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补贴农业保险县级财政补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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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加大农业保险补贴 农业保险将有突破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表示,今年将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财政部提交的财政预算报告显示,2008年中央财政将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意味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将在今年取得新的突破。
  亮点保险机制可得到乘数倍放大
  与其他种类的保险相比,农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扶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认为,补贴农险保费的方式可以使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通过保险机制得到乘数倍放大,“这是一种很精巧的制度安排”。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雪灾发生后农民投保积极性增加,此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很好地适应了这种形势;而60.5亿元这近乎去年三倍的资金投入,则意味着今年的农业保险将呈现“补贴品种明显增加、保险责任更加宽泛、试点范围稳步扩大”的可喜局面。
  亮点减轻政府负担“四两拨千斤”
  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的预算额度开展保费补贴试点。其中,对吉林等6省(区)的5种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给予10亿元的预算额度,对全国的能繁母猪保险给予11.5亿元的预算额度,在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今年初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农业保险赔付6629.6万元,涉及能繁母猪6.68万头,农村住房1.41万间。
  亮点“事前补”机制实现历史跨越
  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也表示,今年将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制度改革: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将油料作物以及奶牛纳入补贴品种;稳步推广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对于有积极性、有能力、也有条件开展农业保险的省份,特别是一些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的粮食主产区,给予积极支持;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将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比例提高至35%。
  袁力认为,中央财政的政策支持带来了一种制度性的变革,变过去的“事后补”为现在的“事前补”,通过保费的补贴来鼓励老百姓购买保险、把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起来,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
  问题险种仍不足覆盖面不广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依然突出,本次雪灾中农业保险目前的赔付占总赔款的比例不到4%。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表示,这说明农业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关键要管好用好补贴好
  庹国柱表示,这是一个稳妥积极的方案,但如何能把这60.5亿元管好用好、真正补贴到农业保险上去,则是一个需要边实践、边总结、边研究、边规范的重要课题。据悉,保监会今年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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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贺海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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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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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持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就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国发〔2014〕21号),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征信系统。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27号)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制定信用记录核查实施细则和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在行政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引资、政府采购、项目投资等方面实施信用记录核查,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健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公示。完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和媒体曝光工作。(省工商局、发改委负责)
(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推广克山县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经验,在县(市、区)和垦区农场(以下统称县域)建立涵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银行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相关单位互联互通、即时查询、资源共享。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乡、村、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信贷投放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农委、农垦总局、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2014年6月前立案的400余件金融案件进行清理,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清理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关于建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省工商局、省法院、黑龙江银监局、省银行业协会、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四)优化金融市场政策环境。房产登记等部门对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时给予银行机构同等待遇,允许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按套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允许土地和房产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严禁土地、房产、动产等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强制指定专门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将融资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纳入抵(质)押登记范围,允许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最高额抵(质)押业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资产受理、办理的标准、条件和内容,简化抵(质)押程序。降低抵债资产变现成本,对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收回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探索建立符合省情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
系。2015年选择1至2个市(地)开展金融环境评价试点工作,逐步将各市(地)纳入评价范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开展融资活动的参考依据,激励地方政府增强区域金融环境良性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二、建立完善政府服务平台
