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林地界线纠纷经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胜诉败诉方申请砍伐林木时败诉方又向林业部门反映有纠纷,胜诉败诉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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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败诉,如果败诉方另案重新起诉,胜诉方还能要求法院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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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审败诉,如果败诉方另案重新起诉,胜诉方还能要求法院执行吗
辽宁 沈阳 皇姑区发表时间: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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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意味着本案纠纷已经终结,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驳回起诉。你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再审不影响执行。具体可与我联系详细为你解答。
律所: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01
我如果重新起诉另一案由,法院能执行吗
wl6324bjqw辽宁 沈阳
不能,案由由法院确定。
吕海山律师辽宁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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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共 9 条
当然可以,
律所: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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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事不再理原则。
律所: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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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
律所: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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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另案诉讼。
律所: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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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意味着本案纠纷已经终结,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驳回起诉。你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再审不影响执行。具体可与我联系详细为你解答。...
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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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意味着本案纠纷已经终结,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驳回起诉。你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再审不影响执行。具体可与我联系详细为你解答。
律所: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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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还是同一个请求是不能再起诉的。
律所: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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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院不受理另案诉讼。
律所:辽宁奉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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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403****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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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事诉讼二审判决后,败诉方不按照判决书执行,胜诉方多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多久会失效?
胜诉后接到判决后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二审)
民事借款合同纠纷我方胜诉,请问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一审按照到期后按照央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请问是基准利率还是中长期贷款利率,到期已经有九年了。
民间借贷申请了诉前保全,判决胜诉。多久可以强制执行,要不要申请。被告是有财产可执行的。
胜诉后接到判决后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我们多久能拿到赔偿款,申请强制执行和二审判决书下来中间隔多少天
一审胜诉,我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过了3年了我可以再起诉吗
一审和二审判决都是4人共名房产和地产,因为以前的房产和地产证件所属人是败诉人,要换新房产和地产证件必须出示旧证件,还要当事人在场.
由于败诉人拒绝给予原来证件,拒绝去换新证件.
作为胜诉方,我应该怎样才能按照判决书拿到新的房产和地产证件.
我们17人是2008年判决的胜诉,也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至今也没把执行款到位,而且已冻结了被告帐户,钱始终沒给我们,法院的理由是和顺城区政府沒研究好呢!请问法院办案区政府插手算违法吗?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我想咨询我向法院申请合同纠纷,于10月12日法院判决胜诉,现在刚要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赔款公司被公安局立案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20l4年八月十五日中院出的二审判决我现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以估算方法约定的转让林木面积与实际勘查面积存在出入时,应如何确定林木转让面积?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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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估算方法约定的转让林木面积与实际勘查面积存在出入时,应如何确定林木转让面积?苏某某诉张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作者: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怡&&发布时间: 10:21:53以估算方法约定的转让林木面积与实际勘查面积存在出入时,应如何确定林木转让面积?
&&苏某某诉张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怡
一、基本案件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3)来民二终字第168号
2.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覃世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蒙雪宾。
二、基本案情
2007年5月28日,张某某与象州县石龙镇迷赖村民委大山村11位村民签订了《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张某某承包11位村民在该村龙座坑(地名)大约240亩土地,用于种植桉树;由于山地凹凸不平,难以丈量土地面积,约定按照所挖树坎来计算土地面积,83个树坎算1亩,结果挖有19224个树坎,折算为231.6亩,接近240亩。随后张某某在此承包地上种植桉树。2012年2月,苏某某经黄某介绍得知张某某欲出售该片承包地上的林木,便有意购买。苏某某多次与张某某到承包地查看,并用GPS进行测量,双方还修剥了林地周边树木的树皮以圈定所出售林木的范围。2012年2月22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张某某)将其承包象州县石龙镇迷赖村民委大山村所属林权范围内的龙座坑林地种下的桉树240亩转让给乙方(苏某某)砍伐,转让费710000元;二、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先支付300000元,砍伐完一半树木时支付350000元,余下60000元到砍伐完时,有十车木头将要运时一次性付清;三、甲方负责砍伐所有树木无纠纷和运输道路畅通,如有纠纷一切事情和费用由甲方负责;四是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砍伐一切手续,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五、砍伐时间为砍伐证办好进场起3个月,如有天灾另行计算,甲方延长时间给乙方;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双方不能反悔,如有一方不遵守所造成损失由违约方两倍赔偿给对方。
协议签订后,当日苏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林木款300000元,张某某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业采伐手续。随后苏某某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9.77公顷(146.55亩),并进场采伐。4月11日,张某某认为苏某某未按约支付第二期款项,便阻止砍运林木。同年5月7、8日,张某某电话联系苏某某征求处理意见,苏某某以交付的林木面积不足240亩为由,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张某某于7月6日起诉,要求支付余下转让费410000元。诉讼中,苏某某提起反诉,认为张某某未依约交足240亩林木,存在欺诈行为;且在砍伐中张某某无故阻挠造成重大损失,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293000元。7月19日,张某某为证明砍伐林木已超过一半并评估林地上已伐倒但未运走林木数量,申请法院委托勘查评估。一审法院根据申请委托象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勘查评估。7月24日,象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在现场调查后作出《现场勘查报告》,结论为:未砍伐的林地面积为25.05亩,活立木总出材量143.1515立方米,伐倒木总出材量67.5立方米。该报告所测绘的林地范围与《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所绘制的林地范围基本一致。同月28日,在林木不断变干开裂情况下,张某某将余下未砍伐的25.05亩林木及已砍伐但尚未运走的林木67.5立方米转让他人,收入110000元。
三、案件焦点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未,《协议书》中约定的转让林木面积240亩系以所挖树坎数量来计算,通过估算得来的林木面积与与实际面积存在出入时,应如何确定转让林木面积?以及在履行中何方构成违约?
