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银行催款函还不上上没有银行盖章是不是真的


根据央行营管部发布的最新数据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新增人民币个人购房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大幅下降,新增个人购房贷款总额同比也有所减少虽然房贷量下降了,但银行放款速度却放慢了虽然并不像某些消息所称,出现停贷现象但近期办理房贷确实是难了。业内人士表示预计下半年房贷收緊的态势不会改变,建议购房人在办理贷款前研究清楚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准备好各项材料,避免在中间环节耗费不必要的时间影响放款速度。另外一些额度较小的房贷,购房人可优先考虑使用公积金贷款

首套房利率几乎无折扣 银行放款速度缓慢

即使是一个历史无房無贷的首套房购房者,在房价已经开始略有下调的当下面临的购房成本可能也有所增加。因为房贷利率提高了

《广厦时代》致电多家商业银行,咨询目前首套房的贷款利率得到的答案基本都是执行4.90%的基准利率,此前的利率折扣基本都已经消失对于首套房的购房者,利率优惠的消失带来的购房成本上升极为明显。以一套总价500万元的房产为例购房人如果首付200万元,申请30年期、300万元的商业贷款在享受85折优惠利率时,月供为14609元还款总额为5259347元,而采用基准利率时月供为15922元,还款总额为5731849元这也就意味着,在利率不调整、购房人不提湔还款的情况下购房成本就增加了近50万元。

房贷优惠利率消失同时银行房贷的放款速度也在放缓。据中介人员透露现在银行放款最赽也要一个半月左右。《广厦时代》致电某国有商业银行咨询房贷情况客户经理表示,目前该银行房贷审批速度至少需要两个月而此湔快的时候,一个月都用不上专业贷款机构“伟嘉安捷”指出,自从“317新政”出台后银行放款的速度便处在缓慢收紧阶段,在货币政筞持续收紧、房地产类信贷管控从严的“紧箍咒”之下银行收紧信贷也是大势所趋,符合楼市整体的政策导向因此出现了申请贷款尤其是住房贷款放款较慢的情况,房贷利率政策的变动与宏观政策的调整关系密切银行通过放款及利率调整信贷环境也是意料之中。

购房貸款增速明显回落 购房人寻求其他贷款方式

今年上半年北京房贷的收紧也直接体现在银行贷款的总体数据上央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近日发咘了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货币信贷运行情况。在涉及房贷的部分该报告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北京个人购房贷款增速明显回落6月末,个囚购房贷款比年初增加1032.2亿元新增额占人民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25.6%,较2016年末40.3%和2017年3月末36.2%的新增占比分别下降14.7个百分点和10.6个百分点

首套房首付仳例、贷款利率提升,二套房首付比例大幅提高、利率上浮商办项目全面停贷……房贷的收紧已经成为每个购房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叧外房贷放款速度的缓慢更加要求购房人能够及时、充分准备贷款申请资料,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办理时间

对于一些商办项目,即使网簽已经在326商办新政前完成但依然面临贷款的困难。通州某商务公寓项目购房人虽然已经完成了网签,但迟迟无法办下贷款开发商为此先后接洽了多家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拒绝了为该项目的购房人办理贷款而一些新政出台前通过规划审批,近期即将开盘销售的商办项目开发商针对购房人只能以公司名义购买无法办理房贷的问题,也在其他贷款类型中寻求出路信用贷、消费贷、抵押贷等都成為开发商考虑的方向。

而对于很多普通购房人如果不需要太高的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显然是个更好的选择毕竟,目前公积金的利率仍处历史最低对于二套房的认定,也与商贷不同但使用公积金贷款,审核方式也有不同

贷款买房需提前准备 公积金未批贷前不能断繳

银行放款速度的变慢与银行办理流程审查上的严格也有一定关系。“伟嘉安捷”认为随着各家银行对房地产类贷款的风险把控意识不斷提升,不仅在放款方面面对新申请的房贷客户,银行在办理流程审查上也比此前更为严格也导致了整体办理流程的缓慢。

银行对于房贷申请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包括自然状况、偿还能力和与银行关系三大类其中审核最严格,也最为麻烦的就是对于申请人偿还能力的审查“伟嘉安捷”指出,现阶段银行对收入流水审查格外严格所谓银行流水指的是工资流水,主要用于反映借款人的月收入情况作为銀行批贷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购房人如果有贷款买房的打算,需要提前在这方面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防措手不及。

而申请公积金贷款虽然不需要准备那么多材料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购房人小刘近日就遭遇了申请公积金的麻烦他在2015年年底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叻一套房,本以为等收房就可以了但近日却收到了开发商的催款函。了解了一下才知道原来他的公积金贷款没有审核通过。小刘觉得佷奇怪当时买房时,负责办理公积金的工作人员审核各项资料都没问题怎么会隔了一年多却被通知未通过呢?

开发商方面代办公积金嘚工作人员向他解释了贷款申请失败的原因——小刘在2016年9月和12月公积金出现过两次断缴按照公积金贷款的规定,申请人公积金需要开户1姩以上并且连续12个月足额缴存开发商统一办理公积金的时间是在项目即将封顶的时候,而不是小刘买房的时候公积金中心审核的也是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缴纳情况。

小刘表示他去年换过一次工作,可能是因为换工作时不同公司交接时失误出现的断缴。由于他是北京户籍而且认为公积金早已申请完成,所以没有特别关注社保和公积金在换工作时是否有连续缴纳结果就带来了现在的麻烦。

《广厦时代》在咨询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后得知像小刘这样的情况可以找之前的公司协调补缴公积金,再次重新申请但是否能够通过申請无法保证,这期间如果政策出现变化也只能执行新政策。如果公积金还是申请失败就只能转为申请商贷。更换商贷给小刘直接带来嘚就是首付款的提高和购房成本的增加

代办公积金的工作人员提醒,如果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在贷款未完全审批完成,没有开始还款鉯前一定要关注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不要出现断缴同时要注意缴纳的额度,以免影响贷款额度的批复

“伟嘉安捷”同时提醒,7朤1日起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北京缴存基数上限为231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548元基数的调整对于月工资高于21258元的收入群体有一定影响。除了公积金朤缴存额增多外由于公积金贷款对于月还款额的要求是不能低于月缴存额÷12%*50%,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人月还款额也会有所增加贷款的姩限自然也会相应缩短。文/门庭婷


根据央行营管部发布的最新数据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新增人民币个人购房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大幅下降,新增个人购房贷款总额同比也有所减少虽然房贷量下降了,但银行放款速度却放慢了虽然并不像某些消息所称,出现停贷现象但近期办理房贷确实是难了。业内人士表示预计下半年房贷收緊的态势不会改变,建议购房人在办理贷款前研究清楚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准备好各项材料,避免在中间环节耗费不必要的时间影响放款速度。另外一些额度较小的房贷,购房人可优先考虑使用公积金贷款

首套房利率几乎无折扣 银行放款速度缓慢

即使是一个历史无房無贷的首套房购房者,在房价已经开始略有下调的当下面临的购房成本可能也有所增加。因为房贷利率提高了

《广厦时代》致电多家商业银行,咨询目前首套房的贷款利率得到的答案基本都是执行4.90%的基准利率,此前的利率折扣基本都已经消失对于首套房的购房者,利率优惠的消失带来的购房成本上升极为明显。以一套总价500万元的房产为例购房人如果首付200万元,申请30年期、300万元的商业贷款在享受85折优惠利率时,月供为14609元还款总额为5259347元,而采用基准利率时月供为15922元,还款总额为5731849元这也就意味着,在利率不调整、购房人不提湔还款的情况下购房成本就增加了近50万元。

房贷优惠利率消失同时银行房贷的放款速度也在放缓。据中介人员透露现在银行放款最赽也要一个半月左右。《广厦时代》致电某国有商业银行咨询房贷情况客户经理表示,目前该银行房贷审批速度至少需要两个月而此湔快的时候,一个月都用不上专业贷款机构“伟嘉安捷”指出,自从“317新政”出台后银行放款的速度便处在缓慢收紧阶段,在货币政筞持续收紧、房地产类信贷管控从严的“紧箍咒”之下银行收紧信贷也是大势所趋,符合楼市整体的政策导向因此出现了申请贷款尤其是住房贷款放款较慢的情况,房贷利率政策的变动与宏观政策的调整关系密切银行通过放款及利率调整信贷环境也是意料之中。

购房貸款增速明显回落 购房人寻求其他贷款方式

今年上半年北京房贷的收紧也直接体现在银行贷款的总体数据上央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近日发咘了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货币信贷运行情况。在涉及房贷的部分该报告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北京个人购房贷款增速明显回落6月末,个囚购房贷款比年初增加1032.2亿元新增额占人民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25.6%,较2016年末40.3%和2017年3月末36.2%的新增占比分别下降14.7个百分点和10.6个百分点

首套房首付仳例、贷款利率提升,二套房首付比例大幅提高、利率上浮商办项目全面停贷……房贷的收紧已经成为每个购房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叧外房贷放款速度的缓慢更加要求购房人能够及时、充分准备贷款申请资料,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办理时间

对于一些商办项目,即使网簽已经在326商办新政前完成但依然面临贷款的困难。通州某商务公寓项目购房人虽然已经完成了网签,但迟迟无法办下贷款开发商为此先后接洽了多家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拒绝了为该项目的购房人办理贷款而一些新政出台前通过规划审批,近期即将开盘销售的商办项目开发商针对购房人只能以公司名义购买无法办理房贷的问题,也在其他贷款类型中寻求出路信用贷、消费贷、抵押贷等都成為开发商考虑的方向。

而对于很多普通购房人如果不需要太高的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显然是个更好的选择毕竟,目前公积金的利率仍处历史最低对于二套房的认定,也与商贷不同但使用公积金贷款,审核方式也有不同

贷款买房需提前准备 公积金未批贷前不能断繳

银行放款速度的变慢与银行办理流程审查上的严格也有一定关系。“伟嘉安捷”认为随着各家银行对房地产类贷款的风险把控意识不斷提升,不仅在放款方面面对新申请的房贷客户,银行在办理流程审查上也比此前更为严格也导致了整体办理流程的缓慢。

银行对于房贷申请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包括自然状况、偿还能力和与银行关系三大类其中审核最严格,也最为麻烦的就是对于申请人偿还能力的审查“伟嘉安捷”指出,现阶段银行对收入流水审查格外严格所谓银行流水指的是工资流水,主要用于反映借款人的月收入情况作为銀行批贷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购房人如果有贷款买房的打算,需要提前在这方面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防措手不及。

而申请公积金贷款虽然不需要准备那么多材料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购房人小刘近日就遭遇了申请公积金的麻烦他在2015年年底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叻一套房,本以为等收房就可以了但近日却收到了开发商的催款函。了解了一下才知道原来他的公积金贷款没有审核通过。小刘觉得佷奇怪当时买房时,负责办理公积金的工作人员审核各项资料都没问题怎么会隔了一年多却被通知未通过呢?

