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没有建筑物如何征收

现在城市里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特别多,不但影响城区美观,更延缓了城市建设进度。那么当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遇上征收时,是否给予补偿?
具体案例:
某市为修建新火车站,决定对某郊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该地区进行调查之时,发现几间新盖起的平房显得非常可疑,经过向当地群众询问之后发现,这是该地居民吴某私自占地盖起的用于维修汽车的营业用房;在继续调查走访的过程中,又发现一家由四间平房组成的饭店,廖某在经营,经过联网查询得知,这四间平房,是经过区规划局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几个月后,吴某的维修汽车营业用房被界定为违章建筑,廖某的饭店属于临时建筑。吴某和廖某是否能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
经典回答:
对于吴某的维修汽车营业用房,已经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不予补偿的。而廖某的临时建筑,手续齐全,且有备案,未超过使用期限,属于合法的临时建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补偿。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附一:违章建筑具体含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这个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暂不做具体讨论!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附二:临时建筑具体含义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窝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质的展示用房(样板房、展览房)等。在结构上不得超过两层,在建筑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结构形式。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作出强制性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注:按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级
建筑的耐久年限主要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建筑物的质量标准而定。
43人有用135人有用46人有用31人有用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纬六路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障纬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实体、程序及法规解读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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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实体、程序及法规解读大全
作者:王卫洲&&来源:法律图书馆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实体、程序及法规解读大全房屋征收框架结构两个决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3、一个评估:房屋征收评估4、一个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决定概念房屋征房屋征收框架结构两个决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3、一个评估:房屋征收评估4、一个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一、房屋征收决定1、概念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与补偿决定的区别在于它是针对于整个征收项目作出的决定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和程序一、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审查四规划一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一)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应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四、调查登记和公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五、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七、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1)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2)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八、选定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2)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九、初步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十、存储补偿安置资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二、决定征收并公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概念概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依法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相对于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针对于各体所作出的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产权不明房屋除外);(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补偿安置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条件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对于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示3、对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调查、登记、认定、处理相关文件4、经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征求公众意见的资料5、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选择程序6、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7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8、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9、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第三、评估1、选择评估机构一、应当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择在征收范围圈定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市县政府或征收部门可以推荐一批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可以推荐范围之内或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在一定期限之内。评估机构选择期限、具体操作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办法,各地不尽相同。二、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如何实施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办法一般情况下是由政府部门推荐三家以上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投票、抽签、摇号的方式选择。2、评估程序一、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二、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初步资料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三、实地勘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实地勘察中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勘察记录由评估人员、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四、附属物及设备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五、评估结果公示和送达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六、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七、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同被征收人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鉴定机构: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10日之内出具鉴定意见。3、评估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二、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第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被征收人同征收主体(一般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活动中签订有关如何补偿、安置、移交房屋等事项的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征收主体签订协议的,应当由征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对协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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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
&各县区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颁布单位:
&淳安县人民政府&
杭府法备告[2013]3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淳政办发〔2013〕68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1-淳政办发〔2013〕68 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 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2-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三、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成立由县府办、建管局、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专项组负责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由建管局牵头组织。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一)1984 年1 月5 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二)1984 年1 月5 日至1990 年4 月1 日期间建成,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三)1990 年4 月1 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3-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四)经县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六、1984 年1 月5 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则上认定时以1984 年版航拍图为依据。对没有航拍图或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1984 年1 月5 日以后建成的房屋,认定时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相关证照资料,结合相应时段的航拍图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意见为依据。七、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视为违法建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组织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测绘,并报认定工作专项组认定。(二)认定。认定工作专项组根据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4-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三)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下发前县政府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适用原有关规定。十、本意见由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 年4 月17 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各群众团体。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4 月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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