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与感性认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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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谈如何在青年法官心里树立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感情认同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蔡梅风&&发布时间: 11:27:57&[内容摘要] 能动司法理念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然选择,要求法院积极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为人民司法,服务大局。作为新的司法理念,深受学校教育和原本理论影响的青年法官,追求西化司法体制模式,或多或少产生抵触心理,不能认同,存在感性认识的误区,为破除能动司法感性认识误区,必须理性认识能动司法理念,认识什么是能动司法,能动司法要解决的是什么,能动司法与政治是什么一个关系,在解决能动司法理念认识问题,还要解决实践问题,这样,才能真正树立起对能动司法理念的认同。
[关键字] 司法&& 能动司法& 理念
&&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法院以积极的态势,介入到纠纷解决的前沿去,以化解矛盾。这对青年法官来说,由于接受实践锻炼的时间短,反而受学校教育与原本理论的影响深,西化的司法体制模式一直是心中梦想的蓝图,或多或少地产生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抵触心理,不能认同,存在感性上的认识误区。近几年来,法院系统不断新进批量的年青干警,大部分走进了青年法官队伍,树立起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感情认同至关重要,故笔者拟就此谈下自己浅薄的认识。
一、能动司法的感性认识误区
误区一:能动司法与司法被动性相悖
司法程序的启动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因此,被动性、消极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必须消极被动,设法使自己置身于一切提交其裁判的争议和与适用法律无关的事务之外,而不能积极主动地介入、干预或参与这些争议和事务。在我国,早有&民不举官不究&之法谚。在西方,洛克、孟德斯鸠也对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区别尤其是司法的被动性与行政的主动性早有论述。因此,现在倡导能动司法,要求法院积极主动地去介入纠纷解决的前沿,则与司法被动性之本质属性相违悖。
误区二:能动司法导致司法行政化加强
马克思在论证&法院该是一种什么形象&时讲:法官是没有上司的,如果一定要说法官有上司,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这一论证点出了法院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本质,法院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司法的价值就在于司法必须与行政区别开来。如果倡导能动司法,按照行政的模式来做,那么,无异于法院司法行政化,演变为一种政府机构。
误区三:能动司法弱化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缘于司法的中立地位和被动地位。没有严格遵循司法被动性,就没有司法的中立;没有司法的被动和中立,追求司法的公正则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如果倡导能动司法,要求法院法官在纠纷面前表现出一种主动态势,或上门揽案,或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或过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等,将导致法院和法官在裁判中的中立地位不被当事人认同,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误区四:能动司法导致法官滥用司法职权
司法活动程序性非常强。司法被动性就是要求司法运行严格按程序操作,目的在于限制法官司法权的恣意以保证程序的公正,通过程序的规制和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以抑制司法权的滥用。如果强调能动司法,要求法院以更积极的方式进入社会发挥作用,&主动&司法,将导致司法权的肆意扩张,滥用职权,超越司法权,代行社会治理或当事人自治职能。
误区五:能动司法导致司法前进进程的倒退
司法的前进进程应该是充分体现法院的中立性,扩大当事人主义模式,弱化法院职权主义模式,现在倡导能动司法,就是强化法院职权主义模式,弱化当事人主义模式,好不容易司法通过规定庭审程序、证据规则等一系列司法制度前进了一大步,现在都倒退了。
二、破除能动司法感性认识误区必须正确认识能动司法理念的内涵
人类创制纠纷解决机制,无论是族长、法老、阿訇,还是后来的法官,解决纠纷的过程就是被动与能动有机结合的过程。我国封建法制中的&县太爷&升堂判案,能动司法特征十分突出。&马锡五&审判方式也饱含司法能动主义的倾向。现行三大诉讼法强调多做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对法官能动性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便是强调和推崇司法被动性的西方国家,也同样要求司法能动。比如,欧洲法院在审理欧共体案件时,并不限于因循现行法律对具体纠纷作出裁决,而且发挥司法能动性、对欧共体法律进行创造和补充,支持并推进了欧洲一体发展的进程。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决方式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公民善良违法等宪法权利确立了普遍原则,缓解了美国社会民族冲突。人类司法史,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断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正义的历史。可见,能动司法由来已久,只是现在才提升为司法理念。
首先,要认识什么是能动司法?
2010年5月5日、6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召开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关于什么是能动司法,更多的会议代表聚焦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定位阐释了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并形成了基本共识。如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夏锦文认为,当下中国的能动司法是指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回应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强调的是法院和法官如何积极履行职责,主动顺势而为,有所作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认为,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不同,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的,它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质,以及服从党的执政目标,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从我国目前的能动司法实践看,主要表现如下特征:
1、能动司法具有目的和指导原则上的确定性。它以党和国家的根本政策为价值取向,不具有政策把握的自由性,而且强调不能超越法律,由此可以避免能动司法的手段化、随意化。
2、能动司法具有实施的统一性。它在全国法院得到有系统地组织和实施,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它不依赖于个别法官的自由选择,完全可以避免结果的混乱。因此,并不会导致法官滥用司法职权的。
3、能动司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它要求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通过建立便民诉讼机制、提供便民服务,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主动服务,积极作为,而不是要法官脱离审判活动这一中心工作,越俎代庖,并不不会产生司法行政化。
4、能动司法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相对于西方,我国能动司法更关注审判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改革,要求法官选择最恰当的办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非过分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可见,能动司法不但不会弱化司法公信力,反而会加强公信力。
5、能动司法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我国能动司法在法律适用上更加强调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和司法解释的作用,强调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连锁性案件的监督指导,强调凡属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强调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而不鼓励法官个案的造法活动。
其次,要认识能动司法要解决的是什么?