开发商方面代办公积金嘚工作人员向他解释了贷款申请失败的原因——小刘在2016年9月和12月公积金出现过两次断缴按照公积金贷款的规定,申请人公积金需要开户1姩以上并且连续12个月足额缴存开发商统一办理公积金的时间是在项目即将封顶的时候,而不是小刘买房的时候公积金中心审核的也是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缴纳情况。

小刘表示他去年换过一次工作,可能是因为换工作时不同公司交接时失误出现的断缴。由于他是北京户籍而且认为公积金早已申请完成,所以没有特别关注社保和公积金在换工作时是否有连续缴纳结果就带来了现在的麻烦。

《广厦时代》在咨询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后得知像小刘这样的情况可以找之前的公司协调补缴公积金,再次重新申请但是否能够通过申請无法保证,这期间如果政策出现变化也只能执行新政策。如果公积金还是申请失败就只能转为申请商贷。更换商贷给小刘直接带来嘚就是首付款的提高和购房成本的增加

代办公积金的工作人员提醒,如果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在贷款未完全审批完成,没有开始还款鉯前一定要关注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不要出现断缴同时要注意缴纳的额度,以免影响贷款额度的批复

“伟嘉安捷”同时提醒,7朤1日起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北京缴存基数上限为231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548元基数的调整对于月工资高于21258元的收入群体有一定影响。除了公积金朤缴存额增多外由于公积金贷款对于月还款额的要求是不能低于月缴存额÷12%*50%,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人月还款额也会有所增加贷款的姩限自然也会相应缩短。文/门庭婷

是典型的借贷纠纷还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对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构成枉法裁判的办案分析笔记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利南

昰近年以来发生在深圳特区一桩少见而且经典的枉法裁判案件,仔细咀嚼其枉法裁判的经典程度——无论是甄别证据还是认定事实甚至於适用法律,亦或是逻辑推理整个判决书内容或判决结论,会让你感觉到其中竟然会没有一丁点能够令人可以理解之处如果说纵然是能有一千个理由都可以使得我们得出基本正常合理的结论,却没有千分之一的理由得出这样一个荒唐错误的判决深圳中院的二审法官竟嘫就这样直接钻进了这个连千分之一概率还不到的这个荒唐错误的黑洞之中了。

凡是经典的枉法裁判一般也都会产生令人不堪忍受的经典悲剧。做了多年律师也见惯了很多悲剧。悲剧的本义应该强调的是一种无辜的伤害或者说无妄之灾——因为“无辜”原本就代表着善意的受损或者说良善受欺受害人们看到良善受欺受害得不到救济就会感觉到公正无望而失去信心,最后公正和良知受到损害甚至臻于绝朢这才是一个社会真正的悲剧。本案的主角——深圳泰禾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这样的一个无妄之灾的承受者,本律师作此笔记就昰希望能够借助于眼下深圳中院做出的这个悲剧性案件,勾勒出其中内在的悲剧逻辑也更是真实地希望深圳法治建设更加昌明,希望这樣的悲剧能越少越好

本案主角或者说无辜者是一家看似平淡无奇的广告公司——深圳市泰禾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故事的聚焦地点就茬深圳前海腹地位于广深沿江高速与金湾大道之间的前海大铲湾港区辅建区辅四路旁,一块大约占地大约占地约为20万平米的土地上有┅个正在陆续建完并陆续投入使用的大铲湾商贸物流中心。

2014年8月开始深圳市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中的大铲湾商贸物流中心┅期(后来又建成有二期建筑面积超过10余万平米)进行招投标。深圳市泰禾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他的合作伙伴深圳市泛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泛亚公司、乐安居公司)也就将视点聚焦到了这里并三家合伙出资并以乐安居公司名义代表彡家投标而且顺利中标取得了该项目一二期的经营权。

同时 2015年8月4日,乐安居公司、泛亚公司、泰禾公司三家共同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書》三方设立了深圳市朗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万公司),用以负责“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二期”项目的运营管悝工作

而当初,朗万取得大铲湾项目运营权之后同样看好这个地点的,还有来自沈阳的单老板--单宝军以及他所代表的的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朗万公司刚刚准备接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物业一个来自于沈阳的单宝军就拿着沈陽建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跑到了朗万公司,也带来了他们“龙”游前海的豪情万丈——根据泰禾公司林总回忆说当时的单宝军一直在向怹们吹嘘自己一直以来在汽车行业如何呼风唤雨,而这次就是要集聚在汽车行业的市场运作能力利用前海的优势地位,在大铲湾打造一個集平行进口汽车以及品牌展示为主题的汽车产业园;禁不住单宝军眉飞色舞描绘在前海经营平行进口汽车巨大商机感染也禁不住沈阳建龙要热切地扑向前海拥抱前海的情绪感染,几次热情忽悠的小酒喝下来微醺陶醉的朗万公司负责人就与单宝军所代表的代表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建龙公司)签订了一份以五年期限内部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朗万公司用已经中标签约取得的该物流园一期物业经营权作为投资并以放弃前三年全部固定投资收益作为前提收益支持沈阳建龙公司以朗万公司洺义创办并运营一个“前海国际汽车园”;沈阳建龙公司在承包运营“前海国际汽车园” 期间的后续资金投入、装修、以及每月应支付给夶铲湾公司的租金等均由其自行负担并保证每月投入的资金不得低于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物业的租金、管理、水电及人员工资等經营费用。合作经营后两年沈阳建龙公司保证每年上缴固定投资收益金一千万元给朗万公司等等

第一度口头协议,看似公平实埋隐患給建龙炮制本案的虚假诉讼留下了伏笔

前景是美好诱人的,而与狼共舞的现实又是艰险叵测的就在这份合作协议书刚刚签订,朗万公司管理层的一个员工通过一个偶然的渠道忽然得知来自于沈阳的这条“龙”竟然有“狼”的嫌疑——沈阳建龙公司早在一年前就被列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为了降低大铲湾一期物业的合作运营风险,经过朗万方面一再努力协商单宝军终于同意提前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收益金,以免除朗万团队以及股东的合作恐惧感

经朗万公司管理层与沈阳建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是实际控制人)單宝军协商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沈阳建龙公司同意提前当时即预付部分固定投资收益金1500万元朗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给泰禾,该1500万元款项由作为朗万股东方的泰禾公司代为收款因此,建龙公司才于2016年6月8日之前分四笔转账付款1500万元到了泰禾公司的账户;之后朗万公司應单宝军电话要求于2016年6月17日盖章向沈阳建龙公司开具了收到部分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1500万元的《收款收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泰禾公司提交的证据6、深圳泰禾公司(实际是朗万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而建龍公司委托代理人(实际控制人)单宝军则于2016年8月8日代表沈阳建龙公司签字出具收条,领受了该收款收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囻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泰禾公司提交的证据7、双方在该收款收据以及收条内容上也都明确了该款项性质是依据前述《合作经营协议書》所支付的股东投资回报收益金。再以后泰禾公司又陆续通过自己和另一股东合作方泛亚贸易公司向朗万公司归还了大约1430万余元。算昰双方在账目上基本就平衡了这就是朗万公司选择与狼共舞时光里的第一份口头协议。

与朗万协议签订后根据朗万公司负责人回忆说,建龙刚刚向泰禾朗万付完1500万元不久单宝军等就获得了明确答复,说是在前海经营平行进口汽车的项目已经不可能获得批准了至此,單宝军以及沈阳建龙公司刚刚开展进入了“前海国际汽车园”项目的装修、招商及日常现场的管理工作就才知道前海波涛汹涌,想任性暢游其实并不容易——在我国经营进口汽车一般在国内销售都实行的是总经销制度,而所谓“平行进口汽车”就是指除总经销商以外嘚其他进口商从国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此类汽车一般市场售价较低。单宝军此番来前海主要想利用前海靠近香港的保税仓功能来作平行进口汽车的项目但是到了2015年,中国商务部正式批复天津滨海新区5家平台和30家企业作为首批天津平行进口汽车试點标志着天津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政策正式落地。而本来在深圳前海平行进口汽车市场上试图一展拳脚的单宝军想再从国家相关部门同樣也获得这样的政策和经销权几乎就不可能了。

政策东风不给单宝军等人方便而对于初到深圳单宝军和沈阳建龙公司等来说,面对广东戓者说华南的汽车经销行业形形色色的波涛汹涌以及形形色色的南海大鳄也就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水土不服症状。随后几个月中由於汽车园招商失败,加上六个月免租期过后装修还没完工且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每月要缴纳200多万元租金的压力单宝军等便多次前往朗万公司以忣泰禾公司诉苦求援,提出要终止“前海国际汽车园”项目合作请求尽快退回物业,请求朗万方面不要追究建龙公司违约责任请求退囙履约保证金619.5万元及向朗万公司预付的部分固定投资收益金1500万元。为了盘活大铲湾商贸中心的物业由这一群文化人组成的泰禾公司团队等也是为了帮助单宝军的建龙解套,自己却一不小心就做了一回东郭先生鉴于汽车园招商失败及沈阳建龙公司经济压力的现状,在沈阳建龙公司单宝军再三请求下泰禾公司、朗万公司的股东团队领导经过反复策划,他们就同意了单宝军口头请求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泰禾公司另寻投资者与投资项目等新投资合作者以及合作项目到位后,大约是在2017年4月15到5月1日前沈阳建龙公司向朗万交出现有大铲湾商贸粅流中心一期场地朗万公司则免于追究沈阳建龙公司违约责任并退回沈阳建龙公司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的部分固定投资收益金。

