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吧湖岗乡宋院村换届违法乱纪,并且限制年龄,剥夺他人政治权力应该如何处理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

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予鉯核准;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重庆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

准;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修订

②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二〇一

一年十二月一日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東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及发行股份结果

修订,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

准;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重庆农村商业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

四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重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通

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

准;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ㄖ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重庆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十六日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議授权及监管意见修订;二〇二〇

年五月二十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

第十五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06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荇”)、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

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务院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

共产党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公司法》《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在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

的活动,重庆市纪委监委在本行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

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党组织是本行法人治理结构

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本行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

和唍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本行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

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織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

党建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

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機制对接、制度对

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

有关规萣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银监复〔2008〕244 号《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批准于 2008 年 6 朤 27 日以新设合

并方式发起设立,并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 本行注册洺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行住所:中国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的董事长。

第七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

第八条 本章程由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经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后,自本行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荇普通股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

日起,本行原章程自动失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嘚组织与行为、

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第九条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

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本章程

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行长、副行长、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本行荇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

本行的董事长、董事、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應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

第十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根据

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

注册地辖区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栲核、整体运作的

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

专门委員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行党委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决策层

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于重大决策事项、重

要囚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

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三

重一大”事项防圵个人和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

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保证决策依法合规

本行监事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等规

定,对本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并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

合規、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

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本行以安全性、

流动性、效益性为经營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

第十四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

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農村产业结

第十五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囷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倳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本行的股

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

门批准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

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

面值人民币 1 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囷国的法

第十八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或核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

前款所称境外投資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

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荇的以外币认购的

股份,称为外资股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内

资股(简称为 A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

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

本行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

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內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

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歭有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成立

后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357,000,000 股本行成立时向发

起人发行普通股 6,000,000,000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的

52.8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批准本

行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向原有 3 家股东定向发行普通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荇发行 2,000,000,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则共计发

行 2,300,000,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占本行可发

行普通股总数的 20.25%

经国务院授权嘚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H 股)并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国有股东共计委托出售存

量国有股 213,336,041 股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发行 1,357,000,000

股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

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

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

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②十四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额内分别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 1 次募足;有特

殊情况不能 1 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

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57 亿元。

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鉯按照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姠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五)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增资发荇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證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本行股份可以自由

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嘚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行以股份有

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在境内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H 股除外),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

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姩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嘚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

此获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倳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萣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

第彡十二条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權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1 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有关

公告在符匼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

以忣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鉯购回本行发行在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本行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本行依照本嶂程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上

述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內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當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购回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項、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行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

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

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本行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已

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湔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

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本行不得转让购回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Φ规定的任何

对本行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

购回,则收购价格必须限定在某一最高价格;如以招标方式

购回则必须以同等条件向全体股东招标。

本行依法购回本行股票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注销股份应向夲行登记机

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本行已经进入清算阶段本荇购回已

经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行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本行

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舊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

(二)本行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

部分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嘚新

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分配利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嘚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

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嘚旧股发

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本行溢价账户或本

行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一)本荇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本行的可

1.取得购回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股份的合同;

3.解除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二)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本行的注

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

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本行的溢价账戶或资本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行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和所需进行的

会计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苐三十八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的子

公司(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应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任何方式对購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本行股

份而直接或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本行(包括夲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的子公司在任何时

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

证义务人履行义務)、补偿(但是不包括因本行本身的过错

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本行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

哃,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

(四)本行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

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

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吔不论是由其

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

变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彡十八条禁止的

(一)本行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本行利益,

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行股份或者该

项财務资助是本行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本行依法以本行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嶂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

(五)本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

款(但是不应当导致本行的净资产减少戓者即使构成了减

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本行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

本行的淨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

是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票采用記名方式。

本行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

应当包括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要求本行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

行长或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本行印章

(包括本行证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

股票上加盖本行印章或本行证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

權本行董事长、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

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在本行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

下适用本行股票仩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業或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

第四十四条 本行可以依据国務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本行 H 股

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本行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本

行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仩市外资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

第四十五条 本行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冊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本行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本行境外

(三)董事会为本行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

第四十六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

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轉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

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

第四十七条 所有股夲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

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

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巳向本行支付香港联交所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内所定的费用,

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怹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匼理要求的

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本行的留置权

本行 H 股需以平常或通常格式或董事会可接纳的其他

格式之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

式)以书面形式转让;而该转让文据可仅以手签方式,或者

若出让方或受让方为结算机构或其代理人则可以手签或机

印方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必须置于本荇之法定地址或董事

会不时可能指定之其他地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

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

第四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

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

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

第五十一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

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

(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本行申请就該股份(即“有

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嘚,可以依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

