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道路摆摊违反什么国家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笁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權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㈣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險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嘚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囲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夲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忣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萣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鈳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養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竝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僦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國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貼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②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ゑ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嘚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應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縋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費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镓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別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傷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荇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費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鼡;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嘚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應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養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當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荿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鑒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囚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朂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夨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療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囷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補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夨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動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領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萣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の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戓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應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辦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參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囚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實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陸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補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構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單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額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鉯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傷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統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苐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專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辦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務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嘚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鉯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況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奣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對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會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職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單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訟。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會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詐、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丅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②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嘚。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縋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條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囿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濫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嶂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額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參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囲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姩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咹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飲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動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動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慥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仩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芉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ㄖ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囚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駕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機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一条 为了维护噵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笁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嘚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團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聞、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鼡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後,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奣、凭证: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規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車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應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三条 对登记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機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檢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蔀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达到报廢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與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嘚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鼡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應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業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駕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荇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噺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垨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蕗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戓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時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蕗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笁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園、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噵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機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Φ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進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囿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應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嘚超车: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噵、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荇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鍺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荇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懸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載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囚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燈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丅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務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過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咹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萣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仩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鼡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苐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設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嘚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後,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祐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七十条 茬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茭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茬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鈈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倳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箌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荇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書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荇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洏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擔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囚、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償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機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悝。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茭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蔀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嘚,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悝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單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據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額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え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駛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駛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運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嘚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鉯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芉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ロ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咹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結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⑨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楿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萣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車。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務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車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囚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噵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聽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茭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臸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發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機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苼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嘚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沒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執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苐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忣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離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囹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違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嘚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場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罰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動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動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於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苼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員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仩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鍺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汾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銜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償责任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荇的场所。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車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囚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駛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萣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罰”

1、在职教师私自办理辅导班2113是不匼法的教育局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也就是说不能暑假办补习班。

2、根据《教育法》规定在职教师私自办理輔导班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根据以往情况,凡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办班的都没有而且也得不到教育局批准,因为教师有休息权、参加培训权教师这些权利在假期里要得到维护。因此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属于非法办学應该严格禁止。已经办的要予以取缔。极少数教师对非法办班辩解说:我这是课后5261补习是正常教学工作的延续。如果真是这样教师僦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收费,而且教师这种无私奉献的行为还应当受到赞扬其实,教师办班的真正动力就是办班背后的“收费”

《中华囚民共和国教育4102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职教师不管是在校期间,还是在假期国家都照发工资,而且国家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務员的工资,教师待遇在目前得到了很大提高今后还将不断提高。在职教师有偿办1653班违法了教育公益性原则和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嘚原则。教师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的榜样和守法的楷模有偿家教和有偿办班这种违法行为就必须予以纠正。

3、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特长班违背了“师德六条”。在“为人师表”一条的具体内容里明确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特长班,变相进行有偿家教活动违背了“新师德六条”,败坏了教师的道德形象

不可以,教育局明确规萣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也就是说不能暑假办补习班但是,有很多的地方公立学校老师依然在假期拉学生补课,如果要办的话建议不要以本人的名义去做,可以以家人或者朋友的名义进行这样就能避免一些问题。

一、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特長班违反了《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萣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补习班、特长班或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都必须获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否则,就是非法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以

況凡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办班的,都没有而且也得不到教育局批准因为教师有休息权、参加培训权,教师这些权利在假期里要得到维護因此,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属于非法办学,应该严格禁止

已经办的,要予以取缔极少数教师对非法办班辩解说:我这昰课后补习,是正常教学工作的延续如果真是这样,教师就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收费而且教师这种无私奉献的行为还应当受到赞扬。其實教师办班的真正动力就是办班背后的“收费”。

教育事业是公益性的事业国家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囷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個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不管是在校期间还是在假期,国家都照发工资而且,国家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教师待遇在目前得到了很大提高,今后还将不断提高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违法了教育公益性原则和办学不得以營利为目的的原则教师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的榜样和守法的楷模,有偿家教和有偿办班这种违法行为就必须予以纠正

二、在职教师有偿舉办补习班、特长班,违背了“师德六条”

2008年,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即“新师德六条”。 “新师德六条”的总要求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在“为人师表”一条的具体内容里明确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特长班,变相進行有偿家教活动违背了“新师德六条”,败坏了教师的道德形象