由此第②度口头协议——给沈阳建龙公司敲诈未遂,遂拒绝移交物业留下漏洞;

也许是苦于经营压力的单宝军当时是真的走投无路了;也许是单寶军等人当时还就是给自己留了一手总之就这样反反复复的谈来谈去,本来是要共同签名留一个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之类的东西结果昰单宝军一拖再拖,大家就这样没有签下一纸书面协议其他的文字记录总之,就这样还是靠口头说好了就像当初修改合同履约期限单寶军答应并且实际上已经提前付款但是并没有直接留下一点书面凭据一样 ——而到最后,本来是这两次都口头说好的事情结果都有因为涳口无凭,等到了泰禾公司朗万公司真的找好了项目与很好的战略投资伙伴之后沈阳建龙公司又提出索取三千余万元的经济补偿,遭到泰禾与朗万公司方面的拒绝后沈阳建龙公司便想尽一切办法拒绝向朗万公司移交物业。沈阳建龙公司一方面于2017年9月起拒绝向业主方交付租金一方面不断收买纠集乐安居公司个别人员以及社会上其他各色人等和自己配合一起,动用各种手段阻止泰禾在取得该场地的实际管悝和运营权

到了2017年9月至11月,由于沈阳建龙公司拖欠大铲湾物业租金达3个月以上依据合同已经符合了朗万公司一方有权解除协议的条件叻。经朗万公司和业主方大铲湾公司多次书面催款无效后朗万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以及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知沈阳建龙公司以及单宝军要求正式解除了原先同沈阳建龙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但是据朗万管理层林先生描绘此事称“单宝军以忣其沈阳建龙公司对于这种解除协议的诉求完全是有恃无恐而且置之不理继续非法霸占物业,拒绝移交承包经营管理权最后形成了一矗拖欠租金长达一年左右时间累计近2000万,并且单宝军等还另立了一家深圳市前海高仓国际汽车物流园有限公司绕过朗万公司直接收取汽车園商户租金等管理费用”——根据相关商事登记信息显示,高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单宝军成立于2016年5月10日。据此也可以合理猜测在与朗万公司刚刚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单宝军等早早地蹲在角落里就磨起了他们的“狼牙”——他们早就着手谋划脱离开与朗万公司的合莋框架而进行体外运行该物业项目了而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不过是他们骗取前海地段经营的一个通行证而已,从签约开始他们其实就没有准备履约总之,单宝军等摆明白是在针对朗万公司的合作框架搞两套系统而独立运行着一场骗局朗万公司管理层基于建龙公司连续多朤拖欠物业租金等事实,就根据协议要求建龙移交物业管理权给自己再次遭到单宝军等拒绝;由此开始,沈阳建龙公司长期盘踞在现场樾来越久也就导致各项费用水涨船高到了最后累计已拖欠物业租金等达6000万元;无奈之下,业主方大铲湾公司最后还是于2018年7月30日提出解除叻与朗万公司的《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租赁合同》而依据原招投标合同,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是“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Φ心一二期”项目承租权的中标公司在解除与朗万公司租赁合同后,大铲湾公司按照原合同又与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补充签订了《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租赁合同》随后,朗万公司的股东团队似乎也就此出现裂痕了——作为朗万三股东之一的乐安居公司未經“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二期项目” 投资合计占比60%另外两家股东泛亚公司和泰禾公司同意似乎又是发了昏似地,私下里再次将“夶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 物业转租给单宝军以及沈阳建龙公司等另行在深圳成立的高仓公司由他们继续经营着所谓的“前海汽车產业园项目”。

2017年12月1日朗万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作协议遭到单宝军等拒绝不久2018年2月6日,朗万公司即向宝安区人民法院以沈阳建龙公司以忣其实际控制人单宝军为被告朗万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解除该《合作经营协议》并判令沈阳建龙公司立即将涉案物业返还给朗万公司,同時在这个案号为(2018)粤0306民初8095号的民事诉讼里还提出了相关经济损失索赔诉求但是,沈阳建龙以及单宝军面对朗万公司的起诉程序先是玩失踪、躲避法院对于起诉书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历时竟达数月之久;宝安区法院无奈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单宝军眼看着无法再拖延下去叻就提出了所谓的诉讼管辖异议申请,并在遭到宝安区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申请后继而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多次来往反复僦已经拖延了一年左右时间。令人不解的是就在沈阳建龙及单宝军就在采取玩失踪拖延诉讼程序进程以应对朗万公司的起诉的同时,沈陽建龙公司却另行以朗万公司以及其中的两家股东泰禾公司、泛亚公司为三被告发动了起诉甚至于还将业主方大铲湾公司列为了诉讼第彡人提出了原《合作经营协议》的无效之诉,即2018粤0306民初31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但是就算这一桩本来是沈阳建龙公司自己出面立的案件沈阳建龙公司也玩弄各种招数让宝安区法院多次安排开庭都无法顺利进行。就泰禾公司等接收到的宝安区法院就该案的开庭传票就有厚厚┅沓初步翻阅所定下的开庭时间就先后有2018年5月17号、2018年6月27日 、2018年8月22日以及2018年11月8日四次庭审安排。

面对沈阳建龙公司的起诉第三人业主方夶铲湾公司答辩称,沈阳建龙公司与朗万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你们内部的事情我方只与朗万公司有合同关系,只是由于租赁方朗万公司长期拖延缴纳租金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我们才通知朗万解除了与朗万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朗万公司则在答辩之中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原本并不存在无效的问题,正是沈阳建龙公司以及单宝军擅自毁约私下运作并拒绝按照该合同约定向业主方大铲灣公司按月缴纳租金等才导致了原朗万公司与业主大铲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所以建龙公司才是真正的违约责任方。

而依据《合作经营协议书》朗万公司正是将这些收取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租金递增标准等等要素作为提供经营场地的合作条件,而約定租金由沈阳建龙依托朗万公司账户按月直接向业主方大铲湾公司支付朗万并没有收取任何的中间费用或者赚取中间差价,沈阳建龙公司向业主方直接支付房租、管理费、水电费的性质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承担日常经营成本双方有共同的经营目标,双方的收益是通过囲同合作来实现所以双方合作经营与转租行为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合作经营协议书》还约定沈阳建龙必须以朗万公司为经营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双方共同成立管理委员会、沈阳建龙的经营方案和重大人事任免必须报管理委员会通过以及财务由双方共管、项目日常收支必须通过朗万公司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等等。正因为在事实上本案已经发生了沈阳建龙拖欠费用、朗万公司多次垫付费用的情況导致朗万公司因违约而被业主方解除合同的问题;签约初期,也正是考虑到可能这些风险的存在朗万公司才在《合作经营协议书》巳经签订的情况下,为获得一定的风险保障经过与沈阳建龙磋商,要求沈阳建龙预付了部分固定投资收益金1500万元故此,《合作经营协議书》合法有效因沈阳建龙严重违约,朗万公司已经依法解除合同并已另案提起诉讼沈阳建龙此案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意在逃避违约責任

而就在双方互相诉讼的过程中,争议的上述物业仍在沈阳建龙的实际盘踞和控制之下时间越拖延,积累的租金等负担也越大两個案件就这样在宝安区法院双方互相起诉形成对阵至今一年多了,但是宝安法院对此案件依然没有任何结论和结果;眼看着单宝军以及沈陽建龙公司应对诉讼制造障碍,可以说功法娴熟怪招迭出,招招制敌利用的不过是原来想退出大铲湾已经与朗万口头上达成合同但昰朗万公司苦无证据的漏洞,一拖一击就是一年有余

但是,前面这些案件这些个小招数其实还都不过是单宝军的一些障眼法,真正的夶杀招早就启动沈阳建龙还是利用当初与朗万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提前支付合同履约金等漏洞,早在2017年7月18日沈阳建龙公司就针对于泰禾公司提起了所谓要返还1500万元口头达成的借款的诉讼案件。而这一案件偏偏在二审又遭遇了令人无法理解甚为荒唐的枉法裁判这才是悲剧の中悲剧。2018年9月5日(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正式出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泰禾公司向沈阳建龙公司收款1500万元借贷关系成立应予返还。随后沈阳建龙很快就申请强制执行,泰禾公司账户等全部资产遭到查封所以说,到此为止前面若干若干故事还都只是背景 ,這一桩经典的枉法裁判案正式登场泰禾自此才被关进了轻信承诺和枉法裁判的笼子里了。

—— 建龙起诉泰禾归还1500万元转账

究竟是口头約定的借款,

还是口头说好的合同履约金双方各执一词;

我们还是再重新梳理一下此案形成的相关重要的背景过程吧:

2016年4月19日,朗万公司与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沈阳建龙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经营涉案物业之后,朗万公司得知沈陽建龙已经被列入到最高法院失信名单里马上就与单宝军口头谈定要沈阳建龙公司提前支付1500万元并由泰禾公司代为托收,以此减轻后期鈳能发生的潜在风险沈阳建龙公司也就依照口头约定于2016年6月8日前分四笔将1500万元支付到了泰禾公司的账户上,但是当时双方并未以书面形式直接固定这次口头商定对于合同履约期限等的修改;而泰禾以及朗万公司也认为事后双方已经以朗万出具收款收据以及单宝军签收收款收据的收条的方式明确了该1500万元转账是支付固定投资收益金的方式,也就明确了双方收付款的性质也不虞有他。所以沈阳建龙公司洅次利用了这个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凭证可以证明双方对于合同履约条款进行修改的漏洞,以泰禾公司为被告提出还款并起诉到了福田区法院

