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生儿足跟血筛查收费筛查收费登记表

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阳卫[号)自2005年5月19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新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对现行的《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201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原《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自行作废,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阳江市卫生计生局
   & 2015年11月20日
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
(2015年修订版)
为了规范我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根据《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我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程序。
阳江市新生疾病筛查包括的项目: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G6PD缺乏症和听力初筛。2015年12月1日起在县级以上医院增加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并逐步向全市各医院推开。
一、采血及听力初筛医院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采血工作是新生儿疾病筛查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各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工作常规》为每一例活产新生儿采集血标本,并于5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快递形式寄送,或指派工作人员递送(最好每天递送)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以下简称筛查中心),凡寄出的信内须附新生儿疾病筛查名单及有关资料,以便筛查中心收到后与标本核对及签收备查。
(二)在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本上应详细记录采集标本的活产新生儿资料,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如需延迟采血筛查者,也要在登记本上注明。
(三)新生儿因各种原因(早产儿、低体重儿、提前出院等)没有采血者,由接生单位负责追踪采集血样。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20天。
(四)因标本不合格或筛查阳性召回重采血的,由筛查中心以挂号信形式通知采血单位,须7天内召回该新生儿重新采血标本,并在标本卡的顶端用红笔注明“复查”二字及复检疾病的名称,寄送筛查中心,筛查可疑阳性及阳性召回记录,须在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本上注明。
(五)认真做好质量控制工作,接到筛查中心发回的筛查报告后,及时与送出的血标本登记信息核对,发现与送出的标本姓名、性别、采血日期不符的,或漏检病例应做好记录,马上与筛查中心联系,认真核对,及时纠正。
(六)接到筛查中心发回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结果后,把结果填回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本上,并电话召回阳性患者。
(七)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的医院,要认真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和《阳江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并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及次年第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上报市筛查中心。
(八)认真做好资料登记和存档保管工作,包括活产数、筛查数、新生儿采血登记信息、反馈的检测结果及确诊病例、听力筛查等资料,相关资料保存10年,以备查。
(九)负责填报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季(年)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年报表于本年第四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筛查中心。
二、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一)筛查中心收到标本后,首先核对标本与签收单是否一致,并签收;再将标本资料输入电脑进行资料编号及检测,每周将新生儿筛查结果报告寄送至采血单位。
(二)质控采血单位标本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直
接退回采血单位并做好登记,同时重新召回采血。
(三)确诊及随访治疗
1、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确诊、随访治疗、预防咨询等工作。
2、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并告知采血机构作好登记备案。
(四)每季度进行一次有关信息汇总统计,填报《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及各医疗保健单位反馈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
(五)每半年将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情况、发病及治疗情况等报告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本地区)及各采血单位。
(六)每年收集、统计、上报有关新生儿疾病筛查资料,撰写总结分析材料,于次年2月上旬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七)每年组织召开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例会一次。
(八)负责将新生儿疾病筛查检验纸片统一发给采血单位。
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一)协助筛查中心,认真做好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督促检查本辖区内各采血医院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追踪随访网络,协助筛查中心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业务指导和随访,预防咨询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随访辖区内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可疑阳性患儿,并作出诊断,进行建册登记及专案管理与追踪。