四、法院裁判要旨
象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在协议签订前,苏某某曾数次到林地勘查测量;且其对《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写明采伐面积为9.77公顷(即146.55亩),没有任何异议并进场采伐。庭审中,苏某某也认可张某某已经将其承包地上所种植的树木全部出卖给他。以上理由充分证明苏某某自始自终都是明知所购买林木的实际范围和面积,并愿意以710000元的价格购买。《现场勘查报告》确定未砍伐的林地只有25.05亩。因此,苏某某砍伐林木已经超过一半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第二笔价款,构成违约。张某某要求苏某某支付余下价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苏某某的反诉请求问题。因约定砍伐期限已过且合同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合同自动解除;苏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反诉要求赔偿损失293000元没有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林木价款3000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苏某某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苏某某不服,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关于转让林木的面积是多少;2.《现场勘查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履行合同过程中,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1. 关于转让林木的面积是多少。上诉人苏某某在签订合同前,曾几次到林地勘查,并用GPS进行实地测量。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转让的林木范围就是张某某与迷赖村民委大山村11位村民所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中种植林木的范围。《协议书》与《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具有关联和承接。《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的承包面积系以所挖数坎来计算,以此方法计算所得的约240亩面积并不是实际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出入,因此《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转让林木面积240亩也非实际面积。《林业采伐许可证》明确伐区面积为146.55亩。公示期间,苏某某并未提出异议并据证进场采伐。而苏某某没有证据证明采伐证上的面积并非双方约定转让林木的所有面积,也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未将所有的林木交付。因此,应认定采伐证上的面积146.55亩即为双方转让林木的实际面积。
2.关于《现场勘查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象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伐区进行了勘查。经核对,该设计队所作的《现场勘查报告》中所标示的勘查范围与《林业采伐许可证》中所标示的许可采伐范围基本一致。虽然本次现场勘查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但现场勘查过程和结论均科学、真实、客观,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关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问题。据《现场勘查报告》伐区未伐的林木尚有25.05亩,则至2012年4月11日所砍伐的林木为121.50亩,已超过约定转让林木面积的一半,但苏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转让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某某请求苏某某给付林木价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张某某为减少木材失窃、腐坏等损失而将已伐未运走和未伐的林木转卖他人所获款项110000元,即苏某某尚应支付转让款300000元。苏某某上诉主张按其已砍伐数量应不需要在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价款,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以支持。关于苏某某上诉主张的两项反诉请求问题,因合同早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故无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合同;张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苏某某反诉请求张某某双倍赔偿损失293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五、法官后语
1.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即在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完全取决自己的自由意思确定合同签订的对象、形式即内容,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受他人非法干预。与此同时,意思自治原则还意味着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在本案中,苏某某在签订合同之前曾多次到林地现场勘察测量,并认可买卖林木的范围就是张某某与迷赖村民委大山村11位村民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中种植的林木。苏某某长期从事林木买卖砍伐工作,深知因土质、环境、管理等因素会影响单位面积出材量,也了解林木面积的测量方法,其在进行考察后,对于林木面积是按照所挖树坎计算没有异议,在没有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况仍愿意以710000元购买该片林木,那么其也就应当承担林木面积不精准以及获利与否的风险。
2.以估算的方式确定合同中转让的林木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出入时,该估算的方式计算的林木面积是否有效?在本案中,张某某与苏某某签订《协议书》中买卖林木范围是张某某与迷赖村民委大山村11位村民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中种植的林木范围。而《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中林地的范围系按照所挖的树坎来计算,83个树坎算1亩,结果挖了19224个树坎,折算为231.6亩,接近240亩。而在林业部门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明确的采伐面积为9.77公顷,即146.55亩。在林业部门公示期间以及颁证后,苏某某都没有提出异议,并根据许可证进场采伐。在诉讼中,苏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采伐证上的范围和面积并非双方转让林木的所有范围和面积,亦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未交付所有的林木。因此,以估算的方法确定的转让林木面积240亩并不非林木实际面积,《林业采伐许可证》上确定的146.55亩为双方转让林木的实际面积。在林木交易中常常存在以估算的方式计算林木面积,在估算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时,应当综合考虑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转让林木的面积,而不是严格按照合同中载明的估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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