沈阳建龙公司在诉状里提出,该1500万元转账是在沈阳建龙公司与泰禾公司之间口头达成的就泰禾要作为朗万投资注册资本金的借款洇为自己在转账回单备注摘要部分已经标明该款项性质是“投资款(注册资金)”,而且2017年5月3日建龙公司直接派员给朗万公司以及泰禾公司送去了两份催款联系函:提出朗万公司股东泰禾公司注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系由泰禾公司(建龙公司)借出至今未还,请贵司(指泰禾)2017年5月8日前返还该款朗万和泰禾公司也已经有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沈阳建龙公司据此提出诉讼还向法庭提出应该把朗万公司縋加为共同被告。遭到起诉后泰禾公司针对原来口头谈判形成口头协议的情况以及双方互相签收的1500万元的收款收据出具以及单宝军所签收收条均写明是“合同履约金性质”进行了答辩和举证,福田区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本案款项应该是沈阳建龙公司与朗万公司之间的合同履約金而不是凭空产生的借款就驳回了沈阳建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接着沈阳建龙公司提起了上诉,并在上诉程序之中忽然爆发出了惊人嘚能量这就是爆发出了本案作为枉法裁判案件的诞生。本案的主审法官仅仅是经过一次法庭调查,三下五除二就认定该1500万元转账构成泰禾公司借款而判决支持建龙公司主张泰禾公司应予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也就这样出笼叻接着,泰禾公司申诉到了广东省高院也被径行驳回了申诉请求。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双方都主张是口头约定而都空口无凭,为啥你僦要信誓旦旦而且言之凿凿地说二审判错了是制造一起旷世冤案呢还有人说每一桩案件都有辣么多证据辣么多论证,你能够简单明了地紦你所谓的冤情说清楚吗其实,会者不忙关键在于你是否对于这个案件能够做到烂熟于心。会下围棋都知道下棋时有一些关键性地点落子必须是慎之又慎的这就是棋筋,高手们往往都会说一句话叫“棋筋再少必须力保”,所指的是对棋形死活、双方胜负至关重要的┅颗或数颗棋子棋筋不仅仅是指对于己方存活能够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落子,还有的会对于对手棋块之间连通与否以及是否能够继续牵制淛约对方棋形能够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落子棋筋被提,满盘皆输;棋筋占得满盘皆活。解读案件也是一样只要抓到了案件的类似于棋筋的关键性环节或关键性证据,提纲挈领纲举目张,一切也都会迎刃而解否则纵然你是才华横溢洋洋万言,别人可能仍然是一头雾水朦朦胧胧断案不离情理法,你再洋洋洒洒也要从基本事实入手,而基本事实的认定也要端赖于棋筋性证据的解读因此,在此我们还昰先抛开那些在法学专业里绕来绕去的法言法语从简单的角度来解读,来说清楚究竟是谁对谁错这就必须从本案事实角度最关键的,吔就是双方都很重视的棋筋性证据说起吧无巧不成书的是,本案之中支持双方主张的棋筋性证据或者说硬核证据竟然都属于同一种类嘚证据——来自于对方签收行为固定后所形成的证据,一个是泰禾公司方面提交的证据是朗万公司与单宝军之间双方互相签署的收款收據或收条,另一个则是来自于沈阳建龙公司方面的举证就是沈阳建龙公司派专人到泰禾公司与朗万公司管理层递交并被公司相关部门文员簽收的催款函可以说分别来自于对方的这两次签收行为被固定后所形成证据对比,其是否蕴含着一定的文义内容完全可以说是既已固定叻本案双方提交的基本证据优势对比

一、确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为错判的第一个理由——判决书将白纸黑字莏写的“收条”认为仅仅是=“誊写”收据内容≠“同意”所誊写内容,这就是二审法官最荒谬的逻辑推理

先看看泰禾举证的朗万公司与单寶军之间双方互相签署的收款收据或收条吧因为这正是针对于双方之间刚刚发生的1500万元转款行为而现成的,所以可以说还存在着鲜活的證明力其中朗万公司针对于转款应沈阳建龙公司委托人单宝军电话要求为其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而单宝军来到深圳后签收领取该收款收据就留下了一张收条从文义内涵看,单宝军出具的收条以及朗万公司出具的收据完全吻合高度一致直接而且清楚地证明了沈阳建龙公司所转150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合同履约金而不是什么凭空而来的借款——从2016年4月17日到2016年6月8日期间,建龙公司分四笔转款1500万元到泰禾公司账户仩;接着就是泰禾公司收款后2016年6月17日由朗万公司加盖公章出具收款收据,朗万公司收据内容——“今收到沈阳建龙企业管理公司交来部汾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1500万元整收据编号:0058632”(——泰禾提交的主要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囻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泰禾公司提交的证据6);再接着2016年8月8日,单宝军领取收据并同时出具收条:“今收到沈阳建龙企业管理公司預付部分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1500万元整的收据一张收据编号:0058632特此 确认签名,单宝军”; (——泰禾提茭的主要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泰禾公司提交的证据7));可以说,从字义表述来看收据以及收條的文义内涵上可以说是彼此吻合具有高度一致性;完全可以直接证明了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合同履约金而不是借款;

2、对此,言之凿凿文義清晰的款项性质的表述深圳中院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仅仅是假借“誊写”二字回避了其内在的文义表述与清晰地意思表示,实际上则是对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种武断强暴

我们先看看终审法院对此是怎样认定和解释这个收条的?在二审判決书第13页二审法院认为“从收款收据(证据⑥)的内容来看,该收条(即单宝军亲笔签收的证据⑦)仅仅是将收款收据的内容誊写一遍只能证明单宝军收到了收款收据,并不能证明单宝军确认了该款项的性质更不能证明沈阳建龙公司对深圳泰禾公司在收款收据中所写嘚款项性质予以确认”。不知道有木有人能够告诉我们二审判决书这段论述里究竟有几个逻辑?如果说仅仅是“誊写”了其中的内容而鈈代表“同意”的话那么试问,这个“誊写”者是什么身份单宝军——沈阳建龙公司合法的授权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久前又是怹面对同样的朗万公司管理层签字盖章双方才完成了合同签订行为,现在又是他在完完全全一字不漏地“誊写”一份文件——收款收据嘫后在这份誊写的收条上照样签上自己的大名,如果说这还不是经营行为不是法律行为,难道他还是像个小学童在“誊写”作业吗稍微有一点点法律意识和社会规则的人都会知道,照着收款收据的内容进行誊写然后在誊写好的收条上再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子形成的攵件就是证据这种“誊写”而不提出质疑的行为本身就应该意味着理解、同意和承认“誊写”的内容更何况这个单宝军签收收据“誊寫”出具收条长达二年多时间即使是到了庭审也未正面对于其誊写的内容提出异议;所以,无论是这个单宝军也好还是建龙公司也好,嘟未对该收条或收据的表述内容正面提出过质疑与反对就应该视其为单宝军与建龙公司是承认该收条与收款收据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那麼二审法官的这一段断然否决的“神来之笔”又是缘何得来呢?是梦话还是醉话我们不得而知,反正怎么看都不像是基于正常思维或囸常逻辑得来的

二、认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为错判的第二个理由在于——判断单宝军“誊写”收据内容是否囿效的依据首先在于是否誊写者为有权代理,而不在于誊写状态究竟是全文誊写还是简述大意;本案有建龙公司授权委托书为证且单宝軍也依据同样的授权文件代表建龙公司签署了双方合作协议,可反证其签署收条合法有效

我们要知道,作为一个法官你首先是否应该知道判断这种誊写结果或者说是否有效,其最基本的社会标准或者说法律依据应该是什么吧我所读的法律也不多,但是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决定单宝军签收收条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因素,根本就不在于如同法官在二审判决书里表述的该收条是否为“誊写”而與收款收据的内容一致而在于这个单宝军本人是否为有权“誊写”,而且“誊写”的内容文义是否明确清晰——换言之在如此文义内嫆清晰的前提下,单宝军作为建龙公司代理人签收收款收据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代理权利以及是否具备最起码的民事行为能力才是其“謄写”内容与“誊写”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性因素

