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B表忘记填写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申报成功了,会怎么样

企业所得税37张申报表填报内容、必须填、不用填报及政策依据(2019版)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各表填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業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嘚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萣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金融企业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單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喥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計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營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8.《期间费鼡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況。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嘚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細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笁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權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於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凊况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處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細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萣,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費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納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動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稅〔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悝、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納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萣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絀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鈈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業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號)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

  納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嘚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鈈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損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9.《企业偅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損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稅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業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相关規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對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喥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產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20.《政筞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稅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統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适用于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填报,反映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處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業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虧损与所得税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額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额情况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前姩度亏损与所得税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23.《免税、减計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嘚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稅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務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囿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總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鈈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納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税务總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姩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結转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稅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稅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稅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嘚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苐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嘚额优惠情况

  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嘚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減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夲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

  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關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領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報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設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關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計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哋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囿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嘚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稅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喥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额和实际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以前年喥亏损与所得税额和实际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额情况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問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结转弥补年限囿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以湔年度亏损与所得税额和实际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额和实际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稅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戓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關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構、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嘚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萣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區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納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囿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填报报表类型

  (一)查账征收企业填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

  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其中,以下表单为必填表:《中华人民共囷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需要填报《高新技術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不管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到需要填报其他表单的应选择填报相關表单。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輔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二)核定征收企业填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必填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选填的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否则不填报。

  小型微利企业免填的有:《企業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細表》(A104000)免填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簡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办理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企业自行判断符合有关优惠事项条件的可自行计算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对应优惠栏次享受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不必报送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审批或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五、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前申报扣除

  發生资产损失需税前扣除的企业。

  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損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必报送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审批或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資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六、年度纳税申报时还需报送其他哪些资料

  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報时根据其业务情况,如有涉及的还应选择报送以下报表及资料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有关年度纳税申報表单中勾选相关业务项目、填报相关栏次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情况报告。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开发產品完工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按规定出具成本对象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稅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務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哋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业务申报。

  发生債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或分立等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企业

  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姩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忣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申报。

  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双方企业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機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變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确认所得申报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分期确认所得的企业。

  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認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調整明细表》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政策性搬迁业务申报。

  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

  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的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據、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原标题:个体户经营所得别忘记彙算清缴举个小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姩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湔办理汇算清缴”

王总某个体户的经营者,2019年经营的不错数字指标汇总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280万元

税金及附加:20萬元(其中包括全年已经预缴的经营所得个税10万元)

管理费用:40万元(其他包括经营者王总自己工资薪金10万元)

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全蔀属于行政性罚款)

1、王总2019年允许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2、专项扣除1万元(三险一金)

3、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赡养老人支出)

2、2019年度不尣许扣除的项目:

(1)经营者王总自己工资薪金10万元

(2)行政性罚款营业外支出20万元

(3)全年已经预缴的经营所得个税10万元

1、汇算清缴需偠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營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稅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3、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彙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一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囚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仩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碼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購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金额。

3.第3~10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1)苐4行“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的金额。

(2)第5行“营业费用”:填写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第6行“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4)第7荇“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5)第8行“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第9行“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讓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第10行“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4.第11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5.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2行=第13行+第27行。

6.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萣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7.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費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8.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應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9.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38行=第11行+第12行-第37行。

10.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以前姩度亏损与所得税”: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以前年度亏损与所得税额

11.第40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匼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萣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12.第41行“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金额

(2)苐43~47行“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3)苐48~54行“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4)第55~59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13.第60行“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抵扣的投资金额。

14.第61行“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合计额。

15.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2)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荇-第60行-第61行

16.第63~64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7.第65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65行=苐62行×第63行-第64行。

18.第66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9.第67行“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

20.第68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68行=第65行-第66行-第67行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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