(六)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融资需求类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由主管项目建设的省直相关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全省重点项目建设、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上市(挂牌)等信息,并定期更新维护,省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信息发布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及时公布政策类信息,利用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网站及时向金融机构公布国家和省出台的涉及金融工作的重要文件、重大政策、重点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和配置信贷资金。(省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厅、科技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七)完善金企对接平台。根据全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会议,广泛吸纳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在现代农业、绿色食品、畜牧业、矿业、旅游、文化、外贸等重点领域,适时开展专业化的金企对接活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八)搭建农村物权流转平台。市、县政府要积极推动搭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的各类物权流转平台,承载物权流转的信息登记、发布传递、政策咨询、合同鉴定、融资服务等功能,逐步将林地、山地、草原、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权纳入流转平台。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物权流转平台合作,发挥增信和杠杆作用。建立省级农村物权流转综合平台,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各市、县政府、省农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畜牧兽医局、住建厅、金融办负责)
(九)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鼓励市、县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府增信优势,推进银担合作。支持地方政府将持有的易变现的股权、债权、房产和土地等担保资源,注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平台实力。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重点在&三农&、小微企业等符合政策扶持范围的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金融办、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深化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
(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服务小微企业。努力实现&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发生的相关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的平均余额,按照2%的比例给予补贴。力争全省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额、再贴现累计发放额增幅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十一)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外首发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组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在该市场挂牌。(省金融办、国资委、工信委、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牵头运作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省财政按发行额的2%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区域集优和私募债的企业,省财政按发行额的3%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省金融办、工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三)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项目建设。引导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发挥作用。充分利用我省生态环境和夏季气候的比较优势,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各级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我省项目建设的保险机构。(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四)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提高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额度;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取消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制;借鉴&中关村&模式简化境内企业境外并购项目手续。充分依托外资银行的国际网络优势和差异化服务,帮助我省外向型企业、有跨境业务的企业及有海外融资需求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外资银行机构负责)
四、发展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十五)吸引金融机构入驻我省。对在我省新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所在地政府按照省内相关政策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50%给予地方政府资助。对省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地方政府资助。吸引金融机构总部在我省设立呼叫中心、后援中心、电销中心、软件研发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基地,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厅、金融办、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十六)发展壮大地方金融体系。探索建立金融控股集团。推动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支持地方银行优化治理结构、加快转型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产置换、协助清收不良贷款、处置亏损挂账等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落实国务院支持东北振兴政策举措,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民营银行试点范围。鼓励银行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总部位于我省的金融机构。(省金融办、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负责)
(十七)支持证券期货业发展。吸引外埠有实力的证券期货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证券公司充分挖掘我省现有企业后备资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创新业务,培育和推动我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期货公司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培训,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期货市场实现套期保值、风险管理,走期现合作之路。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争取设立期货交割库。(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八)规范发展各类要素市场。在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制定支持各类要素平台规范发展的意见,鼓励通过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整合,发挥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优势,提供评估、收储、流转、处置等增值服务,联合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动产、商标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九)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撬动作用,采取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匹配放大投入及市场化募集的方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十大重点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及对俄经贸合作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吸引有实力的各类股权基金来我省投资,促进我省企业发展潜力、科技成果与资本市场融合。