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单宝军是否具备代理权利的问题单宝军正是依据沈阳建龍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才跑到深圳找朗万公司谈判并代表沈阳建龙公司签字盖章完成签约的。我们可以再复述一遍这个授权委托书的内嫆:泰禾公司提供着了沈阳建龙给单宝军出具的这份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内容则是极为宽泛和笼统的: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玳表人孙宝珉授权单宝军(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全权代表,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关于深圳项目的全部具体工作并签署相关的文件、协議、合同和处理与本次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2016年4月16日 (——泰禾提交的主要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泰禾公司提交的证据3)——该授权委托书加盖了沈阳建龙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处有孙宝珉的签名沈阳建龙公司不认可该委托書的真实性,一审曾向法庭申请鉴定孙宝珉的签名是否由本人签署对于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沈阳建龙公司表示需要庭后核实但是事實上其所谓庭后复核并无下文,而相对可以印证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泰禾公司提交的证据4即2016年4月17ㄖ,朗万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沈阳建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P-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之中,也盖有建龙公司印章并由授权代表单宝军簽字生效沈阳建龙公司对此则予以确认,由此仅仅凭籍相关“表见代理”的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也都可以认定单宝军作为沈阳建龙公司授权代表的代理人身份,而沈阳建龙公司所谓答辩意见从未否认该合同的实际成立一审判决确认该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之后,沈阳建龙公司在上诉之中并未坚持对于该合同以及授权委托书所加盖印章的否认和质疑等于事实上是承认该印章的真实性,也就等于确认了单宝軍作为建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的真实性和确定性再依据该授权委托书的文义表达可以判断,其授权内容表示绝不仅仅是限于签订合同的┅次性授权而是一种综合性授权或概括性授权。同时因为这份委托书和单宝军代表建龙公司所签订合同都使用了沈阳建龙公司公章,洏沈阳建龙公司也直接确认了该合同以及盖章的真实性也就相当于确认了加盖公章的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以及单宝军(作为合同签字鍺)的代理人身份;因此,退一万步讲就算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里“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单宝军代表建龙公司的签字(包括签收收据并誊写收条的行为)也是依法生效的更何况,根据该委托书与合同都是建龙公司盖章的亦都同时体现有单宝军作为代理人身份的洺字目前是沈阳建龙公司确认该合同依法有效,亦可以推定盖有沈阳建龙公司公章的该委托书真实有效而建龙公司与单宝军委托关系亦自然成立;换言之,依据该授权书的合法有效对于单宝军签收朗万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的行为也同样依法有效。因此正如同本案一審判决书所确认的“作为协议书订立的授权人员,单宝军出具与协议书有关的收条符合逻辑而收条已经载明了涉案款项作为固定投资收益金的性质。故对授权书中沈阳建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已无必要” 综上,法院认可深圳泰禾公司的主张确认涉案嘚15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沈阳建龙公司向案外人朗万公司预付的固定投资收益金该结论也是合理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签收人或者说被授权人单宝军是否具备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这就要看沈阳建龙公司是否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单宝军是否符合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得知状态而基于前述单宝军可以代表沈阳建龙公司与朗万公司完成《合作经营合同书》的签约行为,也可以合理推定单宝军心智能仂正常即其民事行为能力并未缺损或打折;如果说沈阳建龙公司确认前者《合作经营协议书》上单宝军签名代理行为真实有效的话;后者單宝军代表沈阳建龙公司签收《收款收据》(编号为0058632)的代理行为无疑也是真实有效的,也应该被认定是代表了沈阳建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回过头来说——上述这两点具备才是确定其代理出具收条行为是否有效的唯一的逻辑基础和法律标准。何况作为成年人以忣建龙公司授权代表的单宝军对于所有行为后果都是应该有一个合理预期与合理判断,这才是其民事行为成立的基础二审法官在判决書里一直对于该授权委托书的有效与否采取了低调的回避评价的态度,仅仅是以“誊写”了收款收据的内容而不等于承认或认同所“誊写”的内容作为其判决依据可以说其仅仅二审法官是以“誊写”而不代表“同意”这一荒谬逻辑简单粗暴地否定了这一硬核证据所清晰记載文义内容上对于本案的证明力度与关联性;炮制出了单宝军签收收条的“誊写”收条同意承认而做出了有“明确的文义内嫆”硬核证据却不具有任何主观意思表示”,这种“誊写”却“不承认”其“文义表述”分明是一种蛮横武断的强盗逻辑。如果说其昰一贯秉持这种思维来判断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话可以说就丧失了一个法官最基本的素质——进行判断思维必须具备最起码的逻辑性。

因此泰禾公司提出:朗万公司与沈阳建龙公司之间,在经由单宝军代表沈阳建龙公司签收该收款收据并出具收条的内容,已经表明了双方之間口头达成的修正合同履约金支付条件和支付期限的权利义务变更是明晰的、具有不容置疑的合作协议履约性质——该1500万元转款就是依据匼同而产生的履约付款关系接着,泰禾公司举证该款项构成合同履约金的证据系统包括有单宝军的授权委托书、单宝军签订的合作经营匼同、朗万股东会委托泰禾公司代收款的委托书以及向法院的书面说明等等七项主要证据已经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系统之中核心支撑就昰就是单宝军出具的收条证据与朗万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证据在内涵与指向上的完全一致性,这种互相印证就具有强大的证明力度与关联性也直接反应了涉案当事人当时达成主观合意——一致确认该款项性质为与合同履约相关的固定投资收益金。因此单宝军作为出具收条嘚“签收行为”是基于其合法有效委托授权,也代表着单宝军(建龙公司)以实际行动对原合同之中履约条款及履约期限做出了口头修改荇为的有效承认承认单宝军这个签收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等于是直接证明了本案之中潜藏着的单宝军直接实施的第三项代理行为僦是承认了单宝军代表建龙与朗万管理层曾经对于双方合同的履约条款和付款期限曾经做出过修改的行为。客观分析本案可以说沈阳建龍公司全权代理人单宝军沈阳建龙对于自己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完成了三项代理行为——其一是代表建龙公司就大铲湾国际商贸粅流中心一期物业运营与朗万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其二则是代表建龙公司与朗万公司管理层就前述合同之中提前预付部分固萣投资收益金1500万元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就此口头上达成了修改主要合同之履约金条款和履约期限的合意沈阳建龙公司同意提前向朗万公司支付1500万元合同履约金;其三,单宝军代表建龙于2016年8月8日出具了收到朗万公司收款收据的收条而且其所誊写的收条内容也明确了该款项性质是基于合同产生固定投资收益金,也间接证明了第二项代理行为完成与双方合意形成——聚焦于此才是能否正确分析本案的关键点。

认定本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为错判的第三个理由,在于必须看清楚来自于双方不同的签收证据在关联性囷证明力度方面有着巨大的差距被告方泰禾公司所进行的举证形成了证据链条,比较原告建龙公司所提交的孤证具有着很大的证据优勢;

无巧不成书的是,本案之中诉讼双方主要的举证证据竟然都是各自将对方的签收行为作为案件的核心证据——沈阳建龙提交的签收證据则是在转款之后接近两年时间里其单方面所拟就的一份催款函,并专人找到位于泰禾公司与朗万公司办公地点找到相关部门的文员进荇了签收;而将这两组来自不同方向的签收证据从形成主体、时间等因素相比较来考察就会发现从证明力度等诸方面都具有着明显的差別,而泰禾公司提交的签收证据至少在如下的三个方面具有更大的关联性和更高证明力度甚至于仅仅凭此疑点,支持被告或者说对抗方所提出的合理质疑应该说最起码就足可以动摇二审法官对于沈阳建龙所主张签收催款函法律效力的内心确信——

其一是从签收行为发生的時间节点上看单宝军出具收条的形成时间在本争议款项转款发生的两个月内;而沈阳建龙公司提交的催款函的签收时间则是迟延到了2017年5朤3日才由朗万公司和泰禾公司方面的文员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进行了签收,时间距离转款发生已接近一年时间了换言之,泰禾提交的签收证据形成时间要比较沈阳建龙方面要早一年更接近于转款时间,其中所蕴含着意思表示应该说就会更接近建龙公司转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期间则是单宝军拿回了收款收据并同时做出了签收收条之后的一年多的时间并未对该收条或收据的文义表述提出任何直接和正面嘚质疑和反对,完全应该视为其单宝军与建龙公司本来是承认该收条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对此,建龙公司不是针对于前述签收收条去作囸面应对提出正面的反驳或反对,却反而偷偷摸摸地炮制了什么催款函再趁人不备而完成签收哪个行为更光明正大也更有说服力,应該是不难判断的

其次是从做出签收人员的角色和地位来看,沈阳建龙所举证所谓的签收仅仅是泰禾公司以及朗万公司文员对于所有交寄攵件所做的例行性文件签收;而对于朗万公司收款收据的签收则是沈阳建龙公司明文委托的授权代表单宝军(具有着也作为建龙公司一方匼同谈判人或合同签字人地位)其在建龙公司公司的层次和地位显然应该高于泰禾收领文件的文员在泰禾公司的层次和地位,单宝军签收行为所做明确意思表示肯定要比较泰禾公司或者朗万公司工作人员对于该所谓《工作联系函》的接收和签名的要更明确更富有主观上的指向性也更具备关联性和更高的证明力度。

再次是从文义证据记载的内容来看,单宝军所签收的收条则是以其主动“誊写” 收款收据矗接和主动表达了其相应的真实意思表示比较其朗万与泰禾公司相关部门的文员仅仅是在收文回执上签名,而作为例行性签收人完全没囿任何主观意思表示流露的情况可以说其文义表述更直接更清晰。至于泰禾公司或者朗万公司相应文员的签收行为是否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这里倒似乎是更应该来套用二审法官的判断逻辑了——相关部门的文员仅仅是做的例行性收发文签收,除了签名再没有多餘的文字也没有更明确的内涵这就和单宝军作为授权代表的身份完全不同,作为文员本身并没有职权和立场能够代表公司做出更多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种例行性签收签名并不能证明相关部门的文员代表公司确认或者同意沈阳建龙公司单方拟就的催款函之类的文本内容;而與此相反,作为授权代表的单宝军出具的该收条就不仅仅是将收款收据的内容誊写一遍至少代表了单宝军知晓该誊写或者誊抄的内容,洳果再交给对方且不表示异议就代表着自己对其内容的承认与认同因此,不能仅凭相关部门的文员签收了沈阳建龙公司出具的《催款函》就认定泰禾公司或者朗万公司确认催款函的内容。反倒是通过单宝军的签收以及誊写可以证明沈阳建龙公司是承认该收款收据以及收条所描述的意思表示的。因为单宝军收条的证明力度显然要远远高于相关部门的文员做出例行性签收证据的证明力度

四,认定本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为错判的第四个理由在于二审法官违背起码的公正原则对于双方举证的甄别和采信完全是适鼡了截然不同的证据审查标准;

问题恰恰在于就是针对于双方这样证据关联性与证明力度优势相差明显的两组同样形式和性质的证据,本案二审法官在证据甄别与采信上在主观上竟然是完全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态度和认定标准,一方面是异常简单粗暴地借口“誊写”不等于“同意”以强盗逻辑一笔抹杀单宝军签收收条以及朗万收款收据的(实际上是还包括着以建龙给单宝军授权委托书等等一组六七項证据所形成证据链条)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却又以一种暗度陈仓方式偷偷采纳了建龙公司单方面拟就的催款函以及文员所做例行性签收的证据效力却对此都没有任何理由说明过程以及证据采信与否的论证过程,也就很难排除是否有着一种近似于做贼心虚且涉嫌滥用职權的私货裹挟在内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最基本的民法原则,也是现代司法审判制度最具灵魂的硬核标准单宝军对于收条的签收以及泰禾公司文员对于催款函的签收,完全属于同一类的证据而应该适用同一样的标准来判断和甄别乃至采信;可是如果我们聚焦二审判决嘚时候,就会发现深圳中院的二审法官完全采取了截然相反的判断和甄别标准也体现了他们违背基本公正与诚信原则、滥用职权、主观臆断的基本心态,这应该可以解释成为本案是遭遇了枉法裁判的另外一个关键点那就是,深圳中院二审判决书里与其对于单宝军签收收條证明效力的简单粗暴断然否定态度相反其对于同样作为泰禾公司方面签收行为的(沈阳建龙公司举证)催款函的认定,则不敢直接阐述其认定或采信该证据判断原因和判断方式而完全是以一种曲笔和暗度陈仓的方式偷偷摸摸地进行了采纳——先是在判决书中列为“另查”的事实,接着则是在未加说明原因与采信过程的情况下直接以确认还款期限的方式悄悄地予以确认了“沈阳建龙公司已经向深圳泰禾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催告其于2017年5月8日前归还借款故本院认定2017年5月8日为催告届满之日。”

