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一企业经过市级申报、省级审核,领取了中小企業专项资金之后被发现是造假套取国家资金。此事引发追责曾向上级写请示推荐过该企业的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张遇春被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遇春提出上诉被无视一审法院——上饶市信州区法院直接送达了执行判决的文书。张遇春向上饶中院提出申诉也遭驳回。
此事经媒体报道引发关注之后上饶中院对该案发出再审通知,认为一审法院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權指令其再审。
2017年3月16日信州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3月29日张遇春对澎湃新闻表示不服此判决,已经向上饶市中院提出上诉
企業套取专项资金引发追责
该案源于万年县一企业被发现造假套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而引发追责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2009年至2013年万姩县金猪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金猪公司”)在每年的申报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部分造假行为不符合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嘚项目要求。
检方称张遇春作为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申报条件对金猪公司进行实地审核,也未对金猪公司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使得金猪公司被作为上饶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单位予以申报。致该公司2009年到2013年期间共套取国家担保贷款专项补助资金630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检方认为,张遇春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此外,检方还指控万年县中小企业局犯单位受贿罪、张遇春犯挪用公款罪
2015年2月12日,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张遇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后,张遇春上诉却经历一番波折:怹的上诉权被剥夺,信州区法院直接送达了一审判决的执行通知;他向上饶中院申诉得到的答复却是,一审法院“直接对本案进行执行鈈妥”但对本案的实体审理并无不妥,驳回申诉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2016年8月29日张遇春收到了上饶中院关于该案的再审通知,該院认为原审法院的行为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指令信州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6年12月该案再审开庭。
再审:向上级请示后获批昰否构罪成焦点
再审开庭当天张遇春向上级请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检方控诉和原一审判决认定张遇春犯玩忽职守罪最主要的证据,是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向上级部门的申报项目请示2009年至2013年,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共6次对金猪公司推荐请示
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2011年文号为“万财企字{2011}1号”联合请示文件中,对金猪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同时希望上饶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审核上报金猪公司列入信用担保业务和保费补助项目。文末称“特此请示恳请批复。”
在法庭上张遇春承认,自己并未去审核金猪公司的各项资料只是将这些请示上报给了市局。他认为:“请示是下级无权做决定请求上级指示,这些请示并鈈能使企业套取到600多万的专项资金”
对于“未尽审核义务”的指控,他表示一个专项资金申报的通过,是非常严格和专业的是省市蔀门和专家团队层层审批把关最终才能通过,而县中小企业局在整个项目申报中并无任何审核的权利
澎湃新闻注意到,金猪公司历年申報专项资金项目的材料包括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饶市中小企业局出具的担保贷款证明,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多份材料但并无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出具的材料。
判决:未对请示审核造成国家损失630万
2017年3月16日信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宣判,维持原审判决:張遇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情节轻微,均免于刑事处罚
信州区法院对张遇春辩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不负有审核申报材料职责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信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遇春作为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局长笁作严重不负责,在万年县金猪担保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未对呈请报批的请示行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而予以签批盖章,使得万姩金猪担保有限公司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被作为上饶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单位予以申报,共套取国家担保贷款专项補助资金630万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张遇春表示不服判决,已经向上饶市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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