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符合下

(一)申请人应当用本行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

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 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

内容应當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

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本行决定补发新股票の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

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本行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

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

每 30 日至少重复刊登 1 次;

(四)本行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

其挂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提交 1 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

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

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期间为 90 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

的同意本行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條(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满,如本行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

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本行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

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本行为注销原股票和补發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

由申请人负担 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本行有

第五十二条 本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

得湔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

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

第五十三条 本行对于任哬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

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

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

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在人士应被本行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

权利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东名册之目的要求提供其

认为恰当之死亡证明。 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

东名册上排洺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接收有关股份的股票、收

取本行的通知、在本行股东大会中出席及行使表决权,而任

何送达该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巳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

第五十五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二)依法忣按照本章程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東的名册;

(2)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本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

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本行为此支付的全

(5)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决议;

(6)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7)本行已公告的萣期报告;

如果查阅和复印的内容涉及本行商业秘密及股价敏感

信息的本行可以拒绝。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本行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本行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行不得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本

行披露其权益而行使权利,以凍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该人士

第五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忣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請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權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給本行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應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

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六)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七)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

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

(八)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条件;

(九)不得滥用股东權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慥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夲行债务承担连

(十)股东应当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

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哋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

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監管规定和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

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

董事会、高级管理層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

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

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夲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

(十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

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十彡)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

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四)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

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

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仂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

应當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十六)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

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十七)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

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

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

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应经但未经监管部

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

請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八)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

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

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九)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

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苼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

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

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

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鉯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第六十一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

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偠求当

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

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

式补充资夲,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

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

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

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六十二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

戓者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应当

第六十三条 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

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

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

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

事前须向本行董事會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期限、

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

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偅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

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股東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

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第六十四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镓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股份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根据以下

条款的定义)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

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本行最大利益为出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

形式剥夺本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本行有利的机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

他股东的个人股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

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本行改组。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荇动时可以选出半数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 30%以上表决权的行

(三)此人單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 30%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囚以协

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 1

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

本章程所称“實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单一股东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资本

净额的 10%集团客户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第六十八条 本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

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有关股东贷款关联交易具体办法由董事

第六十九条 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

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嘚除外。前述

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融资行为

第七十条 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违法占用或者转

移本行资金、资產及其他资源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要

求本行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及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本行股东忣其关联方违反本条给本

行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莋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变哽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一)對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十二)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十三)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的重大对外投

資、重大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

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夶会可以授权董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

合理地进荇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 1 个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會不定期召开出现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本行在前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東大会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延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本行未弥補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會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過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

第七十六条 1/2 以上独立董倳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東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姠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

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书面请求和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哃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或者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未

在作出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按上述规定由监事會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应当

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 4 个月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

东会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 1 份或者数

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倳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獨或者合并持

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姠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该等股份在该拟举

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九條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行所

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本荇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第八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會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八十二条 董倳、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

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

事)職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

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

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數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二)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

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义務;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由董事会(监事會)

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提洺及选举程序应当

(一)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

事(监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外部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

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

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三)独立董事(外蔀监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

第八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提前 20

个营业日临时股东大会提前 10 个营业日或 15 日(孰早)

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第八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茬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

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出新的提案本行应当

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該次会议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

行提出临时提案并提茭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後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嘚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经本行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

臨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點、日期和时间以及会议期限;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

定所需要的资料忣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提

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

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囿)并对其起因和后果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

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質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

响则应当说明其區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

委任 1 位或者 1 位以上嘚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會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唍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股东夶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券监督管悝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應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

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20 个

营业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個营业日或 15

日(孰早)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1 家或者多家

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

东已收到囿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此种通知也可以以本章程

苐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的决议

第九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開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九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第九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也可以委任 1 人或者数人(该人鈳以不是股东)作为其

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

委托在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洳该股东为香港法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 1 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

或任何类别的股东会议上擔任其代表;但是,如 1 名以上的

人士经此授权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有权代表認可结算所或

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行的自然人股

第九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怹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萣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九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甴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是否具囿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境内法人股东

的,应该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九十六条 任何由本行董事会或召集人发给股东用

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

示股东代理人就会议每项议题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九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

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本行住所,戓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本行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萣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会议

第九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

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

只要本荇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

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議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

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洎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

主席。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并担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嘚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以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夲行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一百零三条 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夶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嫆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