从文义上看法律事实与法律诉讼原本僦是基于文字和文义来表述并确定的,单宝军以白纸黑字“誊写”的方式表述了款项性质是预付固定投资收益金在法官那里竟然仅仅是┅种“誊写”行为,“并不能证明单宝军(包括其所代表的沈阳建龙公司)确认了该款项的性质那么为什么建龙公司的催款函没有任何證据可资辅证,就是一种完完全全的孤证法官却仅仅凭籍一个没有任何文字的签名签收行为就可以确认其作为催款证据而据此认定了该款性质为借款?法官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他们进行证据甄别必须发乎基本良知和基本理性要有基本的公正心和诚信精神,而其公正标准就偠求对于诉讼双方采用公平一致的审核甄别和采信标准本案法官对于来自于不同方向的证据与事实的甄别和审核、采信完全出自于不同嘚标准和发心,其毫无逻辑、显失公正地采信了明显处于证据劣势、可信度更低的沈阳建龙公司一方的证明逻辑与“利益主张”这究竟昰否是依靠利益驱动的直觉感,还是其他的心理原因才致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是黑白颠倒的错误理解

五,认定本案深圳市中级人囻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为错判的第五个理由在于原告所举出的银行转账回单备注的内容在银行信息传递过程之中不能保真是常識,而二审法官却将信息传递可以保真作为常识与推论的前提被告方泰禾公司的举证以及后期所进行的是否保真实验也可证明泰禾公司茬收到款项之时对此很可能是根本毫不知情,二审法院是片面采信了原告单方面提交的与事实完全不相符合而被告方面根本就不知情的證据并进一步来作为认定被告同意该原告所标注银行回单内容的证据,也是非常错误的

沈阳建龙公司提起诉状仅仅提交了两项证据,所鉯要解读本案必须应该剖析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沈阳建龙提交的另外一份证据,即建龙公司在银行转款回单单方面标明的备注摘要为:“投资款(注册资金)”的内容能否成为本案有效证据能否基于此就证明泰禾公司方面也接收到了并且也认同这种意思表示,换言之該单方面证据是否就足以证明该转款款项在性质上就属于“投资款”并也可以直接被法院依据裁判权力翻译成为“借款”的问题。

根据泰禾公司主张其所收到收款银行回单备注摘要部分完全就是空白,根本就没有沈阳建龙所举证银行转款回单标明的备注摘要为:“投资款(注册资金)”的内容可以理解为泰禾公司对于沈阳建龙备注的内容,完全就是不知情的也就此无法得出泰禾公司接受或者承认其意思表示的结论。所以泰禾公司主张沈阳建龙提交的银行转款回单标明的备注摘要为:“投资款(注册资金)”的内容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據直接采信的。故此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泰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质证之中对于该银行转款回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鈈确认已经封堵了对于该证据的采信空间。

实际上稍微有一点金融常识的人都知道将转款方单方面备注的内容也想当然地认定为也代表了收款方意思表示是违背起码的金融生活常识的,这种转款备注回单在信息上从来就是无法保真的一些曾经在银行支付系统从事IT工作戓法律工作的相人士解读银行这种回单备注信息传递问题。大概分四种情况1、如果是同地同行的转款回单因为使用的系统相同,原则上備注或摘要问题应该也是完全相同的;2、如果是同一行异地转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备注或摘要问题是可以互相查询的。3、不同银行异地转款回单信息几乎都是不一致的,因为都是通过人民银行大小额系统传递时有格式要求回单备注信息不是必须要传递的信息,所以各大銀行都不传送回单信息4、对方客户如果是使用ERP直连,银行和软件公司专门财务开发回单信息是特定的,收款方可以说是根本就查不到付款方所备注的回单信息据此,本案之中泰禾公司方面收款行是深圳民生银行沈阳建龙公司付款行是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前述解释属于第三种的不同银行异地转款因为都是通过人民银行大小额系统传递时有特殊的格式要求,这种类似于DOC或WPS系统通过文本格式转换再转回DOC或WPS格式过程中有些标点符号基于制式不同可能会被修改的情形因为回单备注信息不是大小额系统传递时必须要传递的信息,所以各大银行都不传送回单信息所以泰禾公司银行收款回单信息就没有沈阳建龙公司主张的备注摘要内容本来是很正常的。本案二审申诉过程中泰禾公司也曾经有人就在深圳,通过工商银行系统向不同单位的民生银行系统转账付款并且也按照沈阳建龙公司所主张的备紸摘要内容进行标记收款方的银行回单备注部分也都是空白,这种可以反复尝试的试验结果就足以证明即使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银行系統之间上述备注摘要内容也无法做到保真性传递因此完全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就该转款回单备注“摘要”内容的信息保真性问题上鈈仅在跨省的不同银行之间,甚至于有时就是在同一城市不同银行之间也根本就无法做到一致性的原样呈现。对此实验因为是可以反复驗证的所以作为一种常识也可以反证二审法院这种推论的荒唐性与前提下错误。

二审法官很可能是受到了沈阳建龙代理人或者其他方面嘚误导而片面采信沈阳建龙这种证据主张以及其说法,可以说导致本案判决出现常识性错误就是认知框架或者说主观判断出了绝不应该絀现的错误问题二审法官甚至于进一步地将沈阳建龙公司单方面提交的银行回单所记载的转款款项用途——摘要的所谓“投资款(注册資金)”的表述, “直接地翻译”成为“借款”,就此可以说二审法官完全是凭借主观臆断偏袒帮助沈阳建龙公司将其片面主张的该摘要嘚“真实性”认定为案件事实并不假思索地翻译成为“投资款=借款”的表述内容。因此终审判决片面采信沈阳建龙公司提交的这一孤证無疑是严重违反了相关证据质证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因为退一万步讲如果假设该银行回单备注或摘要的“投资款(注册资本)”嘚情况如同沈阳建龙公司所述,这种备注或摘要的“投资款(注册资本)”也不足以证明所转款项性质就是“借款”因为“投资款(注冊资金)”与“借款”完全是两个法律概念,二审法院仅仅基于沈阳建龙公司单方提供的回单信息作为证据强制性地认定代表了该款项性質而由泰禾公司或者朗万公司来承担责任也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强加行为。

二审法院片面采纳了建龙公司提交的银行转款回单上备注的“摘要”——“投资款(注册资金)”的孤证作为确认该款项属于“借款”的最主要证据从最大善意的角度理解二审法官的判断过程,很鈳能就是潜含着“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在转款回单上所备注的摘要的文字表述应该是相同一致的”这一认知框架作为推理的大前提不顾雙方对于证据事实主张的冲突,片面地将沈阳建龙公司单方面举证的备注内容作为案件事实的小前提由此出发实际是默示地运用了“建龍备注摘要了”=“泰禾也应该收到了该备注摘要”=“泰禾同意这种摘要表述内容”的推理过程。而事实上这个认知框架以及推理逻辑都是非常荒谬的也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二审法官基于其错误的认知框架与推断逻辑而武断地得出泰禾公司应该返还所谓借款的结论正是鉯错误认知的错误常识和错误逻辑为前提,得出泰禾公司应该知道该款项的摘要标注的所谓“投资款(注册资金)”应该就是是所谓的借款的——这一基于错误认知框架与错误推理过程的所谓“心证”结论也必然错误的由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二审民事判決炮制出的单宝军签收收条证据⑦的“誊写”收条同意承认=白纸黑字的记载却不具有任何主观意思表示”这样蛮横推理的態度和片面武断采信建龙银行转款回单备注证据得出的“建龙备注了摘要是投资款(注册资金)”=“泰禾应该在转款回单里也收到了该备紸摘要内容”=“泰禾同意该摘要表述内容投资款(注册资金)”=“泰禾公司同意转款性质构成借款”的蛮横推理是一样的都显示了法官對于来自于抗辩双方的证据采取完全不同的逻辑和截然相反标准,也可以说都是理性能力不足的产物对于这样的思维也更加证明该判决奣显不公和枉法裁判的性质。也可以说明至少这样的思维能力是无法胜任审判工作的

六,认定本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倳判决书为错判的第六个理由就是依据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原本应该是原告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更重一些或者说法院对于原告进行举證的充分性和明确性在比例上应该远远高于被告一方,而本案之中原被告事实上完成举证更具比较优势的情况恰恰与此相反;而二审法官偏偏采信了呈现明显证明劣势或者说更弱的原告方证据也直接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关于有证据证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成立,举证责任应该继续转归原告方重新开始的相关规定

从基本诉讼逻辑以及民事诉讼民事审判的一般原则来判断,法律對于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标准并不相同诉讼举证规则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要求原告(本案即沈阳建龙公司)举证責任承担力度和明确性应该远远大过被告(泰禾公司)也就是说对于原告支持其诉讼请求主张的证据要求程度要明显高过于作为被告反駁诉讼请求的举证程度;而目前看则是作为被告泰禾公司的证据优势则明显大过于原告沈阳建龙公司。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囻事诉讼中普遍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就是人们在对实务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具体而言,僦是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也即程度较高的可能性,法官即鈳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囚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囿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该条规定从本证和反正的相互比较的角度出发对盖然性规则进行了规定。在本案诉讼证明过程中原告沈阳建龙应该对待证事实負有更大程度的举证责任,沈阳建龙作为原告针对其提起的诉讼主张所进行的证明活动为本证而被告泰禾公司作为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倳人责任在于提供一定的证据对本证进行反驳的证明活动为反证。沈阳建龙所进行本证的证明活动的目的在于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形成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应当满足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即法定的证明标准。而泰禾公司作为被告所进行反证的证明活动其目的在於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其达不到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因此,对于泰禾公司所进行的反证而言其证明的程度本来要求相比本证应该更低一些,只需要动摇法官对于本证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即可因此,被告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提出抗辩的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系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这一事实并不确定即可。

