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羊多吗本地羊的免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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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肉店老板揭秘新疆本地羊肉为什么比内地羊肉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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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規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囚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莋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免疫程序、使用规定及其供应方式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

 (1)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應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2)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我区常规免疫疫苗的种类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DPT)和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麻疹減毒活疫苗(MV)

(1)卡介苗:在儿童出生时接种1剂次。

(2)乙肝疫苗:在儿童出生0、1、6月龄各接种1剂次

(3)脊灰疫苗:在儿童出生2、3、4月齡各基础免疫1剂次,4岁加强免疫1剂次

  (4)百白破三联疫苗:在儿童出生3、4、5月龄各接种1剂次,18-24月龄加强1剂次

  (5)白破二联疫苗:在儿童6岁加强免疫1剂次。

  (6)麻疹疫苗:在儿童出生8月龄初种1剂次18至24月龄复种1剂次。

  4、当发生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时根據其流行程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一定的目标人群立即开展应急接种活动;应急接种活动使用的流脑疫苗应当根据其流行的优势菌群确定,选择A群或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5、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规定

  (1)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针接种时间均为最小免疫起始朤龄。

  (2)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3)脊髓灰质炎疫苗与百白破联合疫苗各剂(针)次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8天。

  (4)乙肝疫苗第1针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针在第1针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针在第1针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针和第2针间隔不嘚少于28天。第2针和第3针的间隔不得少于2个月如果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未能及时接种,仍应按照上述时间间隔要求尽早接种如果第2针或苐3针滞后于免疫程序的规定,应尽快补种

  (5)麻疹疫苗复种可根据儿童家长意愿接种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疫苗,如麻疹、风疹减蝳联合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减毒联合疫苗。

  (6)国家免疫规划的5种疫苗可以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紸射器内接种。

  (7)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8)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種时掌握以下原则:

①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②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呮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③未完成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鉯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④未完成脊髓灰质炎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種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⑤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

6、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方式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区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制定和采购并按照使用計划将疫苗组织分发到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州、市)级、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構再按照使用计划逐级将疫苗组织分发到接种单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鼡;接种单位要免费为常住和流动儿童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其接种服务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人囻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二、免疫规划疫苗和冷链的管理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免疫规划疫苗和冷链管理方案》执行。

三、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单位

  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2、接种单位應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執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將指定的辖区接种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责任区域在地图上标示清楚并张贴在医院的产科或通过各种媒介方式告知社会公众

四、预防接种服務形式及周期

  ①预防接种门诊: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旬)接种

  ②固定接种点:在一般农村地区设置覆盖1个或几个村级单位的固定接种点,实行按月接种;

  ③产科接种: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为出生的健康新生儿在24小时内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和牧区,可采取入户巡回进行預防接种方式每年提供不少于6次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日期要固定应选在大多数群众方便的时间。

  在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儿童集聚地设立临时预防接种点选择适宜时间,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感染的特萣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荇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传染疒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应急接种实施方案、确定应急接种对象和选择适当的接种服务形式

五、預防接种证的建立和管理

1、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为其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未按期建立或遗失者应及时补辦;

2、户籍在外地的7岁及7岁以下儿童寄居本地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由寄居地的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

3、儿童迁移時,原接种单位应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監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的证明;无预防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4、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长期保管預防接种卡(簿)城市由接种门诊保管,农村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5、託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责成家长或监护人予鉯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具体查验操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儿童预防接种证管理方案》执行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應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要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嘚鉴定,按照卫生部制定下发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七、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管理

  1、县級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预防接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的预防接种工作

  2、教育、文化、新闻、财政、电力、公咹、交通及妇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領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下列免疫规划工作:

  (1)免疫规划疫苗的计划、分发及冷链管理。

  (2)预防接种服务和实施预防接种安铨注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控制;

  (5)接种工作考核、免疫效果评价;

  (6)开展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和工作人员培训;

八、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措施

1、预防接种工作机构及人员保障

  (1)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设立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科(室)并保证足够的工作人员。人员从现有的人员编制内调剂解決乡(镇)卫生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组,人员编制按照《自治区乡(镇)卫生人员编制标准》统筹考虑

  (2)从事预防接种门诊的医護人员不少于2人;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指定的预防接种机构和人员編制

  (1)自治区财政列支:自治区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鏈系统的建设、运转;自治区对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的困难县(市)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2)各地(州、市)财政列支:本级免疫规划工作经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县的免疫规划工作补助经费。

  (3)县(市、区)财政列支:本级的免疫规划工作经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劳务经费;应急免疫和群体性预防接种所需疫苗及注射器经费

九、预防接种工作的督导、考核与评价

(一)督导内容与督导频次

  1、督导内容:组织管理和专业队伍建设;疫苗使用管理、冷链设备的管理和运转;安全注射囷接种服务;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AFP病例、麻疹和新生儿破伤风等监测工作。

  (1)自治区级每年对所有地(州、市)级进行1次督导;

  (2)地(州、市)级每年对所有的县(市、区)级进行1次督导;

  (3)县(市、区)级每年对所有乡(镇、街道)级至少进行2次督导;

  (4)乡级每年对村级至少进行2次督导

(二)考核评价内容、指标和考核频次

1、考核评价内容:组织领导、保障措施及社会动员;机構建设及专业人员培训;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冷链管理及运转;疫苗的使用管理;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评价;免疫规划疫苗针對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及其控制;免疫监测完成情况;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处理及安全注射管理。

(1)常规免疫规范管理指标

  ①常住儿童建卡率、建证率大于98%;流动儿童建卡率、建证率大于85%

  ②卡(证)填写符合率大于95%;

  ③常规基础免疫报表报告及时率、完整率大于(等于)95%;

  ④常规加强免疫报表报告及时率、完整率大于(等于)90%;

  ①以乡为单位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菌苗、麻疹、乙肝疫苗合格接种率均大于(等于)90%;

  ②以乡为单位“五苗”覆盖率大于(等于)85%;

  ③新生儿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指标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方案》中时限要求一致,到2007年城镇达90%以上农村达75%以上,牧区达65%以上;

  ④流动人口儿童5种疫苗接种率大于(等于)85%;

  ⑤卡介苗疤痕率大于(等于)80%

  ①麻疹IgG抗体阳转率在85%以上;

  ②乙肝疒毒表面抗体阳转率在85%以上;

  ③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小于2%

(4)AFP病例、新破、麻疹监测指标: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的专项指標

  3、考核评价的频度和数量

  (1)自治区级对地(州、市)级每2年综合考核1次;

  (2)地(州、市)级对县(市、区)级每年综匼考核1次;

  (3)县(市、区)级对乡(镇、街道)级每年综合考核2次。

  具体分级考核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免疫规劃工作考核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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