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退休以后函授本科算什么学历职称

> > >退休工资与职称有关第一篇:《国家关于工资和退休工资的最新规定》
国家关于工资和退休工资的最新规定
总理温家宝6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两个小时,万言文章,精彩话语纷呈。“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谐”
【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退休一律执行此文件】
一目前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工厂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达到条件的工人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工人之间(尤其中小企业)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办好工厂,要靠90%以上的工人。以工人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大部分工人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因为工人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工人流失严重,无法跳槽的工人,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工人职称评聘,工人之间、工人与领导、工人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许多原来要好的工人,因此反目成仇,甚至还动用了黑社会,增添纪委等部门麻烦和工作成本。因为职称取酬的收入差距,有着太多的人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为强烈,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工人职称工资。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
【不管是什么高级工,还是中级工工作都是一样的就没有区别,汽车驾驶员更没有区别了。干的都是一样的工作。】
二、工人的收入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 、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6.工人的退休金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退休一律执行此文件】
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新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里面提到了特殊工种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
2、日以前参加工作,日后退休,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综合性补贴:125元;
(4)、过渡性养老金:
a=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b=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
c=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a×b×c×1%
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的计算方公式:
N=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M=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业和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第二篇:《国务院关于工资和退休工资的新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资和退休工资的新规定
总理温家宝6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 两个小时,万言文章,精彩话语纷呈。“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 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
【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退休一律执行此文件】
一目前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工厂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
高级。达到条件的工人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 成果差不多的工人之间(尤其中小企业)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 半。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办好工厂,要靠90%以上的工人。以工人职称高低定 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大部分工人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 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因为工 人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工人流失严重,无 法跳槽的工人,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工人职称评聘, 工人之间、工人与领导、工人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许多原来要好 的工人,因此反目成仇,甚至还动用了黑社会,增添纪委等部门麻烦和工作成
本。因为职称取酬的收入差距,有着太多的人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为 强烈,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 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 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 或取消中、工人职称工资。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
【不管是什么高级工,还是中级工工作都是一样的就没有区别,汽车驾驶员更没 有区别了。干的都是一样的工作。】
二、工人的收入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 、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用。
6.工人的退休金 ;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
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退休一律执行此文件】
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第三篇:《关于对高级技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答复》
关于对高级技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答复
近日,有许多同志咨询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的养老金待遇问题,经咨询相关业务部门答复如下:
根据2006年至2010年度的历年调整养老金政策,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8号)第四条规定:在执行第一条或第二条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9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执行陕劳社发[2006]8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号)文件规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范围是: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
加5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一○年九月二日
第四篇:《我能否享受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第五篇:《关于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费》
海 门 市 人 事 局
海政人(2008)16号
—————————————————————————————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离退休费)管理卡片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灵甸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滨海工业新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社,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提高工资政策的透明度,方便各基层单位做好日常的工资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实行工资卡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资卡片管理的目的与要求
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均须填报一张工资(离退休费)管理卡片(简称工资卡片)。
2、工资卡片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费的基本凭证,由单位填报和保管。当单位调动、职务(岗位)变动、办理退休手续等原因需调整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费时应随带本卡片到人事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3、填写工资卡片时,应由单位负责工资管理的人事干部如实填报,认真审核,确保卡片内容完整、准确,并与2006年工资套改表、有关工资变动核准表和每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保持一致。
4、工资卡片一经核准后,将作为今后工资管理的基本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由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负责,并依据有关人事纪律追究责任。
5、在职人员调至外地工作或退休后需将本人工资卡片存入个人档案袋。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需填写离退休费卡片。
二、工资卡片的填报说明
(一)在职人员工资卡片
1、姓名:与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保持一致。
2、出生年月:按原已核定的出生年月填报。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从日不再办理更改干部出生日期审批手续。
