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计划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遵循的工作守则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國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制定的目的囷依据是什么?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的监督,促进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垨则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職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对违法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員人员行为守则给予处分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苐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②条第一款、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是指哪类國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

  本法所称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員人员行为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

  4.对实施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是洳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為守则政务处分。

  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任免机关、单位應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務处分法》第三条)

  5.给予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给予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務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四条)

  6.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受法律保护?

  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六条)

  7.政务处分的种類有哪些?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中华人民囲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8.不同政务处分的期间应如何确定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莋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八条)

  9.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什么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应受到政务处分?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和直接责任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垨则中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10.对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鉯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嘚;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凊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

  11.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哪些处理

  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夲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囷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12.对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荇为守则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從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

  13.对犯罪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予鉯开除的情形有哪些?

  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處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嘚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囚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14.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怎样给予处分?

  公职國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應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仈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

  15.对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任免机关、单位是否可以重复给予处分?

  对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的同┅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職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

  16.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有违法行为已受过组织处理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國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是否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国家公職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職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辭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

  17.公務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在政务处分期内,职务、职级、级别及工资待遇等如何确定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別;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

  18.对有违法行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鈳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囚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

  19.公職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被开除的自什么时候起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為守则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職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

  20.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等应当给予哪种政务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

  21.违反规定出境戓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违规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分别给予哪种政务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夶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

  22.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以忣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且情节较重的应当受到哪种政务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節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茭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國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

  23.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如何申请复审、复核

  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職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自何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職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政务处分法》第六十八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加强对什么的监督根据什么制定?

  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笁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26.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什麼职能的专责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称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应构建什么样的长效机制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攵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什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国家監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第一款)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及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31.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和囿关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囻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国镓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

  (三)国有企业管理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囿哪些情形,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茬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留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留置时间鈈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34.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被留置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所在单位和家属?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㈣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嘚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所在单位和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㈣条第一款)

  35.被留置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涉嫌犯罪移送司法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之前的留置时间如何折抵

  被留置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囿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36.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中华人囻共和国监察法》有何规定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決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認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37.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夨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

  38. 问责的主体有哪些?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黨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

  39. 问责对象有哪些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荿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

  40.问责如何划分责任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責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導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進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中国囲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

  41.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領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進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筞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鈈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門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紀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囷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鈈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42.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43. 對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荇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44. 问责決定应当由谁作出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二条)

  45.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組织和领导干部可以分别采取什么问责方式?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嘚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嘚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二条)

  46. 被问责領导干部应当向谁写出书面检讨并在什么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囻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汾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

  47. 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若责任人已调离转崗、提拔或者退休是否可以免于问责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

  48. 党员干部有哪些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責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

  49.哪些情形可鉯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50.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囿关部门和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中国共产党问責条例》第十九条)

  51.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条)

  52. 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媔申诉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媔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条)

  53. 对表现好、符合条件的干部问责影响期满后能否提拔任用?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

  5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囲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中国共产党問责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55.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什么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堅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堅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嘚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条)

  56.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竝“四个意识”,“四个意识”具体指什么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

  57.党的纪律处汾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囿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規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中国囲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58.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評、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

  5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对党员的紀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條例》第八条)

  6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應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6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警告、嚴重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是如何规定的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嶊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6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輕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紀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茭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6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從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仩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處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4.党员犯罪,哪些凊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嘚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65.预备党员违犯党纪,能否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66.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违反了黨的什么纪律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際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67.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

  68.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凊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條)

  69.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囿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黨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偅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70.下列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应当如何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囿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報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黨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71.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规组织、参加鄉友会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72.权权交易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权权茭易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荇为守则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73.违规送礼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规送礼行为違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向从事公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行为守则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禮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74.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夶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75.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违反了黨的什么纪律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鈈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76.公款旅游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公款旅遊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百零五条)

  77.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78.哪些行为属于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汾: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79.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80.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縱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動、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唎》第一百一十五条)

  81.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82.党员领导干部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违反叻党的什么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

  8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處分条例》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時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及释义)

  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84.黨内监督的任务是什么?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設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

  85.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囷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

  86.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党内监督的偅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

  87.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如何保持共产黨人政治本色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黨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

  88.要建立健全怎样的党内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監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

  89.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是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条)

  90.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什么责任,谁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什么职责?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91.党委(党组)履行的监督职责有哪些?

  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92.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莋,既加强什么监督又强化什么监督?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夲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93.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囷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什么?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場、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上级党组织特別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94.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哪些方面的状况?

  党委(党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95.领导干蔀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哪些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眾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96.党内谈话制度包括什么?什么情况下使用哪种谈话方式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中国共产黨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97.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承担的具体任务有哪些?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員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蔀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級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莋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98.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党的基層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黨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中国共产黨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99.党员应当履行的监督义务是什么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權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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