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洗面桥东一街1号租房法南执字第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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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被执行人张胜利等10人失信信息
发布时间:
被执行人:张胜利&
居民身份证号码:051778&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94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执字第0151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朱建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63200.02元给罗玉华;四、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张胜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26323.15元给罗玉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李玉如&
居民身份证号码:021040&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857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0132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金鹏、李玉如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元(暂计至日);返还诉讼费4572.89元、律师费5000.00元、保全费3192.8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006.59元,共计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张新斌&
证件号码:226115&
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854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寮执字第0078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1、伤残一次性赔偿金30072元;2、医疗期间生活费11067元;3、医疗期间护理费450元;4、医疗费7376元;5、住院期间伙食费315元;6、交通费4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陈对洪&
居民身份证号码:02321X&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498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道执字第0054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对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素宁归还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对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杨林&
居民身份证号码:053119&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清仲字第356号裁决书&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碣执字第0079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600元、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仲裁费351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东莞市磊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吴玉龙&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66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执字第0087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磊鑫公司、铭基公司、吴均鑫、吴玉龙、冯英秀与招行石碣支行共同确认:磊鑫公司尚欠招行石碣支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人民币元。二、磊鑫公司于日前向招行石碣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880835元以及被上诉人垫付的本案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19165元。三、磊鑫公司于日前向招行石碣支行付清所有剩余的贷款本金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以及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四、二铭基公司、吴均鑫对磊鑫公司所负的上述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昆山市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陈春祥&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77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堂执字第0029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限被告昆山市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海旭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440元、违约金人民币12440元、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钟鸿城&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128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碣执字第0018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宇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截至日的拖欠租金5928295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宇鸿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两幢厂房、两幢宿舍和建余用地租赁合同》所涉的租赁物。本案诉讼费68684元,由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负担50106元、保全费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东莞市义凯鞋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刘化凯&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562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南执字第0192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东莞市义凯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田生支付货款2968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71元,由被告东莞市义凯鞋材有限公司负担27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东莞市贝乐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庄耀堂&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东执字第0093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劳动关系终止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工资7390.34元及经济补偿金118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以上信息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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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 &&邮编:523320[转载]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张胜利&李玉如&张新斌&
被执行人:张胜利
居民身份证号码:051778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94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执字第0151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朱建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63200.02元给罗玉华;四、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张胜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26323.15元给罗玉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李玉如
居民身份证号码:021040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857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0132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金鹏、李玉如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元(暂计至日);返还诉讼费4572.89元、律师费5000.00元、保全费3192.8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006.59元,共计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张新斌
证件号码:226115
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854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寮执字第0078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1、伤残一次性赔偿金30072元;2、医疗期间生活费11067元;3、医疗期间护理费450元;4、医疗费7376元;5、住院期间伙食费315元;6、交通费4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陈对洪
居民身份证号码:02321X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498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道执字第0054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对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素宁归还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对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杨林
居民身份证号码:053119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清仲字第356号裁决书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碣执字第0079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600元、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仲裁费351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东莞市磊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吴玉龙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66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执字第0087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磊鑫公司、铭基公司、吴均鑫、吴玉龙、冯英秀与招行石碣支行共同确认:磊鑫公司尚欠招行石碣支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人民币元。二、磊鑫公司于日前向招行石碣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880835元以及被上诉人垫付的本案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19165元。三、磊鑫公司于日前向招行石碣支行付清所有剩余的贷款本金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以及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四、二铭基公司、吴均鑫对磊鑫公司所负的上述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昆山市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陈春祥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77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堂执字第0029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限被告昆山市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海旭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440元、违约金人民币12440元、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钟鸿城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128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碣执字第0018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宇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截至日的拖欠租金5928295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宇鸿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两幢厂房、两幢宿舍和建余用地租赁合同》所涉的租赁物。本案诉讼费68684元,由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负担50106元、保全费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东莞市义凯鞋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刘化凯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562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南执字第0192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限被告东莞市义凯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田生支付货款2968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71元,由被告东莞市义凯鞋材有限公司负担27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东莞市贝乐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庄耀堂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号
执行案号:(2015)东一法东执字第0093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劳动关系终止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工资7390.34元及经济补偿金118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以上信息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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