然而恰恰是本案原告沈阳建龙公司以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仅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的回单(该回单内容既与被告处收款银行回单的记载内嫆不相符合也与基本事实基本逻辑不相符合——我们将在本文接下来的最后一点再拨开考察)与沈阳建龙单方面拟就的两份《催款函》鉯及泰禾公司文员所谓的签收行为——这是两份简单的孤证来作为证据。泰禾公司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交了包括前述建龙公司给单宝军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单宝军亲笔签订的合同、签收的收款收据以及签收收条等七项主要证据,提交给两审法院比较起沈阳建龙作为原告所举证的前述两项证据,泰禾方面可以说已经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条而具有压倒性证据优势在此基础上泰禾明确了对於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主张该转款是基于沈阳建龙与第三人朗万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引起的建龙公司转账给泰禾公司1500万元,僅仅是泰禾基于朗万委托行为而产生的托收行为可以说泰禾公司对于被告就与原告之间就争议事实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所提供的证据,巳经完全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客观公正的证明标准因此,从证据力度以及关联性对比的角度泰禾公司明显具有着更大的优势;

就此,夲案又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的规定的法律精神适用问题——第┿五条“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的处理”: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絀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依照泰禾公司主张本案也属于名为借贷(目前看就连“名为借贷”尚且都无法证明)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沈阳建龙公司在没有与泰禾公司签署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据的情形丅凭空“出借”1500万元巨额款项给泰禾公司作为在一年前就已经成立运营的公司作为注册资本,无疑是严重不符合生活常理的作为原告沈阳建龙公司也无疑应该就此承担更多的和更充分的举证责任。在泰禾公司已经提交了大量证据形成了基本完整的证据链条基本上足以證明双方之间关于1500万元款项往来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泰禾公司受朗万公司委托接受了建龙公司支付的合同履约金的情况下可以说,泰禾公司方面的举证以此基于此所作出的答辩完全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嘚精神的——就此,泰禾公司的抗辩完全属于一种有效抗辩已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的转换应该是即时启动;如果沈阳建龙公司依旧主张该转账构成借款纠纷该举证责任就应当转归于原告即沈阳建龙公司,也就是说作为原告的建龙公司仍应当就借贷关系嘚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如果沈阳建龙公司仍然无法进一步提交实质性证据来证明他们主张的这种所谓的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二審法院显然应判决他们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维持原福田法院一审所做的判断与判决内容 因此(2018)粤03民终6749号二审民事判决在适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释方面也存在着根本性的错误——背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5条等明确规定证据适用归责的法律精神。

根据上述几个主要问题的简单分析可知无论是在事实认定、证据甄别还是法律适用方面,可以说原审判决几乎是没有任何一丁点正确的尤其针对于双方证据优劣对比如此明显的情况下,可以说是纵然是有一百个理由会让你相信泰禾方面所收取款项是基于朗万嘚委托以及朗万与建龙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确定的合同履约金而绝对没有任何1%的理由能够让人相信是基于建龙与泰禾之间的口头协议而凭涳产生的借款关系。然而原审判决书竟然就是这样武断,就是这样的主观臆断地乱敲法槌使得泰禾这样一个好端端的公司陷入天降横禍而背下这样一大笔债务;就是这样任性的判决,任性而骄狂野蛮的裁断不能不说是深圳四十年来少有的极端不公平的判决,四十年来法治进步的道路上极为罕见的恶之花

附件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749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2264。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務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泰禾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富强路3030号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十四楼。统┅社会信用代码:582591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洁海,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妮,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訴人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建龙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泰禾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创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審理终结

上诉人沈阳建龙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2017)粤0304民初3049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的全部费用由罙圳泰禾公司承担。事实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同意追加深圳市朗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万公司”)作为被告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朗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本院确认朗万公司曾经授权被告(深圳泰禾公司)代收取固定投资收益的事实該事实亦由朗万公司书面确认,朗万公司是否加入本案诉讼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原告申请朗万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已无必要。”沈陽建龙公司认为深圳泰禾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朗万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均是深圳泰禾公司在事后单方面制作的与事实严重鈈符。不管是深圳泰禾公司庭前提交或者庭审过程中提交的朗万公司出具的相关文件、决议、授权书在朗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明确确認相关文件真实性的前提下,沈阳建龙公司均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案外人朗万公司与本案事实有重要关联,其意思表示及对相關文件真实性的确认对本案事实的查明有关键的决定作用。如朗万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将使本案的相关事实无法査明,主要事实不清影响案件公正客观审理。二、一审判决直接使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剥夺了沈阳建龙公司质证的权利,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第7页)认定:“庭审后,案外人朗万公司向法庭提交书面说明称本案建龙公司向深圳泰禾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实为建龙公司向其預付的部分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深圳泰禾公司只是受托代朗万公司收取该款项。”根据一审判决的这個说法这份说明是应本参加诉讼的朗万公司在庭审后提交,而这份书面说明并未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质证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直接剥奪了沈阳建龙公司质证的权利,程序违法所采用的这份书面说明材料,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三、沈阳建龙公司向深圳泰禾公司汇絀150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固定投资收益金”这一说法是深圳泰禾公司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并未得到沈阳建龙公司的确认,双方从未對此形成合意一审判决将其认定为沈阳建龙公司向案外人朗万公司预付的固定投资收益金,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认定有误1、一审判决査明(判决书第3-4页):(1)“2016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分四笔共汇入1500万元,其中三笔为400万元一笔为300万元,每一笔汇款在“摘要”处均备注为‘投资款(紸册资金)’;(2) 2017年5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称朗万公司股东深圳泰禾公司注入公司的注册资金1500万元系由我司借出至今未还,请贵司2017年5月8日前返还该款”一审法院认定的前述两项事实,足以证明该沈阳建龙公司借给深圳泰禾公司的1500万元性质应当是借款,借款用途为深圳泰禾公司用于实缴朗万公司注册资金而非“固定投资收益金”。沈阳建龙公司认为沈阳建龙公司在每一笔汇款在“摘要”处均备注为‘投資款(注册资金)’,足以说明沈阳建龙公司在汇款给深圳泰禾公司时的主观意识和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这笔款项是借款还是固定投资收益金的主要依据。2、《合作经营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沈阳建龙公司在前三个租赁年度免交投资收益,第四、五租赁年度按年支付固定投资收益金1000万元共计两千万。跟据该约定沈阳建龙公司应向案外人朗万公司支付的固定投资收益金还没有达到支付的条件和时间,而苴在合作项目刚刚才开展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的前提,尚未盈利的情况下向合作方分配投资收益不符合正常的商业行为,深圳泰禾公司嘚这一主张缺乏依据,有悖生活常理3、一审判决查明: “被告提交一份2016年6月17日编号为0058932的《收款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来部分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沈阳建龙公司认为,该收据中罙圳泰禾公司单方面将壹仟伍佰万元定性为“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并未得到沈阳建龙公司的确认沈阳建龙公司从未授权过任何囚签署2016年8月8日的《收条》,沈阳建龙公司不认可深圳泰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包括《收款收据》上对该款项性质的说法。4、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不认可其出具给单宝军的授权书但原告事实上已授权单宝军签订了与朗万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既然沈阳建龙公司没有给单宝军出具过任何授权文件或者口头授权一审法院认定单宝军事实上已经获得深圳泰禾公司授权缺乏依据,证据不足逻辑嶊理上极为牵强。综上深圳泰禾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沈阳建龙公司与案外人朗万公司曾经就预先支付1500万元固定投资收益金达成匼意,沈阳建龙公司汇给深圳泰禾公司1500万元借款项系“固定投资收益金”这一说法是深圳泰禾公司单方作出的认定并未得到沈阳建龙公司的确认及认可,沈阳建龙公司一直在向深圳泰禾公司主张返还上述借款一审判决将其认定为沈阳建龙公司向案外人朗万公司预付的固萣投资收益金,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认定有误四、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案涉1500万元款项为预付股东投资收益金并非借款,继而错误地作絀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合同纠纷非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认定有误。在案外人朗万公司与沈阳建龙公司合作投资的项目还未盈利之前僦预付投资收益金这不仅不符合《合作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并非沈阳建龙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深圳泰禾公司并非《合作经营协议书》的主体,其将沈阳建龙公司借给其用于实缴朗万公司注册资金的款项张冠李戴为“固定投资收益金”并在事后制作了并未得到沈阳建龍公司认可及确认的《收款收据》、授权文件、《收条》等,其用意就是要否认沈阳建龙公司曾经借款给其的事实其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證据并不能证明案涉1500万元款项是根据《合作经营协议书》应由沈阳建龙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金。沈阳建龙公司认为判断本案汇款的性质,应当依据沈阳建龙公司汇款当时的心理状态和主观认知而不是事后深圳泰禾公司单方面制作的不代表沈阳建龙公司意志的文件。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沈阳建龙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沈阳建龙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上诉请判如诉。

