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姩执行就是两年以后再(可以是枪决或者注射),两年内如果表现好可以改为或者.如果表现顽固不化,毫无悔改之意,则按期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固定为两年实行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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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采纳辩护意见 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胡某抢劫盗窃案律师辩护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安阳市内黄县胡某因犯盗窃罪与1993年12月11日被安阳县人民.判处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刑两年零六个月,于199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1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批准逮捕,因在逃(此前胡某的同伙均已归案并被执行了死刑。)再次被逮捕在2007年7月18日。安阳市人民.一审指控胡某犯抢劫、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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