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指那部分

宝宝一周岁是指的阳历吗?_百度知道本站已经通过实名认证,所有内容由徐金亮大夫本人发表
生长激素是肌肉注射还是静脉注射?每天都打吗?打哪个部位...
状态:就诊前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宝宝出生情况体重、体长尚可,现在1周岁半,体长76厘米,只有1岁宝宝的水平,发育上存在偏差。婴幼儿期宝宝的生长主要受营养调控,所以喂养很关键,目前情况,建议去当地医院的小儿内分泌科、儿保科或生长发育专科就诊,初步做一些生长相关的病理筛查,排除造成孩子生长迟缓的一些病理因素!并不一定需要现在就开始打针治疗的,平时注意宝宝的喂养,生病时需要及时规范的治疗,注意睡眠等,定期测量并记录身高,动态的观察宝宝的身高增长情况,待年龄大一些,再做进一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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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名称:矮小&&
希望得到的帮助:现骨龄几岁?预测身高多少?能到172?
病情描述:男孩,出生,现身高157.2cm,睾丸12ml,阴毛+。父母身高169.5/159cm。2016年2月发现睾丸处有零星几根阴毛,3月拍片骨龄13-岁。2014年10月曾拍骨龄片比实际年龄小1岁多。2015年4月至9月...
疾病名称:侏儒症&&
希望得到的帮助:医生,如何治疗
病情描述:现在孩子比正常,月龄的孩子矮小很多,父亲矮小,孩子现在21个月
疾病名称:身材矮小&&
检查及化验:在芜湖第一人民医院潘大夫处就诊,132.6,29.5kg,2002年7月出生,在该院测骨龄为10.9岁,第二天在该院做生长激素激发试验,是8床的,最高峰值为5.28,部分缺乏,生长因子...
疾病名称:5岁儿童骨龄3岁身材矮小&&
希望得到的帮助:1、骨龄较年龄小2岁会是什么原因,对今后的生长发育影响大吗?如何诊治?
2、是否需要...
病情描述:1、男孩5岁2个月,身高107.8cm,体重20kg。父亲169cm母亲160cm均不胖。
2、足月正常剖腹产,出生8.6kg,至少50cm。无家族病史。饮食一般情况,睡眠良好,运动量一般,身体免疫力一般。较为聪明...
疾病名称:个子矮小&&
希望得到的帮助:生长激素对孩子的发育和以后健康最大能影响
病情描述:我女儿10周岁来了月经,身高147体重66斤一直挺瘦,骨龄12。乳房2级。腕骨出现8枚,尺骨桡骨骨骺可见,尺骨茎突及拇指籽骨可见,掌指关节骨骺未融合。骨龄约相当于12(生长高峰期)'医生说成年身高...
疾病名称:矮小症&&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
现在年龄5岁9个月,现在身高101.7.生长激素30分钟7.73.骨龄3.2岁,TW3预测身高163.9正负4.3厘米.
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
疾病名称:小于胎龄儿&&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
儿子38周出生才4.1斤45CM,之后一直不曾出现追赶性生长,一直比同龄儿童矮小。出生一个月多在贵院查出室间隔缺损(膜部)0.5CM,现在有所好转,...
疾病名称:矮小症&&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
小孩比正常值矮10多公分,检查骨龄偏小,
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
需不需要做磁共振?打生长激素花费多少?多少...
疾病名称:身材矮小&&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
大夫您好!我今年21岁,身高才151左右,我很想再高一点,请问能打生长激素增高吗?望回复!
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
疾病名称:矮小症&&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
女孩,10岁,身高128.4cm。家长感觉孩子生长缓慢,带其就医,医生建议先观察3个月,在这期间注意营养均衡,加强锻炼,每个月测量一次身高,3个月...
疾病名称:身材矮小&&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
我女儿今年差3个月就10岁,出生时由于缺氧,造成脑损伤,留下后遗症(癫痫及智力低一些)外,其他尚可,就是快10岁了,身高才1.2米.
曾经治疗情...
疾病名称:遗传性矮小&&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
我女儿初潮已经两年半,现在13岁,ba骨龄13.7岁,967分,母亲身高148,父亲身高156,重庆儿科医院诊断为遗传性矮小,现在打生长激素还有必要吗?...