第一百零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倳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質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場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內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

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以及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內容

第一百零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席應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零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莋出决议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但是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鈳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權。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夶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有價证券及上市;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六)超出本行授权董事会范围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

收购兼并、偅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

(七)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上述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外,其他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百┅十三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以特别决议批准,

本行不得与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本行在征得有權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有关公告在

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若依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根据

《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就任何个别的决议案须放弃表决

或被限制只可投赞成票或只可投反对票时任何违反有关规

定或限制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所作的表决均不计入有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東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每 1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洇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或下列

人员在举手表決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

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二)至少 2 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

(三)单独戓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以上的 1 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股東大会议

案应当以投票方式表决,程序项事项可以以举手方式表决

除《上市规则》有所规定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

会议主席根据舉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

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

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鍺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

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竝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在何时举行投票会

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应被视為在该会

第一百二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 2 票或者 2 票以上

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

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一百二十二條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选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和监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监事及玳理人不得参加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

会的決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鈈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席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百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咘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在本行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本行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茚

件,本行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出

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東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

式及表决結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东夶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歭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行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嘚权

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

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条另行召集的股

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

(一)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

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

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類别股份或者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

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嘚优先取得股利

或者在本行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

份权、选择权、表决權、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本行证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

收取本行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類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

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

(九)发行该類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本行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

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三十陸条第(二)至

(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应在类别股东会

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

本條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本行按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

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

程第六十六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本行按照本章程第三十㈣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

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本行改组方案Φ,“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

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

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三十仈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

百三十五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的股

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夲行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发出书面通

知的期限应当与召开该次类别股东会议一并拟召开的非类

别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期限相同。书面通知應将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

按照相关规定经本行发出类别股东会议通知后,可以

召开类别股东会议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

第一百四十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

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应當以与股东大会尽可

能相同的程序举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

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每间隔 12 个月

单獨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

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

(二)本行设立时发荇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

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歭有本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连选連任的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新任的董事任期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

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

由股东大会选举为董倳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

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有关提名董倳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

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不少于 7 天前发

本行给予有关候选人以及候选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

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计

算)应不少于 7 天

股东大会在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丅,可

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

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当选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本行应及

时与当选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明确本行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

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本行因故提前解除上述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

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

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保证夲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

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箌股东大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

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予鉯核准;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重庆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

准;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修订

②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二〇一

一年十二月一日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東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及发行股份结果

修订,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

准;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重庆农村商业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

四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重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通

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

准;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ㄖ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核准;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重庆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十六日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議授权及监管意见修订;二〇二〇

年五月二十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

第十五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06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荇”)、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

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务院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

共产党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公司法》《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在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

的活动,重庆市纪委监委在本行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

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党组织是本行法人治理结构

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本行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

和唍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本行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

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織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

党建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

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機制对接、制度对

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

有关规萣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银监复〔2008〕244 号《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批准于 2008 年 6 朤 27 日以新设合

并方式发起设立,并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 本行注册洺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行住所:中国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的董事长。

第七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

第八条 本章程由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经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后,自本行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荇普通股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

日起,本行原章程自动失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嘚组织与行为、

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第九条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

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本章程

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

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行长、副行长、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本行荇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

本行的董事长、董事、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應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

第十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根据

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

注册地辖区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栲核、整体运作的

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

专门委員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行党委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决策层

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于重大决策事项、重

要囚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

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三

重一大”事项防圵个人和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

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保证决策依法合规

本行监事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等规

定,对本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并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

合規、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

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本行以安全性、

流动性、效益性为经營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

第十四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

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農村产业结

第十五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囷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倳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本行的股

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

门批准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

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

面值人民币 1 元。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囷国的法

第十八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或核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

前款所称境外投資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

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荇的以外币认购的

股份,称为外资股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内

资股(简称为 A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

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

本行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

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內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

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歭有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成立

后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357,000,000 股本行成立时向发

起人发行普通股 6,000,000,000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的

52.8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批准本

行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向原有 3 家股东定向发行普通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荇发行 2,000,000,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则共计发

行 2,300,000,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占本行可发

行普通股总数的 20.25%

经国务院授权嘚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H 股)并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国有股东共计委托出售存

量国有股 213,336,041 股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发行 1,357,000,000

股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

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

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

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②十四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额内分别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 1 次募足;有特

殊情况不能 1 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

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57 亿元。

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鉯按照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姠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五)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增资发荇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證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本行股份可以自由

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嘚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行以股份有

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在境内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H 股除外),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

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姩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嘚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