我国的能动司法是要解决法院如何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问题,而不仅仅是司法裁判理念问题,总体上被限制为通过审判解决纠纷,绝不可以超越审判而涉足社会管理或行政和立法领域上。具体考察实践,我国能动司法主要要解决如下方面问题:一是主动调研能动地把握社会矛盾根源。从调研中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在调研中产生思路、形成决策。二是强化司法调解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调解政策的适时调整,正是能动司法、化解矛盾,减少冲突和对抗的典型体现。三是健全便民诉讼机制能动地司法为民,解决&打官司难&问题。四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能动地化解执行难。五是加强民意沟通能动地实现司法民主。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六是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能动地促进社会稳定。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七是提出司法建议能动地参与社会管理。在审判中总结和发现问题,及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报告给相关部门,协力化解社会矛盾。八是统一法律适用能动地指引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通过对个案和类案的审理,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规范性意见,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机制,统一和调整裁判尺度,确立审判规则,以释法和判决指引和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九是创新机制能动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特别是对交通不便的地方,以及农忙时节,要尽量下到当地,就地办案,力争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从能动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能动司法主要针对解决司法的实体问题,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从而在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最终实现社会正义,服务社会大局。它并不是对司法被动性的否定,更不是要以能动性取代被动性,二者是并存的,在司法运行中各有侧重,达到一种内在的平衡,实现内在的统一,能动司法侧重法院对社会需求的主动回应和法官对案件裁量的积极作用,司法被动侧重于法院、法官对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对诉讼双方中立、平等的主观状态,各有自己的适用范畴。因此,无论能动司法,还是司法被动,都不弱化当事人主义模式,都没有脱离我国的现行政治法律体制和基本国情,并不导致司法前进进程的倒退。
第三,要认识能动司法与政治是什么关系?
青年法官对能动司法存在感性认识误区,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能动司法与政治关系认识问题。司法权力本身就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司法部门归根到底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一个部门,它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充当着实现统治阶级政治意志的载体,带有政治化色彩。当今世界各国的法院,已经不是一种纯事务型或纠纷解决型的机构。法院通过裁判纠纷形成公共政策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通过填补法律漏洞或发挥造法功能以干预社会生活,甚至通过判断政治行为的合宪与否以维护宪法制度。法院因此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发挥着规范政治权力运行并维护宪法制度的政治功能。法官已不可能不受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主流政治意识形态是法官必须接受的观念。因此,司法不能脱离政治而存在,相反,司法只有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其作用才能真正显现。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是等于零&。总之,在当今世界,完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是不存在的。因此,笔者认为,在青年法官心里真正树立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感情认同,还要培养政治意识。
三、在青年法官心里树立对能动司法理念感情认同的实践化途径
能动司法理念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然选择,能动司法,它首先是一个理念和认识问题,其次是一种实践问题。作为青年法官,树立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感情认同,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能动司法,进一步理论认同与实践认同。具体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一是立足国情切实转变西化司法体制模式观念。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落后生产力矛盾还是存在,社会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矛盾、社会各利益体利益不平衡矛盾等还是存在,人民法治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社会法治建设进程还是缓慢。因此,必须坚持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体现广大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决不能盲目崇拜、甚至照搬照抄西方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模式,必须强化国情意识,立足国情切实转变西化司法体制模式观念。
二是切实转变司法工作理念。实践能动司法,要切实转变不适应不符合能动司法基本要求的思想观念。具体上,一要培养政治意识,坚持&三个至上&,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二要提高大局意识,自觉把审判执行等工作置于大局中去思考,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三要强化为民意识,深刻认识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我国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所在,切实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四要强化和谐司法意识,一切案件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和谐办案,既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也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切实提高能动司法水平。能动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是法官司法理念、社会知识、实践经验的综合体现,核心是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实践中实现能动司法,必须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学会运用政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稳定的观点、和谐的观点,掌握法律的内在精神;必须增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对什么是大局,怎样服务大局,都要有清醒的认识,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有效性;必须增强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善于运用对立统一的原理,认真分析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找准矛盾的冲突点、利益的平衡点、法理情理的结合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必须增强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把握案件所反映的社情民意,使审判执行工作更加符合实际,反映群众的诉讼需求;必须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虚心向群众学习,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善于把握群众的心理和诉求,使各项工作真正达到群众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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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讲义