(四)协助新生儿筛查中心将辖区内苯丙酮尿症、甲低和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可疑阳性患儿通知到市新生儿筛查中心明确诊断。
(五)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根据质控反
馈资料,做好本地区质控和业务指导工作。
(六)建立相关登记本,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参照《阳江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出生缺陷项目县由各级政府补助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各单位要与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费用结算工作。
附件:1、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国家级)
  & 2、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工作常规(省级)
  & 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国家级)
  & 4、新生儿听力筛查常规(省级)
  & 5、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本(格式)
  & 6、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季(年)报表(格式)
  & 7、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报表(格式)
  & 8、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格式)
  & 9、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格式)
&   10、阳江市苯丙酮尿症患儿免费治疗规定
 &  11、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随访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血片采集是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采血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因此必须按规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采血机构及人员要求
(一)采血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采血人员: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结果登记和档案管理。
二、采血机构和人员职责
1、采血人员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应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并应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
2、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卡片内容包括:采血单位、母亲姓名、住院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新生儿性别、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及采血日期等。
3、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程序,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并递送至筛查检测机构。
4、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者,应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
5、对可疑阳性病例应协助追访机构,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或采取干预措施。
6、做好资料登记和存档保管工作,包括掌握活产数、筛查
数、新生儿采血登记信息、反馈的检测结果及确诊病例等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0年,以备查。
三、血片采集步骤
1、采血人员清洗双手并佩带手套;
2、按摩或热敷新生儿足跟,并用75%酒精消毒皮肤;
3、使用一次性采血针刺足跟内或外侧,深度小于3毫米,用干棉球拭去第一滴血,取第二滴血;
4、将滤纸片接触血滴,切勿触及足跟皮肤,使血自然渗透至滤纸背面,至少采集三个血斑;
5、手持消毒棉轻压取血部位使其止血;
6、将血片置于清洁空气中,避免阳光直射,自然晾干呈深褐色,并登记造册;
7、将检查合格的滤纸干血片,置于塑料袋内,保存在2-8℃冰箱中;
8、在规定时间内将滤纸干血片递送至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机构。
四、采血工作质量要求
1、采血滤纸应与试剂盒标准、质控血片用滤纸一致。
2、采血针必须一人一针。
3、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对于各种原因(早产儿、低体重儿、提前出院者等)没有采血者,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二十天。
4、合格滤纸干血片应为:
(1)每个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
(2)血滴自然渗透,滤纸正反面血斑一致。
(3)血斑无污染。
5、滤纸干血片应在采集后5个工作日内递送,3天内必须到达筛查检测机构。
6、有完整的采血卡片及结果登记册。
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工作常规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采血工作是新生儿疾病筛查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与检测质量和患儿的随访密切相关,责任重大。
一、采集血样时间
采血需在生后充分哺乳72小时后进行。在未哺乳即无蛋白质负荷情况下可出现苯丙酮尿症筛查的假阴性;出生72小时后的血标本还可避开生理性的促甲状腺激素(TSH)上升,减少先天性甲状腺机能减低症筛查的假阳性。
二、采血部位及注意事项
采血的滤纸应与实验用标准血片,质控血片所有滤纸一致。
采血前先按摩足跟或热敷局部使其充血,皮肤经酒精消毒后,用一次性采血针穿刺足跟内或外侧部位,采血深度小于3mm。第一滴血用消毒干棉球拭去,待第二滴血流出后,用滤纸片接触血滴,使血渗透至滤纸背面。共需至少三个血斑,每个血斑直径应该大于8mm。不要在滤纸同一部位血斑上重复滴入血液。
三、载血滤纸片的保存
载血滤纸片在空气中自然晾干、防潮防污染,避免日光直晒。待自然干燥后,置于塑料袋内,保存于2-8℃冰箱中。
四、递送时间
载血滤纸片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递送至筛查实验室(最好每天递送),有条件地区可采用新生儿疾病筛查载血滤纸片专收递系统(绿色通道)。
五、登记卡填写
填写登记卡要字迹端正。登记采血滤纸编号、采血单位、产妇姓名、住院号、新生儿性别、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采
血日期、产后开乳时间、新生儿用药情况、联系地址、邮编、电话、采血员签名等(见滤纸片填写参考)。
六、特殊新生儿的采血要求
新生儿因各种原因提前出院而没有采血者,由接产单位负责追踪采集血样。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二十天。