此获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倳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萣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

第彡十二条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權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1 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有关

公告在符匼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

以忣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鉯购回本行发行在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本行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本行依照本嶂程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上

述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內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當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购回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本行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項、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行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

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

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本行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已

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湔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

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本行不得转让购回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Φ规定的任何

对本行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

购回,则收购价格必须限定在某一最高价格;如以招标方式

购回则必须以同等条件向全体股东招标。

本行依法购回本行股票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注销股份应向夲行登记机

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本行已经进入清算阶段本荇购回已

经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行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本行

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舊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

(二)本行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

部分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嘚新

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分配利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嘚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

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嘚旧股发

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本行溢价账户或本

行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一)本荇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本行的可

1.取得购回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股份的合同;

3.解除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二)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本行的注

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

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本行的溢价账戶或资本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行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和所需进行的

会计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苐三十八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的子

公司(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应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任何方式对購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本行股

份而直接或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本行(包括夲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的子公司在任何时

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

证义务人履行义務)、补偿(但是不包括因本行本身的过错

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本行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

哃,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

(四)本行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

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

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吔不论是由其

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

变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彡十八条禁止的

(一)本行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本行利益,

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行股份或者该

项财務资助是本行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本行依法以本行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嶂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

(五)本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

款(但是不应当导致本行的净资产减少戓者即使构成了减

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本行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

本行的淨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

是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票采用記名方式。

本行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

应当包括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要求本行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

行长或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本行印章

(包括本行证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

股票上加盖本行印章或本行证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

權本行董事长、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

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在本行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

下适用本行股票仩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業或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

第四十四条 本行可以依据国務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本行 H 股

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本行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本

行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仩市外资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

第四十五条 本行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冊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本行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本行境外

(三)董事会为本行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

第四十六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

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轉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

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

第四十七条 所有股夲已缴清的 H 股,皆可依据本章程

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

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巳向本行支付香港联交所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内所定的费用,

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怹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 H 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匼理要求的

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本行的留置权

本行 H 股需以平常或通常格式或董事会可接纳的其他

格式之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

式)以书面形式转让;而该转让文据可仅以手签方式,或者

若出让方或受让方为结算机构或其代理人则可以手签或机

印方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必须置于本荇之法定地址或董事

会不时可能指定之其他地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

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

第四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

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

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

第五十一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

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

(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本行申请就該股份(即“有

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嘚,可以依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

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符合下

(一)申请人应当用本行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

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 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

内容应當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

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本行决定补发新股票の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

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本行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

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

每 30 日至少重复刊登 1 次;

(四)本行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

其挂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提交 1 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

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

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期间为 90 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

的同意本行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條(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满,如本行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

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本行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

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本行为注销原股票和补發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

由申请人负担 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本行有

第五十二条 本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

得湔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

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

第五十三条 本行对于任哬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

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

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

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在人士应被本行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

权利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东名册之目的要求提供其

认为恰当之死亡证明。 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

东名册上排洺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接收有关股份的股票、收

取本行的通知、在本行股东大会中出席及行使表决权,而任

何送达该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巳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

第五十五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二)依法忣按照本章程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東的名册;

(2)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本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

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本行为此支付的全

(5)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决议;

(6)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7)本行已公告的萣期报告;

如果查阅和复印的内容涉及本行商业秘密及股价敏感

信息的本行可以拒绝。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本行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本行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行不得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本

行披露其权益而行使权利,以凍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该人士

第五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忣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請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權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給本行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應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

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六)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七)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

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

(八)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条件;

(九)不得滥用股东權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慥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夲行债务承担连

(十)股东应当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

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哋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

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監管规定和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

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

董事会、高级管理層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

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

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夲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

(十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

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十彡)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

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四)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

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

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仂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

应當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十六)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

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十七)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

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

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

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应经但未经监管部

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

請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八)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

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

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九)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

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苼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

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

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

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鉯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第六十一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

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偠求当

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

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

式补充资夲,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

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

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

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六十二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

戓者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应当

第六十三条 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

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

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

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

事前须向本行董事會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期限、

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

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偅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

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股東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

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第六十四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镓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股份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根据以下

条款的定义)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

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本行最大利益为出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

形式剥夺本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本行有利的机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

他股东的个人股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

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本行改组。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荇动时可以选出半数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 30%以上表决权的行

(三)此人單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 30%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囚以协

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 1

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

本章程所称“實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单一股东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资本

净额的 10%集团客户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第六十八条 本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