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二)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这是认识过程中第一次飞跃。实现这一飞跃,要具备两个条件:
(1)掌握系统而又真实可靠的感性材料。
(2)必须对感性材料进行科学的逻辑加工。也就是运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对感性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概括和改造,从而形成概念和理论的系统,才能把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揭示和概括出来。
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这是认识过程中更为重要的飞跃。实现这一飞跃的必要性在于:
(1)认识世界的根本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改造世界。只有理性认识回到实践,才能发挥指导实践、改造世界的巨大作用,使精神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
(2)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只有理性认识回到实践,才能提高实践的自觉性、预见性、坚定性。脱离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
(3)检验和发展认识。只有理性认识回到实践,才能检验理性认识的真理性,使之得到检验、修正、补充和发展,这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继续。
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必须具备的条件:(1)首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2)要把关于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同主体自身的需要和利益的认识结合起来,形成正确合理的实践观念。(3)再次,要把理论的正确性和现实的可行性有机结合起来,寻求实现理想客体的具体途径。(4)最后,理论必须被群众掌握,内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第三方登录: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区别与联系_百度知道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区别与联系
只有理性认识才能指导人们按规律办事: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表象,才是对事物更深刻,就是坚持了认识论中的唯物主义、更可靠的反映。因为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起点、知觉、现象和外部联系的反映、判断和推理等三种形式,是对于事物的全体,理性认识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它包括感觉:从内容上看、更全面,它的特点是直接性和形象性。因为只有理性认识才揭示了事物的本质规律。它包括概念,理性认识只能由人的理性思维去把握,建立在感性认识基础上的理性认识才是真实可靠的。 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坚持理性认识从感性认识中来;从形式上看。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感性认识是对事物现象的认识,感性认识是直接经验的结果(1)区别,坚持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是人们对于事物的各个片面,有效地改造世界、本质和内部联系的反映。 (2)联系,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的特点。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感性认识以人的感觉器官直接反映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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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两个不同的认识阶段,有着本质的区别。
①与认识对象的联系不同:感性认识是认识主体通过感觉器官在与对象发生实际的接触后产生的,它与认识对象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具有直接性。理性认识是认识主体通过抽象思维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制作而获得的,它与认识对象的联系是间接的,具有间接性。
②反映的方式不同:感性认识通过感觉器官与认识对象接触,形成关于对象的生动的、直接的形象,它以具体形象的方式反映对象,具有形象性。理性认识是通过抽象思维,从现象中揭示出本质,从偶然性中揭示出必然性,它以抽象的方式反映对象,具有抽象性。
③反映对象的深度、层次不同:感性认识反映的是事物的具体特性、表面性和外部联系。理性认识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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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
&&人在实践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深化过程。开始,外界事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在我们的脑子里产生了很多感觉和印象,使我们对事物有了现象的和外部联系的认识。这些是感性认识。随着社会实践的继续,积累在我们脑海里的感性认识材料越来越多。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人脑的思考,运用分析、综合、对比等等的方法,把握住现象中本质的东西,弄清楚事物的来龙去脉,即事物的发展规律。这整个过程便是理性认识。
&&感性认识只是认识过程中的一个极其不成熟的阶段,但有时候恰恰是因为这些感性经验才大力地推动了科学的发展。“歌德巴赫”便是一个铁的印证。1742年,歌德巴赫发现,一个偶数是两个素数的和,进一步对许多偶数进行了检验,结果都是这样。由此他得出了一个经验公式,每一个大的偶数都可以写成两个素数的和。由于这个公式至今仍无法被彻底证明,才被成为“歌德巴赫猜想”。可见,即使是这样一个纯粹又纯粹、抽象又抽象的问题,归根到底也是经验的产物。这就雄辩地证明,不包含感性经验的纯理论的科学是没有的。科学发展道路中,感性经验起到的作用仍是无法忽视的。
&&但另一方面,连中国古代伟大的教育家孔子也曾这样感叹过:“吾以辞取人,失之子我;以表取人,失之子羽。”这又证明,仅仅是通过感性认识就轻易地给事物下定论往往是不正确的。只有将感性认识这一认识过程中的初始环节逐步上升发展为理性认识,才是比较全面的认识。这样,人们才能够更准确、深刻地事物内在的本质,按客观规律办事,对实践活动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革新现实,自觉地改造客观世界。
&&由感性认识提升发展而来的理性认识,反过来又会促进感性认识的发展。毛**在《实践论》中曾这样说过:“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我们很容易感觉到一个人跳动着的脉搏,但我们却无法立刻理解它,也不容易感觉到脉搏的变化,而那些精通医理的医生却能够敏锐地、清晰地感觉到一个人脉搏的各种细微的变化,并由此对病情作出准确地诊断。每个从自身的经历过程中都会发现到,任何一个对象,只有当人们理解了它之后,才会比较容易、清晰地感觉到这个对象在各方面的特点和变化。理解得愈深刻,感觉便愈敏锐、愈准确。
&&对于感性认识与理想认识的辩证分析,倘若能用到实处,到处运用,不仅对学术研究有极大的帮助,而且对为人处世,也将是一生受用不尽。因为这就是科学方法。不仅是做学问,搞艺术需要有科学方法,为人处世更需要有科学方法!
&&&&壬辰龙年九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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