3、人员性质:行政机关主要填写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主要填写干部、聘用干部、工勤人员。其中通过考试录用到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从工人岗位上聘用到管理(干部)岗位的人员,还须在本卡片的“备注”一栏中注明录用或聘用时间。
4、何时工作: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参加工作时间。
5、工龄:根据参加工作时间,按年减年加1的方法计算。
6、其中工龄间断:指参加工作以来因长期病假、事假,长期不在岗、未考核,或不符合政策的停薪留职,或受刑事处罚缓刑期等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时间。间断时间按月计算,如间断时间为一年,填写“12”。
7、教龄:指目前在教育系统直接从事教师工作的时间,按年减年计算。
8、主要工作简历: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凡涉及单位及职务变化的,要在简历中反映。
9、全日制学历:是指在全日制学校脱产学习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层次。
10、全日制大专以未计算工龄的学龄: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11、学历:主要填写本人的学历变化过程。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中专开始填写;中专以下文化程度的,填写本人的最高学历。
12、取得途径:是指本人取得中专以上相应学历的途径。主要填写全日制院校毕业、自学考试、函授、党校学习等。
13、行政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转干部,如回到地方后所任的职务低于部队所任职务的,按其在部队的任职情况填写;否则按回地方后的任职情况填写。重点填写本人2006年工改时的现任职务任职情况与低一级职务任职情况,以及2006年7月以后的职务变动情况。
14、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是指由人事部门授予、并在本单位岗位设臵数范围内由单位予以聘任并已兑现工资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重点填写本人2006年工改时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聘任情况,以及2006年7月以后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聘任情况。
15、年度考核等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主要填写优秀、称职、不定等次、不称职;事业单位与机关附属编制主要填写优秀、合格、不定等次、不合格。
16、奖惩情况:主要填写1993年以来的奖励或惩戒情况。
17、工资职级:本人现享受工资待遇所对应的职级。主要填写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见习期、使用期、熟练期。
18、2006年工资套改情况:按照已经人事部门审核的2006年工资套改表进行填报。
19、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对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进行填写。
20、2006年工改后历次工资调整情况:主要填写2006年7月工改以来的工资与津补贴调整过程。
变动原因(文号):简要填写调整工资或津补贴的原因。如公务员滚动升级、二年晋升一档级别工资、五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薪级工资年度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学历晋升、调整工资序列、单位调动、高定或低定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国家调整工资标准等。
工作性津贴:行政机关在2008年1月规范津贴补贴之前,将职岗津贴与地方岗位津贴填写在此栏(不要累加),2008年1月规范津贴补贴后将经人事部门核定的工作性津贴填写此栏。事业单位职岗津
贴填写在此栏。
生活性补贴:行政机关在2008年1月规范津贴补贴之前,主要填写综合补贴165元,规范津贴补贴后填写生活性补贴1500元。事业单位综合补贴165元填写在此栏。
特岗津贴:是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浮动工资、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
考核年限起算时间:2006年工改后,考核年限起算时间为2006年。在以下六种情况下考核年限起算时间均按级别或薪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一是公务员在2010年前按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滚动晋升级别; 二是公务员按年度考核结果五年一次晋升级别;
三是机关工作人员二年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四是公务员晋升职务时晋升两个级别;
五是公务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超过原任级别一个档差的; 六是事业单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七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称时薪级发生变动(即进入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
(二)离退休费管理卡片
1、与在职人员工资卡片中有关栏目一致的,按上述细则填报。
2、经费渠道:主要指离退休费列支渠道,分财政拨款与养老保险基金二个渠道。
3、离退休时间:一般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下个月。
4、离退休类别:分离休、退休、退职三种情况,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建国前老工人”。
5、离休费增发情况:指日(抗战时期)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发1个月离休生活费。
6、2006年工改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情况:该栏填报对象为2006年工改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填写内容为本人2006年工改后的离退休费构成情况。其中填写五个部分,
(1)2006年工改前的基本离退休费(国标);
(2)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指教护龄津贴、警衔津贴、特教津
(3)规范津贴补贴前的省以下津补贴:主要包括职岗津贴、基础津贴(35元)、省市补贴(93工改前为157元,93工改后为165元)、地方生活补贴、离休人员各项补贴(交通费、午餐补贴、通讯补贴)等;
(4)离休人员护理费;
(5)2006年工改时增加的离退休费。
7、2006年工改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情况:该栏填报对象主要是2006年7月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即参加2006年工改后退休的人员)。
三、工资卡片的填报内容
(一)填报依据:
1、经人事部门核定的2006年工资套改名册表;
2、2008年经人事部门核定的《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规范情况一览表》;
3、2006年7月以后经人事部门核准的有关人员的“工资变动核准表”、“退休审批表”。
(二)填报内容:
1、在职人员卡片
(1)2006年7月以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学历等从未发生变动的人员,填报内容均按人事部门核定的2006年工资套改名册表中所列的信息进行填报。
(2)2006年7月以后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学历等发生变动的人员,填报内容除按2006年工资套改名册表中所列的信息进行填报外,还要把变动后的最新信息填报在相关栏目中。
(3)在2007年4月完成工改审批后,因对全日制大专以上未计算工龄的学龄、工作年限、职务、任职时间等重新审核并重新进行套改的,均按重新套改后的结果填报。
(4)2006年7月以来的工资变动情况
按照每位工作人员所涉及到的工资变动时间顺序,分别填写每次工资变动的“变动原因”、“执行时间”、“考核年限起算时间”以及变
动后的工资和津补贴情况(没有涉及到的,可以不填写)。
①2006年7月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发生变动后的工资变动情况;
②行政机关列入年度级别工资滚动升级范围的; ③行政机关列入2008年度二年一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 ④行政机关2008年规范津贴补贴;
⑤事业单位年度正常晋升一级薪级工资的;
⑥行政机关2007年度、事业单位年度到年限调整职岗津贴情况。
⑦2006年7月以来学历变动情况。
⑧2006年7月以来从机关调入事业或从事业调入机关的工资变动情况
⑨其它工资发生变动的情况。
2、离退休人员卡片
(1)2006年7月以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工改后的退休费审批表,只填报“离退休费管理卡片”,不填“在职人员工资卡片”。
(2)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调整情况只填2008年有关规范津贴补贴情况。
请各单位如实填报好工资管理卡片,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审核日程安排表,报市人事局工资科办理审核手续。
附:工资卡片审核日程安排表
海门市人事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纪委,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附:工资卡片审核日程安排表
第六篇:《2014退休涨工资标准》
各省 (市、区) 养老金调整方案要点
01、上海市:(根据沪人社养发〔2013〕48号)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3.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4.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01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以及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以及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以及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
另: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
(根据沪人社养发〔2013〕60号):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
(一)2013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高级技师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4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关于2012年对本市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
(二)2013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且已按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加养老金。其中: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增加300元;高级技师增加200元。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一)2013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
