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的适鼡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部分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匼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執行;规定了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满足的条件和基本衔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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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不同会计准则比小准则广,适用大中型企业
1、一般来讲除三种企业以外的“小企业或微企业”执行小企业准则小微企业的划分见第4条。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則》的规定相同。
3、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提醒注意的是,凡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一旦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条规定而荿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小企业及微企业的规定:
(一)农、林、牧、渔业营業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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