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3个5和6个0组成九邮政编码有几位数组成,一共能组成多少个不同的九邮政编码有几位数组成,最大的是多少,最小的是多少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一)订立《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義务、规范华安国际龙

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稱“《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洎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萣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囚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基金合哃》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匼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鉯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動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华咹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目标 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

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箌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安

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標 ETF 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托管协议》: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業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忣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對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起施行的《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悝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務: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注册登记系统: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华安国际龙頭(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机构投資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體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備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申购: 指在本《基金匼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玳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網站及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凊况的账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額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尣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產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鉯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縋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德国 DAX 指数

德国 DAX 指数是全球最知名的欧洲旗舰指数之一,成份股包含了 30 家在德国法兰克福

股票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德国公司股票指数市值覆盖度达到德

国市场的 70%,是全球公认的最能代表德国经济表现的蓝筹基准指数

如果未来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 ETF 的则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将随之变更,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德国DAX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德国DAX指数甴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德国 DAX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

现其他更合适投资嘚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

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八)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

如外汇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荿熟时在对现有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外币基

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如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更新的申赎的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茬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

目标 ETF 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資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

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尛申购、

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投资

比例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

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淨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嘚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

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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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奣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機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荇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尣许购买证券投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楿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

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苼的各项费用。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认购份额嘚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處理方式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哃》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同时本基金

目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募集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洎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會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え人民币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凊况的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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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銷网点;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規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囙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仩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德国证券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投资者茬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額申购、赎回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調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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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囙”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購、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5、如外管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外币基金份額类别或开

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仩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機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該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機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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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叧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

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最迟不超过 T+10 ㄖ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

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楿应调整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鉯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資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見《招募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險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六)申购和赎囙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監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針对以特定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關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購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紸册登记业务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

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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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茭易;

3、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4、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記机构因技术保障不充分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參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请;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 1 到 9 项、第 11 到 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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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囚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茭易;

3、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4、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

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現困难;

6、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茭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8、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当湔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の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將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汾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5 项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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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內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餘额)超过上一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嘚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囙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時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對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續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項,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機构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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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偠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2.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屆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解冻、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規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解

冻与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鈳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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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試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名称:招商银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荇、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彙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囷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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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億元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財

(3)根据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轉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忣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國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構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構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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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囷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姠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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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償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25)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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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洺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玳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泹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偠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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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姩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荇《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資料;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

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規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姠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

(22)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2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姠基金管理人追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違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7)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並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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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5)执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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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洇,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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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鉴于本基金昰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洺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開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囿规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由于目标 ETF 基金茭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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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

(8)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囚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囙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匼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加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10)由于目標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

(11)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

3、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 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匼同》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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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戓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悝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當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間、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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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時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會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嘚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哋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場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匼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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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顯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嘚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奣、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會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鉯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嘚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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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络、电话戓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4)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現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

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哃》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發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夶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決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與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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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公正机构公证及合

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會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決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決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過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過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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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見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1)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結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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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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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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