(二)2013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且已按沪劳保养发〔2007〕8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上述人员同时具有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称号的,增加养老金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02、天津市
第一部分:
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增加120元。
②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增加123.5元。
③缴费年限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增加3.5元。
第二部分:
截至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增加40元。
截至日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加60元。
截至日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以上的,增加80元。
第三部分:
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前两部分累计计算增加后,养老金仍低于2295元的,按照以下方式再增加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在前两部分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增加2.5元,缴费年满16年的再增加5元,以此类推。
第三部分再增加后最终养老金超过2295元的,只增加到2295元,超出部分不再增加。
03、北京市
一、普调部分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
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二、倾斜部分
1、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退休人员2013年年底前的基本养老金由低到高划分四档,分别是2773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773元(含)至3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770元(含)至4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477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缴费年限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2013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三、特殊调整
1、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3、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生活费、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463元、1331元、1210元。调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04、陕西省
一、按年龄分段调整:
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日至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日至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对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在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05、广东省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日前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规定予以倾斜,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略)
四、去年以前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正高1000元/月,副高及高级技师800元/月)继续发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06、浙江省
一、普遍调整
1、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2、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 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2、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3、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4、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5、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6、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另据浙人社发[2014]46号文:
按照年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累计增发额度设置最高增发限额(以下简称增发限额),正高级、副高级(含高级技师,下同)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限额分别为每人每月1500元、1150元。从2014年开始,每年自1月1日起,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人累计增发额低于增发限额且差额超过每人每月300元、230元的,分别按每人每月300元、230元的标准增发;
(二)本人累计增发额低于增发限额且差额不满每人每月300元、230元的,按差额增发标准增发;
(三)本人累计增发额已达到增发限额的,不再继续增发。
07、河北省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增加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还将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至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l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5、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08、贵州省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
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至日 ,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准);
2、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4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4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从日起,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09、青海省
(一)普遍调整
1、定额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含15年),以及按照青政办〔号文件、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每人每月按15年计算,增加60元。
3、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上述两项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二)特殊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在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10、西藏区
11、新疆区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在2013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60元;
2、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5元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1、截止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
对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75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满80周岁的,从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22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
2、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三类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五类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40元。
3、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随机关事业单位调增,均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12、山西省
(一)正常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新中国成立后至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日前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13、江苏省
一、普遍调整:
1、按定额增加,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增加,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二、托底增加:
在按上述三项增加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等实际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4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22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210元的范围内,再适当增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部分退休人员普调、托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部分按6%、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部分按4%、5000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以下数含本数,以上数不含本数)。