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给予便利。(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工商局、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二十)支持现代租赁业发展。鼓励在我省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政府可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企业以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所在地政府可对其承担的租赁利息给予贴息补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介入农机生产、农机经销等环节,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股权投资。(省金融办、商务厅、黑龙江银监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十一)开展农村金融组织创新试点。按照&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总体要求,继续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和创新发展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省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稳步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省金融办、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二十二)打造中国&云端金融街&。支持打造中国&云端金融街&发展战略,哈尔滨市政府可依法制定收费优惠、价格成本补贴等政策帮助云计算企业降低成本。吸引省内外金融机构将数据灾备、存储等云计算中心迁入哈尔滨&中国云谷&,哈尔滨市政府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省金融办、通信管理局、哈尔滨市政府负责)
五、健全融资风险保障机制
(二十三)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探索利用财政整合支农资金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专项用于金融机构涉农业务风险补偿。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2亿元,省财政出资1亿元、市、县配套1亿元,引导中小微企业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产品。继续做好全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工
作。(省财政厅、工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四)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县域全覆盖,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50亿元以上,在保余额突破600亿元。调增担保代偿风险补助额度至1亿元,对为科技型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省财政分别按照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和08%给予补助。政策性担保公司应重点对中小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逐步提高再担保额度。(省金融办、财政厅、工信委、有关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制定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省各级政府举借、投放、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财政金融风险。(省财政厅、金融办、有关市、县政府负责)
六、优化和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六)加大金融供给力度。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尤其要努力争取政策性信贷资源,增强信贷资金投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对重点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省内大型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通过建立债权银行多头授信解困会商机制等手段,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二十七)切实降低融资成本。驻省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更多的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提高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定价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金融机构要减轻对利差的过度依赖,转变以传统贷款业务为主的盈利模式,通过提供代理发行债券、银证转账、代理保险、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实现金融机构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二十八)不断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保单融资、信贷保证保险、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综合运用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手段,开发可适度分散涉农贷款风险的农村金融产品。银行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和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保险机构要提供手续简便、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二十九)加强对金融机构考评。完善现行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政策,对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机构和高管人员给予重点奖励。建立金融机构综合考评机制,按年度组织实施,综合考评结果抄送金融机构总部,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完善《省级财政资金现金管理试行办法》,对财政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七、加快现代保险业发展篇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作者:孙策
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12期
摘 要:作为农业大省和商品粮大省,打造成为中国优质、稳固、可靠的“大粮仓”是黑龙江省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农业保险保驾护航,对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现有问题、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问题
中图分类号:F014.6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0-02
一、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2004年,国家先后在黑龙江省、上海、吉林省等地批准设立了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进行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果。2005年,黑龙江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农垦开展了农业保险,并为垦区增雨、防雹提供部分项目补贴。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国家财政部开展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中央确定的这些补贴险种以“广覆盖、低保障”为原则确定了保障水平。保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黑龙江省于2007年自行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由省财政安排资金作为农业保险补贴,确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人保省分公司作为黑龙江省的两个经办机构,在全省21个县
