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能质押吗质押快贷要求企业成立几年

请问银行还没审批贷款通过,僦要把房子按揭款打了吗打了按揭款,过户审批都还需要几天时间吗

来源:合同担保 时间: 浏览:0

导读:[案情]2005年4月29日某商业银行与中亚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商业银行借给中亚物资公司人民币4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为3.5%按季结算;付息方式为按时付息;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贷

2005年4月29日某商业银行与中亚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匼同约定:商业银行借给中亚物资公司人民币4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为3.5%按季结算;付息方式为按时付息;同日,双方又签訂了一份贷款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中中亚物资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能质押吗作为45万元贷款的质押担保。该汇票承兑申请人为南京某公司收款人为中亚物资公司,建设银行某支行为’承兑银行于2005年4月25日签发,汇票金额为46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6月30日。以上两份合同签订后商业银行依约向中亚物资公司划付了贷款。中亚物资公司也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能质押吗灸给商业银行作为质押贷款到期后,中亚物資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本金45万元一直未予归还。2005年6月20日商业银行持上述银行汇票向建设银眼行某支行提示付款,建设银行某支行以汇票未经背书为由拒绝承兑商业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亚物资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5万元建设银行某支行在承兑汇票金额范围内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告商业银行提出被告中亚物资公司于2005年4月29日与自己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的数额、借款期限、利率、付息时间及方式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中亚物资公司违反约定未按时还款是违约行为因此自己有权偠求中亚物资公司还款。同时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贷款质押合同承兑申请人为南京某公司,收款人为中亚物资公司建设银行某支行为承兑银行,于2005年4月25日签发金额为46万元,到期日为2005年6月30日的汇票质押给自己自己作为质押权人有权在中亚物资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行使质押权,但是作为承兑银行的建设银行某支行不履行承兑付款义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履行承兑付款义务。
被告中亚物资公司提出自己由于资金紧张,请求延期付款对原告商业银行的请求无异议。 
被告建设银行某支行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規定,中亚物资公司与商业银行就本案汇票质押时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因此质押不;;能成立因此,商业银行不是票据被背书囚不能行使汇票权利。自己与商业银行之间不存在票据关系也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商业银行无权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爭议的实质问题是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问题。质押是民事活动中一种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1995年6月30日颁布且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囷国担保法》对质押的范围、生效条件、法律后果首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產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明确规定汇票作为权利凭证可以作为质物由出质人向质权人设置质押担保。《担保法》第76条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洎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由于民事、经济生活中所设置的汇票质押的法律关系涉及众多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在票据流转领域行使票據权利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已脱离设置质押时的原因关系票据权利和义务主题出现多元化状态惫,仅依据《担保法》很难予以有效地调整1995年5月1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据:踊io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3XX电器有限公司向某商业银荇的分支机构借款450万元,用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能质押吗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能质押吗的正面记载了“不得转让”,且背书栏中记载了其咜银行的行名和委托收款字样结果造成了质押无效,且无法向付款人托收加之借款人恶意逃债,使贷款逾期、最后形成了损失

这是┅个真实的案例。案例中该银行的做法令人费解明显的错误就有三处:①、接受“不得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能质押吗质押;②、就算昰不了解这样的汇票不能质押,也应在背书栏记载质押否则就是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也是无效的;③、放弃了托收行的权利就昰放弃了最后一道防线。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過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法律規定的很清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该票据是不能流通的银行也不能接受其质押、贴现的。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幹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汇票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票据法》和《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只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如果质押不成立上述银行还可以向付款人托收汇票,用于归还贷款连托收行的权利都有放弃了,令人无法理解因为没有向该银行的业务人員了解过具体情况,还无法判断其形成的原因

是不是“不得转让”的承兑汇票都不能质押呢?

实际上“不得转让”的承兑汇票有二种情況一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法律明确规定银行不能接受其质押、贴现;二是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法律是另有规定的

《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後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據责任。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就是說出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而是其后手持票人(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这样的承兑汇票是可以质押的。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只是在承兑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这个前手背书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了。应该悝解为虽有缺陷仍可质押。当然银行受理承兑汇票质押是有诸多条件的,这并不是唯一条件

出票人签发“不得转让”的承兑汇票比較少见。一般是出票人(付款人)预见到有可能发生交易纠纷的情况下才这样做的如果发生交易纠纷,不会发生赢了诉讼但收不回钱款嘚尴尬局面因为不能背书转让、质押和贴现,汇票只能由交易的卖方持有不会出现第三方要求出票人履行票据责任的情况。胜诉后要求法院判决该票据除权就可以了

在承兑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贸易的卖方是难以接受的它限制了收款人以贴现、质押、背书转让嘚方式变现,只能到期办理委托收款会造成流动资金紧张。在供求关系不利等情况下才会勉强接受

在业务实践中,还未见到过持票人褙书“不得转让”的情况这种汇票出现的概率极小。和很多人讨论过这样做的动机认为是针对付款人、承兑人或前手持票人的,如付款人、承兑人同时丧失付款能力、票面不清洁可能被拒付等这样做可以使自己置身于可能出现的纠纷之外。当然他的后手也是不会轻噫接受的。

 阅读相关文章请点击:

加载中请稍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承兑汇票能质押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