三、高龄倾斜:
对于日前年满70、75及80周岁以上的高龄企业退休人员除了参加普遍调整,还要再适当给予倾斜,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
四、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中央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14、重庆市
一、与退休时间挂钩:
日及其以前退休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日至日期间退休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与缴费年限挂钩:
1、先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再按照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在36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
三、在普遍调整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三类特殊困难群体予以适当倾斜:一是1953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二是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15、辽宁省
一、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二、“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16、四川省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年限,按每超过1年增加5元调整。
二、适当倾斜
对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 2013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加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17、广西区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8元;
2、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适当倾斜
1、对至日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2、对至日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902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902元计发。
18、江西省
一、普通调整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月增加85元~185元,共分九个档次。
1300元以下的增加185元、元(不含1600元)的增加165元、元(不含2000元)的增加145元、元(不含2500元)的增加135元、元(不含3000元)的增加125元、元(不含3500元)的增加115元、元(不含4000元)的增加105元、元(不含4500元)的增加95元、4500元以上的增加85元。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按45元增加。
二、特殊调整
1、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及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70元。
2、选择按年龄一次性缴费3.25万元至1万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86元的标准增加。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及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再按高龄特殊倾斜标准的60%增加,每人每月再分别增36元、42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以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再适当加发生活补贴并随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所需资金从省级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安排。
19、安徽省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95元,体现公平。
2、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增加,鼓励多缴多得。
二、适当倾斜
1、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水平,将2013年年满70周岁—74周岁、75周岁—79周岁、80周岁—84周岁和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另提高养老金标准,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90元,即由原来的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别提高到11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自2006年以来因年满70周岁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调整养老金时女性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已享受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增加不足上述标准的,补足到上述标准。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将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20、甘肃省
(一)正常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1、普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96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72元。
(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⑴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特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在普调和特调第⑴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2065元的,一律调整到2065元。
(二)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3年12月31日前纳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7元。
另外,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1、云南省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3元。
(二)倾斜调整
1.对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
第七篇:《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
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
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8.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
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技师每月8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23.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号)文件中“高级技师、技师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4.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 被聘任的技师,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5.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
最近全国大中型城市对技师与高级技师实行了政府补贴,珠海市给高级技师补贴2500元,深圳市和广州市补贴800元,杭州市1200元,沈阳市补贴1000元,我本人认为要激励大家学技术,必须解决技师和高级技师职称定位问题,解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从工资待遇,人事制度,退休待遇,社会地位等下功夫,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解决全国高级技能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
第八篇:《高级技师待遇》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2.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
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3.河北省石家庄市: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4.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佛山市拟用5年时间,推动技能人才制度创新和改善高技能人才成长环境,使高技能人才数量有明显增加,预计2010年全市高技能人才数量将增加到5.1万人。且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
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高级技师将与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技师待遇向工程师看齐,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 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8.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
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技师每月8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23.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号)文件中“高级技师、技师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4.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 被聘任的技师,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5.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
