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同一定会导致法人格否定吗

上传用户:uhvbyfddmf资料价格:5财富值&&『』文档下载 :『』&&『』学位专业:&关 键 词 :&&&权力声明:若本站收录的文献无意侵犯了您的著作版权,请点击。摘要:(摘要内容经过系统自动伪原创处理以避免复制,下载原文正常,内容请直接查看目录。)公司人格自力轨制和股东无限义务轨制是公司法人轨制的两年夜基石,在社会生涯中施展了主要感化。但是,在给社会成长带来伟大机遇的同时,公司法人轨制也存在着消极感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寻求本身好处的最年夜化,应用公司法人轨制的卵翼,伤害公司债务人的好处。为此,司法上必需采用办法掩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保护生意业务平安,所以在特定情形下赐与公司人格否定,以穷究相干义务人的司法义务显得异常主要。在公司人格否定轨制实用的浩瀚情况中,人格混淆长短常主要的一种情况。在列国司法理论中,简直一切国度都把公司人格混淆列为实用情况。然则,依据我国现行司法、律例,没有划定人格混淆的认定、实用尺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定轨制划定的准绳性、归纳综合性给在人格混淆情况下公司人格否定轨制的实用形成了很年夜的困扰。本文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商量公司人格否定、公司人格混淆概念的基本上,剖析了人格混淆情况下公司人格否定在我国实用的情形,愿望能给实务任务一点启发。本文重要分为了四个部门:第一部门重要是阐述了公司人格否定轨制的涵义及实际根据。起首,在综合各个学者不雅点的基本上,提出了掌握公司人格否定轨制的内在的要点。其次,从公正、社会义务的角度剖析了公司人格否定轨制的法理基本。第二部门重要阐述了人格混淆情况下公司人格否定轨制在我国的实用。起首,侧重阐述了人格混淆的概念和和其他概念的差别。其次,侧重对的公报案例停止的剖析,提炼出了最高法判例对司法理论的启发。第三部门重要从实用的主体要件、行动要件、客观要件、成果要件对人格混淆情况下公司人格否定轨制的实用前提停止了剖析。第四部门重要是阐述若何完美在人格混淆情况下实用公司人格否定轨制。建议从履行指点案例、进一步明白实用前提和停止举证义务颠倒来完美该轨制。Abstract:The company's independent system of personality and shareholders un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company's legal system for two years, in the social career to play a major role. However, in to social development bring great opportunities at the same time, system of company legal person also has negative effect: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of the company in order to seek the benefit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aegis of the application of corporate rail system, the damage of the corporate debtor benefits. Therefore, justice must adopt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debt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business of business is safe, so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giving the company personality denial, to find coherent obligations obligations of justice appear abnormal. In the vastness of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personality confusion is often the main one. In the judicial theory of the countries, almost all the countries of the company personality confusion as a practical situation. But, according to our current judi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 is no identification of personality confusion, practical scale. China's &company law& on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of the system delineated the principle of the system, summed up the comprehensive to the personality confusion in the cas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of the system of the practical form of a very big problem. An important goal of this paper is in discuss corporate personality negation, corporate personality to confuse the concept basically, analysis of the personality confus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our practical situation, the desire to give a little inspiration for the practical task.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o explain the meaning and practical basis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First of all, in the integration of the various academic point of view, the main point of the company to maste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the system is the main point of the system. Second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stice and social obligation, the legal theory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is analyzed. The second section describes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First of all, it focuses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oncept of personality and other concepts. Secondly, the focu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of the communique to extract the maximum legal precedent for the inspiration of the theory of justice. The third sector is important from the practical main elements, action elements, objective elements, the results of the case of personality confusion in the cas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of the practical premise of the analysis. The fourth sector is important to explain how to perfect the personality of the company in the case of personality confusion.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ase, to further understand the practical premise and to stop the burden of proof to perfect the system.