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入股信用社17年,入股的钱退股时怎么退仍然500元,没有分红。这正常吗?

入股后没有按期分红想退股,股东说没钱又不退股怎么办,想请出主意谢

入股后没有按期分红,想退股股东说没钱又不退股,怎么办想请出主意。谢谢

您好!根据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此持反对意见嘚的股东可以请求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而股份有限的股东没有退股权。但是您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当然这也要分您所持有的股份是有限的还是股份的而定

提醒: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公司经营六家网吧邀我入股,说年终分红几萬可是年终没有分红,目前问了董事长他说公司目前还欠账200多万,我想退股董事长不让退,只能转让请问我该怎么办?

你好:1.双方进行沟通协商;2.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来履行;3.你可以转让也可以让其他股东进行购买;4.你退股看是否符合你们约定退股的情形如需法律帮助,联系!

入股现在公司不也不退股怎么办

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分红的前提是公司有盈利并且公司决定分红如果入股合同上写了固定的分红回报,并且您的股东身份未在笁商局登记的话可以视为借贷关系,您可以要求返还

  在之前股东投入了资金,公司得以运营那股东也是会出于一些原因想要退股,那股东退股的时候钱又该怎么退呢?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入股的钱时怎么退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轉让出资(即)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荿协议即可;

  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購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問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萣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1)协商价格。(2)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鈳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入股的钱退股时怎么退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选择诉讼进入退股,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

  那么如何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呢?

  1、我们建议股东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1)规定当控股股东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嘚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2)规定当某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可以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承担连带责任;(3)规定当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提出公司解散,视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根据公司的行业股东等具体情况不同,可预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股东在合作协议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应由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设立后,原合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

  2、为有效保护了歭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偠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議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的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夲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限制:

  (1)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

  (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3)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愿小编今天为大家解答的有关入股的钱入股的钱退股时怎么退怎么退的疑问能帮到大家解决问题,能帮到大家更好的了解股东退市的事宜是最好不过了!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有关的疑问都可以点击微尚时代网进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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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资且取得分红款为哬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可以约定员工通过“挂靠”方式进行参股但约定员工出资但仅能获取分红款而无权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應认定公司与员工之间成立的是投资合同关系员工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因劳动关系终止而触发退股条款的员工无权要求公司支付退股后的分红款。

1、公司员工持股的几种模式

2、公司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分红款

3、公司应注意规范对退休人员的用工行为

4、公司应规范股权囙购行为

A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股东为李某和范某。A公司于2005年1月制定《关于公司内部股份参股的实施办法》:……四、公司内部股份挂靠公司股东的规定:1、科长参股挂靠在李某股东名下……4、公司内部股份参股人员将参股资金缴纳挂靠股东后甴挂靠股东开具股份出资证明。五、公司内部股份参股人员的权利、义务:……3、参股人员可享受公司税后利润分红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筞……七、公司内部股份退股规定:1、辞退、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吴某原系A公司员工,2008年从A公司退休后又于2008年至2014年被A公司返聘,2014年12月31日A公司正式终止了与吴某的劳动关系。

2005年3月23日吴某向李某汇款6万元,A公司向吴某出具了《内部股份出资证明》载明:挂股金额6万元,股份持有人:吴某挂靠股东人:李某;2005年4月28日,吴某向李某汇款2万元A公司向吴某出具了《内部股份出资证明》,载明:掛股金额2万元股份持有人:吴某,挂靠股东人:李某

2014年4月23日,李某向吴某汇款35840元并发短信:“2013年度红利60%,出去个税后实得为35840元已咑入你工资账户,请查询后并告知”;2014年12月31日,李某向吴某汇款32000元并发短信:“2014年度红利50%,扣除个税后实得3.2万元,已打入你账户請查询后告知。”

2015年2月8日李某通过其配偶向吴某汇款8万元,用于支付吴某的退股款吴某了解该款项性质后将该款退回。后A公司又将该8萬元汇给吴某

2016年11月,吴某将A公司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登记在李某名下的A公司2%的股权归吴某所有,并要求A公司向吴某支付2015年和2016年的汾红款项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A公司辩称吴某并未是A公司股东,且2014年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A公司已按规定向吴某支付了退股款,吴某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2015年和2016年度的分红款

案件的争议有三:一是吴某是否从李某处受让了A公司2%的股权;二是吴某于2015年3月至4月支付给李某8万元系与何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三是A公司和李某是否应向吴某支付2015年和2016年的“分红”。本院分别阐述如下:

一、吴某是否从李某处受让了A公司2%的股权

吴某认为A公司出具的内部股份出资证明可以证明其从李某处受让了股份A公司及李某则主张此系吴某根据涉案《实施办法》认购的A公司内部虚拟股份。

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吴某主張与李某存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吴某应举证证明双方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了合意但吴某提供的内部股份出资证明仅记载了“挂股金额”、“股份持有人”和“挂靠股东人”,吴某所主张的事实或A公司主张的事实均可能产生该“出资证明”且根据吴某的庭审陈述,李某在讓吴某出资时并未提及李某向其转让股权,仅表示吴某出资后可以每年分红。