附1:滤纸片填写参考
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卡
筛查编号:  留空,筛查中心填 &
采血单位:           
住院号:       
产妇姓名:    新生儿性别:男、女
孕周     &出生体重    千克
出生日期   年 & 月  日
采血日期   年 & 月  日
居住地址            
             &   &
联系电话            
采血者签名      &
附2:寄送标本清单样式参考(每次寄送标本须附清单)
       医院筛查标本清单
寄送日期:   & 年 & 月  日  姓名在下表罗列: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国家级)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筛查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定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2、检测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二)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筛查人员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
(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
(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房屋要求
1、筛查机构
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2、检测机构
(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
用  & 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
诊断型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纯音听力计(具备声场及VRA)
快速筛查新生儿听力情况
登记、数据分析
综合评估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
登记、数据分析
(一)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廊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8、细菌性脑膜炎;
9、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10、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时间
实行两阶段筛查: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听力检测中心。
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三)环境
应用专用房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dBA)。
(四)方法
耳声发射测试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测试。
(五)步骤
1、清洁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
3、两耳分别测试。轻轻放入探头,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复筛阳性的患儿由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它相关检查,并进行医学和影像学评估,一般在6月龄做出诊断。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在随访过程中发现听力障碍应进行进一步诊断。
1、针对病因对可纠正性听觉障碍患儿进行相应的药物、手术治疗。
2、听力补偿或重建:
(1)助听器选配:对永久性感音性听觉障碍患儿,应首选配带助听器,一般可在6月龄开始验配并定期进行调试及评估,以达到助听器效果优化。
(2)人工耳蜗植入:对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患儿,应用助听器效果甚微或无明显效果,要进行人工耳蜗术前评估,考虑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3、听觉——言语训练
4、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五、质量控制
应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数据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数据;
2、听力筛查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3、听力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4、康复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 新生儿听力筛查常规(省级)
听力障碍在新生儿中的发病率约为1-3‰。严重的听力障碍可防碍患儿的言语-语言及智力的发育,并可影响其今后的学习、就业和生活。研究发现,影响患儿语言及智力发育的主要因素是确诊年龄、出生6个月之前得到确诊并及时治疗的患儿其语言发育、认知能力、心理发育及社会适应能力均较6个月之后得到确诊和干预的患儿要好。有鉴于此,一些国家开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所有听力障碍的儿童需在出生后3个月内得到确诊,6个月之前给于适当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尽可能的减少由听力障碍造成的发育的不良影响,使一些有听力障碍的儿童能“聋而不哑”。
我国现有聋哑残疾人770万,占总人口的16.79%,其中7岁以下聋哑儿童80万,每年新增聋哑人口3万余。聋哑人口的增长无论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都是沉重的负担。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广泛开展将对减少聋哑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产生十分积极的意义。
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查。在经济、卫生资源等各方面条件
尚不具备的地区,应力争进行目标人群筛查。
(1)所有具有以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在出院前进行听力筛查。
a、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b、听力障碍家族史;
c、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官内感染;
d、颅脑形态畸形,包括耳廊和耳道畸形等;
e、出生体重低于1500g;
f、高胆红素血症;
g、使用耳毒性药物;
h、细菌性脑膜炎;
i、出生时的Apgar评分低于4分;
j、机械通气时间超过5天;
k、临床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和/或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征。
