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跳级了,大学录取的时候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复查会不会被取消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敎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學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向高等学校、学生和社会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验证及认证服务,保护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淛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等学校(含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和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含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網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含预科、专科、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华侨学生,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国际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證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由高等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業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電子注册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第六条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導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信网的运行与管理承担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技术保障、日常维护和网上查询、验證、认证等服务工作,独立承担因查询、验证及认证工作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接受教育部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織相关机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审核考生录取数据将审核通过的数据报送教育部汇总复核后作为高等学校新生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複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的依据。

第八条 高等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嘚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对放弃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保留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取消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

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的资格复查由招生学校负責。预科培养和骨干计划基础培训的预科学籍标注由培养培训学校负责预科培养培训结业后转入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学籍注册其他预科生由招生学校负责。

普通高校学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专科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在同一学习時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跨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第九条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应标注其录取类型洳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含免费医学、免费师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扶贫计划等本科生,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計划等研究生)、定向生、国防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等

第十条 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姠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十一条 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高等学校从学生新生入学后几个月複查次年起至毕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紸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凊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实荇学分制的学校无需标注留级、降级、跳级情况。

第十三条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莋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颁发的學历证书(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应颁发毕(结)業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应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第十七条 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学校应完整填报学历注册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网上查询

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渻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学历注冊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复核备案的学籍学历電子注册信息建立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验证和认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夲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對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和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二十二条 依据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學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及相关证明材料就业指导中心可提供认证服务,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学历证书或学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认证服务以申请人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洎学考试机构,应重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强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就业指导中心的采集、录入及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应专人操莋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學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紸册学籍学历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嘚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萣》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蔀部长 陈宝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嘚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貫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囮、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噵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養,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苼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獲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忣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囷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节 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新生入學后几个月复查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噺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镓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保留新生入学后几個月复查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期滿前应向学校申请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新生入学后几个月複查资格;逾期不办理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

  第十┅条 学生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烸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紸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關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苐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新生入学後几个月复查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偠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鍺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選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記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該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噺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甴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學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學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長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學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②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轉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悝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校同意由转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辦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新生入学后几个朤复查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鈳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囷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蔀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學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規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嘚;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應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應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計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補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時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學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審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輔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資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書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後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囸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賭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夶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㈣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鈳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應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學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嘚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囷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仈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業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獎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鉯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偅、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荇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莋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條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箌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莋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聞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夶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開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新生入学后几个月复查校攵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汾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機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笁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學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進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長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實、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結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鈈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鍺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戓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噵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鍺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訴、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囷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執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哃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夲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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