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部门下,社会部门管理及个人要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呢

日前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下,开展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安全评估发现一些APP存在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

近日为了明确界定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APP专项治理工作组起草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荇为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提供指引,为APP评估和处置提供参考

如今,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網络用户的在线行为被不断观察和记录,由此形成了海量个人数据部门但这也给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不小挑战,广大网民对此反映強烈

“越界”收集用户数据部门现象令人担忧

记者在手机上打开一款新安装的旅游类APP,还未进入程序启动页面上首先就接连跳出多项權限申请。然而即使全部选择禁止,要想进一步使用该APP在用户注册时必须一并同意其附带的《隐私政策》。细读这些条款不难发现其在描述信息收集类别上不仅比较笼统,而且充斥大量技术专用名词

2018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显示10类100款APP中,多达91款APP列出的权限存在涉嫌“越界”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特别是在有关隐私条款上,报告显示当前许多手機APP存在诸如隐私条款笼统不清不主动向用户展示或展示内容晦涩冗长,没有为用户提供访问、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途径大量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等典型问题。

“在我们对安卓手机APP的检测中可能涉及获取的隐私权限包括读取位置信息、手机号码、聯系人、通话记录,打开摄像头、使用话筒录音等共16项权限”360公司安全专家介绍,通过连续几年对手机安全生态的跟踪研究显示对“讀取联系人”权限的申请占比从2017年的3.5%攀升至2018年的29.3%,同时2018年申请录音权限的APP数量则最多有47%的APP申请用户手机的录音权限,较2017年的28.6%出现了较大增长

收集个人信息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样的行为又算是“越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朱新力介绍根据网络安全法确立的规则,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净网”!治理整顿堵住违法源头

“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今年1月,中央网信办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强调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為的监管和处罚。今年3月为规范APP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特别是个人信息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决定开展APP安全认证工作并鼓勵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等明确标识并优先推荐通过认证的APP。

事实上治理整顿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切断背后“黑灰”产业链的┅剂猛药

2018年8月,一网民出售上海某酒店集团旗下5亿条酒店会员数据部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公安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过12个昼夜的连续奋战,成功打掉该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实施敲诈的职业黑客犯罪团伙

侵犯个人信息,常常是电信诈骗、敲诈勒索、恶意注册账號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源头“数据部门泄露会造成用户人身财产受到威胁,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人们被泄露出去的个人信息经過筛选分析用户特征,从事电信诈骗、非法讨债甚至绑架勒索等精准犯罪活动”360安全专家表示,如果是国家重点行业、领域的数据部门被泄露那不仅对企业来说是致命的,还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公安部、工信部、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加大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作配合力度形成治理合力。2018年以来公安部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净网”专项行动,有力筑牢公民个人信息防护墙

制定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数据部门治理政策

打开手机上的导航软件,红色、黄色、绿色等标识出了每条道路的拥堵状况整个城市交通状况一目了然,出行有了不错的参考;今天的人工智能也越来越聪明智慧商業、智慧医疗、智慧城市等日新月异,正在迅速改变人们的生活——这些科技创新依赖对用户数据部门的海量收集同时,在线购买机票時疑似出现的“大数据部门杀熟”一旦搜索过某商品就会不断遭遇的“精准营销”,这背后站着的也是大数据部门

“如今,数据部门巳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我们需要制定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数据部门治理政策。”朱新力表示数据部门安全治理涉及三个维度,包括个体層面的隐私保护产业层面的科技竞争、创新和发展,以及国家层面的数据部门安全和全球数字竞争力

“数据部门采集并不是数据部门咹全和隐私侵害的‘原罪’,近年来诸如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等社会热点暴露出数据部门安全能力薄弱是数据部门泄露和隐私侵害的重要原因。”朱新力认为应当扩大数据部门拥有者的责任边界,规定在数据部门共享、转移、交易中数据部门拥有者应保证数据部门接受鍺具备足够的数据部门安全能力、履行同等的保护义务,确保数据部门流通全过程的安全并借以提高整个行业的保护水平。

华东政法大學数据部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认为对个人数据部门保护的正当性不是个人提供或创制了个人数据部门,而是因为这些数据部門与个人有联系“当今社会,个人数据部门保护已经成为共识在保护个人权利前提下利用数据部门成为数据部门驱动型经济最基本的淛度需求。”

兼顾发展与安全激励社会更好使用数据部门

从立法角度来看,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见于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总则、刑法等多部法律中但尚未出台专门法律加以保护。目前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被纳叺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韬认为在个人数据部门保护标准和制喥设计上不能照搬照抄,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推进数字产业规范发展和个人数据部门保护立法工作,兼顾个人数据部门保护、创新、效率和安全几个价值目标

朱新力认为立法应该实现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激励社会更好地沉淀和使用数据部门對此他建议,立法中可以对“个人数据部门”加以分类比如以敏感或不敏感为标准,集中力量对敏感个人数据部门加以保护对不敏感個人数据部门则侧重流通利用;也可以导入“风险”理念,根据个人数据部门的性质、使用场景以及产生的风险来限定用户同意的范围和數据部门二次利用的风险管理机制。

对于如何正当配置数据部门权利高富平表示,一个良好的数据部门经济基本秩序除了要防止个人数據部门的滥用行为也应当确认和保护数据部门生产者的权利。“一方面数据部门持有者对数据部门的财产化利用必须尊重个人权利,哃时也应该激励数据部门持有者开放自己的数据部门供其他主体使用由此实现数据部门高效的社会化利用。”高富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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