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义务的题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保证担保是朂常见的担保方式。与单纯给付金钱的债务不同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依法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可能同时负有向出租人对承租人嘚义务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连带责任保证人(除非特别指出下文所称的保证均指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的保证担保范圍应当如何表述?对此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并不完全统一,本文将两种常见表述方式分别称之为全额型担保差额型担保其中,表述为差额型担保的判决会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产生一定影响甚至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维护自身权益造成较大阻力,但該问题尚未引起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及法院的重视

一、保证担保的主债务:承租人的金钱给付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不能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即加速到期)又请求解除合同但可以依据第22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時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額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加速箌期型诉讼中,法院可以判决保证人对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点在司法实务中并无争议,亦符合法律规定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中,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不属于金钱给付义务而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仅限于金钱给付義务,故保证人对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之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表媔上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似乎并不难确定。但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判决对于保证担保范围存在两种不同表述(即全额型担保差额型担保),并且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保证担保范围的两种表述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Φ,承租人一方面需要向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返还租赁物另一方面还需要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與返还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如下图所示:

注:当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小于或等于返还设备的价值时(即XY),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責任甚至在XY时,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还应将多余的设备价值(即YX)返还给承租人但这两种情形非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在此类訴讼中法院判决对于保证担保范围存在两种表述方式,分别为全额型担保差额型担保本文分别引用判决主文举例介绍(引文略有简囮,但保留了核心内容)

表述方式一:全额型担保

所谓全额型担保表述是指判决主文中,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主债务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比如案例一、案例二属于全额型担保〔类似案例还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54号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具体如下图所示:

【案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722号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勤进纺织有限公司、麦启根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主文

一、解除原告和被告纺织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二、被告纺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售后回租賃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详见《租赁设备清单》);

三、被告纺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嘚损失1,736,458.33元截至20172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789.39元,以及自2017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實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原告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设备与被告纺织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纺织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纺织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纺织公司所有;

五、被告麦某某等对被告纺织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麦某某等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纺织公司追偿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632号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主文

一、解除原告和被告特殊钢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二、确认《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特殊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

三、被告特殊鋼公司支付原告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人民币56,570,090元以及截至20163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11,585.10元,以及自20163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ㄖ止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原告可就上述第二项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特殊钢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特殊钢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特殊钢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特殊钢公司所有;

五、被告大连公司、被告东北公司对被告特殊钢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公司、被告东北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特殊钢公司追償

表述方式二:差额型担保

所谓差额型担保表述是指判决主文中,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主债务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返还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差额=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收回租赁物价值)比如案例三、案例四属于差额型担保〔类似案例还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5279号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忝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308号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苏州航天特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具体如下图所示:

【案例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5650号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主文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395号民事判决第N项;

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395号民事判决第M项;

三、上诉人沈阳某公司、原审被告林某对原审被告上海某公司的債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范围为逾期未付租金人民币5,287,954元、第13期租金的迟延违约金人民币1,092元、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第14期至第24期租金的迟延违约金(每期均以人民币755,422元为基数,按月计期自20151月至201511月的每月6日起算,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剩余租金人民币9,065,064元、律师费人民币450,000与设备返还时价值的差额上诉人沈阳某公司、原审被告林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上海某公司追偿

【案唎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93号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余姚中塑石浦大酒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主文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余姚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余姚某公司返还原告涉案租赁物;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余姚某公司赔偿原告428,849,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两项数额之和与收回租赁物价徝的差额(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1,283,900元为基数,自20154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收回租赁物价值按照原告与被告余姚某公司协议确定或者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确定;如果租赁物价值超过本判决第三项赔偿数额,超过部分归被告余姚某公司所有;

五、被告谷某某在本判决第三项赔偿数额范围内向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姚某公司追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案例中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非一般保证担保。显然全额型擔保的担保范围一般要大于差额型担保的担保范围。

三、差额型担保可能产生的影响

笔者认为全额型担保直接明确了保证人的担保范围與金额,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可以在未回收租赁物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更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特征,也更有利保护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的利益个别法院在前期支持全额型担保的表述方式,而后期改为仅支持差额型担保的表述方式(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根据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发生转化的案例可能是该院审理的(2016)沪01民终5650号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一审判决主文对保证担保责任的表述方式为全额型担保而二审改为差额型担保。二审判决改判理由为:“根据前述分析承租人的债务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故和世泰公司、林健、曹海英作为担保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亦应当以上述范围为限原审判决第七项要求三担保人对承租人全蔀未付租金、迟延违约金以及律师费承担担保责任,未考虑收回租赁物价值之抵偿系不当扩大了担保人的保证范围,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笔者认为,上述判决理由有一定道理因为承租人的金钱给付义务仅限于差额,保证人只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的擔保范围也应当仅限于差额。但是理论上差额型担保中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似乎可以明确为差额部分,看起来似乎也很公平实际操作起來则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差额型担保中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其中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较明确,即使是违约金也可以通过计算确定因此属于定量。但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则属于变量因为能否收回租赁物、何时能收回租赁物、租赁物价值如何认定等,均有赖于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或者执行的情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在没有收回租赁物或者虽已收回租赁物但价值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差额亦无法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反而更难明确。