(市)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财政补贴、市场运作”的思想,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帮助农民规避因自然灾害和疫情给种、养业带来的突发风险。2008年黑龙江省被国家纳入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后,全省主要针对四大粮食作物和两种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国家、省、县和的分摊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0%、25%、15%和20%,并延续至今。同时,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从年,各级财政对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投入的保费补贴达到29亿元,有力维护了该省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为黑龙江省乃至全国的粮食安全做出重要贡献。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政策最新举措
2014年6月,黑龙江省公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
见》。这是黑龙江省为推进全省农业保险有序开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增收,在综合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和省情的情况下提出的意见。文件中提出要继续完善和健全农业保险制
度,确定基本的原则和合理的费率,科学制定合同、大力开发保险产品,健全经办机制和协办体系,完善赔付机制以及发展模式;同时要在保费补贴、政策支持、风险分散、加强监督、宣传指导等方面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具体规划上,还将实施以下重点举措:全省种植业保险在2014年将实现1.5亿亩,2015年实现全覆盖,2020年养殖业实现应保尽保;取消30%免赔率,按照实际受灾情况理赔;为不同需求对象“私人订制”保险服务产品,供农户或合作社选择;适时成立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等[1]。
2.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近年来,黑龙江省的农户收入增长较快,但由于自然因素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仍然巨大,因灾、因病致贫甚至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初,大多数农户对农业保险不了解,积极性不高,但在大灾之后看到了保障,对农业保险也产生了迫切需求。2013年黑龙江省遭受重大洪涝灾害后,承担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都迅速做出了反应,赔付数额等情况及时公示,赔付款项及时到账,直接促进了各地农户的参保意愿大幅提升。
2013年,黑龙江省在所属13个地市的66个县和3个省直农场开展了农业保险,所有的县都已经开展了相关业务。保费总额上升到了29亿元,中央、省、县三级的补贴达到了78%。以种植业保险为例,截至2013年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全省大豆、水稻、玉米、小麦四种主要作物提供的承保面积突破了1亿亩,占到了四种主要作物总耕作面积50%,特别是黑龙江农垦系统的3 600多万亩已经实现了应保尽保。2013年全年共接到报案1.56万件,赔款总额27.16亿元,是我国农业保险业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赔付,为稳定全省粮食生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业保险产品供需矛盾仍然突出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目前,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尚处于发展阶段,问题反映为保障水平较低,保险产品层次单一,保险补贴覆盖面不足。目前黑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能满足对于农民所投入生产成本的保障,每亩统一为15元的保费仅能提供148元的赔偿只达到农民在土地上投入物化成本的35%(除农垦外),远低于农民在每亩地上投入的成本,仅能为第二年的再生产提供极为有限保障。如前文,全省参保种植业农产品的品种只有四种,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差距巨大,一些种植规模和面积较小、成本风险较大的经济作物没有做到“应保尽保”。目前,黑龙江垦区外的承保覆盖率尚不足40-50%[2],在2015年实现全省种植业保险100%全覆盖的目标实现难度也较大。
2.政策补贴政策措施亟待完善
《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涉及的政策多,管理环节复杂,如何实现保险惠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目前的政策规定,县级财政需要承担的15%的保费补贴额度,而黑龙江省的66个产粮大县往往也是财政弱县,难以对种植、养殖业进行全面覆盖和应补尽补。同时,在政策层面也存在着补贴力度不均衡的情况,国家为黑龙江省垦区参保耕地提供65%的补贴,垦区外仅为40%,影响了地方政府投保热情。再次,“两江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战略构想提出后,对于农田水利设施资金投入的大幅度增也加将在客观上制约了省、县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进一步增加。最后,目前的保险政策对于“开展跨县经营的合作社如何参保”等新问题仍然存在真空领域。
3.巨灾保险制度缺失、“最后一公里”尚需打通
从数据上看,2013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共收到保金29亿元,保费赔付支出达到27.16亿元,加上各公司运营成本,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项目上都处于保本或亏损的状态中,这一问题影响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领域仍处于理论探讨层面,而没有进入具体实施层面。同时,由于我省农业仍具有分布面广和散户经营的特点,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保险费率厘定粗放、定损理赔缺乏科学依据,以及农户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对于保险条款理解能力较弱等问题,如何使基层服务体系真正打通“最后一公里”仍存在一定困难。
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问题的解决途径
1.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继续支持农业保险业务开展
建议提高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的承担比率,取消县级财政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调整垦区内外国家财政保险补贴费率差异,降低农户个人的保险支付比率,以提高农户灾后投入再生产的能力和积极性。同时,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督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共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适时成立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正式实施将保证从管理者的层面上促进黑龙江的农业保险工作朝着更加规范和系统的角度发展;联席会议的成员也需要在各自所属的相关机构中,就此问题积极展开探讨。
2.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增加保险品种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有限的保险品种与现代农业快速发展需求不相符合。以种植业为例,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的品种主要限于水稻、玉米、大豆、小麦四种作物。当前,应根据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的需求,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不同种类的保险服务,并积极考虑开发森林保险产品。随着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逐渐规范和影响力的提升,加强对合作社的支持应当成为未来工作的重心之一。由于可以借鉴的模
板十分缺乏,如需设置保障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的新保险品种,其增设原则首先应是必要原则,其次应为稳步建设原则。
3.继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支持力度
根据2012年的数据,全省四大作物2亿亩的种植面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仅达到了50%左右(除农垦外)。按照现有保费承担比率,如需实现全部覆盖尚需要省级财政投入资金
7.5亿元左右,如果取消县级财政补贴还将出现4.5亿元的资金空缺,十几亿的资金缺口对于当前黑龙江省本已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来讲也是较为苦恼的。粮食安全绝不仅仅是一笔经济账,而是维护国家经济稳定、稳步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黑龙江省应继续大力争取国家通过调整政策和增加转移支付增加对全省农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提升保费标准,增加保障能力。
2013年洪灾后,黑龙江省的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产生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可。他们对于质量高、服务好的农业保险公司的需求大量增加,黑龙江省大力推进农业保险的时机已经到来。黑龙江省应看到大环境下的各类契机,不断完善省内农业保险制度和举措,为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提供更为积极、便利的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Z].2014(6).
