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中有废標一词总是会让许多朋友搞不清楚常常会有人有疑问,究竟什么叫废标废标的条件又有哪些呢?还是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废标”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定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囚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因此,我们认为废标是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对存在性偏差重大偏差而宣布作废的投标。 一、《招标投标法實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的废标条件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單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蔀委【2003】30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鈈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攵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攵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什么叫废标以及废標条件有哪些的全部内容了相信各位看到这里对于废标的含义以及废标条件已经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了,希望能给各位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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