个傻子”,“像你这种情况,儿童医院都不收”。并解释到脑子的问题不仅将严重影响孩子的智力,也会影响孩子的行动能力,这样的生活没有质量可言。  我彻底死心了。  得知这个消息后,我们家属开会讨论,我们双方父母都说如果将来孩子能好好的,咱们砸锅卖铁也坚持治到底,但现在这种情况再治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即便孩子能活,她这辈子都将在痛苦中煎熬,她的每一天都在受罪,不光孩子受罪,家长也要跟着受罪,这个家就算是毁了。而且还表示如果我们坚持继续治疗,他们也不会再掏一分钱的治疗费。我们虽心有不甘,但也知道,目前只有这一条路可走了,最终决定还是把孩子接出来。省医院治不了,儿童医院又不收,再呆下去没有任何意义,经济上也不允许把孩子继续放在医院。  12月7日晚,我们结清住院费把孩子接走,总计花费93192元(不含奶粉和尿布),全部是自费,一分钱也报不了。孩子住院的时候1200克,出院的时候1480克,住了五十天医院才长了半斤,而且身上还有肺炎并气胸,呼吸衰竭,败血症并脑炎,肝损伤,凝血功能异常,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玻璃体混浊,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等多达28项病症(出院记录所载)。我不知道孩子住了这么久,医院究竟治好了她什么病?  这样的孩子怎么养?虽然精心照顾,两个小时就喂一次奶,但还是吃一点吐一点,不会哭也不会闹,之后精神越来越差,到第十天时夭折了。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家属完全崩溃了,这种痛没有切身经历的人无法体会,这样的心理创伤一辈子都难以愈合。  事情结束以后,经过我向律师进行咨询,以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我逐渐明白,医院方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违背约定,对抗家属意见滥施特殊治疗行为以及漠视法律,严重侵犯我们的知情同意权。以下附上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有创呼吸机属于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方可施行,法律特别强调了“必须”二字。10月18日入院时,我签署过使用有创呼吸机的知情同意书,但在11月18日,我已经清晰明确的向医院方面表达了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意见,撤销了之前的授权。可在11月19日医院方面在明知我们家属的这个意见而且也知道愈后状况不会好的情况下,仍然以患者病情危急为由,违背约定,不通知家属,对抗我们的意见强行使用有创呼吸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粗暴侵犯我们的知情同意权,最终给我们造成巨大伤害。
【】 此信息来源互联网,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此文有异议,请!
医院名称:
联系电话:
医院地址:
医院网站:
注:联系时说在看到的,将给您优惠
陕西省人民医院新生儿科给了我女儿一个最残忍的结局 是不是只要在治病救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名义下,医院就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而无需得到患者家属的同意,甚至是对抗家属的合理意见强行实施?医院有没有这样的权利?如果医院有这样的权利,是否意味着无论再花多少治疗费,也无论最终治疗结果是什么样,家属都得无条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生儿科和儿科区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