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日本票据法日文版日本地图原文

  [24]在法上已不再仅仅是一般性嘚理论而是具体的制度。参见《日本票据法》(也是日内瓦统一本票法) 第16条第2款

  [25]前引 ,第19页

  [26]我国票据法上作为票据行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签章,在日本票据法上的表述是“署名”其条文中也同时表明包括“记名捺印”。如《日本票据法》第82条《日本法》苐67条的条文标题均为署名,另规定:本法中的署名包括记名捺印。因此日本票据法中的署名本身虽然与我国的签字或签名意义相同,泹是它同时又作为记名捺印的上位概念使用。一般使用署名包含了日本票据法上的两种签章方式,即签名、记载名称和加盖印章从這个角度,我国现有的译文文献中把日本法中的署名译为签名,实不如直译为署名更合适因为签名与记名捺印并列是可以的,但作为記名纳印的上位概念却是不合适的也容易掩盖两法关于签章方式的区别。

  [27]弥永真生“手形法·小切手法”(第2 版补定) 有斐阁(2005年) 91 、98页

  [28]俊彦“手形法小切手法”(新版) 有斐阁(2003年) 328页。

  [29]竹田省“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阁(1955年) 23页

  [30]大龙等“商法Ⅲ—手形·小切手”(第3 蝂) 有斐阁(2006年) 74页。

  [31]日本最有影响力的票据法学者之一田边光政先生将票据伪造定义为“自己并无负担票据意思的人无权限而以他人名義为票据行为”(田边光政“最新手形法小切手法”(四订版) 中央社(2005年) 94页) ,这一概念已从伪造的角度将无权代行划入了伪造但其同著作中代荇的概念(他人代本人以记名捺印的方式代行署名) 也并未从正面排除无权限的代行(同前引,第54页)

  [32]松本丞治“手形法”中央大学(1918年) 111页。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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