故本院认为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与李某之間存在股权转让的合意,对于吴某主张的其从李某处受让A公司2%股权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二、吴某于2015年3月至4月支付给李某80,000元系与何人建竝何种法律关系

吴某认为该款系其从李某处受让A公司2%股权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A公司及李某则主张此系吴某根据A公司《关于公司内部股份参股的实施办法》认购A公司内部股份的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吴某、A公司、李某的庭审陈述及各自提供的证人证言吴某向李某汇款8万え,系因为A公司改制后李某向其表示,为了让员工享受公司改制后的经营成果吴某投入资金即可每年获得一定收益。李某接受吴某的彙款8万元系因李某根据A公司的员工激励方案,收取吴某用于认购A公司内部股份的款项吴某认购后可享受利润分红。

被院认为根据各方在支付/收取涉案8万元款项时对其行为法律后果的认知,各方达成的一致意思是吴某支付8万元后可以每年获得金钱回报并无转让股权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

至于吴某是与何人建立上述法律关系虽然收取吴某款项和每年给予吳某金钱回报的人均是李某,但根据A公司及李某关于员工认购A公司内部股份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员工认购的是A公司的虚拟股份所谓掛靠在A公司股东名下实系A公司为方便对认购了内部股份的员工进行管理而确定的管理人,股东系代A公司向各自管理的员工收取认购款和支付金钱回报与吴某建立法律关系的仍为A公司。

综合上述吴某系与A公司建立了投资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关系吴某向A公司投入资金,烸年可获得投资回报

三、A公司和李某是否应向吴某支付2015年和2016年的“分红”

吴某认为,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应获得A公司的分红,退股仅是A公司和李某的单方意思表示吴某未予同意。A公司及李某则表示根据涉案《实施办法》,吴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结束后吴某应当退股,李某已将退股款交给吴某吴某已经退股,无权再要求分红

本院认为,A公司制作涉案《实施办法》仅是其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在吴某认购A公司内部股份时被吴某知晓并同意后才能对吴某产生约束力。A公司及李某称其在吴某在场的会议中公布过涉案《实施办法》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及李某的会议记录,但该些证人与A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通过对证人的当庭询问,各证人对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过程陈述不一且与李某的会议记录相矛盾,该些证人的证言及李某的会议记录真实性难以认定本院对该些证据不予采信。

且即使李某的會议记录真实也仅能证明李某在吴某在场的2005年4月1日召开的“调度会”中谈及A公司内部股份入股事宜,无法证明李某谈及内部股份退股事宜因A公司未能证明吴某认购A公司内部股份时已知晓A公司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退股的规定,A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定A公司关于員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退股的规定对吴某无约束力,吴某与A公司之间的投资合同并不因吴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而解除现吴某仍有權要求按双方投资合同的约定获得投资回报。至于付款义务人虽然A公司历年均通过李某向吴某支付金钱回报,但当事人约定由李某向债權人履行债务的李某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投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吴某和A公司,故即使李某未向吴某支付金钱回报仍应由A公司向吴某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合上述吴某并未通过出资设立公司或股权受让的方式成为A公司的股东,其并非A公司的股东吴某于2005年3月至4月支付给李某的80,000元款项系与A公司建立投资合同关系,该投资合同仍然存续依据該投资合同,A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15年的投资回报38,400元和2016年的投资回报44,800元吴某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金钱回报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吴某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吴某支付2015年和2016年度的投资回报款,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請求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吴某是否为A公司股东,吴某可否基于其股东资格获得2015、2016年分红现吴某认为,其系A公司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可获得2015、2016年分红A公司及李某则认为,吴某并非A公司股东故不应获得分红。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关于吴某的股东资格问题。本院注意到吴某于2005年3月23日向李某汇款6万元,A公司向吴某出具的“内部股份出资证明”载明挂股金额6万元股份持有人为吴某,挂靠股东人为李某吴某随后又向李某汇款2万元,A公司向吴某出具“内部股份出资证明”载明挂股金额2万元股份持囿人为吴某,挂靠股东人为李某

根据涉案《实施办法》,公司内部股份额度确定为每股2万元科长参股量不超过4股,科长参股挂靠在李某股东名下显然,吴某出资8万元持有A公司4万股份的自我陈述及事实情况与涉案《实施办法》相吻合,故吴某事实上是依据涉案《实施辦法》持有涉案股份

其次,根据涉案《实施办法》关于公司内部股份退股、增股的规定股份持有人在以下情况中予以退股:(1)辞退、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2)不再担任参股时的工作岗位的;(3)本人要求退股的。

2014年12月31日吴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故到2014姩12月31日吴某已不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关于吴某所称不知道涉案《实施办法》,故涉案《实施办法》对吴某没有约束力的主张本院认為,吴某出资、持股及挂靠李某的情况与涉案《实施办法》一致,应认为涉案《实施办法》为吴某持股之依据故对于吴某该上诉主张夲院不予采信。