出生72小时左右。在妇幼保健网络健全,出生42天的第一次访视率高的地区,可以在出生后42天常规访视时进行。出生72小时筛查的假阳性率相对较高。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要随时进行监测至少二年。
要有专用房间,进行吸音处理,本底声音低于45分贝,通风良好。
4、方法:耳声发射法
(1)清洁耳道,去除耵聍等耳分泌物。
(2)小孩躺在诊察床上,无论是出于睡眠状态还是保持清醒,只要保持不动,检查均可进行,一般无需服用任何镇静药物。
(3)每侧耳朵均重复做两次,结果有计算机自动处理后显示,可重复性好。检查一个儿童平均需时约2-3分钟。
筛查阳性的患儿需有诊断性脑干诱发电位确诊。
1、针对病因治疗。
2、配戴助听器。永久听力损伤,6个月前进行配戴助听器的治疗。尚残留部分听力的患儿可选配适当的助听器,使听力器官和听神经保持适当的声刺激,利于其今后的语言学习。
3、人工耳蜗植入(1岁半后进行)
重度和极重度耳蜗性感音神经性聋,应用助听器无效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4、进行听力和语言训练
在配戴助听器后应安排进行适当的语言训练。
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本
记 录 日 期
母   亲   姓   名
婴 儿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体 重
产 后 开 乳 时 间
用 药 情 况
采 血 日 期
寄 出 日 期
结 果 报 告 日 期
初   & 筛   & 结   & 果CH/PKU/G6PD
确 诊 & 结 & 果
家       & 庭       & 地       & 址
联   & 系   & 电   & 话
召    & 回    & 记    & 录
退 标 本 日 期
重 采 血 日 期
流 动 人 口
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季(年)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 季度
一、活产数
二、3天内死亡数
三、应筛查数
1、已筛查数
2、未筛查数
   其中:早出院
      转&科
      转&院
      输&血
      未哺乳
      其&他
四、拒筛数
五、补筛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报人(签章):          填报日期:&年  月&日
1、数据来源:凡设有产科医院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需填报此表。
2、项目解释:补筛数:指当季度筛查但出生为非季度的人数。
3、上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及每年第四季度10日前分别将季报表、年报表上报阳江市妇幼保健院筛查中心。
4、数据逻辑关系:3=4+5,1=2+3+13,5=6+7+8+9+10+11,12=4/3
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报表
      年第    季度
筛查率(%)
标 本合格数
标本合格率%
不按时送检数
按时送检率%
CH & 阳性数
PKU  阳性数
G6PD&阳性数
重 复采血数
重 复采血率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
阳江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表
               &    &二O& &年上下半年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人:
阳江市苯丙酮尿症患儿免费治疗规定
&苯丙酮尿症(简称PKU)是苯丙氨酸先天性代谢酶缺陷所致的遗传病,血内苯丙氨酸增高,导致患儿智能发育障碍或痴呆,此病在出生3个月内开始治疗,智力发育可正常。
&目前PKU治疗唯一有效的方法是饮食治疗,即控制食物内苯丙氨酸摄入量,由于天然蛋白质(动、植物蛋白)均含有苯丙氨酸,要保证供应患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足够蛋白质,同时又要限制苯丙氨酸的摄入,必须服食特殊的人工合成奶粉(低或无苯丙氨酸奶粉)。对BH4缺乏型PKU需服用药物BH4、5羟色胺及多巴,这些特殊奶粉及药品治疗,费用均较昂贵。
&为减轻患儿家庭经济负担,保证患儿得到有效、持续的治疗,现将阳江市苯丙酮尿症患儿免费治疗规定如下:
&一、凡经阳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筛查确诊的PKU患儿,阳江市卫生局委托阳江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对患儿免费提供无苯丙氨酸奶粉或治疗药品至6周岁,每年免费定额为一万元。
&二、患儿在治疗期间(6周岁内),必须按医嘱定期随访及监测血苯丙氨酸浓度。
&三、严禁擅自将奶粉或药物挪作它用,经劝说无效者,取消治疗费用减免资格。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随访管理规定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又称“蚕豆病”,是华南及西南地区较常见的遗传病,广东省人群占5—10%。患者在某些诱因(服用磺胺类、退热止痛片及食蚕豆)下可诱发急性溶血、贫血和由此而产生的高胆红素血症,在新生儿期可导致核黄疸而后遗智力低下。鉴于发病率高而危害严重,我省将其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之一,为了使筛查阳性儿能得到及时的确诊与预防,提高随访率,决定将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的随访、确诊与随访工作由各县(市)辖区妇幼保健院负责。随访管理规定如下:
1、各县(市)辖区妇幼保健院应制定随访制度、成立专业组,积极配合筛查中心完成随访任务。由工作认真负责、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的医生和检验员担任此项工作,并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以便开展工作。
2、筛查中心定期把各网点单位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筛查可疑阳性的名单提供给辖区妇幼保健院,同时通过发短信的形式告知可疑阳性患者家属,筛查负责人协助通知(信函、电话等)未随访的可疑阳性患者家属,并要求做好详细记录,包括通知日期与时间、方式、对方联系人姓名等,并保存好资料备查。
3、各县(市)辖区妇幼保健院筛查负责人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向筛查中心上报上月的随访情况,包括是否全部通知、有无无效联系方式、随访名单、结果以及采取措施。
4、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向各辖区妇幼保健院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如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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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对象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二)落户原则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三)申报材料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2、性别:填写“男”或“女”。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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