高级工程师与高级技师
高级技师证书是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级别,相当于高级工程师级别,高级技师属于职业技能系列,由劳动部门管理及发证;高级工程师属于职称系类,由人事部门管理及发证;两个部门目前已经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根据政府“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培[1991]1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高级技师等同于高级工程师,享受副高级待遇。 高级技师与高级工程师属于不同的系列。技师属于技术系列职称,工程师属于干部系列职称。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四级(中级)、五级(初级)。根据国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等精神,国家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关系为: 一级(高级技师)相当于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副教授;
二级(技师)相当于经济师、工程师、讲师;
三级(高级)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助教;
四级(中级)相当于技术员;
五级(初级)相当于助理技术员。
工程师 (Engineer)
第九篇:《离退休待遇》
离退休待遇
离退休待遇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待遇调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8号)规定,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为此,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对执行陕劳社发[2006]8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号),该文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报审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经国家或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高级技术职务;(见附表)
(2)、经省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高级政工师;
(3)、经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0号)又针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评审的高级技师。
申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职称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填写《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报审表》及《汇总表》,并附相应得高级职称评审、审批的相关档案材料,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应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确认并加盖印章后由相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待遇。
(二)离退休护理费
1.退休人员护理费
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八十周岁以上企业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市劳发[2007]25号)规定,将八十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67元调整为100元。由企业支付。
2.离休人员护理费
(1)、根据陕人发[1999]50号文件规定,70周岁以上的企业离休人员月护理费标准为100元。
(2)、根据陕组通字[号文件规定,为解决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将符合条件的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2010年标准又提高到1000元。
(3)、具体申报认定程序是:经离休人员本人或家属申请,经单位初审,初审通过的由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诊断证明,确认手续齐全后,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提高护理费标准审批表一式三份,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确认并加盖印章后由相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待遇。
五.几类常见的工龄计算问题
(一)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凡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及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知青,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一时间由原插队知青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日期审定。档案材料与时间不一致的,以户口迁入时间为准。知青返城后等待分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文革前随父母迁往农村年满十六同岁的子女,不属于文革期间和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因此,不能按知青对待,也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陕劳人险[号)。
◆文革期间随父母下乡劳动,且年满16周岁的子女,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发
[1987]85号规定精神,其符合插队知识青年条件的,可按插队知青对待,不论他们是按知青办了招工手续招工的,或随父母落实政策、按知青对待返城的,其下乡劳动期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八)。
◆非城镇户口的回乡青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回乡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回乡青年能否按插队青年对待问题的复函》(90陕劳险函第07号)专门作了明确规定。
(二)国家职工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根据历史情况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阶段: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阶段: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
受处分人员是指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分等,确定这部分人员工龄比较复杂,要区别对待。
受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受开除留用查看处分人员:如果未受刑事处分,仍应视为在职职工,处分撤销或期满后,其受处分期间与受处分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受劳动教养处分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工职,其在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工龄。未开除工职的,其在劳动教养前后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工职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缓刑人员: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其缓刑期间可与缓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被错误处理的人员:即原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确属处理不当已平反的职工,重新安臵工作后,其被错误处理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民办教师工龄计算
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根据国家劳动部保险福利局[1981]劳险字5号文件规定,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因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用(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根据日教育部(80)教计字267号文件
规定,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推迟分配人员工龄计算
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届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人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陕劳人险发[号)。
我省年部分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因组织原因(大跃进和国际经济调整、学校停课、学生大炼钢铁、劳动锻炼、社教等原因)延期1—2年毕业分配,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参照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办理(陕劳办发[号)。
(六)公私合营工龄计算
文件依据:陕劳社发【号文件
基本内容:在同一个企业经历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其在私营企业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注意: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公私合营的时间开始计算
◆特别说明
职工工龄计算,是一个涉及面广,很复杂的问题,以上仅能介绍一些概念性的内容,比较教条和单一。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结合每个职工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真细致地处理好职工工龄计算中的各种问题。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退休工资与职称有关”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更多相关文章注:退休工资与职称有关一文由免费提供,来源于网络。本文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请在转载引用时保留。否则因《》一文引起的法律纠纷请自负,。
最近更新热点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执业药师算什么职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