目录:摘要4-6ABSTRACT6-7引言10-11第一章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涵义及理论依据11-14&&&&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11-12&&&&第二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12-14&&&&&&&&一、 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13&&&&&&&&二、 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13-14第二章 人格混同情形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14-22&&&&第一节 人格混同的概念界定14-15&&&&第二节 司法实践情况15-22&&&&&&&&一、 基本案情16-18&&&&&&&&二、 对四川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对比分析18-20&&&&&&&&三、本案对司法实践启示20-22第三章 人格混同情形下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分析22-26&&&&第一节 主体要件22-23&&&&第二节 行为要件23-24&&&&第三节 主观要件24-25&&&&第四节 结果要件25-26第四章 完善人格混同情形下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想26-31&&&&第一节 司法案例指导作用的发挥26-27&&&&第二节 人格混同认定标准的明确化27-29&&&&&&&&一、 明确人格混同适用的程度28&&&&&&&&二、 列出判定人格混同的具体标准28-29&&&&第三节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确立29-31结语31-32参考文献32-34致谢34-35附件35分享到:相关文献|本部内容分类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如何收集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
来源:法律参考&
作者:邓海虹
&一、认定法人人格混同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 & 1、法人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
& & 第一、人员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 & 第二、业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 & 第三、财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 & 2、法人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
& & 财产混同是指法人之间的财产归属不明,难以区分各自的财产。如法人的住所地、营业场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公司之间的资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区分,公司之间的财产随意调用等等。这是法人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因为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 & 3、法人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
& & 法人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损害侵权人利益的后果时,法院才否认法人的法人人格,让法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 二、从以下五个方面寻找证据收集的突破点
& & 由于需要债权人去证明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表现多种多样。但是,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和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相应地,应该主要从公司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经营业务混同三方面来入手。以下我们从败诉案件中,寻找证据收集的突破点:
& & 1、从财产是否混同入手
&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 & 裁判要旨:金属材料公司名下主要财产有房产、股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办公用品,该宗财产的产权变更均履行了相应的司法程序(竞拍、裁定偿债)及行政审批和过户手续,不存在金属材料公司名下的财产被交易中心随意处分的情形;资金流向有始有终,公司的财会账簿已有记载,公司的营业场所、设备及办公用品也未难分彼此,故而金属材料公司与交易中心不构成财产混同。
& & 突破点:查询企业内档,核实企业资产信息是否存在未变更及其他混同情形;实地调查企业的经营场所,咨询物业公司及其下属员工,请求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账簿等。
& & 2、从组织机构是否混同入手
& &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 & 裁判要旨:两公司人格独立还表现为其财产状况的独立和明晰,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下,此类&董事长同一&并不自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中的&人格混同&之情形,不能据此得出中冶公司的表决行为损害了渡假村公司及其股东海钢集团利益的结论。
& & 突破点:查询企业内档,查看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等;尽可能收集企业与第三方交易信息,比如发票信息抬头信息,签收单签名信息等等。
& & 3、从业务是否混同入手
& & 诸葛渔阳与诸葛虹云(kuhelenezhuge)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
& 裁判要旨:就现有证据而言,本案中诸葛虹云虽使用了少量资金,但从天扬投资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财务审计情况来看,异常资金收支并未实质性动摇天扬投资公司的财产基础,也没有诸葛渔阳所主张的天扬投资公司与天扬影视公司、天扬广告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
& & 突破点:对于上市公司除了上述证据的收集外,需高度关注的是其财务审计报告及再投资信息等。
& & 4&、从上述混同是否存在持续的重叠情形入手
&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 & 裁判要旨:虽然公司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高管任职等方面确实存在时间或者空间上交叉的情形,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若干外在表征,但上述外在表征尚不足以证实上述公司在财产、组织机构、业务等方面存在持续的重叠情形,更不足以证实上述外在表征与长城资产公司所主张的高压开关公司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长城资产公司关于上述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突破点:在认定人格混同方面,我们需要对企业的所有经营账簿保持高度质疑。从财务审计报告及第三方交易信息入手查询人格混同的持续性。对于交易信息,还需考虑是否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等。
& & 5、出资不实和不当减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人格混同的证据
& &江西远洋运输公司与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 China SOS (Barbados) SRL〕债权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2012&民提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 & 裁判要旨:本案存在的出资不实和不当减资等情形不足以否定蛟龙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也不足以构成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二审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腾龙公司和远洋公司对蛟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是错误的。