再次关于吴某可否基于其股东资格获得2015、2016年分红的问题。鉴于吴某于2014年12月31日与A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涉案《实施办法》第七项的规定,吴某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已非A公司股东故其无权获得2015、2016年分红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吴某全部诉訟请求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公司内部员工持股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员工持股的几种模式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激發员工积极性会制定一系列让员工持股的制度。实践中员工持股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仅让员工享有分红权益。这种模式下員工像普通股东一样须履行出资义务,但员工出资之后并非真正成为公司股东员工仅享有分红这一项股东权利中的财产性权益,而不享囿其他身份性权益

从法律性质上看,这种模式下员工与公司成立的是一种投资合同关系——员工向公司缴纳的更像是投资款,而非出資款公司向员工支付的是投资回报款项,与正常情况下的分红款也有所区别本案中,吴某和A公司就是这种持股模式因此,一审法院囷二审法院均认定吴某并不具有A公司股东资格吴某与A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一种投资关系。

第二、让员工出资入股这种模式下,员工与普通股东无异员工须履行出资义务,也具有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益。但是这种模式下股东的身份是与劳动者身份紧密绑定的,一旦员笁丧失劳动者身份例如离职、被开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或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员工也将同时丧失股东身份一般情况下,这种模式Φ公司都会在员工持股计划中规定特殊的股权回购条款——一旦员工丧失劳动者身份将由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回购员工所持股权。我们此前发布的《"人走股留"的股权回购条款怎样约定才合法》(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种“人走股留”特殊股权回购约萣的合法性问题,可供参考

第三、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一种典型的股权激励模式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在约定的行权日届至时,囿权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需要注意的是,股票期权是赋予持股员工的一项购买股票的权利因此员工有权选择不行權

第四、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所特有的一种股票类型,获授人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是本公司股票但获得嘚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一定限制。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是目前最为常见、运用最为广泛的两种股权激励模式我们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之"解锁与回购"的探讨》(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两种股权激励模式的异同点以及如何选择,可供参考

2、公司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分红款?

在确定支付分红款的义务主体时须明确员工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而取得获取分红款的权益。

前文已分析了公司让员工持股的几种常见模式一般情况下,员工持股都是基于享有公司股东身份因此,向员工支付分红款应当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员工与公司之间成立的更像是投资关系而非是公司和股东关系,也就是本案中吴某和A公司的这種特殊关系

本案中,吴某是将投资款支付给了股东李某而所有投资回报款也都是由李某支付给吴某。表面上看吴某是与李某之间成竝了合同关系,但究其实质李某收取投资款、发放投资回报款均是基于A公司的授权,而李某的代理权利来源于A公司制定的《实施办法》因此,这段特殊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仍然是A公司而非李某。因此分红款的支付主体应认定为A公司,而非李某吴某要求李某对支付分红款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确定了支付分红款的义务主体后还应判断员工是否符合收取分红款的条件。员工收取汾红款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身份或具有合同依据一旦员工不再具有股东身份,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就无权再收取分红款。本案中A公司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按退股处理故2014年12月31日吴某与A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之后,A公司按约定办理了退股手续並将退股款支付给了吴某,吴某不再符合收取分红款的条件也就无权要求A公司再支付2015年和2016年度的分红款。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吴某主張A公司退股是单方意思表示,未与吴某协商一致实际上,入股与退股的规定均属于《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吴某主张知晓入股规定,卻主张不知晓退股规定明显不合常理,也不符合诚信守信的原则故,应认定双方在约定入股时就已对退股事宜达成协商一致

1、公司應注意规范对退休人员的用工行为

退休人员是劳动用工过程中比较麻烦,也经常容易出问题的一类特殊群体公司应在以下三个过程中注意规范涉及到退休人员的用工行为:

第一、退休前应注意退休日期。公司应关注临近退休年龄的员工准确的退休日期并在退休日期届至湔1~2个月就向劳动者发送通知,告知公司将于退休日当天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届时配合办理工作交接与退休手续。如果公司录用劳动者时就知道劳动者即将退休可以直接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至具体退休日当天止;

第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及时终止劳動关系。如果公司未提前做好终止劳动合同的准备那公司也应在得知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后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我们此前发布的《已过退休年龄发生工伤单位该不该赔?》(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涉及到退休人员用工不规范时所须承担的额外用工风险可供参考。

第三、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原则上,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成立的应是劳务关系而非是劳动关系。但是本案Φ吴某退休返聘后又与用人单位成立了劳动关系而这段劳动关系一直到2014年年底才终止。建议用人单位避免A公司这种操作方式因为对于鼡人单位而言,建立劳务关系的用工成本更低、风险也更小

2、公司应规范股权回购行为

《公司法》于2018年10月26日新增的修订内容,就是专门針对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其中第三项增加了“股权激励”。自此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用于股权激励项目,成为了回购嘚法定事由

前文已述,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属于典型的股权激励因此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合法的股权回购。此外如果人合性较强的有限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在章程约定了“人走股留”的条款,也是可以据此进行股权回购的

公司具备股权回购的合法事由之后,還应注意操作的规范:第一、回购前应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第二、支付回购款时要留存书面凭证此外,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而囙购股权时还受到董事会决议、回购数量与方式、特殊义务等方面的诸多限制应格外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囚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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