[2]黑龙江农业保险落地难题:地方政府钱荒补贴不起[J].中国经济周刊,2014(3).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孙策(1980-),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教,硕士,从事农业经济学研究。
(责任编辑:石 银)篇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对策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对策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摘要 “十一五”时期,我国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稳定发展上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农业保险赔款在受灾地区多次成为恢复生产的有力支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健全农业保险制度,这是对保险业的新要求。主要针对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介绍,以期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黑龙江;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对策;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状态良好,特别是黑龙江农业保险试点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整体上,农业保险市场处于不稳定状态,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作为农业大省的黑龙江省,政府应加以重视,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he Development and Methods for Heilongjiang Agriculture Insurance
During the period of &11th five-year plan&,agriculture insurance played an very obvious role in
indemnifying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The indemnity of agriculture insurance was often very helpful in resuming production in disaster areas. The Fifth Plenum of the 17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ointed out that agriculture insurance system should be strengthened during the period of &11th five-year plan&. For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t is a new reques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of Heilongjiang agriculture insurance as a reference. Key words
H Agriculture I D Methods
姓名:于之光
出生年月日: 日
籍贯:黑龙江牡丹江
学历:大学本科
研究方向:会计与保险
1.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基础
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风险和救助农业灾害的一项制度安排,是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一个新探索、新举措,对规避农业经营风险、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开始组织起草《农业保险条例》。2007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利支持,并明确提出了几点要求,为今后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2009年财政部进一步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金额预计近80亿元,补贴地区达到17个,同时提高了对中西部12个省(区)补贴比例到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保费补贴比例提高到65%,而东部和沿海地区保持35%不变。加之近几年不断有利的政策环境及农业保险的实践积累,农业保险已经受到全社会广泛的关注。进入“十二五”我国农业保险正呈现广阔发展前景。
2.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2005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唯一一家相互制农业
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相互保险试点,公司承担着探索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和创新保险组织形式的历史使命。目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正加紧对黑龙江垦区种植的3468万亩粮食作物和油料作物、11.2万头能繁母猪、16.1万头奶牛进行验标承保,此举标志着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将实现应保尽保,对具有中华大粮仓美誉的黑龙江垦区的粮食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来自: 在点网)
黑龙江垦区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今年将垦区粮食作物和油料作物全部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列入中央财政补贴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及其他油料作物全部参加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为主,农(牧)场、上市分公司补贴为辅;马铃薯、亚麻、杂豆、白瓜籽等经济作物自愿参加保险,保费由农(牧)场和上市分公司进行补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主体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做实做细,确保农业保险宣传到户、保单明细到户、保险凭证发放到户、理赔款卡折方式支付到户,投保明细与理赔明细张榜公示,得到农户认可并由本人签字。
黑龙江垦区水稻、玉米、小麦和大豆等油料作物种植保险,每亩保险费分20元、30元、40元三个档次(不含附加险),可自主选择。中央财政补贴65%所对应的三个档补贴为每亩13元、19.5元、26元,农(牧)场、上市分公司补贴10%所对应的三个档补贴为每亩2元、3元、4元,参保农户交纳25%所对应的三个档保费为每亩5元、7.5元、10元。马铃薯、亚麻、杂豆、白瓜籽等作物每亩保险费28元,农(牧)场、上市分公司补贴75%,参保农户交纳25%。能繁母猪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保险费每头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每头48元,养殖户交纳每头12元。奶牛保险金额按照市场价值40%、50%、60%的比例确定,平均每头奶牛保险费360元左右,其中保险费中央财政补贴60%,即216元左右,其余由参保农户交纳。
3.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3.1农业保险标的分散
