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资金是什么样的财产?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个丈夫和妻子秘密积累的存款或财产是由行为人个人拥有,还是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这里有一个案例要为你解答!
郭和她的丈夫李是大学同学。因为他们有着相似的兴趣,他们有着深厚的友谊,然后他们自然而然地成为恋人。虽然感情是分不开的,但毕业后,郭和李选择了不同的职业走向。毕业后,李成为了一家动物检疫中心的工作人员,隶属于一个事业单位。尽管他的收入一般,但他的胜利是稳定的。郭决定自己创业,因为他不喜欢“工作时可以考虑退休”的稳定性。在父母的支持下,他开了一家宠物医院。
2005年3月,李和郭克服创业初期的困难,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郭和丈夫住在公婆准备的婚房里。作为嫁妆,新娘的家人为这对夫妇买了一辆帕萨特汽车,并用郭的名字登记。李很圆滑,很健谈。仅仅一年时间,他就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崭露头角,赢得了领导们的赞赏。此时,郭的宠物医院还在生死线上,而且收入和支出也只是持平。
2006年3月,当郭的生意终于好转时,她发现李有婚外情。郭相信李最终会选择回头,于是他咽下苦水,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宠物医院的运作中。仅仅一年时间,郭就赚了很多钱。不幸的是,她和李的关系越来越弱。
婚后,郭的收入就交给了李。眼见李似乎靠不住,为了给自己留条活路,郭偷偷把自己的私房钱藏了起来。李只觉得生意不好,对郭拿回来的钱也不多问。我不知道,郭把他的大部分收入都藏在私下里了。
2007年初,他手里有超过40万的私人资金。郭在市郊买了一套小平方米的二手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登记。之后,郭通过一家房地产中介租下了这栋房子。为了不让李知道,郭暗中处理了这所房子的一切相关事宜。
最后,由于矛盾的加剧,李提出了离婚,而郭则坚持自己的婚姻,坚持“不要让第三个孩子”。2015年2月,李起诉郭离婚。
庭审中,郭因李的坚决态度而不顾一切,同意离婚。但由于财产分配上的差异,郭与李在审判中发生了较大的纠纷。原来,在李打官司的前夜,李的父母想换房,并打算以李的名义登记新房子。但经委托中介公司人员查询,得知李一家已有两套住房,根据政策,他们不能再购买商品房。因此,李知道他的妻子没有告诉她就买了房子。
李认为,郭私自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
郭坚称,这栋房子与李无关,而是他自己的个人财产。至此,郭与李之间的感情纠葛演变成了一场经济拔河。在双方同意离婚的案件中,法院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郭与李达成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郭与李各自的婚姻存款属于对方。所有以郭名义登记的房屋均归郭所有,抵押由郭本人偿还;李名下登记的房屋归李所有,抵押贷款由李本人偿还。郭不再主张夫妻婚后偿还贷款的权利;郭拥有的帕萨特轿车。没有明确有效的协议,私房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与西方家庭生活中强调“自我”相比,夫妻关系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普遍更为密切,这种亲密主要体现在经济上的“捆绑”和“分享”。在普遍存在的“经济独立”的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夫妻共同控制的对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消费的同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大笔金钱的事情上,配偶一方向另一方“报告”或“提交批准”是很常见的,由此衍生的“私房钱”和“小金库”等概念也变得几乎如此。那么,什么样的财产才是私房钱呢?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个丈夫和妻子秘密积累的存款或财产是由行为人个人拥有,还是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在中国,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权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夫妻可以任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夫妻双方所有,或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夫妻双方部分所有。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丈夫和妻子之间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否则推定丈夫和妻子之间的财产是共有的。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当婚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共同收入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得的所有收入和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夫妻双方独有的财产和其他协议除外。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协议,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的财产等。双方获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这不包括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独有财产是指丈夫或妻子单独拥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和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的、不适合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以及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等。
“私房钱”是配偶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积累的财产,本质上不属于夫妻双方特定的个人财产。根据上述法律,如果配偶双方未就“私房钱”的所有权达成一致,或者如果协议不明确或无效,“私房钱”应受合法婚姻财产制度的管辖,即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私房钱”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中,郭在与李存在婚姻关系期间,以其婚后所得购买了一套公寓。虽然李对此并不知情,但这并不影响公寓的财产属性。由于郭与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就财产归属达成书面协议,郭购买的公寓应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这不仅包括郭购买房地产的本金,还包括投资"私房钱"后的收入,即房地产增值部分。
实际上,为了避免配偶“觊觎”他们的私房钱,许多人选择将私房钱交给他们的父母和其他亲属来保管,或者购买房产并以亲属的名义登记。众所周知,这样做有法律风险,因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这些以亲属名义登记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属于这些亲属,而且很有可能由于亲属的原因而被处决或执行。
在我国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秩序及良好习惯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对指导民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指出,它们的指导范围不仅包括民事主体的一般民事活动,还包括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特殊民事活动。在夫妻双方分享财产的情况下,可以说一方隐瞒了另一方未经授权积累的“私人钱财”,这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积极稳定。因此,作者在此提醒《围城》中的夫妻,如果他们担心财产的损失,他们可以“坦率地说”并就财产所有权签署“君子协定”,从而避免未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