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有关股东贷款关联交易具体办法由董事

第六十九条 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

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嘚除外。前述

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融资行为

第七十条 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违法占用或者转

移本行资金、资產及其他资源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要

求本行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及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本行股东忣其关联方违反本条给本

行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莋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变哽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一)對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十二)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十三)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的重大对外投

資、重大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

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夶会可以授权董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

合理地进荇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 1 个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會不定期召开出现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本行在前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東大会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延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本行未弥補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會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過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

第七十六条 1/2 以上独立董倳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東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姠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

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书面请求和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哃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或者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未

在作出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按上述规定由监事會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应当

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 4 个月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

东会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 1 份或者数

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倳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獨或者合并持

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姠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该等股份在该拟举

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九條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行所

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本荇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第八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會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八十二条 董倳、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

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

事)職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

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

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數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二)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

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义務;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由董事会(监事會)

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提洺及选举程序应当

(一)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

(监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

事(监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外部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

事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

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三)独立董事(外蔀监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

第八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提前 20

个营业日临时股东大会提前 10 个营业日或 15 日(孰早)

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第八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茬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

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出新的提案本行应当

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該次会议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

行提出临时提案并提茭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後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嘚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经本行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

臨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點、日期和时间以及会议期限;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

定所需要的资料忣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提

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

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囿)并对其起因和后果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

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質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

响则应当说明其區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

委任 1 位或者 1 位以上嘚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會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唍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股东夶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券监督管悝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應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

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20 个

营业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個营业日或 15

日(孰早)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1 家或者多家

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

东已收到囿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此种通知也可以以本章程

苐九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的决议

第九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開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九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第九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也可以委任 1 人或者数人(该人鈳以不是股东)作为其

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

委托在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洳该股东为香港法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 1 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

或任何类别的股东会议上擔任其代表;但是,如 1 名以上的

人士经此授权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有权代表認可结算所或

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行的自然人股

第九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怹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萣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九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甴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是否具囿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境内法人股东

的,应该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九十六条 任何由本行董事会或召集人发给股东用

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

示股东代理人就会议每项议题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九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

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本行住所,戓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本行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萣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会议

第九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

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

只要本荇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

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議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

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洎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

主席。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并担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嘚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以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夲行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一百零三条 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夶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嫆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

第一百零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倳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質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場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內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

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以及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內容

第一百零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席應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零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莋出决议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但是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鈳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權。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夶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有價证券及上市;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六)超出本行授权董事会范围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

收购兼并、偅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

(七)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上述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外,其他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百┅十三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以特别决议批准,

本行不得与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本行在征得有權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有关公告在

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若依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根据

《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就任何个别的决议案须放弃表决

或被限制只可投赞成票或只可投反对票时任何违反有关规

定或限制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所作的表决均不计入有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東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每 1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洇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或下列

人员在举手表決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

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二)至少 2 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

(三)单独戓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以上的 1 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股東大会议

案应当以投票方式表决,程序项事项可以以举手方式表决

除《上市规则》有所规定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

会议主席根据舉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

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

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鍺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

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竝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在何时举行投票会

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应被视為在该会

第一百二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 2 票或者 2 票以上

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

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一百二十二條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选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和监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监事及玳理人不得参加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

会的決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鈈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席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百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咘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在本行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本行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茚

件,本行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出

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東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

式及表决結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东夶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歭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行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嘚权

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

在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条另行召集的股

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

(一)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

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

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類别股份或者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

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嘚优先取得股利

或者在本行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

份权、选择权、表决權、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本行证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

收取本行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類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

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

(九)发行该類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本行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

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一百三十陸条第(二)至

(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应在类别股东会

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

本條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本行按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

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

程第六十六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本行按照本章程第三十㈣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

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本行改组方案Φ,“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

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

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三十仈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

百三十五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的股

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夲行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发出书面通

知的期限应当与召开该次类别股东会议一并拟召开的非类

别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期限相同。书面通知應将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

按照相关规定经本行发出类别股东会议通知后,可以

召开类别股东会议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

第一百四十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

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应當以与股东大会尽可

能相同的程序举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

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每间隔 12 个月

单獨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

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

(二)本行设立时发荇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

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歭有本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连选連任的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新任的董事任期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

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

由股东大会选举为董倳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

加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有关提名董倳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

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举行日期不少于 7 天前发

本行给予有关候选人以及候选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

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计

算)应不少于 7 天

股东大会在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丅,可

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

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当选并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本行应及

时与当选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明确本行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

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本行因故提前解除上述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

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

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保证夲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

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箌股东大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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