疾病名称:个子矮小&&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
我的病历检查结果:我11岁,身高1.38米,医生说我的生长激素只有8.24mg/ml
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
医生要我打生长激素...
疾病名称:能做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检查吗&&
希望得到的帮助:请问该院能否做此病的相关复查和治疗,能去找您就诊吗?
病情描述:2005年5月出生时总是吐奶,皮肤灰暗干燥无光泽,每天哭闹体重明显下降。到医院检查结果是,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需要终生药物替代治疗。
疾病名称:矮小症&&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诊医院等):
男17岁.161
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
是否要去医院检查,每个地方的医院多能检查吗
投诉类型:
投诉说明:(200个汉字以内)
徐金亮大夫的信息
儿童生长障碍、青少年发育异常、儿童肥胖、儿童性早熟等儿童内分泌疾病的诊治
徐金亮,男,主任医师。绍兴市儿童生长发育中心副主任,全国儿童肥胖协作组委员,浙江省儿科内分泌学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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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
浙江省儿童医院
青岛妇女儿童医院
华西妇产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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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法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的感情的行为。色男甲误把活人当作尸体奸淫,但是其主观上不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因为该犯罪客体是在殡仪馆的女尸,决定了甲主观上不可能实施强奸行为,此时的犯罪对象在甲看来只是一个任其宰割的一个不具有意识的客体而已。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奸淫的行为,但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作为主体的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而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对象是人的尸体。因此行为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于甲的认识错误,应该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显然如果将甲的行为定性为强奸罪,是不符合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的,因为甲主观上没有强奸妇女的犯罪意图,故定性为侮辱尸体罪。又因为被奸尸体死而复生,所以行为人甲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成为对象不能犯,故对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侮辱尸体罪未遂。
2 【疏忽大意】
护士对婴儿的死亡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不属于间接故意。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应该能够预见到,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其主观罪过应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民通意见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既然入伙无效,戊的行为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认为本题无答案,以下分析比较深入,供开阔思路用。1、入伙要全体合伙人同意才可以,对戊的入伙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戊不是合伙人,这一点好象没有分歧。2、在肯定了戊不是合伙人的前提下,我们在来看合伙组织与戊的关系,他们是一点关系都没有呢,还是有其他的某中联系。题中交代了戊驾车运营这个事实,我认为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合伙组织与戊的雇佣关系,试想一下,对于搞运输营运,如果单纯的认定戊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那么戊开的是合伙组织的车,运的是合伙组织的货,总不能是他盗窃来的吧?所以我认为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3、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雇工对外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雇主来承担,(民诉上的规定)。&&
4【票据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因为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可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故D选项排除。至于行为人最终骗得的是盗版光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既遂。
<font color="#【累犯】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累犯的要求是被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执行”是必要前提,由于张某的缓刑并未实际执行,所以不符合累犯的规定。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例如: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6【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某企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企业不能追偿后才能向另一保证人企业要求分担。
7【抵销权】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即合意抵销。合意抵销不得采取单方通知方式,而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本题中甲丙双方互负债务不同,不能单方抵销,只能依合意抵销, 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8【抢劫罪】
“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甲不是为犯罪而准备的凶器,所以不转化为抢劫罪。
乙在被甲非法扣押2个小时后,其妻子终于托好友丙送了钥匙过来。乙拿到钥匙后取出钱给了甲,甲的暴力具有现实性,而且是针对被害人本人当场取得财物,所以甲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9【共同侵权】
需要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共同危险行为。换言之,共同侵权人是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意思联络的,这样他们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如果看似两人共同过失,或共同危险行为。实际上,二人并没有任何共同的意思联络,伤害的发生就是两人各自的危险行为叠加造成,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
10【刑法适用】
金某属于我国公民,在外国犯强奸罪、强奸未遂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国司法机关对金某在我领域外实施的犯罪有刑事管辖权,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11【特别规定】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特别规定”,是指: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澳门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对刑法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但要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实施后,新制定的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所作的特别规定。
12【遗弃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拒不扶养行为可以为不作为。比如,甲把自己的老父亲扔到大马路上不履行抚养义务则是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义务,甲也可以是对躺在病床上的老父亲不管不问,则甲以不作为的方式来构成遗弃罪。
13【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其必须是民意通过程序的体现,只能由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产生。而行政机关不享有立法权,所以不能制定刑法。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说和自然法理论。
