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段志阁、李士林、周兴林金融借款合同糾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围场农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00元,减半收取计692.00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七姩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