突破点:由于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使得企业丧失了偿债能力。虽然企业的不当减资或出资不实,债权人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予以维护其自身权益,但是我们收集人格混同证据时,对于该项内容应保持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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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年&论人格混同情形下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论人格混同情形下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摘要】:本文所要分析的案例的基本情况可以概括为: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债务人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就A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阳大道支行所欠逾期贷款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由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并用A公司和B公司共同设立的C公司的投资项目设立抵押担保。之后三公司仅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公司偿还本案全部案款,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所要分析部分的焦点在三公司之间相关的行为的认定问题,信达资产成都办认为其行为构成公司人格混同,而三公司则认为其行为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且各自独立运作,并非人格混同。而是否人格混同将影响本案认定三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是在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后审理的,新的公司法中规定了人格否认制度,所以本案审判机关根据案情适用了这一制度。然而,公司法仅仅只有两个抽象的条文,并无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本案的审理机关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将人格混同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使该案能够得到顺利解决。问题是法律并无人格混同的明文规定,我国也不承认判例制度,该案虽能对各下级法院起到示范指导作用,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仍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甚至无所适从,亦有可能就相同的事实作出相反的判断。
如同本案的当事人所争议的那样,三原审被告公司认为,三公司虽由同一个公司投资设立,但各自有各自的经营范围和各自独立的财务核算,三公司每年独立审计,各公司之间账户独立且产权明确,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然而原审原告则认为根据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表明三公司的地址、电话号码相同,财务管理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存在相同的情况,其虽然有独立财务并独立审计,然而三公司的资金流向表明三公司的资金行为并非各自正常营业目的所需,具有混同的典型征兆。可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是正确认定公司人格混同并进而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和基础。
所以本文力图通过对该案的分析,进而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法理基础、发展历程,以及主要的表现情形,最终对其主要情形——人格混同的概念、表现形式、适用情形和标准进行详细地论述。
本文的最后,鉴于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特殊性,对存在公司人格混同之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期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922.291.91【目录】:
内容摘要6-8Abstract8-11引言11-12一、案情介绍12-15二、案件焦点15三、争议与分歧意见15-17 (一) 关于《债务重组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保函》等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15-16 (二) 关于A 公司、B 公司、C 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16 (三) 关于信达武汉办对动产也即设备是否享有抵押权的问题16 (四) 关于B 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16-17四、研究结论17-30 (一)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法理基础、发展历程、适用情形及适用环节18-23
2、法理18-19
3、发展历程19-20
4、适用情形20-23
5、适用环节23 (二) 人格混同的概念及表现形式23-24
1、概念23-24
2、常见的表现形式24 (三) 人格混同适用人格否认的标准问题24-26
1、主体方面24
2、客观方面24-25
3、混同的标准25-26 (四) 人格混同情形下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26-30
1、一般举证责任26-28
2、特殊举证责任28-30结束语30-31致谢31-32参考文献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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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和否认”的认定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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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和否认”的认定与分析
【副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评析
【英文标题】 Mixture and Denial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China Legal Practice:A Brief Comment to the Judgment of Supreme Court of PRC
【作者】 ,,
【作者单位】 ,,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mixture of c denial of c general principle
【文章编码】 (1-03【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71
【摘要】 《公司法》将公司人格的滥用者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即公司股东,特别是具有实际支配能力的股东。但在实际发生的情形当中,滥用公司人格的并不仅仅限于公司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有可能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司人格。如何解释与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设立的制度,避免简单地向一般条款逃逸是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对待的。
【英文摘要】
PRC Company Law provides that specific subject, namely shareholder, could only abuse corporate personality, especially the shareholder who has actually controlled the company. But, as matter of fact, the abus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s not just limited to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but also includes directors or other senior manager of the company. How to interpret Article 20, paragraph 3 of Company Law and how to avoid to simply escaping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law, should be taken seriously in judicial practice.