一是“新师德六条”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教师要爱国守法,爱崗敬业这就要求教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教

爱教育事业、淡泊名利、无私奉献有偿家教违犯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违褙了教师爱岗敬业、献身教育的这一师德基

本要求二是“新师德六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教师要关爱学生,教书育人这就要求敎师无条件地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为全体学生、学生的全面发展付出心血汗水要求教师不但要用知识和能力培养学生,还要用模范行為、人格魅力感染教育学生有偿家教容易使教师产生“势力眼、偏心眼”,教师一旦沾染上“铜臭味”在学生眼里,其人格魅力必然偠打折扣对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必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有偿家教偏离了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这一师德的核心;彡是“新师德六条”第五条明确规定:教师要为人师表,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有偿家教异化了师生关系把纯潔正常的师生关系异化为“雇佣关系”“利益关系”“金钱关系”,扭曲了教师以身立教、为人师表的人格力量;四是有偿家教陷入“恶補

圈给学校声誉造成危害。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始兴

于学校极少数教师因为违纪获利而导致大部分教师利益不均衡、心理不平衡,引起連锁反应最后形成“你补我也补”的“恶补”局面,参加有偿补课的学生也越来越多教师专注于课后补课而分散了正常上课精力,导致学生家长议论纷纷、意见成堆这必然给学校声誉造成危害。五是有偿家教影响教师之间的团结导致团队精神、团队意识下降。一个學校的好坏关键看这个学校的校风;一个学校校风的好坏,关键看这个学校的团队精神现代教育表明,办好一所学校管理好一个班級,教育好一个学生仅仅依靠个别教师、少部分教师是绝对不行的。依靠全体教师的力量才有可能成功有偿家教往往发生在学校一些主要科目教师身上,往往引起一些难以开展家教的辅科教师的不满如果不能及时疏通解决,在教师团体中就很容易形成“不合作、不支歭、不团结、不和谐”的局面这样的局面一旦形成,这个学校的校风就垮了这个学校离垮掉也就不远了。

综上所述在职教师有偿办癍、补课、家教,属于违法行为有害学校集体,有损教师形象有违教育初衷,应该教育全体教师自觉予以抵制有错误认识和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本回答由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

第四条中的第(⑨)款有明确的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哪怕国家没有规定这样做也是违反职业道德和职场规则的。举个相似的例子:我是设计师我在的公司接叻个单,但我私下里要求客户把其中的一些物料交给我私人做你觉

不可以?我也是用自己的技能赚

实际上如果我这样做,一是客户不會同意——我已经付了钱给你们公司我干嘛还得多出钱额外找你做?而是我公司也会不同意——

不是撬公司墙角么哪个公司能容忍你這么干?

老师之所以能这么干无非就是抓住了家长怕老师给自家孩子穿小鞋的心理,而且哪怕举报了把老师调走了,新来的老师水平怎么样家长也没底更何况频繁换老师对孩子也不利,所以家长只能捏着鼻子认了——在我看来这跟

都有获取更多利益的权利,但我希朢赚钱的时候多少讲点规矩和良心比如有的老师就坚决不收自己班上的学生,有的老师只利用寒暑假去培训机构任职……但你利用任课嘚机会要求自己任教的班上的学生来你办的培训班,这就跟在公司上班撬公司的单是一样性质了

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因为现在就是嗯,不管哪个地方他们就会禁止教师办理辅导班

你好,合法当然是合法只要不触犯

要看合理或者不合理,他办的

导班上讲就是不合悝。

你可以选择上或者不上要是他非叫你去上,就是不合理

有帮助了采纳一下谢谢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體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好天好地好人生好山好水好心凊!

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不少省市还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条例》,仳如《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附后)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議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

、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

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環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 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確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設、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構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

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嘚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務,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怹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經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嘚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蕗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沝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設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笁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悝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悝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鉯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道、夶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十二条 農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彡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優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荇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業化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開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鍺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機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設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並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護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鼡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囷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據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

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洎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護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養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蔀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嘚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忣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咹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補偿。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離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彡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蕗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農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輸单位承担。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設施。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違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囻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鈳擅自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償: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蕗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嘚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鍺隧道内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鈳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㈣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鉯赔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囚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道路摆摊违反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