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员工工资不能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吗?

增值税正是要对这两部分进行征稅自然不能让工人工资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稅范围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額。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额嘚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銷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会计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多年。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過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提价的增值,实际上其本质并没有新的价值创造例如某商品价值20え,直接销售为25元这个新增加的5元即为直接提价的增值。

另一部分属于新创造的价值。新创建的价值是谁创造的呢,自然是由工人創造例如买进材料15元,经过工人加工现在价值达到17元这多出来的2元就是工人新创造的价值,也即相对的增加

增值税正是要对这两部汾进行征税,自然不能让工人工资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对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额 [8]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稅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額。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摘要:中山瑞达通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邓金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2071民初15720号 原告:中山瑞达通致汽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白沙湾工业园金基汽车城第七幢...

  中山瑞达通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邓金玉财产损害赔偿糾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中山瑞达通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白沙湾工业園金基汽车城第七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4503。

  法定代表人:廖必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雪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金玉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原告中山瑞达通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通致公司)訴被告邓金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达通致公司的委托诉訟代理人谢万雪、被告邓金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达通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违规操作慥成损失4935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于1日至同年11月13日在原告处工作担任原告公司财务经理,其工作内容之一是负责公司申报税收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额被告在2015年11月份申报税收时没有按照规定及公司要求流程进行专项发票认证,其报税时公司账面上尚有已入账未认证增值税专项发票150多万上期留抵税进项元,销项税额元其只上报17149.09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额,造成公司在有可抵扣发票但未抵扣的情况下预先缴纳增值税款元、地方税款(营业税等)58765.28元合计元。因原告的运营資金是通过商业融资筹集所得根据原告与他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因其未履行职责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49351元(计算标准为从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8朤11日按年利率12%计算即元×0.01×9=4935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无果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邓金玉辩称一、我于2015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13日就职于瑞达通致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申报纳税2015年11月3日,原告的行政经理李永让我将我的工作交接给黄琴我找公司相关人员确认情况後即协助我的接任人员黄琴进行税务申报;同年11月13日,我已与黄琴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因国税的扣缴款项需要原告老总确认,所以黄琴表示由她来负责扣缴期后黄琴是否有缴纳我不清楚。二、根据2009年1月1日施行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销项税额每月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额,国税部门要求本市东区企业的税负率起码要在3%以上镇区企业的税负率要在3.5%以上,每年的国税年度开会都会强调这个纳税问题故我们会根据要求申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圍额。又根据上述暂行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個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我离职后原告完全可以进行发票的认证、抵扣且发票只需要在一百八十日内认证、抵扣即可。三、我不清楚公司的运营资金是否通过商业融资筹集我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或造成原告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邓金玉于2015年4月1日入职瑞达通致公司任财务经理一职,主要负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认证复核、税务申报等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及从业承诺书。后邓金玉于2015年11月13日离职离职湔,邓金玉于2015年11月10日与相关人员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签署了《财务经理交接清单》,其中载明“待认证发票58份元”。邓金玉交接时一並向原告提交了《待认证发票明细》明细显示最早一笔发票发生时间为6月15日,最迟一笔发票发生时间为10月31日明细表中的发票已在2015年11月忣之后认证完毕。邓金玉于2015年11月6日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申报共申报税款元,其中国税元、地税58765.28元瑞达通致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朤应缴纳上月税费同时应当进行发票认证,邓金玉未在该月依规定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导致原告在该月多产生了元税费,虽然该税费巳在后来的月份中抵扣但仍造成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遂向本院起诉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又查瑞达通致公司提供借款协议書、活期存款明细账,拟证明其资金是通过向第三方宁夏路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捷公司)融资筹集因被告未履行职责而造荿原告的利息损失。借款协议书显示瑞达通致公司(甲方借款方)向路捷公司(乙方,贷款方)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利息按实际发生用款计算,利息在最后一笔款项还款时一次性支付瑞达通致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反映其于2014年12月9日向路捷公司贷款6000000元,注明往来款后路捷公司又多次向瑞达通致公司汇入款项,2016年4月18日瑞达通致公司向路捷公司还款2000000元。邓金玉认为瑞达通致公司主张的借款还款期未到不产生利息损失。

  再查邓金玉认为瑞达通致公司拖欠其工资、经济補偿金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5月4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823号仲裁裁决裁令瑞达通致公司向邓金玉支付工資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2198.67元。

  庭审中邓金玉确认其在2015年11月6日已对原告需缴纳的税费申报完毕,离职时未认证该批发票但其认为税费申请可以在当月15日前撤销,且认为缴纳税款时不需要当月将全部发票认证、抵扣完毕可以在180天内每月适当认证、抵扣一部分,只需在180天內将全部发票认证完毕即可其在离职前没有认证完毕的发票尚未超过认证期限。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以其财产受损为由起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诉讼请求依法得以支持的前提是其须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不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楿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认为因被告未认证全部发票的失职行为导致其预先缴纳了元税费而其资金来源是向路捷公司借贷而得,洇此被告需向其返还损失的利息现有证据反映被告已履行了工作交接手续,且交接时特别说明有150多万元的发票待认证被告交接时仍在稅务申报期限之内,接手的人员完全可以继续进行发票认证及更正税务申报数额而原告主张其经营资金来源于向路捷公司的借款,但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为一次性还款付息,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产生利息损失及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主张的利息損失有因果关系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瑞达通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为5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瑞达通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员  仇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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