农业保险点多、面广、线长,经营比较分散,加之农村交通不便,给农业保险的开展、承保前风险评估以及风险控制造成了极大困难,仅靠经办公司自有人员、装备等,无法实现逐户承保和逐地块查勘。
3.2农业具有高风险
常规商业保险为规避“巨大风险”,一般约定战争、骚乱、核爆炸、地震,甚至酒驾等均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保证了特大灾难性事故不会造成重大影响。而农业生产的风险主要来自自然灾害,而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不规则性、突发性、损失巨大等特性,“特大灾难性事故不会发生”这一可保条件不能满足,从而使农业保险的超赔风险始终存在。以下是年黑龙江土地受灾面积。
黑龙江省年土地受灾面积
单位:千公顷
3.3农业保险的高赔付
近年来,干旱、洪水、冰雹、寒流、台风使我国农业生产损失率,尤其是农作物损失率相当高。据农业部统计,近四年来我国农业光是种植业就因干旱、洪涝等灾害造成38亿 多亩农作物受灾,其中5.9亿亩基本绝收。道德风险分为“事前道德风险”与“事后道德风险”。由于农业保险参保时间集中,被保险人数量庞大,保险公司无法控制每一个被保险人的投保行为,使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漏洞可钻,产生投机获利心理,出现虚保、冒保、替保、垫保等违规投保行为,衍生了“事前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农业造成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
农业保险收入与赔付情况
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2009
3.4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
对于农业保险而言,参保农户种了几块地,每块地种什么品种,地块的名称、位置、边界四至,每块地的品质特征及风险程度等信息只有农户自己知道,保险公司目前尚无法做到全面详实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受农作物生长周期限制,每年的承保、理赔时间只有1个月,如此庞大的信息量,保险公司是无法在短时间内甄别和了解的。 3.5农业保险专业性强
农业保险涉及植物学、畜牧学、气象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需要专业人才支撑。但放眼我国各地开办的农业保险,由于近10年农业保险业务的萎缩,直接导致了大量农业保险人才流失,有着丰富农业保险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寥寥无几。
4.农业保险问题对策
基于农业保险的特性,我认为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对于农村经济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使其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手段,同时用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调节。 4.1.加强立法的跟进
随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的不断深入,亟需规范农业保险的定位、性质、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国家扶持、监督管理、风险基金建立等方面的内容,用法律的形式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当然从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以及国外的经验看,立法的过程相当漫长,但是阶段性看,引导、加强地方立法或颁布行政规章对积累立法经验、促进规范运行十分必要。 4.2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一是保费补贴,实行农险保费补贴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的核心,要对保费补贴的比重、办法等做一个长期的计划安排,同时要确定农户交费与政府补贴的科学比例,进行差别补贴,反对政府大包大揽。二是扩大品种,目前国家财政仅对水稻、小麦、能繁母猪等主要品种予以补贴,要引导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逐步扩大到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三是允许将农险保费计入农产品成本,使农产品在保费摊销上享受与工业品同等的待遇。四是调动持续参保的积极性。要解决农户连续交费但连年未发生灾害,得不到保险赔偿,将导致参保积极性下降的问题。
4.3要规范运营和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加强准入管理,二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三是严厉打击恶性竞争以及欺瞒、误导和惜赔、拖赔、无理拒赔以及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等损害公司形象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四是切实防范应收保费坏账风险,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特点,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坐支、撕单埋单、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等违法违规。还应通过加大垦区农业保险基础建设投资、增加农业保险信贷资金、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以及农业保险与支农政策关联机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使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农村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性质,但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与社会保障相同的,即为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提供保障,这就决定了它理应受到政府支持。政府应该把开展农村保险作为一项农村社会政策,在各方面给予扶持;同时我国农村保险经营风险大、费用高,一直处于亏损边缘,国家不能采取与城市保险相同的税收政策,首先要给予免除一切税收的政策,使它能够通过苦心经营,积累一定的风险基金。当地政府要在展业宣传方面给予协助,向农民宣传参加保险的好处,使用政府的威信,组织农民参加保险。农村保险已成为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和科技兴农不可少的经济保障制度。农村保险能使受灾农民绝处逢生,是帮助农民排忧解难、安定社会的有效经济手段,也有助于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保险以一种特有的无形力量推动着农村经济稳步发展。
邓国权。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改革评述及2007年展望[J].调研世界,2007年04期 高彦彬。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金融与保险2007年第2期
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陈红玲.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02) 任若恩。保险经济学[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9
国经文。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的实践经验[J]。农业发展与金融,200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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