【全文】【】 &&&&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市场需求减少,企业资金不能正常回笼,这不仅影响到单个公司的正常资金周转,也波及为其担保的关联公司的正常营运,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的后果。在此种背景之下,如何规范司法,维护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对于企业控制其内部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不无裨益。本文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为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研究“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和否认”的相关司法实践和学理,为维护司法论证的客观性和妥当性,避免轻易地援用一般性的法律原则,积极应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充的技艺,发展法律,提出相关建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5号案情简介与判决要旨
  第一被告装饰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第二被告房屋公司提供担保,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将第三被告娱乐公司(由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投资设立)所属财产设立抵押,三方达成《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合同》等协议。后银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信达成都办,三被告逾期未还款被诉。第三被告辩称设立抵押权时未经其同意,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装饰公司对信达成都办负有到期债务拒不偿还,信达成都办要求装饰公司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补充合同》系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财产‘流金岁月’西餐厅和‘茵梦湖’城市温泉商务套房的设备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对《借款合同》项下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最高额2200万元限额内,信达成都办有权对以上述财产行使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补充合同》所涉其他抵押物‘流金岁月’和‘茵梦湖’的商标使用权、项目所在房屋及配套建筑使用权、改扩建与装饰工程,因不能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无效,故信达成都办要求对以上述财产行使抵押权的诉讼主张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娱乐公司虽为本案所涉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信达成都办未在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催收,故对信达成都办要求娱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房屋公司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信达成都办亦在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催收,故房屋公司对装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本案事实,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关联公司,实际均为沈氏公司出资设立,沈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身兼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利用对三公司的控制权,将装饰公司贷款大量投入娱乐公司中国酒城项目;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娱乐公司对装饰公司欠款7392万元和对房屋公司欠款1086万元转为两公司对娱乐公司的投资款,且2003年以后装饰公司对娱乐公司的投资只有2795万元,装饰公司的4597万元投资款去向不明;并将中国酒城项目的经营收益用于支付所谓泰来集团名下所有公司的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将沈氏公司对房屋公司的投资用于支付中国酒城项目设计费;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还共同为装饰公司贷款还本付息,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均认为对‘流金岁月’及‘茵梦湖’项目的资产享有处分权,以并不存在的泰来集团名义向贷款人出具函件,致使贷款人也无法区分三者间的人员及财产。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还存在同一地址办公、联系电话相同、财务管理人员在一段时期内相同的情况。上述事实表明,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但各公司之间已实际构成了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原审法院判令装饰公司的债务应由娱乐公司和房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分析与检讨
  (一)何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
  公司法理论上也将“法人人格混同”称为“法人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混同,即公司与股东之间应当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应有明确的区分,但是现实中有的公司股东完全将公司视为自己整体中的一部分,形成股东即法人或企业法人即股东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中,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1}。
  那么,人格混同的构成是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三者同时具备,抑或三种情况具备其一,就足以构成?《》第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是我们判定一个公司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法人的基本条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的基本法律依据。如果一个公司不具备上述四项条件中之任何一项或数项,则可基于此判断公司是否能够具备独立法人人格地位,是否有和其他人格发生混同的情况。上述四项要件在构成法人人格独立地位上不可或缺,反过来看,缺少任何一项即会影响公司的独立地位,造成与其他人格的混同。
  其次,关联公司之间在运作构成当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程度上财产、业务或人员交叉的现象,是否任何交叉均构成混同?这是不无疑问的。
  《》第条的规定虽然能解决公司是否符合法人的基本条件,是否在实质上具有法人人格的问题,但是仍然没有解决“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组织机构混同”在量上的规定问题。比如,关联公司之间只是发生轻微的、暂时的财产混同,并不影响独立人格,那么以这种轻微的混同作为否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事由,对于公司来讲,就显得过于苛刻了。只有在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混同到一定程度,公司与股东的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很难区分,且这种状态一直在延续;或者公司与股东的业务活动反复地混同不分,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时,一般才能认定公司法人人格存在混同。
  那么,本案当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根据一、二审判决的阐述,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和娱乐公司不仅仅股权关系存在交叉,而且财产、业务以及人员均有相当严重程度的混同,违背了《》第条确立的独立法人的条件,应当认定构成了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只是,法院在裁判的时候并未援用具体的条文,而是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判断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着人格混同,违背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基本要求。
  (二)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与法人人格否认的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日)以及国务院在日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中有关于否认企业法人人格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两个规定,主要侧重于考察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的问题,对于其他构成公司法人人格的基本条件未予必要的关注,也没有明确界定法人人格混同构成,更没有明确地规定法人人格混同是法人人格否认的一个充分的前提条件。再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也只是考虑到在企业开办时的资金投入情况,没有考虑在企业设立后发生的资金抽逃和转移问题。在适用的主体条件方面,通知和批复仅仅适用于企业或公司被撤销或歇业后的情形,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足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也不符合我们本案的情况。
  学理上认为,法人人格混同与企业法人格否认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该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2}。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或者企业法人独立责任原则的公司股东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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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陈砚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述评[J].外国法译评,1996,(3).
  {3}刘惠明.日本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应用[J].环球法律评论,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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