14【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没有告之乙,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继续履行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所以丙无权要求乙搬出房屋,乙可以继续租住。但是,乙无权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15【继承法】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秘书贾某在3个月后的表示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视为放弃。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6【见证人限制】
《继承法》第18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强奸罪非罪】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甲确实不知道乙女不满14周岁,在乙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甲不成立强奸罪。
17【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据此可知,《著作权法》对署名权实行永久性保护,因此,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据此可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自然人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该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已过,丙网站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该作品。
18【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的(不以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但又实际使用了他人信用卡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立法的角度看,信用卡犯罪,也没有区分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凡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原则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19【抢劫转化】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且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题中,甲在离开现场1公里以外的地方才实施暴力,不是当场实施暴力,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另外,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而甲将乙打成轻伤构成正当防卫。
2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各种行为的效力】
①纯获利行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9条,纯获利行为包括奖励、赠予、报酬等。拍摄电视剧获得报酬这个行为是有效的,而有没有订立合同并没有提到,可以认为是并没有订立合同,一则不是所有的演员都是要签订合同的,二则而且即使要签订合同,也会由其父母来签订,与其获得拍摄报酬的行为是两码事,所以纯获利的获得拍摄报酬的行为是有效的。
②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即一些非常简单的民事行为,如乘坐公交车投币,买酱油,放学后买一支铅笔等。
③双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的合同行为——一概无效。如签合同、转让、买卖等。
④单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方意思表示取得、变更、消灭权利的行为——一概无效。如抛弃、立遗嘱等。
21【共有物的必须取得】
应该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可为之,现在甲的1500元在电视机总额3500元中占的份额不到2/3,所以,就算在告知乙的情况下,也要乙同意才能处分。
而且,有个地方很容易出错的,就是:按份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即使处分人拥有2/3的份额,也要让其他共有人知道(即使不同意)才能处分。否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22【质权善意取得】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陈某系基于无因管理而占有该牛,故为合法占有。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李某并不知晓陈某的牛系拾来的,故可善意取得质权。王某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系通过李某行使质权的结果,李某取得质权后,依法享有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将质物拍卖或者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其对质物的出卖不为无权处分,因此,王某取得牛的所有权系通过买卖合同而取得,不为善意取得。
23 【留置权合同适用】
确定可以留置的合同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对适用留置权的合同类型的立法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并不一一列举适用留置权的合同的类型,而是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甚至还放宽了企业间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4【广播权、发行权、表演者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乙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甲的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不涉及广播权,也未侵害甲的发行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基于其表演而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中就包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25【共同犯罪】
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案中,周某与高某事先没有通谋,高某只是在周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加入进来的,属于承继的共犯。周某先实施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后高某以共同抢劫的意思提供帮助行为,构成承继的共同抢劫犯罪。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所以主犯又分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两种,本案中,周某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故周某是抢劫罪的主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高后在本案中只是辅助了周某的抢劫行为,因此是从犯。
26【非爆炸罪】
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行杀人的行为。
27【使用假币罪】
是以对方不知情为前提。甲不构成使用假币罪。甲实质上是出售假币罪,以3000元人民币来出售1万元假币。而乙构成购买假币罪。
28【犯罪认识错误】
丁在拐卖妇女时把男人(以男性为主的中性人)误认作妇女拐卖,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
29【事实】出租司机违章驾驶的行为撞死了陈某,故应当肯定撞车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所以林某的行为与陈某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30【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31【应当、可以 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32【留置权不可分,且需考虑社会公益】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防洪用品,至防洪期届至时,乙方不能支付货款,甲方也不可以留置该防洪用品。如果甲方行使留置权,将会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33【建筑物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人没有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 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抵押权才能成立,因此乙银行有权对大楼和所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丙公司不能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主张抵押权。
34【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
因为行为人明显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还特意用望远镜仔细观察,未见任何人影才开始比赛。
甲深夜在山林中采伐树木,不可能预见到乙的出现,属于意外事件。
35【禁止令】
