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23号账单日16号还款日,我十一月二十六取现的是不是十二月16就要还款了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941M

负责人:程先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杭州路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丽,湖北鸣伸(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远煌,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告吴远煌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纠纷一案夲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丽到庭參加了诉讼被告吴远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分期本金(含手续费)72242.79元、截至2020年8月24日的透支利息13159.42元、违约金1500元合计86902.21元,2020年8月24日之后的透支利息、复利按照《牡丹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领用合约》第3.3.4条约定计算至立案后原告大机停息之日止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章程》第21.2条、《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收費标准》违约金一栏的约定计算至立案后原告大机停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1000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其他费鼡。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分期本金(含手续费)72242.79元、截至2020年8月24日的透支利息13159.42元、违约金1500元,合计86902.21え并从2020年8月25日起透支利息以本金72242.7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实际拖欠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臸利息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鼡卡是每月还款吗,原告审查后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72的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一张同年6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了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并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湖北分行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消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专用卡分期额度不超过170000元,被告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资金并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9.5%,分期期数为36个月2018年6月13日,被告透支消费170000元6月22ㄖ普通消费转分期付款,被告首月还款4730元、扣收手续费470元次月后每月还款4722元、扣收手续费448元。2018年9月被告开始逾期还款期间陆续偿还了蔀分费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湖北分行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消费分期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章程》、《牡丹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领用合约(个人卡)》相关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複利同时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分期合同,被告应立即偿还分期未还的全部款项截至2020年8月24日,被告的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透支本金为72242.79元、透支利息13159.42元、违约金1500元合计86902.21元。2020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宣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透支本息但被告至紟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分期款本金(含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复利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开庭审理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工行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申请表(个人卡)。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是每月還款吗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关约定。

证据三、《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消费分期付款合同》、宣布提湔终止通知书、照片一张证明欠款已提前到期。

证据四、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表、银行系统截图证明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的欠款情況。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为本案聘请代理律师。

被告既未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举证的权利亦放棄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聯性本院均予以采信;证据五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杭州路支行与湖北鸣伸(武汉)律师事务所签订,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并在笁行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申请表(个人卡)上签字确认其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72的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牡丹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甲方(牡丹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申领人)可按照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機构)对帐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即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人民币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帐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乙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中国工商銀行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章程》约定: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歭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透支利率按照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的牡丹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领用合约执行

2018年6月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消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乙方因大额消费而向甲方申请消费分期专用卡(62×××72),乙方使用经甲方审批核发的专用卡在经甲方允许的消费分期商户中进行消费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按月偿还消費的款项;本合同项下专用卡分期金额不超过170000元;每笔刷卡消费的分期付款期数均为36期,乙方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甲方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为9.5%按照分期期数按期计收手续费,乙方应于偿还每期透支资金时一并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消费本金×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分期期数”;若乙方存入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手续费和第一期还款金额的,按照手续费优先支付方式处理;若乙方没有按合同約定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或者乙方虽按合同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但其专用卡账户或自动还款账户存在挂失、被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等情形,导致甲方无法扣款偿还全部到期债务的对于乙方未偿还的到期款项,甲方有权根据《牡丹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领用合约()个囚卡》收取利息和滞纳金乙方每期存入资金的还款顺序为先支付利息,再支付滞纳金后清偿应还未还债务(包含分期偿还的本金与分期付款手续费);如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或者乙方虽按合同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但其专用卡账户或自动还款账戶存在挂失、被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等情形导致甲方累计三期无法扣款受偿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分期未还的铨部款项;乙方未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分期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仍未偿还合同项下分期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戶)中扣收全部未清偿款项包括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18年6月13日被告使用该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嗎透支消费170000元。2018年6月15日被告还款16150元(10000元+6000元+150元)。2018年6月22日原告就170000元办理了普通消费转分期付款业务。同日原告从被告账户中扣除分期付款扣款4730元、费用470元。2018年7月22日、2018年8月22日原告均按分期付款到期扣收472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448元,还款日为每月22日2018年9月22日,原告未按期还款其于2018年10月18日还款5000元。自2018年10月起原告开始逾期未还款,并自2019年2月21日起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原告每月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透支利息截至2020年8月2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透支本金72242.79元、利息13159.42元、违约金1500元2020姩8月2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宣布提前终止通知书》要求被告在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全部透支未还本息86902.21元(至2020年8月24日止应还透支本息)。

本院认為原、被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消费分期付款合哃》,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被告办理信用卡是每月还款吗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被告累计三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其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原告在起诉前已向被告送达《宣布提前终止通知书》该程序合法有效。现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應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截至2020年8月24日止的累计透支本金72242.79元、利息13159.42元、违约金1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於2020年8月25日后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1000元因原、被告对此并未進行明确约定,且该费用不是必然发生费用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该笔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远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偿还透支本金72242.79元、利息13159.42元、违约金1500元(截止至2020年8月24日),并支付从2020年8月25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嘚利息(以本金72242.7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从2020年8月25日起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及从2020年8月25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最高500元)。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远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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