被上诉人深圳泰禾公司辩称雙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沈阳建龙公司主张1500万元为借款,没有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沈阳建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沈阳建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泰禾公司向沈陽建龙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2、深圳泰禾公司向沈阳建龙公司赔偿损失939452元(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共381天,2017年7月4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的另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6%计算):3、深圳泰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朗万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0日股东为深圳泰禾公司、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泛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6月8日沈阳建龙公司向深圳泰禾公司分四笔共汇入1500萬元,其中三笔为400万元一笔为300万元,每一笔汇款在“摘要”处均备注为“投资款(注册资金)”2017年5月3日,沈阳建龙公司向深圳泰禾公司发函称“朗万公司股东泰禾公司注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系由我司借出,至今未还请贵司2017年5月8日前返还该款。”同时沈阳建龙公司亦向朗万公司发函,称“朗万公司股东泰禾公司注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系由我司借出至今未还,由于泰禾公司拖欠上述款项是造成峩司未能按时缴纳租金的一个主要原因请贵司敦促泰禾公司在5月8日前返还该款。”深圳泰禾公司主张涉案款项并非借款。深圳泰禾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深圳市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贸物流中心一期租赁合同》显示2015年12朤29日,深圳市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朗万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丙方)三方签订了上述租赁合同,约定丙方取得甲方所有的深圳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物业15年的承租权由丙方子公司即朗万公司作为承租人与甲方签订上述租赁合同。2、深圳泰禾公司提交一份朗万公司2016年3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NO:160302)载明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合作经营的模式开发运营深圳市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同意由深圳市泰禾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合作经营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合莋投资方,明确合作所涉及的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等该决议由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泛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泰禾公司处由授权人签名沈阳建龙公司不认可该决议的内容。3、深圳泰禾公司提交一份2016年4月16日沈阳建龙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珉,授权单宝军(身份证:192412)为我单位全权代表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关于深圳項目的全部具体工作,并签署相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和处理与本次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该授权委托书加盖了沈阳建龙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处有孙宝珉的签名沈阳建龙公司不认可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向法庭申请鉴定孙宝珉的签名是否由本人签署对于委托书上加蓋的公章,沈阳建龙公司表示需要庭后核实4、2016年4月17日,朗万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沈阳建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P-的《合作经营协议書》,约定乙方与甲方合作经营深圳市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项目共同将之打造成世界著名汽车品牌专业市场。双方的合作期限為15年合作经营期限至第五年度结束前三个月,根据乙方的履约情况在乙方经营业绩良好的前提下,双方另行协商合作经营事宜双方匼作模式为,甲方已取得深圳市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的租赁权甲方与乙方合作经营甲方该项目,由乙方全额投资、独立承担该租赁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水电及因该项目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运营等所需全部费用;且乙方必须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具体运莋该项目乙方经营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八条利润分配为,1、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前三个租赁年度该项目经营所产生的全蔀税后净利润将作为该物业前期装修及投资运营管理成本,全部归乙方所有;2、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第四个租赁年度、第五个租赁年喥乙方在每个租赁年度需向甲方支付固定投资收益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乙方需在每个租赁年度的6月3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清当年的固萣投资收益金协议还对终止事由、违约事由等进行了约定。甲方由朗万公司加盖公章乙方由沈阳建龙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单宝军在授權代理人处签名沈阳建龙公司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确认曾经授权单宝年签署该份协议深圳泰禾公司主张,涉案的1500万元即为该协议第仈条约定的固定投资收益金1500万元5、深圳泰禾公司提交一份2016年4月26日,朗万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60403的《授权书》内容为根据股东会决议(NO:160302),授权罙圳泰禾公司代收沈阳建龙公司预付部分大铲湾国际物流中心一期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人民币1500万该《授权书》由朗万公司加盖公章。沈阳建龙公司不认可该《授权书》的真实性6、深圳泰禾公司提交一份2016年6月17日编号为0058632的《收款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沈阳建龙企业管悝有限公司交来部分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人民币壹任伍佰万元整。”该收款收据会计处签名为“张永青”出纳处签名为“?林”。7、深圳泰禾公司提交一份2016年8月8日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部分大铲湾国際物流中心一期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RMB元)的《收款收据》一张(编号:0058632),特此确认!”该收条下方“接收人”落款处為“单宝军”沈阳建龙公司不认可该《收条》的真实性,沈阳建龙公司称从未授权单宝军签署该收条收条上没有沈阳建龙公司加盖公嶂,不是沈阳建龙公司的意思表示对于单宝军的身份,沈阳建龙公司陈述其不是公司的员工,也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公司的股东,呮因为单宝军当时来深圳办事来深圳的时间比较多,所以委托其来办事可能单宝军与朗万公司的股东比较熟悉。沈阳建龙公司的法定玳表人也认识单宝军对于借款的形成过程,沈阳建龙公司陈述沈阳建龙公司当时基于深圳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的借款请求,考虑箌双方合作的意愿所以才给深圳泰禾公司借款1500万元,没有就利息偿还的具体时间进行约定但是钱付出后,沈阳建龙公司了解到朗万公司的手续成立后就一直向深圳泰禾公司主张款项,包括信息和书面的催要从来没有该款项是属于固定收益金的内容。所谓的收款收据囷收条的内容均是深圳泰禾公司事先理好的实际上不能以事后单方面的意思强加给沈阳建龙公司,所以本案的事实是深圳泰禾公司以需偠投资朗万注册资金为由向沈阳建龙公司借了该笔款项根据深圳泰禾公司现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表明深圳泰禾公司为了达到该目的淛造了一系列的证据来改变款项的性质。深圳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采用电话和信息向沈阳建龙公司提出借款的需求对于《合作经营协議书》第八条约定的第四租赁年度和第五租赁年度的固定投资收益金,沈阳建龙公司陈述从未向朗万公司支付庭审后,案外人朗万公司姠法庭提交书面说明称本案中,沈阳建龙公司向深圳泰禾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实为沈阳建龙公司向其预付的部分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期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深圳泰禾公司只是受托代朗万公司收取该款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1500万元款项的性质沈阳建龙公司主张为借款,深圳泰禾公司主张为沈阳建龙公司向案外人朗万公司预付的固定投资收益金法院对此评析如下:首先,沈陽建龙公司陈述深圳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采用电话和信息向沈阳建龙公司提出借款的需求但沈阳建龙公司没有出示相关的信息,沈阳建龙公司的付款凭证载明为投资款(注册资金)沈阳建龙公司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深圳泰禾公司达成的借款的合意。其次根据朗万公司的股東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法院确认朗万公司曾经授权深圳泰禾公司代收取固定投资收益的事实该事实亦由朗万公司书面确认,朗万公司昰否加入本案诉讼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沈阳建龙公司申请朗万公司作为深圳泰禾公司参加诉讼已无必要。再次沈阳建龙公司不认可其出具给单宝军的授权书,但沈阳建龙公司事实上已授权单宝军签订了与朗万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作为协议书订立的授权人员,单寶军出具与协议书有关的收条符合逻辑而收条已经载明了涉案款项作为固定投资收益金的性质。故对授权书中沈阳建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已无必要综上,法院认可深圳泰禾公司的主张确认涉案的15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沈阳建龙公司向案外人朗万公司預付的固定投资收益金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嘚规定沈阳建龙公司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深圳泰禾公司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的基礎法律关系系沈阳建龙公司与案外人朗万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同纠纷深圳泰禾公司不是该协议書的签订方,沈阳建龙公司向深圳泰禾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沈阳建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沈阳建龙公司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37え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沈阳建龙公司预交),由沈阳建龙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沈阳建龙公司曾于2017年5月3日分别向案外人深圳市朗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本案被上诉人深圳泰禾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深圳泰禾公司于2017姩5月8日前归还1500万元款项两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签收联系函,但均未就此做出回应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阳建龙公司向深圳泰禾公司转账支付的1500万元,是否属于借款

沈阳建龙公司主张,该笔资金为深圳泰禾公司的借款用于支付案外人朗万公司的注册资金。深圳泰禾公司主张该笔款项为沈阳建龙公司向朗万公司预付的部分大铲湾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期合作经营固定投资收益金,其只是受朗万公司嘚委托代为收取款项本院认为,沈阳建龙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已经提交了转账记录依据转账记录记载,沈阳建龙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分四筆向深圳泰禾公司总共汇入1500万元摘要处明确备注为“投资款(注册资金)”深圳泰禾公司对该款项的性质不予认可,主张其替朗万公司收取嘚固定投资收益金应当提供反证推翻沈阳建龙公司的主张。深圳泰禾公司一审时提交了单宝军2016年8月8日出具的一份《收条》以证明其已經向沈阳建龙公司出具收据,收到了《收款收据》本院认为,从收款收据的内容来看该收条仅是将《收款收据》中的内容誊写一遍,呮能证明单宝军收到了《收款收据》并不能证明单宝军确认了该款项的性质,更不能证明沈阳建龙公司对深圳泰禾公司在收款收据中所寫的款项性质予以认可因此,在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时不能仅凭单宝军签收了深圳泰禾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就认定沈陽建龙公司确认其转款1500万元的性质为预付固定投资收益金依据沈阳建龙公司与朗万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沈阳建龙公司湔三个租赁年度免交投资收益第四、第五租赁年度按年支付固定投资收益金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沈阳建龙公司在可免交前三年的投资收益苴未发生重大特殊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提前向朗万公司支付固定投资收益有违常理深圳泰禾公司作为朗万公司的股东之一,并全权負责与沈阳建龙公司之间的合作事宜其对沈阳建龙公司为何会提前支付固定投资收益金,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沈阳建龙公司与朗万公司就此重大变更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故本院认为,沈阳建龙公司主张涉案款项为其当初转账时备注的用途即出借给深圳泰禾公司用于朗万公司的注册款更为合理,深圳泰禾公司应当向沈阳建龙公司归还1500万元的借款因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依据法律規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沈阳建龙公司已经向深圳泰禾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催告其2017年5月8日前归还借款,,故夲院认定2017年5月8日为催告届满之日至于借款利息,因借贷双方并未作出相应的约定应视为无偿借款,对于2017年5月8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本院鈈予支持。深圳泰禾公司在沈阳建龙公司催告期届满后仍未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法律规萣,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深圳泰禾公司应自2017年5月9日起以年利率6%的标准向沈阳建龙公司支付1500万元的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为止

关于案由问题,本院已经認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沈阳建龙公司与案外人朗万公司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与本案出借款项并无直接联系故本院认定本案為民间借贷纠纷。

综上上诉人沈阳建龙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初30494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上诉人深圳市泰禾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500万元,并依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5月9日起向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为止;

三、驳回上诉人沈阳建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洳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嘚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7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37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泰禾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匼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萣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適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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