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1.抽样责任:按工作计划进行抽样;进行抽样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不得少於2人;抽取样品应当现场封存,并支付费用;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 2.送样责任: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帶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 3.承检机构检验责任: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药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報告 4.信息公开责任:按要求公布药品抽检信息。 |
抽样: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七条 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九条 |
因不履行或鈈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工作计划进行抽样; 2.抽样人员未出示证件; 3.抽样时未购买样品; 4.未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 6.承检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7.承检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8.未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 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