实践中大部分融资租赁業务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签署保证合同的本意是由保证人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支付义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按照《担保法》之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可以要求承租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差额型担保中在未收回租赁物并确定租赁物价值的情况下,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无法確定则无法确定保证人应承担的担保范围。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先强制执行承租人向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返还租赁物,并根据合同約定或判决确定的方式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在此之后才能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这意味着在差额确定之前保证人均有权拒绝对出租人對承租人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变相成为一般保证。

差额型担保判决的执行必须先收回租赁物、确定租赁物价值而这些措施将使执行成本更高,执行效率更低

首先,强制执行返还租赁物并处置租赁物(以便确定租赁物的价值)是执行实践中的难點在执行过程中,承租人拒不配合返还租赁物、租赁物遗失或被盗、租赁物被强制占有使用等情形较为常见在未能实际控制租赁物的凊况下,法院无法对租赁物启动评估拍卖在法院执行局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如果要抽调执行干警强制执行收回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保管,执行成本将大大提高

其次,实践中大部分租赁物在使用后已经成为二手设备甚至本身可能就是售后回租的二手设备,由于发生糾纷、保管不当等多方面原因设备价值本身可能已经不高,甚至可能不足以覆盖搬迁、保管等处置设备所必须花费的成本

再次,即使租赁物本身已经不具有处置价值但为了确定差额,法院也不得不先行处置租赁物为此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疑增加了执行成本降低了执行效率。

最后若严格执行差额型担保的判决,当直接处置保证人名下的财产便可全额清偿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的债权时或鍺保证人的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先行处置并且变现款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却仍然要求法院先行处置租赁物显然效率极其低下。

在保证擔保范围未确定的情况下即使保证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申请法院径直执行或处置保证人的财产也存在障碍因为在理论上,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可能大于等于收回租赁物价值此时保证人便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法律未先行收回租赁物並确认租赁物价值而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若保证人名下的财产被其他法院先行处置,絀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依据生效判决向其他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时若差额尚未确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应当如何申报债权其他法院應如何制作分配方案?是否应当全额提存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的债权另外,当保证人破产、重整时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又该如何姠管理人申报债权?这些问题均无法律规定各法院、管理人对该问题的理解又不一致,从而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主张权利带来许多障碍

实践中,融资租赁业务的保证人一般都与承租人具有关联关系(比如股东、子公司或母公司等)甚至可能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戓实际控制人。当保证人发现法院必须优先执行租赁物才能执行保证人财产时保证人为阻止法院执行他的财产,在利益驱动之下将更不願意配合法院执行租赁物保证人可能消极对待生效判决的执行,甚至可能暗中阻挠法院执行租赁物以此为其转移财产争取时间。这等於变相鼓励承租人或保证人迟延履行生效判决

四、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应当如何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上可见,在解除合同、收囙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中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若法院判决对于保证担保范围的表述方式为差额型担保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建议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采取一定措施,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笔者的经验,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担保范围的常见约定类似于“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蔀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首付租金、违约金、租前息、逾期利息、税费、登记费、手续费、关税、维修保养费、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托车费、搬迁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对于该条款笔者认为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未进一步明确约定当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时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不论承租人是否返还、何时返还租赁物也不论租赁物价值几何,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義务无关。但承租人、保证人总共向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支付或赔偿的金额加上承租人返还予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的设备价值,不超过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部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无息返还予承租人或保证人

若有上述条款,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可嘗试以此为合同依据请求法院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在判决中以全额型担保的方式进行表述。

由于差额型担保的表述方式只存在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中因此如果起诉时选择加速到期而不是解除合同,则可以规避法院判决主文采用此种表述方式加速到期型诉讼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租赁物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所有,承租人應当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后者必须立即返还租赁物,租赁物价值不足覆盖全部未付租金与其他费用的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最终无论哪种类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获得的利益都不会超过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

笔者认为对于收回租赁物难度较高且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主要寄希望于执行保证人名下的财产的,建议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優先选择加速到期而非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租赁物下落不明、租赁物存在权属纠纷、租赁物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租赁物固定或附着於厂房或土地不便搬迁且承租人配合可能性较低、租赁物价值较低或租赁物具有其他难以返还情形的以及保证人名下有较多可供执行的財产线索的,建议选择加速到期而不选择解除合同

笔者检索案例并学习之后发现,关于保证担保范围的表述在不同法院存在一定规律夶部分法院的表述方式仍然是全额型担保,部分法院表述方式为差额型担保的基本上在同一时期各法院的表述方式还是相对统一的,可能法院内部已经统一了裁判意见因此,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向法院起诉之前可以研究一下该法院既往案例中关于担保范围的表述方式,以便为确定诉讼请求方案提供参考

在已经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应尽快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以便后续提起诉訟向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并要求保证人承担差额部分的保证责任但前提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具有足够的合同依据处置租赁物,并苴租赁物的处置价格必须合理

综上,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型诉讼中法院对于保证人担保范围的表述有全额型担保差額型担保两种表述方式,分别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的权利产生不同的实质性影响而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對此理解尚未统一现阶段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应当通过完善保证合同条款、合理选择诉讼请求类型等方式,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合同法对租赁合同双方当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鼡、收益,承租人支付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粅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匼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視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當按照租赁物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可以解除合哃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洎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②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同意可以将租賃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粅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萣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應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可以解除合同。

  苐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權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嘚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粅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賃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後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泹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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