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11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6【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37【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无权擅自将该工程卖于第三人以优先受偿。
38【形成权】小何、老何约定得于AB两型电脑中,选定其一,为选择之债。依当事人的约定,选择权属于债权人小何。选择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39 刑法的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不包括保护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
40【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管理、发放乡政府拨付的一批救灾物资,属于依法从事公务,二人将其中的一部分擅自拿到集市上变卖,得货款8万多元,二人各得一半,对二人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41【遗失物招领期间限制】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期间并没有规定中止、中断事由。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招领公告发出已经超过6个月,赵某已经丧失该包的所有权,
42【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尔(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乘客遗忘的行李箱放在了后备厢内,应属于由司机或运输公司占有的财物,而不属于由行为人乙占有的财物,也不属于占有人不明的财物。邻居仅委托丁看管房子,并没有委托丁保管手提电脑,丁却“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43【知识产权侵权,原题再现】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D
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侵权& &&&原因:《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可知,某公司翻录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录音制作者乙唱片公司和演唱者丙的许可。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不侵权 原因& &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据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不侵权 原因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可知,某商场将购买的CD作为背景音乐播放,需要经过甲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且该商场也依法这样做了。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侵权 原因:《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侵权。据此可知,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插曲等使用方式需要经过乙唱片公司的许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4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行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00万,按照销售、生产伪劣商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重于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并未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而是该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甲虽然没有亲自添加禁用的农药,而是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持放任态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甲出于销售劣药的故意实际上销售了假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罪。
45【海关国家工作人利用职权走私的立案与侦查】
《海关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院规则》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46【实行过限】一人行为,全体责任,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强奸罪是张某临时另行起意所犯,超出王某雇凶杀人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
总评分:法力 +10&
这个真需要,感谢楼主!
梨花榆火 发表于
这个真需要,感谢楼主!
民刑46个易错考点
有个问题想请教楼主,
在自然人的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第三人因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但是合法取得仅限于善意取得吧,为什么说合法取得不返还一概是正确的?
这个要记着
谢谢楼主,先收藏了
lnhzzg 发表于
有个问题想请教楼主,
在自然人的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第三人因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但是合法取得仅限于善 ...
类似于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都是无权占有。善意取得制度是非法取得中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排除非法性质的原始取得。所以善意取得从分类上不能归于合法取得来讨论。小伙子,基础概念要把握准咯。
有个问题想请教楼主,
在自然人的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第三人因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但是合法取得仅限于善 ...
1.你的问题总体来说,属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财产关系上的效果。原物存在的应返还,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第三人(非继承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那么,如何理解第三合法取得?
可参考“三大本”,12年的三大本修改了原来的规定,已将其仅限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若第三人因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应承担返还责任,即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故你的第一问得到肯定答复。合法取得仅限于善意取得。
2.关于第二问:为什么合法取得不返还一概是正确的? 就本问题,第二问可替换为:为什么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返还一概是正确的?
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依继承法, 已被无权处分,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即时取得、即时时效),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当然不用返还了。原所有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之人给予适当补偿。
你也许疑问是不是所有权人基于物权,对第三人是否享有回复请求权2年的诉讼时效?打住!那是对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盗赃物,被害人的回复请求权应当参照《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回复请求权期限的规定,即2年的诉讼时效。
3.拓展(1):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第三人因善意取得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物,属于原始取得。是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不以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也即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但是因违反合同法52条,被认为合同无效或者因无权处分定立的转让合同绝对无效被撤销的,排除。因为交易没有了)
添附,先占,善意取得,收取孳息,合法建造房屋,生产,没收征收。继受取得 买卖,互易,赠与,在他人所有物设立永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继承,企业合并等。合同法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拓展(2):原则上,仅物权可善意取得。因为公示制度可产生公信力,即使是错误的公示。(债权没有,两个例外:票据权利、股权因登记制度,可善意取得)
不知我的回答是否解决了你的问题,如果没有,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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